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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六道轮回

印花税问题全部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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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F某工业品生产公司预签一个合同,但过了一段时间后由于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又和对方改签了一份合同,是就两份合同都贴花还是说,因为合同实质上都是一份合同,修改后的合同就不要贴花了?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理解就是多贴印花税票不得申请退税或抵用),如果修改后金额少了,对不起,也不退税,即使这份合同最后没兑现,对不起你了,一律不予退税。为什么要这么做呢?主要是考虑到印花税票已画销。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只要不另签合同,哪怕实际结算数额和合同有误,也不补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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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G A公司和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供应一百吨货物给人家,但是价格没定,因为现在市场行情不确定,象这种没有合同的金额要不要贴花?如果要,怎么算计税金额呢?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现在国家牌价基本取消了,因此应按照市场价格来确定金额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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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H工商业企业经常发生大量运费,而税务局要求对我们收到的运费发票征收印花税,请问运费发票也需要贴花吗?没有合同也要贴吗?
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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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金融保险业经常遇到的问题汇总
A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如何贴花?人寿公司的人寿险要不要贴花,财保公司办的临时健康险与意外险要不要贴?
按照保险费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199071日之前按投保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三贴花,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暂按5元贴花。注意这里的保险合同特指财产保险合同,包括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以保险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保险合同期满退还保险费),人身保险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畴。所以说一般而言人寿保险公司不需要按保险合同贴花,但要注意财产保险公司虽然大部分属于财产险,但也有少部分短期意外险与健康险也是不需要贴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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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B金融机构如银行、信用社的大量借款合同,印花税如何具体规定的?
    一、关于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贴花问题。目前,各地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手续不够统一,有的只签订合同,有的只填开借据,也有的既签订合同又填开借据。为此规定: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二、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三、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四、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五、关于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计税贴花问题。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对这类“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
    六、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七、关于对基建贷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贴花问题。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特别注意: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而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往来借款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合同是不征收印花税的。所谓的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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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C本地地税局要求对银行票据贴现业务按照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但我们遍寻相关文件,根本没有对票据贴现属于印花税借款合同征税范围的政策支持,请问票据贴现是否属于借款合同印花税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三条一款规定:“金融业征收范围包括1、贷款;2、融资租赁;3、金融商品转让;4、金融经济业;5、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可见金融及税收法律、法规均将贷款与票据贴现列为两类,而不是将票据贴现业务视同为贷款。另外《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3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也即目前只将融资租赁合同视同为借款合同贴花,票据贴现合同并没有纳入视同借款合同贴花的规定,票据贴现合同不属于借款合同不必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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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D目前金融保险行业基本上均采取总分机构制,那以这些机构的资金帐薄如何计税贴花呢?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帐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帐簿按核拨的帐面资金数额计税额贴花,其他帐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帐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帐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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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E集团公司委托银行贷款给子公司,签订三方合同,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问此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是否集团双方缴纳印花税?
此项合同包括两项内容,其一为集团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委托事项,其二为银行对子公司的贷款事项,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并没有发生直接的法律事实,鉴于委托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应当对银行与子公司按借款合同贴花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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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F近日,我们在日常税收检查中,发现担保企业除账簿贴花外不申报印花税,但我们认为,根据信用担保的性质应是保证借款人最终向银行还款的保证合同,但有关查询说法都说不属于应税合同,故请总局领导给予答复担保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合同.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列举的财产保险合同系保险公司办理的财产、责任、信用、保证等保险合同,担保企业不属于保险公司,因此上述担保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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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4 00: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新技术企业经常遇到的问题汇总
A现在高新技术企业很多,这些公司签订的技术合同如何贴花是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关注要点,请解释一下。
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属于技术合同,专利权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可以这么来理解,专利申请权转让的是申请权不是产权,非专利技术一般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自有技术,没有申请专利产权,因此转让行为不按照产权转让书据处理,)技术合同涉及的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类的法律、法规、审计、会计咨询不属于技术合同征税范畴;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及职工业余教育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范畴,上述合同没有技术含量,仅是技术成果的普及。
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报酬金额计税,不必包括研发经费,但如果按研发经费一定比例计酬,则按该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技术转让合同如果包括与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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