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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1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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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神一般的贝莱隆 于 2012-5-16 15:08 编辑
拓荒者 发表于 2012-5-16 14:26 
我没回答是前者。
无论前者后者我觉得都是权责发生制真实反映。
我们没说权责发生制完美,你总揪着权责 ...
我没说哪个制度是完美的,但是从反映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上来说,是收付实现制更好,原因如下:
A 购买原材料方面
收付实现制在付款时计入成本,权责发生制是在材料入库时计入成本,但是不管早进成本晚进成本,是迟早要进的。比如购买原材料的钱在年底他拖着不付,明年第一季度他还是要付,这是逃不掉的。
如果他拖欠材料款不付,那么今年他的利润高了,那么他就多交企业所得税(如果他是上市企业,那么他的股价暂时也会上升);明年一季度他付了材料款,利润低了,那么他就少交企业所得税(如果他是上市企业,股价也会暂时跌落)
所以,在购买原料方面,两个制度有什么区别吗?至多是早交税晚交税的区别,股价是今年涨明年跌还是今年跌明年涨的问题的区别。在反映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方面,有哪个制度能说更好吗?没有。
B 在销售货物方面
收付实现制在收款时计入成本,权责发生制是在材料所有权交给对方时计入成本,这个不是迟早能收到的,也不是逃不掉的,有可能一直收不回来(对方破产,跑路,违约,经济犯罪等等)。如果他不在营业外支出里申报坏账,税务局是不会主动去找他的,所以瞒报坏账不难;即使他申报了坏账,税务局不批准的话也不能入账。
所在,在销售货物方面,肯定是收付实现制比权责发生制更能真实地反映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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