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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7 19: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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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拓荒者 于 2012-10-7 19:53 编辑
拓荒者 发表于 2012-5-21 21:24 
关键是客户那么多,每次都只是消费一部分金额,你这个如何正确计算折扣,而且客户可能在卡还没用完就又充值 ...
@王舒 谢谢你的点评。这个问题值得讨论,如果直接将赠送作为费用,确实存在税前无法扣除的风险,而且对于会员卡充值其实也涉及到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首先,题目是涉及餐饮服务,实际上是营业税。你在点评中提到的问题是充值时涉及增值税的问题。但是,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而且账务处理不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所以对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个前提是提供了应税劳务。所以在会员卡充值时是不需要确定营业税的,等到实际消费时再确认。另外,实际消费时确认营业税包不包括赠送金额呢?我个人觉得不用包括,因为营业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仅包括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以及自建后销售。
但是增值税就不一样了,应该在会员卡充值时就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因为会员卡充值其实就类似于购物卡,应该定性为直接收款方式。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如果为直接收款方式,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取款项或取得收取款项凭证的当天。所以,税局应该是会要求在办理会员卡收讫款项时就应该全额计提销项税,而且应该包括赠送的金额。你们当地税局的要求是没错的。
其次,赠送部分做销售费用税前不能扣除。如果税局不允许,那么是否可以考虑变通一下呢。既然做成本费用无发票不能扣除,那么我递减收入是否可以?是否可以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来过渡,将来再递减主营业务收入?事实上实际收入不也没那么多,所以我建议是否可与税局沟通,采取这种账务处理方法。增值税我可以包含赠送金额全额交,但是所得税不允许剔除赠送金额说不过去吧。我觉得这种递减收入的方法可能更好,一方面变相躲避了税局对费用无凭证的纠缠,另外这种抵减不用去区分哪一个客户之类的,系统月末显示用了多少赠送的金额统一做收入的递减即可,可操作性也强。
所以,对于该题目,如果是营业税的话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充值款
借:银行存款 10000
递延收益 700
贷:预收账款 10700
(2)客户消费时,按会员卡实际刷卡金额(不区分是否为赠送)做以下分录:
借:预收账款 10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700
(3)系统应能区分刷卡中哪部分金额为实际充值金额,哪部份金额为赠送金额,对赠送金额做统一汇总起来做收入递减即可:
借:主营业务收入 700
贷:递延收益 700
(4)按实际确认收入计提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00*5%=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
如果是@王舒说的增值税的话,那么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充值款,同时全额计提销项税
借:银行存款 10000
递延收益 700
贷:预收账款 10700/(1+17%)=9145.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0700/(1+17%)*17%=1554.70
(2)客户消费时,按实际刷卡金额(不区分是否为赠送)做以下分录,无需再计提销项税,将实际刷卡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金额:
借:预收账款 9145.3
贷:主营业务收入 9145.3
(3)系统应能区分刷卡中哪部分金额为实际充值金额,哪部份金额为赠送金额,对赠送金额做统一汇总起来做收入递减即可:
借:主营业务收入 700
贷:递延收益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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