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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11: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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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六)工会经费
1、条例第41条:
2、变化:
(1)2008年起税法不允许预提工会经费。会计上仍旧可以预提。
(2)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由计税工资改为了工资总额。
3、工会经费强调的是拨缴工会,注意是拨缴,不是计提,准予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国税函【2000】678号、工会法第41条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讲究的是拨缴,2010年7月1日前,取得了《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2010年7月1日以后,要取得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就可以税前扣除。工会经费的使用与企业所得税没有关系,但是,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系。你不要以为在工会经费发钱就不用交个人所得税了。不要说云中飞没有提醒你哦。
(八)业务招待费
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没有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
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比以前严了。其中,意大利30%,加拿大80%,美国,新西兰50%。
1、孰小原则,60%和5%取其小。
假设有一企业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80万元,税前扣除的数额是多少?如果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税前扣除的数额又是多少?
(1)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
20000×5‰=100,80×60%=48,100>48,则只能在税前扣除48万元;
(2)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
20000×5‰=100,200×60%=120,100<120,则只能在税前扣除100万元。
怎么吃最科学?营业收入的8.33‰
2, 业务招待费的税务筹划
企业要充分扣除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既符合60%的比例,又享受足5‰的限额:
令:营业收入×5‰=业务招待费×60%,得出的结论:
业务招待费=营业收入×5‰/60%=营业收入×8.33‰
因此,企业的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比例应该是营业收入的8.33‰
做1000元生意可以吃8元,即一包方便面(5元)和榨菜(3元)
思考:会计准则:销售部门发生的招待费应当在什么科目核算?
答:都应当计入“管理费用——招待费”。
3,招待费的核算范围:不仅仅是吃饭。
(1)餐费
(2)接待用的食品、茶叶、香烟、饮料等。
(3)赠送的礼品
思考:甲企业购买10件衬衣赠送给客户是否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
进项税额应予转出
借:管理费用——招待费或其他
贷:现金
注意:如果属于自制或委托加工带有宣传性质的礼品赠送给客户应当作为业务宣传费扣除。
(4)正常的娱乐活动
(5)旅游门票、土特产品等
(6)高尔夫会员卡:
如果属于本企业老板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贷:银行存款
并应当计入老板的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属于与本企业没有关系的人员消费:
借:管理费用——招待费或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7)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用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负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范畴的,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4,国税函[2009]202号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在营业外收入中进行核算。
业务招待费基数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的出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得。
5、不同的会计制度也会影响业务招待费
如:开办费(企业会计制度)、房企开发产品转自用等,以房企开发产品转自用为例说明该问题。
A、作生产经营用的,如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具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但其仍在“固定资产”核算
处置时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B、如采用新准则的,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作投资性房地产的,无论采用何种计量,处置所得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填列说明,第一种情况不能作为“三费”扣除计算基数,第二种情况则可以。
这究竟是会计制度的错,还是税务的错误?所得税是在会计核算基础上填列的。
7、没有销售(营业)收入就不能列支业务招待费
国税函〔2010〕79号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1)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就是其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为了达到和申报表的统一,建议将投资收益填列到附表1的主营业务收入行次。
(2)本条未明确可以作为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认为同样可以作为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九)广告宣传费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
法8条,条例44条: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发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负担的广告宣传费,不管支付在当期支付,可以在当期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实际是全部扣)
(2)符合条件:
广告费应当支付对象应当具有从业资质。
审计、评估、鉴证报告等必须附从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没有复印件无效。
思考:
某上市公司有笔100万的广告合同(电视广告),广告在2010年1月开始发布(发布期间是2010年1月到12月份),09年12月支付全款并取得发票。
问:该公司直接全额计入09年的销售费用,还是在2010年平均摊销?你认为应该怎么处理才正确?
特殊规定:根据财税[2009]72号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二条,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条,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是公益广告应该可以扣除.没有否定就是默认,或者是承认( 国税函〔2009〕55号 )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也明确,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财税[2009]72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未重申国税发[2000]84号“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是不是从另一侧面也反应了,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粮食白酒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要不干吗不和烟草企业一同注明不可以呢?
3、房地产企业没有收入年度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业务招待费的处理
旧法政策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第四十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未明确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可结转扣除。
(3)国税发[200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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