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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权责发生制
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权责发生制,也称应计制,是指收入费用的确认应当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作为确认和计量的标准。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但却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定义:收付实现制
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会计基础。
收付实现制,也称现金收付制或现金制,是指以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等的依据。收付实现制是以实际收到或付出款项的日期确认收入或费用的归属期的制度。
例:某企业2009年3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销售产品40000元,款已经收到存入银行。
2.收到某单位归还上月所欠货款35000元,存入银行。
3.销售产品20000元,本月末收到的货款。
4.收到A单位预付货款25000元,存入银行。
5.预付第二季度财产保险费1200元。
6.支付本季度借款利息3200元,其中一月份1000元,二月份1050元。
7.用银行存款支付本月广告费30000元。
要求:分别采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计算3月份的收入和费用。
权责发生制:
收入:40000+20000=60000
费用:1150+30000=31150
收付实现制:
收入:40000+35000+25000=100000
费用:1200+3200+30000=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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