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拓荒者 于 2012-5-2 08:33 编辑
会计准则 发表于 2012-4-30 17:38 
现在大部分地区是机打发票,每个月要上传开票的明细、申报的利润表中的收入税务是要和开票上传数据比对的 ...
谢谢老师的提醒。我光顾着会计上分摊的分录了,没多考虑已经一次性开票了的税务问题。不过对于这种一次性收款并开票但实际是有预收款性质的,从理论上分析,我觉得每月分摊入收入的做法并不违反规定,当然,由于提前开票,有税务风险。
首先从营业税讲,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除了租赁业和建筑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取款项的当天外,其他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我觉得要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劳务提供,二是收讫价款或凭证。所以我认为,即使先开票,对于全年的咨询费也可于每月发生应税劳务时再缴纳。
其次从企业所得税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于劳务是按完工进度法来确认收入的。
再次对于会计上的处理,我觉得根据会计准则应该每月确定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这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类似的。
所以我还是认为,对于这种劳务费,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都是可以分摊的,当然我也同意实务中有税务风险,因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另外,营业税不同于增值税,劳务费不同于销售商品。比如增值税就明确规定,先开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但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就没类似规定,而且像劳务费这种与销售商品不同,他常常是分期提供劳务的,但是对方是依票付款,所以很多会要求你先全额开票,这是预收性质,我觉得应该是可以分摊的。极端的例子,比如合同规定更长服务期限或金额更大,对方要求一次性开票付款,那么这样也得当月全额计入收入?这样我又觉得不妥,但是这种等最后再开票对方肯定不干,因为钱已全付了。再比如,形式上变为月付,但是有时也不会每月都开票,太麻烦,对方很可能也不同意每月先开收据待最后再开发票的做法。不知道实务中一般是怎么操作的?是否一开票税局即要求全额入收入?我也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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