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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六道轮回

印花税问题全部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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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26:40 | 显示全部楼层
H、我们公司将一块土地及厂房租给另一家公司,分别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与房屋租赁合同,请问土地租赁合同需要贴花吗?
因为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中对财产租赁采取了列举法,其中并不包括土地租赁,因此土地租赁不征收印花税,从公平性角度考虑,房屋租赁贴花,土地租赁不贴花显然是不公平的,但考虑到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出台时为上世纪八十年代,土地控制还相当严格,土地租赁基本不存在,所以当时未将土地租赁纳入征税范围,出于此点考虑,有的省市均已出台相应后续政策,将土地租赁纳入印花税征税范围,但是如无地方后续政策支持,则不宜贴花完税。
实务当中如果房屋是考虑了地价的,因此对于房屋占地不宜划分为房租与地租,应全额作为房租,只对单纯的土地租赁不必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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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27:10 | 显示全部楼层
I我们房地产公司以前售房合同是按购销合同征收的,但为什么现商品房销售合同印花税从购销合同改为产权转移书据呢?平白无故的增加了万之二的税负。
商品房销售合同,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商品房只是个货物,但对于购房者而言,却是个实实在在的产权,因此之前对销方按购销合同、购方按产权转移书据征税显系不合理,一份合同,但持有合同的两方税率却不一致,因此财税(2006)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加以更改,改为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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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27:36 | 显示全部楼层
3、企业改制环节的印花税事宜
A现在大量的企业改制,比如合并、分立、股权收购等,那么企业改制涉及印花税的处理?如何避免多交税呢!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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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27:58 | 显示全部楼层
B现在企业做大做强,经常会出现企业集团这类的大型集团企业,那么对于集团公司内的许多成员公司之间订立的应税凭证如何贴花?
企业集团是一个法人主体,集团内的公司也是单个法人主体,因此国税函(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或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同一法人单位,内部各分公司(非法人单位)之间、各部门之间、或分公司与下属分分公司(非法人单位)之间订立的合同要缴纳印花税吗?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我们认为同一法人单位内部订立的合同由于其权利与义务均归集于同一法人而非分公司,不具有合同的性质,不应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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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部分、印花税的法律风险与操作风险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64条可处05-5倍罚款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63条是偷税条款。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责令改正,处2000-10000罚款,情节严重的,1-5万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五、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一般是2000以下,情节严重的,2000-10000罚款。
  (一)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二)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上述系企业在印花税处理时因为未完备的操作,可能故意,也可能无意导致的税收法律风险,需要引起纳税人的高度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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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28:4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部分、印花税与纳税筹划
印花税的纳税筹划应做在事前,事后基本无挽回余地,纳税筹划注意点主要是如下几方面,其一汇总本企业所有的合同凭证,对相关凭证印花税政策进行清理找包,其次利用印花税政策避免少交税,比如合同上不同项目必须分开、接受合同方也需要贴花、免税的凭证不要贴花、租赁合同中减少租金增加物业费等不贴花税项目以及本讲座基本囊括印花税案例中的处理技巧。
A一些销售公司,经常签订购销合同,再比如财产保险公司的保单很多,如果一份份贴,根本忙不过来,再比如有的合同贴花金额巨大,印花税票都贴上去也不够,怎么办,听说有汇总缴税,那么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般而言单笔超过500元或凭证多需要频繁贴花的可以汇总缴纳或汇总贴花,但相应的征税凭证与免税凭证应分别汇总,否则全额征收印花税。另外是否汇总缴纳不是必须的,而是可以选择的,企业可以自行决定采用何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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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B现在许多公司并不签订纸质合同,而是随着网络的发达,开具电子合同,这种电子合同显然不好贴花,那么是否不需要交印花税呢?
财税(2006)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政策?政策的出台往往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因此拾遗补缺的功能就至关重要,面对无纸化办公的迅速涌现,及时制定政策确保应收尽收就至关重要。电子凭证取代了纸质凭证,但“山还是那座山,河还是那座河”,电子凭证的性质和纸质凭证的性质无任何改变。在文件出台之前往往电子凭证是不征税的,只对找印出来的纸质凭证征税,所以162号文的出台解决了公平性问题。
显然如果采用电子方式订定合同的就不宜再订定纸质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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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29:3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部分、印花税与税务争议协调              
A我们是河南的公司,在参加广州博览会时签订的合同应贴印花税到哪里缴?广州吗?
   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签订的应税合同回所在地贴花纳税,不涉及省际关系的由省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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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29:49 | 显示全部楼层
B现在许多企业因为计算错误,导致印花税多交了,印花税多交是否真的不可以退吗?
多贴印花税票是不可以申请退税或抵税的,但核定征收印花税开具的是完税凭证,根据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现多缴的税款,可以在三年内要求税务机关予以退还,如果是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立即退还,而无三年的限制。因此如果是以完税凭证交纳的印花税,符合条件情况下是可以退还的。
在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应当尽可能实干重于多说,要提出自已的陈述申辨意见,要有理有据,要充分利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维护自已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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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3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
印花税是个小税种,不重视也不会损失太大,这种看法对吗?其实这也是许多企业易忽略的问题,不重视印花税的学习,结果小税种也造成不小的损失。
切莫忽视印花税,俗谓最危险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许多企业往往将印花税视为芝麻税种,不以为然,其实恰恰最安全的地方却是最危险的地方,比如某企业搞土建工程,一直不知道建筑安装合同征收印花税,以为是请的施工方的事情,结果税务局一检查,上亿的土建工程补印花税五万,滞纳金三万,罚款五万,可谓是小不经意大失所算。再如有的建安企业放为总包方已就总包合同交了印花税,自已签的分包合同不需要纳税,结果一旦被查出,往往要处一倍的罚款,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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