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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二 某房开企业清算项目,有普通标准住宅,有商铺,有地下室(有产权),有非普通标准住宅,如何清算,地税局认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七条规定: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既然说了不同类型房地产要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那就把这个清算项目一分为四,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 解析:如果照此说法,干脆不要提按项目清算了,直接就叫按类型清算得了?总局会这么干吗?房开企业一般都是按项目归集成本的,如果这样规定,将极大加剧企业和税务局清算难度,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了。 所以这里的类型,个人以为就是如果有普通标准住宅或其它类的,分为两类就可以了,不能分类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我特意找了个文件,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110号):第五条 对清算项目前期管理情况鉴证,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实施案头审核、实地审核,并关注下列内容: (一)清算项目及其范围; (二)清算单位的确认; (三)不同期间、不同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归集; (四)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的收入、支出划分; (五)清算起始时间、清算截止时间; (六)分期开发项目各期清算方式的一致性; (七)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划分。 从这里似可以发现立法的影子,即尽可能不要割裂会计与税收处理,企业按清算项目归集成本费用,土增税也按清算项目进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