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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科技局创新基金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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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6 14: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

    我公司收到科技局创新基金额15万元(无偿授助),账务如何处理?
    【解答】
    1、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2011年收到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即科技局创新基金,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贵公司取得的创新基金,如果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先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如果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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