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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六道轮回

税收疑难政策解读及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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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9 22:2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劳务视同销售问题
    新营业税与旧营业税均没有规定,这是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不同之处。除非是以消费卡的形式无偿赠送劳务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国税函【2004】10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税函[2005]402号2005-4-18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认定事宜的请示》(大地税发[2004] 1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企业向消费者赠予消费卡,消费者持卡在该企业消费的,对企业按(国税函[2004]1032号文件)的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企业向临时雇用的“技工技师”支付的报酬,按“劳动报酬”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劳务费全额在税前扣除。
    三、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其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数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不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2号2004-09-06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发[2004]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入账价值的表述不同,但实际区别不大。一般情况下,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相等。如果不等,加上补价就相等了。
   会计上是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税法上是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对59号文的理解有帮助。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上是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即具有商业性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又能够可靠地计量,则该资产交换可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税法上是
    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所得税的规定: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58条(5)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66条(3)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与税法差异不大
    例:A企业以库存商品100万与B企业某设备进行交换,增值税税率17%,库存商品公允价值120万,某设备公允价值140.4万,两企业均系一般纳税人.
    由于两企业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故A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2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会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会计确认120- 100 =2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上要确认2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且增值税计税依据120万元也等同于应纳税收入额120万元。
    3、使用账面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与税法差异很大
    使用账面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性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性质,但其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商业实质的判断:
    使换入企业受该换入资产影响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的,表明该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简单判断:
    1、关联方交换经常是不具有商业性质的
    2、不同的资产交换经常是具有商业性质的

    视同销售后要记得增加计税基础
    例题
    A公司以开发产品换取B公司的办公楼一幢。开发产品的成本为500万元,公允价为900万元。假设该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ª办公楼 500
               贷:开发产品     500
    税法规定
   (1)视同销售400万,收入为900万元,成本为500万元。
   (2)办公楼账面价值为500万元,计税基础为900万元。

   4、投资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典型的是资产换股权。
   要视同销售,依据是条例25条或 国税函【2008】828号,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

    六、低价财产转让与特别纳税调整
    (一)低价转让股权问题
    1、外资企业:国税函【1997】207号:
    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其 100%控股的境内企业,只要按成本价转让,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内资企业:国税发【2004】143号列举的关联方交易税务机关应当 调整的项目包括:未按独立企业之间收取或支付价款的有形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融资业务。(没有股权转让)
    但2008年后上述情况属于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的项目。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1〕4号
    14、问:股权转让损失税前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损失除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等发生的损失外,需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报批时,企业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能够证明股权转让损失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2)境内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被转让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3)原始投资协议或合同;
    (4)原始投资的验资报告;
    (5)相应的收付款凭据、成交及入账证明;
    (6)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损失真实性的书面声明;
    股权转让如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个人股东平价转让股份问题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原值,是指: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注意:个人所得税法没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 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条款
    A是某地产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原始投入货币50万元,占50%的股权。2008年底,公司净资产为600万元。A以50万元的价格将其50%的股权转让给B,此时A该如何计交个人所得税? 哪个正确?
    (1)、(50-50)*20%=0万         
    (2)、(300-50)*20%=50万
     国税函〔2009〕285号:
     新思路,很好!很强!115后讲
    1、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27号公告是“国税函[2009]285号”的延续。285号主要是程序性条款,规定手续如何办理,但工商部门不予配合,征管困难。一年多来,基本上未用此文件征过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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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9 22:27: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四、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动态税源管理,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保证股权交易链条中各环节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
    五、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的漏洞股权赠与
   4、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为规避这一政策规定,建议在转让个人股权时,应采取先分配后转让的原则.

1、稽查案例
    2006年大连市某稽查局检查一房地产企业时,发现公司低价销售房屋给股东,按照市场公允价少计收入200万元。检查人员决定根据《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补缴所得税。
    思考:上述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为何依据不足呢?(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呢?)
    只有企业所得税才有特别纳税调整2008年以前个人不是关联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旧
    第四条 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为关联企业:
   (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才能正常进行的;
   (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新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个人也属于关联方,比征管法先进。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征管法修订对照表(征求意见稿)旧36新79条
    自然人借款国税函〔2009〕777号 
    2、流转税是没有特别纳税调整的,叫价格明显偏低
    原营业税细则第11条: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细则上升为条例,新增加)
    2008年以后, A公司将一部分开发商品低价销售给个人股东时,要交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营业税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三)股权转让不能再减股东留存收益政策沿革。
    (1)内资企业的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不允许扣除留存收益。
    (2)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持股95%以上、全资子公司、公司清算三种情况下股权转让所得可以扣除留存收益。
    (3)国税发【1997】71号文件规定,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允许扣除留存收益。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2款规定,企业清算时,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可以扣减留存收益。
    (5)2008年以后,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强调,一般股权交易中,留存收益不允许扣减。
    现在不给减留存收益了
    国税函[2009]698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中:
    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国税函〔2010〕79号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100%的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000万,B公司截止2010年8月底账面净资产2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10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700万元,现A公司按2500万元出售予境内C企业,应确认该项股权转让所得多少?
    由于留存收益包括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两个部分,上述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700万元不得扣减。则A企业应确认财产转让所得1500万元(2500-1000),而不是500万元(2500-1000-300-700)。
    清算所得可以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财税[2009]60号
    五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四)大小非问题:个人、公司
    1、个人转让限售股      
    (1)财税[2009]167号:文件的适用对象是限售股的个人持有者,针对的是自然人转让限售股行为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
    实例分析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云中飞点评:
    15%太少了,如何纳税筹划,这里人太多了,不公开,偷偷告诉你.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
    (4)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70号)

    (财税[2010]70号)消灭了限售股全部税收筹划
    一、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七)其他限售股。
   (财税[2010]70号)
   消灭了限售股全部税收筹划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二)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三)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四)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五)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六)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七)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八)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大小非卖方大本营现身江西 个税政策鼓励大小非减持
    鹰潭模式或冲击限售股转让个税政策
    江西省鹰潭市,萍乡市和上饶市也出现大宗交易卖出的现象。

    其实,除上述三个地方,还有一些地方也在招揽“大小非”。业内人士介绍,江西省新余市、景德镇市、湖北省武汉市部分区域及西北部分省市地区都在做“大小非”抛售业务。
    “避税天堂”或增添市场压力
  在此前本报的报道中,中国证券报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江西省部分地区为招揽“大小非”交易,出台了相关文件,对“大小非”交易所得税予以优惠,优惠幅度也相当高。这可能是“大小非”扎堆江西省部分地区抛售的主要原因。
  据自称为江西省某市招商局人士介绍,解禁股交易需按所得交20%的个人所得税,中央财政获得该税金的60%,地方财政获得40%。按当地的招商方案,在收取中央财政所应获得的税金后,当地政府只收取其应收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的20%,也就是地方政府仅征收8%的个人所得税,其余则返还给解禁股的售出方。这样算来,个人所得税税率就由20%变成了20%*60%+20%*40%*20*=13.6%。
    对投资者而言,如果有1亿元的收益,本来要交2000万的,只交1360万,能少缴64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是有一定吸引力的。
    历史遗留问题:公司限售股交两次税
    2、公司限售股转让应如何缴税
    在境内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中,有相当一部分原是由法人股东持股的。作为非流通股的原法人股东拟转让其股份,而个人投资者有意受让该股份,但鉴于当时政策规定了只有法人企业方可受让上市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份,于是,一些个人投资者先合资成立一家法人企业,再以该法人企业的名义收购上市公司法人股东的非流通股,或者是由个人投资者出资,委托某法人企业以该企业的名义受让上市公司法人股东的非流通股。此类股票一旦被上市流通转让,应如何征税呢?
    尽管其公司股份实际持有人为个人,但这些股份是公司以法人名义在证券公司登记的,在转让时也必定是以公司法人的名义进行的,应认定为法人单位买卖限售股的行为。因此,这项转让不适用财税[2009]167号文件的规定。     
    交了企业所得税还要交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管上往往会“实质重于形式”。从外在形式上看,这种股票转让是以法人企业的名义发生的,税务机关会要求将该项所得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企业向个人投资者支付股票转让收入时,税务机关还会对高于投资成本的部分要求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还有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四项和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仅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据此,该公司首先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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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08:06:4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六道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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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08: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姐姐辛苦了,我也来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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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11: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姐姐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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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12: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六道轮回 发表于 2012-4-9 22:26
(四)劳务视同销售问题
    新营业税与旧营业税均没有规定,这是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不同之处。除非是以 ...

绝对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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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16: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深奥了   

  慢慢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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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6: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好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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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8:4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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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5 00: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六道轮回 发表于 2012-4-9 22:25
赣地税函[2005]36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专业市场缴纳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函[200 ...

不错,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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