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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六道轮回

印花税问题全部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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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B有些技术合同,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比如约定按技术提供后企业销售收入提成的,如何贴花?还是暂不贴花,以后数额确定后再贴?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 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在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注意补贴印花时先前贴的5元要抵减,虽然5元钱不值钱,但挣的钱可是靠一分分累起来的,不捐细流,何以成江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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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事业单位经常遇到的问题汇总
A我们知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不用贴帐薄印花税的,但是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帐簿,应如何贴花?
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按其他帐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帐簿,应对记载资金的帐簿和其他帐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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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B我们是国土资源局,现在税务局要求我们对出让土地合同也要缴纳印花税,那么土地出让与转让合同需要贴花完税吗?
财税(2006)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改变了之前不征税的空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征收印花税吗,表面上看出让方是政府部门,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集体所有,集体土地出让必须先征用为国有,对政府征收印花税毫无意义,但是印花税纳税人是包括机关的,因此政府也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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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个行业均经常遇到的问题汇总:
A企业有相当多的合同,但对于哪些合同需要贴花,哪些合同不需要贴花,一直分辨不清,如果能具体说明一下哪些凭证需要贴花,就会避免多贴不该贴的合同,导致多缴税。
我们一定要掌握原则,即印花税是列举式征税,印花税暂行条例没有列举的不征税,就不要贴花,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项如何理解了?上述其他凭证不是各地税务局说了算的,而是其他凭证必须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行文才可以征收,比如土地出让合同,之前就不在征税合同里,只是后来专门行文才需要征税,细则第十条明确了(只对列举凭证及财政部确定征税凭证征税)
那么应当征税的凭证在哪些情况下属于免税凭证呢?也就是说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哪些情况下享受免税的优惠。
下列应纳税凭证是不需要贴花的,即免税凭证: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产权转移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细则具体化为: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村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另外还有: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对铁路、公路、航运、水陆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印花。(这一块要注意,这个属于免税的运输合同),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受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发行单位之间及发行单位与征订单位个人之间的征订凭证免税。但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的征订凭证按购销合同贴花。
注意如果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贴花。(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代替的,即为副本视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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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24:16 | 显示全部楼层
B一份合同有许多人在上面签字,是不是只要签字的人就要贴印花税呢?哪些凭证参与人需要贴花?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这里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代理人,但代理人可代理纳税。(就是对合同享有权利,但也承担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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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C公司出租房屋,同时又提供房屋维修,那么这项租房合同中订立的维修款也要贴花吗?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融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之所以如此,是解决避税问题,如果不如此规定,企业将税率低的项目金额扩大以避税)象你们公司,如果分开了,出租按千分之一贴花,房屋修缮按万分之三贴花,如果不分开,房屋修缮就不是修缮了,而是要和房租一样的税率了,你亏不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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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25:01 | 显示全部楼层
D许多合同是以外币计价的,贴花时外币按哪个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税贴花呢?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目前的外国货币需要换算,这里的牌价应当理解为中间价。就是说和美元,日元,欧元有标价,但其他货币就要再来一次换算,所以麻烦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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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25:27 | 显示全部楼层
E对于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签署的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的凭证,无需在中国境内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因此对于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签署的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同样应判断其是否具有中国法律效力是否受中国法律保护,且是否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如合同内容具有中国法律效力且同样受中国法律保护且是印花税征税范围,则应贴花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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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F我公司是一间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C公司),其原境外公司A公司将C公司以RMB10000万转让给一间境外公司B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在境外签订完成。C公司持有A/B公司在境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国内的相关变更手续。现遇到印花税如何缴纳的问题:1C公司要求以股权转让合同的使用人身份缴纳印花税5万元=10000*0.05%,依据为印花税法与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15条规定;2、主管税局要求C公司按转让价的二倍缴纳印花税10万元=10000*0.05%*2,其依据为转让方与受让方都应缴纳印花税,但A/B公司为境外公司,印花税也不要求代扣找缴,这样不应找C公司收税,应找A/B公司收税才对;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五条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法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我们认为C公司并不是股权转让合同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更不是该项合同的印花税。纳税人是AB公司,应当由AB公司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而不应为保障税款入库而将印花税纳税义务强行移植给并非纳税人的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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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26:19 | 显示全部楼层
G我公司与员工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合同,这个合同是不是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财产租赁合同列举式征税: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承包经营合同不在其列,因为承包的是经营权而不是财产,而门店和柜台属于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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