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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7 13: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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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
(1)发起机构:持有贷款的银行。
(2)特定目的主体
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简称SPE),是为了特殊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实体,它在资产证券化中起到重要作用。
SPE是指由发起人建立、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其职能是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
建立SPE是为了完成有限的、特殊的或临时的目标,主要是隔离金融风险(通常是破产风险,有时是具体的税收或管理风险)。一旦SPE成立,其必须作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实体运作。这包括:委派其自己的董事,支付其自己的所有费用,不与其他实体的资产相混合(包括资产的卖方)。一旦资产转移给SPE,这些资产就被合法的隔离了,资产的卖方或债权人不能再处置资产。担保资产只能被用来支持向投资者发行的证券,而不能由卖方收回。投资者不想承担任何与资产卖方相关的风险。他们只愿意承担与其投资的特定证券化资产池相关的某种程度的风险。换言之,SPE对投资者形成保护,建立SPE或者向SPE出售资产的金融机构的破产或不良信用事件不会影响到投资者。
(3)受托机构:信托公司
(4)信用增级机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5)信用评级机构
国际三大评级机构:
美国标准普尔(S&P),美国穆迪(Moody's),美国惠誉国际(Fitch Ratings)。
国内三大评级机构:
中诚信国际,联合资信,大公国际。(上海新世纪评级只有市场不到5%的份额,基本忽略不计),联合资信占据评级市场一半以上的业务,为国内最大的评级机构。
国际三大评级机构看中国政府不开放这块市场,它们只有曲线进入国内市场,只能以参股的方式进入,像穆迪参股中诚信49%的股份,惠誉参股联合资信49%的股份,只有标普正在与另外两家谈参股的事宜。
(6)承销机构
(7)服务机构:可以是发起机构
(8)资金保管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不得担任同一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应选择另外一家金融机构。
(四)金融资产转移的其他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将持有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基金投资等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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