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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ulh888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复习《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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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2 23: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知识点、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要点】

  1.委托收款单位、个人,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2.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可作一般了解。

  (1)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2)以付款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3)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单项选择题

  ◎某企业2月1日收到银行的委托收款通知,如该企业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应当在()内出具拒绝证明。

  A.2月1日~3日

  B.2月2日~4日

  C.2月1日~10日

  D.2月2日~11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委托收款的相关规定。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当在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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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2 23: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知识点、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要点】

  1.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2.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解析: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4.基本程序中关注的要点:

  (1)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4)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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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2 23: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知识点、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一)票据种类——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1.基本当事人——3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提示】讲义中观点为“银行汇票是两方基本当事人”。而根据《票据法》中银行汇票的定义,将银行汇票明确界定为委托证券,把出票人和付款人区分开来;所以另一种观点为“银行汇票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对此有争议的地方了解即可。
  2.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1.票据特征
票据特征
解析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又是“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缴回证券”。
(2)票据是“文义证券”
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
【提示】即使文义记载有错,也不得用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明方法变更或补充。
(3)票据是“无因证券”
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以票据文义请求履行票据权利。
【提示】持票人应当对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负责举证,3种情形:①认为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②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③因为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财产权的内容是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钱而不是物品。
(5)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制作、形式、文义都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6)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可以流通转让。
【提示】票据权利的转让灵活简便,无须通知债务人,通过背书行为直接转让。

  2.票据功能——五大功能: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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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2 23: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知识点、票据权利与责任  票据权利:2项权利、权利取得、行使与保全、丧失与补救、时效。
  (一)票据的权利: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的权利
含义
顺序
1.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提示】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第一顺序权利
2.票据追索权
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提示】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第二顺序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要 点
内 容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例外情形: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含义:
  (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例如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得票款,行使追索权以请求清偿法定的金额和费用等。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2.方法:“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3.地点和时间: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三种形式进行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1)含义: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支付。
  条件: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
  (2)票据种类: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3)使用: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解析】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
  (1)含义:失票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4)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例如,某基层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一则公示催告,公告甲银行网点承兑的一张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公告期间为2008年3月1日-5月1日;4月3日,该网点突然收到异地乙银行网点发来的该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收款,此时由于恰好在公示催告期间,甲银行网点不能对委托收款发来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只能根据法院的止付通知要求拒绝付款。
  (5)公告期: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3.普通诉讼。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提示】如果利害关系人不确定,此时失票人去申请公示催告,如果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内向法院申报,法院在收到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失票人)或申报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普通诉讼),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在这个过程中,公示催告是必经程序。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则无须公示催告,可以按一般的票据纠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即普通诉讼)。
  (五)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票据权利时效划分为2年、6个月、3个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票据权利
时 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针对“商业汇票”)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
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六)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1.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4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2.关于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相关银行的责任。
  (1)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2)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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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2 23: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知识点、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4种: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一)出票

  1.含义: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这两者缺一不可。

  2.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1)出票时必须记载事项:

  【提示】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例如签章: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相对记载事项:

  【提示】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任意记载事项: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3.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二)背书

  1.概念: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种类: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2)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3.背书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和背书日期。

  【提示】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2)被背书人名称。

  【提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

  (4)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背书连续及其效力。

  (1)背书连续——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效力: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5.不得进行的背书——4项: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期后背书。

  6.背书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承兑

  1.含义: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重要提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2.承兑程序

  重点是提示承兑时间: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承兑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四)保证

  1.含义: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不得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例外】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3.记载事项:

  (1)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

  ①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②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4.保证责任的承担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5.保证效力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3)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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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2 23:57:28 | 显示全部楼层
知识点、票据追索
要 点
相关内容
(一)适用的情形
1.包括到期后追索、到期前追索。
2.到期前追索的情形:(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的内容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2)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四)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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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2 23:57:59 | 显示全部楼层
知识点、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链接】申请人会计处理时将该资金计入“其他货币资金”。

  【要点】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出票人、付款人(代理付款人)均是银行。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3.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4.银行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6.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

  7.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1)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2)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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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2 23:59:08 | 显示全部楼层
知识点、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链接】(收款人会计核算上计入“应收票据”、付款人会计核算上计入“应付票据”)
  【要点】
  1.商业汇票种类,按照承兑人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3)商业汇票的最终付款人为承兑人。
  2.商业汇票适用范围:只是单位之间使用,自然人不适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3.商业汇票中的几个期限:
  (1)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提示付款期: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3)提示承兑期: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4)付款人在接到开户银行的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
  【提示】注意提示承兑期不要与提示付款期限相混淆。
  4.银行承兑汇票的两个“万分之五”
  (1)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的,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5.商业汇票的付款:
  (1)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6.商业汇票贴现
  (1)含义:贴现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要点1】贴现只存在于商业汇票;承兑也只存在于商业汇票。
  【要点2】通过贴现,贴现银行获得票据的所有权。
  (2)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3)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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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2 23:59:39 | 显示全部楼层
知识点、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链接】申请人会计上计入“其他货币资金”。

  【要点】

  1.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提示】“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形式补救。

  3.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4.银行本票可以交付收款人,也可以背书转让。

  5.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提示】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6.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出票人(银行)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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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3 00: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知识点、支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要点】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授权补记: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更改:票据上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支票种类: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目前只有前两种)。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4.支票金额:
  (1)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2)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则属于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5.支票出票人的签章
  (1)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6.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l0日。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做委托收款的背书。
  7.支票丧失补救措施:挂失支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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