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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六道轮回

税收疑难政策解读及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难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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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0 11: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借款费用
    1、条例第37条
    (1)发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属于本期负担的借款费用,不管是否在本期支付,可以在本期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注自然人借款国税函〔2009〕777号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
    银发[2002]30号
  二、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按大连,同一企业有参照点的,可扣浮动部分,否则仅可扣基准利率,天津也如此。
    大国税函〔2010〕20号,关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期同类贷款是指一项经济业务既有向金融企业贷款又有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其利率的计算包括基准利率和同期同类贷款的浮动利率。如果没有向金融企业贷款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应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如出现上浮的应报市局审核确认。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的外币借款利息支出,按照国内金融企业外币业务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如出现上浮的应报市局审核确认。  
    津地税企所〔2010〕5号
    资金拆借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暂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凭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八)问:如何掌握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解答: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暂按不超过该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税前扣除。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但如成本计算方法的采用、资产的组成部分判定、消耗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核算、开发无形资产和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间、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利息费用的处理等等,税法对此没有特别规定。因此,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第三条指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第一、企业所得税法必然不能涵盖复杂多变的现实经济行为,尤其是一些经济行为的具体税务处理上。而财务处理“灵活”处理方式可以说能够达到让人难以想象的地步。实务中已经存在的“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遵循财会处理”原则指导下的避税现象无疑为愈演愈烈。
    第二、税法的原则规定可以说涵盖了所有经济事项,但当经济事项面临税法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会计有具体规定,是遵循税法原则规定,还是会计具体规定?出现该情况时,税企之间必然产生分歧,税务机关必然倾向于税法原则规定,而企业必然会利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遵循财会处理”原则,倾向于灵活多变的财会处理。这使得国税函[2010]148号认可的“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遵循财会处理”原则变成一个阻碍建立和谐征纳关系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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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0 11: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税函[2010]148号
    纳税人应清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遵循财会处理”原则应该存在着前提条件,即当经济事项面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而遵循财会处理,其前提是该财会处理规定没有违反税法的基本原则,如果违法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遵循财会处理”原则是不适用的。企业切忌不能滥用国税函[2010]148号认可的“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遵循财会处理”原则。
    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是什么意思?
    4、资本弱化:主要指在企业的资本结构中债券性资本比重大大超过权益性资本的比重。
    财税[2008]121号:反资本弱化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只需要符合条件之一 )
    “除……外”到底是什么意思?
    两公婆闹离婚
    老公:你到底要怎样才答应和离婚?
    老婆:除了这套房子外,你要给我100万现金
    你认为老婆的真实意思是:
    A :只要100万现金.
    B:这套房子和100万现金都要。
    如果文件第一第二点合并这样表述,
    则不会产生歧义: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但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独立交易原则
    实施条例第110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如果企业在不需要借款的情况下,也向关联方借款以此转移利润,则不符合营业常规,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其借款利息支出同样不得税前扣除。
    思考:权益性投资到底是
    所有者权益还是实收资本?
    债权性投资
    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说白了,就是企业向关联方的借款。
    权益性投资
    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解释,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其金额为企业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范围包括: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这里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第八十六条规定,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权益投资的计算不是按每个投资人的投资来计算的,而是按整体企业的资产负责表所列未的所有者权益金额来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的,从而,无论是否具有投资关系,权益性投资都是可以取得的,关联债资比例也可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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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0 11: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地税务机关对境内关联交易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如果企业实际税负等于或低于境内关联方税负,通常不对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因为相应调整会使企业的补税等于或少于关联方的退税,国家总体税收不变或减少。
    二是如果企业实际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税负,可以对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但应按照该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实际税负差补税,关联方不退税。
    4、思考:境内企业向境外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征收营业税?
    新实施细则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5、房地产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31第21条 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关联方借款,集团统借统还关联方借款,集团统借统还关联方借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37号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还适用吗????   
    桂地税字【2009】第106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集团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柳地税报〔2009〕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明确:实行“集团公司统一贷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且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实行集团化统一管理的模式下,由该公司统一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归还银行。根据国税函〔2002〕837号文规定,对其所属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91号
    关于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10]3号
    关于企业统一借款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并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不得重复扣除。
    7、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利息资本化问题;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七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
    企便函【2009】3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一)
    问:企业对外投资时资金不足,向银行借款,此笔借款产生的借款利息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要资本化?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投资者资本金到位,企业因对外投资资金不足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且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
     8、向银行借款时作为利息外费用的顾问费是否能够税前列支?
    顾问费通常都有单独的发票,在银行大力开展第三方业务的当前,好多银行为了应付形势,都把利息收入转化为了顾问费。
    应按利息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87条规定,利息支出包括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虽然上述条款适用特别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但利息的实质内容应是一致的。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对借款费用的列支说得还是比较明确的。释义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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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0 11: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五)职工福利费
     1、条例第40条:
    (1)发生:自2008年1月1日起,不允许预提,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有关成本费用,但每一年度准予扣除的福利费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14%。
     2,财企[2009]242号和国税函[2009]3号的区别福利费会计和税法在内容、范围的主要差异
    财企[2009]242号规范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有关财务规定,较国税函[2009]3号文规范的税前扣除政策在内容、范围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1)企业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差异。
    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财务规定明确将“职工集体宿舍”作为集体福利部门;
    而税法规定则不包括。
   (2)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福利性支出的差异。
    财务规定的福利部门支出除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及维修保养费用外,还包括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的折旧。
    而税法规定则不包括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
    (3)为员工报销的私家车燃油费
    企便函【2009】33号
    明确了在2008年1月1日后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这对于福利费使用不足的企业而言显然是利好,因为曾有观点认为员工报销的私家车应与生产经营无关而不能列支。
    (4)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的差异。
    企便函【2009】33号:再见,我亲爱的朋友
    财企[2009]242号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国税函[2009]3号文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没有通讯补贴)
    (4)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的差异小结
    财务规定:
    已实行货币化改革,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而税法规定
    将通讯补贴排除在职工福利费范围之外,并且不区分是否实行货币化改革,将企业为职工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统统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
    因此:住房、交通补属于职工福利费
    思考:(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的差异,应如何处理?
    解答:(财企〔2009〕242号)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规定,(国税函〔2009〕3号)属于税收方面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财企[2009]242号
    七、企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51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有关口径的请示》(沪人社综字[2009]10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将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收入纳入工资管理,有利于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进职工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不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数。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5)职工防暑降温费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
    广东省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
    2007年9月5日《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通知》明确规定,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至10月。
    特点:一是高温作业人员和非高温作业人员均可享受;二是标准实行定额标准;三是发放时间为每年6-10月;四是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职工防暑降温由此可见,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职工防暑降温费必须列入职工福利费范畴,而不应再按照会计处理方法或以往的习惯方法列入其他范围。即使企业已经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直接计入了“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等科目,在汇算清缴时,也应该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到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并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标准,如果超过标准,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6)企业发给职工的过节费
    税总2010年1月28日在线访谈
    21、企业发给职工的过节费是属于工资支出吗。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
    属于工资总额,作为福利费。什么意思?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是“职工福利费”,按实发工资总额14%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过节《个人所得税法》中是按“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全额计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总2010年1月28日在线访谈
    10、退休人员取得的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离退休人员取得过节费,应该按照(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离退休人员当月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各项生活补贴、奖金、实物等,在减除费用扣除额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从福利费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
    国税发[1998]155号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7)从福利费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8)国税函〔2009〕3号第2条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的规定
     财企[2009]242号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国税函[2009]3号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税法没有独生子女费的规定,听会计的
    (10)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税法不属于福利费
     财企[2009]242号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来的:企便函【2009】33号
    明确了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
    退休人员取得的上述补助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虽然有的企业以前也将此列支在福利费中,但目前来看显然不妥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执行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财办企【2010】23号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执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请示》(鞍钢政[2010]15号)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一、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供暖费补贴属于职工生活福利,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属于对离退休职工延期支付的生活、医疗等福利。因此,你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加强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管理,将供暖费补贴、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归集到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二、根据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有关规定,企业据实开支职工福利费,财务政策上不再规定列支的比例。企业申报职工福利费纳税扣除的具体项目、标准,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财务管理与其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11)思考:
    企业给全体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是否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12)企业职工食堂的采购支出,如果没有取得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 吗?
   (13)旅游费税法不可以在福利费列支
    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为什么2008年以前旅游费可以在职工福利费列支呢?计提旅游费在会计制度也不属于福利费
财务规定强调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20061204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因此,单位组织员工旅游的费用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旅游费的入帐凭证是什么?
    (1)旅游发票
    (2)会议费的发票 (形式重于实质,真实性)
    (3)以企业工会组织的形式,列入工会经费。
    (4)差旅费形式报销
    (5)以上都不对
    旅游活动要交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11号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旅游费的入帐凭证是什么?
    旅游费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进管理费用,如果进福利费,也不能进税前扣除的,还是把旅游费发现金,做为补贴
    以现金发放表做为入帐凭证,能进税前扣除。
    如果以旅游发票入帐,不能税前扣除。
    当然是要交个人所得税了。这总比要交个人 所得税,又不能税前扣除强吧 。10%预缴
    职工福利费:先用余额
    3、财务通则:
    2007年1月1日起,企业不得预提福利费,在2006年底前形成的应付福利费的余额按下列规定处理:
    (1)借方发生额: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福利费
    如果未分配利润不足冲减的,可以依次冲减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和税后利润。
    (2)贷方发生额:
    继续挂账,以后年度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当先冲减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计入成本费用。
    财企【2007】48号
    4、2007年度税法允许预提福利费的衔接
    企业职工福利费如有贷方余额,应先行冲减
    (1)2007年底前形成的福利费余额,挂账,以后年度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先冲减余额,不足部分再计入成本费用。
    (2)如果发生改组改制,应当转入“资本公积”。
    如:甲企业2007年底前形成的福利费余额30万元,2008年度发生福利费60万元,扣除限额50万元。
    借: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30(先冲减余额)
        管理费用等科目30
        贷:银行存款等60
    问:税法规定准予扣除50万元,实际扣除30万元,是否可以纳税调减30万元?
    答:不可以。
    国税函【2008】264号
    5、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职工福利费要专款专用,改变用途需要缴税
    国税函〔200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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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0 11: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六)工会经费
    1、条例第41条:
    2、变化:
    (1)2008年起税法不允许预提工会经费。会计上仍旧可以预提。
    (2)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由计税工资改为了工资总额。
    3、工会经费强调的是拨缴工会,注意是拨缴,不是计提,准予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国税函【2000】678号、工会法第41条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讲究的是拨缴,2010年7月1日前,取得了《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2010年7月1日以后,要取得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就可以税前扣除。工会经费的使用与企业所得税没有关系,但是,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系。你不要以为在工会经费发钱就不用交个人所得税了。不要说云中飞没有提醒你哦。
    (八)业务招待费
    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没有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
    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比以前严了。其中,意大利30%,加拿大80%,美国,新西兰50%。
    1、孰小原则,60%和5%取其小。  
    假设有一企业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80万元,税前扣除的数额是多少?如果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税前扣除的数额又是多少? 
  (1)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
  20000×5‰=100,80×60%=48,100>48,则只能在税前扣除48万元;
   (2)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
  20000×5‰=100,200×60%=120,100<120,则只能在税前扣除100万元。
   怎么吃最科学?营业收入的8.33‰
    2, 业务招待费的税务筹划
    企业要充分扣除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既符合60%的比例,又享受足5‰的限额:
    令:营业收入×5‰=业务招待费×60%,得出的结论:
    业务招待费=营业收入×5‰/60%=营业收入×8.33‰
    因此,企业的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比例应该是营业收入的8.33‰
    做1000元生意可以吃8元,即一包方便面(5元)和榨菜(3元)
    思考:会计准则:销售部门发生的招待费应当在什么科目核算?
    答:都应当计入“管理费用——招待费”。
    3,招待费的核算范围:不仅仅是吃饭。
    (1)餐费
    (2)接待用的食品、茶叶、香烟、饮料等。
    (3)赠送的礼品
    思考:甲企业购买10件衬衣赠送给客户是否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
    进项税额应予转出
    借:管理费用——招待费或其他
      贷:现金
    注意:如果属于自制或委托加工带有宣传性质的礼品赠送给客户应当作为业务宣传费扣除。
    (4)正常的娱乐活动
    (5)旅游门票、土特产品等
    (6)高尔夫会员卡:
    如果属于本企业老板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贷:银行存款
    并应当计入老板的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属于与本企业没有关系的人员消费:
    借:管理费用——招待费或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7)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用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负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范畴的,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4,国税函[2009]202号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在营业外收入中进行核算。
    业务招待费基数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的出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得。
   5、不同的会计制度也会影响业务招待费
    如:开办费(企业会计制度)、房企开发产品转自用等,以房企开发产品转自用为例说明该问题。
    A、作生产经营用的,如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具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但其仍在“固定资产”核算
处置时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B、如采用新准则的,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作投资性房地产的,无论采用何种计量,处置所得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填列说明,第一种情况不能作为“三费”扣除计算基数,第二种情况则可以。
    这究竟是会计制度的错,还是税务的错误?所得税是在会计核算基础上填列的。
    7、没有销售(营业)收入就不能列支业务招待费
    国税函〔2010〕79号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1)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就是其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为了达到和申报表的统一,建议将投资收益填列到附表1的主营业务收入行次。
   (2)本条未明确可以作为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认为同样可以作为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九)广告宣传费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
    法8条,条例44条: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发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负担的广告宣传费,不管支付在当期支付,可以在当期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实际是全部扣)
   (2)符合条件:
    广告费应当支付对象应当具有从业资质。
    审计、评估、鉴证报告等必须附从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没有复印件无效。
思考:
    某上市公司有笔100万的广告合同(电视广告),广告在2010年1月开始发布(发布期间是2010年1月到12月份),09年12月支付全款并取得发票。
    问:该公司直接全额计入09年的销售费用,还是在2010年平均摊销?你认为应该怎么处理才正确?
    特殊规定:根据财税[2009]72号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二条,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条,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是公益广告应该可以扣除.没有否定就是默认,或者是承认( 国税函〔2009〕55号 )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也明确,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财税[2009]72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未重申国税发[2000]84号“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是不是从另一侧面也反应了,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粮食白酒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要不干吗不和烟草企业一同注明不可以呢?
    3、房地产企业没有收入年度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业务招待费的处理
    旧法政策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第四十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未明确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可结转扣除。
   (3)国税发[200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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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0 11: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
    该政策已经结束
    没有收入就不能扣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4)国税发[2006]31号文第八条第(二)项的第10点: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 ,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也不能进开办费。
    国税函[2009]98号
    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4、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国税函[2010]79号: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十)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专项资金
    1、掌握原则:现行所得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支出,除了明确规定“计提”可以扣除外,应该遵循实际发生原则。
    2、条例第45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属于新税法中唯一一项明确规定可以提取的项目。
    3、即计提了但是没有支出花销完,年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用调增利润。
    4、规定标准:目前尚未出台标准,但财建【2006】318号对于企业提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条件做了规定。
    (十一)租赁费
    1、条例第47条:
   (1)经营性租赁:不变。
    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应当计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价值,通过折旧方式扣除。
    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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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11:2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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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11:3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姐姐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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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11:50: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太棒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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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8:4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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