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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22: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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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贴子有些内容早就应该更新了吧?!
“(三)视同销售莫乱套。视同销售千万别乱用。税法规定,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有允许扣除比率的规定。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十一)不拿发票多缴税。购买1000元的文具,不开发票给900元,开发票给1000元,相差100元。多给100元,所得税少交330元,少给100元,所得税多交330元。”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多给100元,所得税少交250元,少给100元,所得税多交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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