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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邹庆青

国际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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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3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

  (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本号准则旨在对与建筑合同有关的收入与成本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由于建筑合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使得合同规定的活动的开始日期与活动的完成日期隶属于不同的会计期间。因此,建筑合同会计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将收入与成本分配于开展建筑工程的不同会计期间。

  在确定何时在损益表中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确认为收入和费用时,本号准则使用了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所建立的确认标准。本号准则也为应用这些标准提供实务方面的指导。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建筑商财务报表中关于建筑合同的会计处理。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8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会计.

  定义

  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含义:

  建筑合同,是指为了建造一项资产或者一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的组合项目而专门签订的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建筑商同意按固定造价或固定单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有时还带有成本上升的条款。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建筑商在补偿了合同所允许的或用其他方式确定的成本的基础上,再按上述成本计算的一定百分比或一笔定额收取费用的合同。

  4.建筑合同可以为建造一项资产而签订,诸如建造桥梁、建筑物、水坝、管道、道路、船舶或隧道等。建筑合同也可能涉及建造几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这类合同的例子包括建造提炼装置和其他厂房或设备的复杂部件。

  5.为本号准则的目的,建筑合同还包括以下两项:

  (1)与建造资产直接有关的提供劳务的合同,例如提供项目管理人员和设计师的服务;

  (2)拆除或重建资产的合同以及拆除资产后修复环境的合同。

  6.建筑合同可用各种方法签订,在本号准则中归类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种。有的建筑合同可能兼有上述两种合同的特征,如有的成本加成合同具有商定的价格上限。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商在决定是否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时,应考虑本号准则第23段和第24段的所有条件。

  建筑合同的合并与分割

  7.本号准则的要求通常可以分别适用于各单项建筑合同。但在某些情况下,为反映某项合同或一组合同的实质,有必要将本号准则应用于某项合同中可单独区分的部分或一组合同。

  8.当某项合同涉及几项资产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每一项资产的建造均应视为一项单独的建筑合同处理:

  (1)每项资产均有各自的施工计划;

  (2)每项资产都经单独商议,并且建筑高与客户都能够接受或拒绝与该项资产有关的合同中的条款;

  (3)每项资产的成本和收入都能够认定。

  9.当满足下列条件时,无论是与一个或几个客户签订的一组合同,均应视为一项单独的建筑合同处理:

  (1)该组合同是按一揽子方式议定的;

  (2)各合同之间联系紧密,它们实际上是一项具有总体利润的单项工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3)各合同是同时或依次连续进行的。

  10.建筑合同可根据客户的选择订有或修订有建造附加资产的条款。当满足下列条件时,该项附加资产的建造应视同单独的建筑合同处理:

  (1)该项附加资产与原合同中涉及的资产在设计、工艺、功能等方面迥然不同;

  (2)在商定该项附加资产的价款时,不必考虑原合同的价格因素。

  合同收入

  11.合同收入应包括:

  (1)合同中最初议定的价款;

  (2)在以下的限度内由于建筑工程的变更、索赔和奖励可能带来的收入:

  ①它们可能产生收益;

  ②它们能够可靠地计量。

  12.合同收入应按已收或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予以计量。由于受未来事项的结果的制约,合同收入的计量受到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随着未来事项的发生和不确定因素的解决,需经常修订估计。因此,合同收入的金额可能会在不同的期间有所增加或减少,例如:

  (1)合同最初订立后,建筑商和客户可能会商量合同的变更和索赔,从而增加或减少了随后期间的合同收入;

  (2)固定造价合同中商定的收入金额,可能会由于成本上升的条款而有所增加;

  (3)由于建筑商延误完工期限而产生的罚金,可能会减少合同收入;

  (4)如果固定造价合同中涉及固定单价,那么,一旦产量增加,合同收入也就相应增加。

  13.所谓变更是指客户提出的就合同所规定的施工范围作出变更。它可能导致合同收入的增加或减少。例如,对建造资产的规格或设计以及工期作出变更。当符合下列条件时,这种变更应包括在合同收入中:

  (l)客户可能会批准变更,并且这种变更会产生收入的金额;

  (2)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14.所谓索赔是指建筑商试图向客户或第三者索取金额,作为对没有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成本的补偿。

  例如,由客户造成的延误、规格说明或设计上的错误、工程变更的争议等均可能产生索赔。对由索赔产生的收入金额的计量,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通常取决于谈判的结果。因此,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时,索赔才能作为合同收入:

  (1)谈判已达到一定的高级阶段,以致客户很可能会接受索赔要求;

  (2)客户可能接受的索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5.奖励金是因建筑商达到或超过了一定的工程标准而得到的额外款项。例如合同可能规定在提前完工的情况下向建筑商支付一笔奖励金。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奖励金可以包括在合同收入中:

  (1)合同的进度表明建筑商可以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工程标准;

  (2)该项奖励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合同成本

  16.合同成本应包括下列各项:

  (1)与特定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

  (2)在一般的情况下能够归属于合同所从事的活动并且能够分配给该合同的费用;

  (3)根据合同的条款应由客户负担的其他费用。

  17.与一个特定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包括:

  (1)施工现场的人工费用,包括现场监管费用;

  (2)工程用料成本;

  (3)合同所用的厂房和设备的折旧费用;

  (4)将机器、设备和材料移至和移离施工现场的费用;

  (5)厂房和设备的租赁费用;

  (6)与该施工合同直接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

  (7)预计的改正和保证费用,包括预计保养费用;

  (8)第三方的索赔款。

  这些费用有可能被偶然的没有在合同中包括的收入冲减,如剩余材料的销售收入和合同结束时机器设备的变卖收入。

  18.在一般的情况下能够归属于合同所从事的活动并且能够分配给特定合同的费用包括:

  (1)保险费;

  (2)与特定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

  (3)施工管理费。

  上述费用应按系统、合理的方法予以分配,并且应将这些方法一致地应用于所有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

  分配方法是建立在正常的合同所从事的活动的基础上的。施工管理费包括诸如工程前期与施工过程中人工的工资。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归属于合同所从事的活动并且能够分配给特定合同的费用,还包括建筑商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中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处理的借款费用。

  19.根据合同的条款应由客户负担的其他费用,可能包括由合同条款规定的需补偿的某些一般管理费用和开发费用。

  20.不能归属于合同所从事的活动或者不能分配给特定合同的费用,不能包括在合同成本之中。这些费用包括:

  (1)合同中没有规定予以补偿的一般管理费用;

  (2)销售费用;

  (3)合同中没有规定予以补偿的研究与开发费用;

  (4)未用于特定合同的闲置厂房和设备的折旧费用。

  21.合同成本包括可归属于某项合同的从获得某项合同开始直至合同完成时为止期间的成本。但是,为了获得合同所发生的与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如果它们能够单独认定并且可以可靠地计量,同时很有可能获得这个合同,则应将这些费用作为合同成本的一部分予以包括。当为获得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已在它们发生的期间确认为费用时,如果合同在以后的期间获得,它们就不应包括在合同成本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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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

  22.当建筑合同的成果可以可靠地预计时,与该合同有关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可以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工程活动完工进度分别确认为收入和费用。建筑合同的预计损失应根据第36段立即确认为费用。

  23.在固定造价合同的情况下,当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建筑合同的成果可以可靠地预计:

  (1)合同的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完成合同的成本和合同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计量;

  (4)归属于合同的成本可以清楚地认定并且可靠地计量,从而使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与事先的估计数相比较。

  24.在成本加成合同的情况下,当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建筑合同的成果可以可靠地预计:

  (1)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

  (2)不管是否获得特别补偿,归属于该合同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认定并且可靠地计量。

  25.根据合同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通常称为完工百分比法。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需要将合同收入与达到这一完工进度所发生的合同成本相配比,从而导致按完工比率报告收入、费用和利润。该种方法为本期施工活动的范围和成果提供了有用的信息。

  26.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时,应在施工的会计期间的损益表中将合同收入确认为收入。合同成本通常也在施工的有关会计期间的损益表中确认为费用。但是,一旦所预期的合同总成本超过了合同总收入,超过的部分就应按第36段的要求立即确认为费用。

  27.建筑商可能已经发生了与合同未来活动有关的合同成本。这类成本如果将来可能得到补偿,应作为资产予以确认。这类成本代表了应向客户收取的款项,通常应归类为合同的在建工程。

  28.只有当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时,建筑合同的成果才能够可靠地预计。但是,已包括在合同收入中并且已在损益表中确认的金额,当其可收回性存在不确定因素时,无法收回的金额或者不再可能收回的有关金额,应确认为费用,而不应作为对合同收入金额的调整。

  29.当企业签订了具有以下条款的合同后,企业一般就能够作出可靠的预计:

  (1)合同各方对待建资产可实施的权利;

  (2)交换的价款;

  (3)结算的方式和条件。

  企业通常还需要有一个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和报告制度。随着工程的进展,企业需复核和修订(如果必要的话)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预计。但这种修订的需要并不意味着合同的成果不能够可靠地预计。

  30.合同完工的进度可用多种方法加以确定。企业应使用能够可靠地测算已完工程的方法。根据合同的性质。这些方法包括:

  (1)截至目前为止已完工工程所发生的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2)观察工程施工情况;

  (3)合同工程的实物完成比例。

  向客户收取的进度款和预收款,并不能反映合同的完工进度。

  31.当根据截至目前所发生的合同成本确定完工进度时,只有那些能够反映施工进度的合同成本才能包括在截至目前所发生的成本中。不包括在内的合同成本有:

  (1)与合同未来活动有关的合同成本,例如,已运至施工地点,或者已做好使用准备但在施工过程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的成本(除非这些材料是为该合同专用的);

  (2)根据分包合同在施工前预付给分包商的款项。

  32.当建筑合同的成果不能可靠地预计时:

  (1)只有当已发生的合同成本可能获得补偿时,才能确认收入;

  (2)合同成本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建筑合同的预计损失应根据第36段的要求立即确认为费用。

  33.在合同进行的早期,通常很难可靠地预计该合同的成果。不过,企业的已发生合同成本还是可能得到补偿的。因此,合同收入的确认仅限于预计获得补偿的已发生成本的范围。因为合同的成果不能可靠地预计,因此,也就不能确认利润。然而,即使合同的成果不能可靠地预计,合同总成本仍有可能超过合同总收入。在这种情况下,预计合同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部分,应根据36段的要求立即确认为费用。

  34.不可能得到补偿的合同成本应立即确认为费用。所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可能得到补偿并且应立即确认为费用的情况包括:

  (1)合同不具备完全的实施条件,即它们的有效性存在严重问题;

  (2)合同完工与否取决于未决的诉讼或正在进行中的立法;

  (3)合同涉及可能被没收或征用的财产;

  (4)客户已无承担义务的能力;

  (5)建筑商已无能力完成合同或按合同承担义务。

  35.当使得合同的成果不能可靠地预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再存在时,与建筑合同有关的收入与成本应根据第22段而不是根据第32段的要求进行确认。

  预计损失的确认

  36.当合同总成本可能超过合同总收入时,预计损失应立即确认为费用。

  37.在确定这种损失的金额时,通常不需考虑:

  (1)合同工程是否已经开始;

  (2)合同工程的完工进度;

  (3)不是作为第9段所述的单项建筑合同处理的其他合同预计产生的利润金额。

  估计的变化

  38.完工百分比法是在累计的基础上在各会计期间估算当期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因此,对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估计的变更的影响,或对合同的成果估计的变更的影响,应作为会计估计的变化予以核算(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在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的当期及随后的期间内按变化后的估计数在损益表中确认收入和成本的金额。

  揭示

  39.企业应揭示:

  (1)在本期确认为收入的合同收入的金额;

  (2)确定本期所确认的合同收入所采用的方法;

  (3)所采用的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40.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在建合同揭示以下内容:

  (1)截至报告日已发生的成本和所确认的利润(减去所确认的损失)的总额;

  (2)收到的预收款金额;

  (3)保留款的金额。

  41.保留款是客户尚未支付的进度款,只有当工程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各项条件或当缺陷已经作了修正以后才予以支付。进度款是无论客户是否已经支付均结转到合同已完工程的款项。预收款是建筑商在有关工程尚未完成以前向客户已经收取的款项。

  42.企业应呈报下列资料:

  (1)作为资产反映的应向客户收取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

  (2)作为负债反映的应向客户支付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

  43.对于已发生成本加上所确认利润(减去所确认损失)的金额超过进度款的所有在建中合同来说,应向客户收取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是下列项目之间的净额:

  (1)已发生的成本加上所确认的利润;

  (2)已确认的损失与进度款的合计数。

  44.对于进度款超过已发生成本加上所确认利润(减去所确认损失)的金额的所有在建中合同来说,应向客户支付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是下列项目之间的净额:

  (1)已发生的成本加上所确认的利润,减去

  (2)已确认的损失与进度款的合计款。

  45.企业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的要求揭示或有利得和或有损失。或有利得和或有损失可能是由于保养费用、索赔费用、罚金或可能的损失等项目所引起的。

  生效日期

  46.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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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3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

  (1979年7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财务报表中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包括对一个会计期内有关所得税支出或减免金额的确定以及这项金额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

  2.本号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金或投资税款抵免的会计处理方法。下列税款也未考虑包括在本号准则的范围之内:

  (1)退还给企业的所得税款(仅限于当据以计税的收益金额以股利形式分配时);

  (2)企业在分配股利时缴纳的、可抵减企业应交所得税的税款。告的会计收益之间的关系,可能不能代表税率的当前水平。

  定义

  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会计收益,是指在扣除有关所得税支出或加上有关所得税减免之前,损益表上所报告的包括非常项目在内的本期损益总额。

  本期税款费用或税款减免,是指在损益表中借记或贷记的税款金额,不包括与本期损益表未涉及的那些项目有关的以及分配到那些项目中的税款金额。

  应税所得(应税亏损),是指根据税务当局制定的法规确定的、据以确定应付(应退)税款准备的本期损益额。

  应付税款准备,是指根据本期的应税所得确定的在当前应付的税款金额。

  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一些收人和费用项目包括在应税所得中的期间和包括在会计收益中的期间不一致而产生的一个期间内的应税所得和会计收益之间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在某一期间,但在以后的一个或若干期间内可以转回。

  永久性差异,是指发生在当期且在以后的期间内不能转回的一个期间内的应税所得和会计收益之间的差异。

  应税所得和会计收益的差异

  4.应付税款准备是根据税务当局制定的关于确定应税所得的法规来计算的。在许多情况下,这些法规与用于确定会计收益的会计政策不同。这种差别的影响是,应付税款准备和财务报表所报告的会计收益之间的关系,可能不能代表税率的当前水平。

  5.应税所得和会计收益之间产生差异的一个原因是,某些项目包括在一种计算中被认为是适合的,却被要求不包括在另一种计算中。

  例如,在许多税务制度中,一些捐赠项目在确定应税所得时不允许被扣除,但这种金额在确定会计收益时却可能可以被扣除。这样的差异称为永久性差异.

  6.应税所得和会计收益之间产生差异的另一个原因是、在确定这两种金额时,需考虑的某些项目包括在不同期间的计算中。

  例如,会计政策可能作出特别规定,在商品或劳务交付时应将某些收入包括在会计收益中,但税务法规可能会要求或允许在收取现金时才将这些收入包括在应税所得中。包括在会计收益和应税所得中的这些收入的总额最后总是相同的,但包括的期间却不同。又如,用于确定应税所得的折旧率与用于确定会计收益的折旧率可能不同。这种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

  7.当将利得或损失直接贷记或借记股东权益帐户时,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也可能会产生。时间性差异的产生和转回可能涉及一个以上的会计期间。

  8.关于这些时间性差异的性质和金额的信息常被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是有用的。但是,反映时间性差异的影响的方法是各种各样的。有时将这种信息包括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有时则将这些差异的影响通过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来加以反映。

  9.对财务报表中个别资产的重新估价或现值会计的一般应用,可能会导致应税所得和会计收益之间的差异。此种情况在第31-33段中阐述。

  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

  10.本期税款费用应在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的基础上,使用递延法或负债法来确定。所用的方法应予以揭示。

  11.根据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所得税被视为企业在获取收益时发生的一种费用,并应随同与它们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期间内。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纳税影响应包括在损益表的税款费用以及资产负债表的递延税款余额中。很多国家在所得税会计中采用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常用的方法称为递延法和负债法。

  递延法

  12.在递延法下,当期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应予以递延并分配给时间性差额转回的未来各个期间。由于资产负债表上递延税款的余额,并不被认为代表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所以它们并不需要调整以反映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

  13.在递延法下,某一期间的税款费用包括:

  (1)应付税款准备;

  (2)递延至以后的期间或自以前的期间递延转来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

  14.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应用现行税率确定。发生在前期而在本期转回的个别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一般用原先采用的税率确定。为了便于应用这个方法,相似的时间性差异可以进行归类。

  负债法

  15.在负债法下,本期时间性差异的预计纳税影响,或者作为将来应付税款的负债来确定和报告,或者作为代表预付未来税款的资产来确定和报告。递延税款的余额应随着税率的变动或课征新税而加以调整。该余额也可能随着税率在未来的变动而进行调整。

  16.在负债法下,某一期间的税款费用包括:

  (1)应付税款准备;

  (2)根据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预计应付的或认为需要预付的税款金额;

  (3)为了反映税率变动或课征新税的需要而对资产负债表中递延税款余额进行的调整数。

  17.在负债法下,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以及对递延税款余额的调整,均应使用现行税率加以确定,除非有其他信息表明采用另一种税率更为适当,例如,当税率的变动已经宣布并将在以后年度使用时。

  适用性

  18.所使用的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通常应适用于所有的时间性差异。但是,当有合理的证据可以表明,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至少3年),某些时间性差异物不会转回时,一个期间的税款费用可以不包括这些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而且还不需要指出在这个期间以后这些时间性差异可能会转回。时间性差异的金额,不论是本期的还是累计的,只要没有进行会计处理,均应予以揭示。

  递延税款借项

  19.导致一个借方余额或递延税款余额的一个借项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除非能合理地预期它们的实现,否则不应结转。

  20.时间性差异的会计处理可能会导致一个借方余额或递延税款余额的一个借项的产生。为了慎重考虑起见,只有在可以合理地预期其实现时,例如,在时间性差异将转回的期间内,如有足够的未来应税所得会产生,这样一个借方金额才可以转入资产负债表。

  应税亏损

  21.税法常常规定,本期的应税亏损可以用来追溯期内已经缴付的税款,或者减少或抵消将在未税款。这种亏损提供了在亏损时期税款的减免,或者间潜在的税款减免。在确定财务报表中的净收益时,退回在特定的来期间需缴的在某些未来期这种税款减免可以包括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内。

  22.作为应税亏损向前期追溯的结果所追回的与前期有关的税款,应包括在亏损或内的净收益中。应退回但尚未收到的金额应作为应收帐款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

  23.把应税亏损追溯到前期所退回的税款,代表了在亏损期内已有效地实现了的并已包括在那一期间财务报表中的净收益或净亏损中的税款减免。在确定减免金额时,需要对现存递延税款余额作适当的调整。

  24.当应税亏损可以向后结转用来确定未来期间的应税所得时,与应税亏损有类的潜在的税款准免,除了第25和第26段所述的增况外,在其实现或前不应包括在净收益中。

  25.如果未来的应税所得确实无疑足以使亏损的减税利益得以实现,那么与所结转的应税亏损有关的潜在的税款减免可以包括在确定亏损期的净收益中。

  26.如果第25段所制定的标准不能得到满足,但是如果在要求将应税亏损作为祛税利益的期间,具有递延税款的贷方净余额将会转回或能够转回,在这一限度内,与所结转的应税亏损有关的税敌祛免应包括在确定亏损期的净收益中。

  27.如果在第23段所述的向前期追溯以后,尚有应税亏损存在,与此应税亏损金额有关的潜在的税款减免的实施,要求在未来期间内存在应税所得。为此,与向后期结转的应税亏损有关的潜在税款减免,通常不包括在确定亏损期的净收益中。

  28.但是在极少数情况下,在确定亏损期的净收益时,把这种潜在的税款减免包括在内,被认为是适宜的。如果按照这种方式处理一项潜在的税款减免,需要审慎考虑的是,对将来的应税所得足以使亏损的减税利益获得实现,是否具有无可怀疑的保证。例如,存在如下条件就可认为是有了无可怀疑的保证:

  (1)亏损是由于一个可以辨明的并且不是反复发生的原因产生的,以及

  (2)企业已经建立了很长时间的获利记录并预期将继续保持下去。

  29.递延税款余额中贷方金额的存在,可以证明与结转后期的应税亏损有关的税款减免至少能够部分实现。

  在递延税款余额中反映的时间性差异的转回,本身将形成一笔数额相等的应税所得,可以抵消由应税亏损获得的税款的减免。如果税法限制了将应税亏损结转后期以抵消将来的应税所得的期限,那么只有在这一有限的期限内将要转回或可以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才可以用来抵消应税亏损从而实现税款的减免。作为抵消应税亏损的结果的税款减免,应包括在亏损期的净收益中,而其借项则应结转下期,作为资产负债表中递延税款贷方余额的一部分。这一借项的金额应加以揭示。

  30.如果与过去的应税亏损有关的税款减免并未包括在亏损年度的净收益中,以后用应税亏损与应税所得相抵消的办法而实现的税款减免,应包括在实现期的净收益中,并应加以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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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资产的价值重估

  31.在财务报表中一项资产重估后的金额如果超过了其历史成本或以前的重估价、这一替代金额一般不能成为确定应付税款的基础。只要重估的资产可以对不是根据历史成本或税法允许的其他方法计算的会计收益产生借项或贷项,应税所得和会计收益之间就将存在一项差异。对这种差异进行会计处理,应根据与价值重估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32.一种处理方法是确定与资产帐面价值增加有关的纳税影响,并将此金额从价值重估帐户转入递延税款余额中。在这种处理方法下,当第对段所述的差异在价值重估以后的期间发生时,与此差异有关的纳税影响应借记递延税款余额,因而不反映在税款费用中。在有些情况下,纳税影响反映在税款费用中,因而相应的金额就从递延税款余额转入价值重估帐户之中。

  33.另一种处理方法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揭示与价值重估日资产帐面价值的增加有关的潜在纳税影响的金额。在以后的各期中,潜在纳税影响的金额应加以修订,以反映第五段所述差异的纳税影响。

  附属公司和联营企业的未分配盈余

  34.在附属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时,无论是母公司还是附属公司的应付税款,都应确认为使用和负债,除非有理由假定对这些利润不再进行分配,或者分配不会引起纳税负债。

  35.在附属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时,既不确认母公司应付的税款,也不确认附属公司应付的税款的一个理由,可能是母公司为了长期再投资而将这些利润保留并且有权力保留在附属公司中。如果没有确认有关的未分配利润的税款,有时应揭示这些利润的累计金额。

  36.对于用权益法核算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在向投资者分配其在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中的份额时,应付的税被应在投资者确认利润时,确认为费用和负债。当有理由假定这些利润将不再分配或分配不会引起纳税负债时,可以例外。

  37.如果税款没有全部计列,有时要对没有计税的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投资者的部分的累计额加以揭示。

  财务报表的呈报

  38.在确定企业的净收益时应包括这一期间的税款费用。

  39.与一项增加或减少股东权益的项目有关的所得方面的税款,应以与有关项目同样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其余额应加以揭示。

  40.在确定企业的净收益时,所得税通常作为税款费用进行会计核算。但是,在将交易的影响直接借记或贷记股东权益的某些情况下,有关交易的税款影响应按同样的方式进行会计核算并加以揭示,以便使这一税款可以与它们所应用的项目直接相关。

  41.与企业正常活动的会计收益有关的税款费用,在损益表中经常用一个单独的项目来反映。属于一个非常项目的税款则应包括在非常项目中,因为税款与该项目有直接关系。对这一项目的有关税额,应加以揭示。

  42.递延税款余额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应与股东权益分开呈报。

  43.递延税款余额不是股东权益的一部分,通常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作为一个单独项目予以呈报。代表递延税款的借方和贷方余额可以互相抵消。

  44.在财务报表中区别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情况下,递延税款余额中流动部分的净额和长期部分的净额有时也要分别呈报,以保持流动和长期项目适当的区别。

  45.在以前已经支付但根据第22段的规定作为利用应税亏损的结果而应退回的所得税,在资产负债表上应作为应收帐款与递延税款余额分开反映。

  46.根据第24段的规定由利用应税亏损所产生的结转后期的利益,与其他递延税款余额不同。这种结转后期的利益的金额可能需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揭示。

  47.税款费用与会计收益的关系可能受到永久性差异和国外经营的当地税率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财务报表中有时应对这些关系作出说明。

  揭示

  48.下列有关应税亏损的项目,应于揭示:

  (1)按照第25和26段的标准包括在亏损期的净收益中的税激减免金额;

  (2)作为在亏损年度没有进行会计核算,但向后期结转的应税亏损的结果而包括在当期净收益中的税敌祛免金额。

  (3)有关的纳税影响设有包括在任何期间的净收益中的应税亏损的金额及其将来的有用性。

  49.下列事项应单独加以揭示;

  (1)与企业正常活动的收益有关的税状使用;

  (2)与非常项目、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有关的税合使用(见国际会计准则结合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铭设和会计政策的变更);

  (3)资产重估价值的全因超过历史成本或以前的重估价值的任何纳税影响。

  (4)对税改目用与会计收益之间的关突的说明(如果不能用报告企业所在国的有效税率加以说明的话)。

  纳税或有事项

  50.未在本号准则中涉及的与所得税有关的任何或有事项,均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加以处理。

  过渡性规定

  51.当以前采用应付税款方法的企业,第一次采用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在财务报表中呈报税款费用时,应该采用以下其中一种方法:

  (1)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的要求调整财务报表,以便记录累计的递延税款余额;

  (2)在变更的期间和以后的期间,对任何未作记录的在采用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之前已经累计的递延税款余额加以揭示。

  在计算予以报告的收益时扣减的税款费用,应该与一开始就采用纳税影响的会计方法所得出的结果相同。当采用上述第(2)种方法时,对于在发生时未进行会计核并的时间性差异的转回而作出的帐户调整,应借记(贷记)日在收益帐户,或在损益表中作为一项非常项目加以处理。

  生效日期

  52.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8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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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
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

  (1981年8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

  目的

  按分部呈报财务信息的目的,是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关于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的不同行业分部和不同地区分部的规模大小、利润贡献和发展趋势的资料,使他们能对整个企业作出更有依据的判断。在各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之间,利润率、发展机会、未来前景和投资风险可能有很大差别。因此,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需要有分部信息来评价一个多种经营企业的前景和风险,而这种前景和风险是无法用汇总资料来确定的。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按照企业的分部具体地说就是按企业经营的不同行业和不同地理区域报告财务信息。

  2.那些证券公开上市的企业和其他经济上重要的单位。包括附属公司,应该报告本号准则所述的被认为对企业是很重要的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的财务信息。当母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一起呈报时,分部信息只需要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上予以呈报。

  3.本号准则所指的包括附属公司在内的其他经济上重要的单位,是指那些收入、利润、资产水平或职工人数在其进行主要经营活动的国家中具有显著水平的单位。

  4.如果公布的是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则应提供该一级的分部信息。

  定义

  5.本号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行业分部,是指一个企业中可以区分的,主要是对企业外部客户分别提供不同的产品或劳务,或者不同类别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各个组成部分。

  地区分部,是指一个企业中可以区分的,在根据企业特定增况确定的特定地理区法内的单个国家或集团国家中,从事经营活动的各个组成部分。

  分部收入,是指直接归属于分部的收入,或指可以在合理的基础上分配给分部的那袂分收入。它是在与企业外部的客户和同企业内部的其他分留进行的交易中取得的。

  分部费用,是指直接归属于分部的费用,或指可以在合理的基础上分托给分部的那部分仅用。

  分部信息

  6.按分部报告信息并不意味着这些分部可算作是独立的营业单位,也不意味着在属于不同企业的名称相似的分部之间,进行比较一定是合理的。

  7.报告分部信息涉及到一些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据判断作出的决策。这些决策包括有关分部的确定,以及如何确定这些分部的收入和费用。了解编制分部报告所采用的资料,能增进使用者对所产生数据的理解。

  8.人们有时会担心,所揭示的关于分部的信息可能会削弱一个企业的竞争地位,因为这将使竞争者、客户、供应商和其他方面得到更详细的资料。由于这个原因,有人认为,在这种揭示会给企业带来害处的情况下,保留某些分部的信息是应当允许的。但其他人则认为,这种揭示对多种经营的企业来说,并不会比要求只经营一种行业或只在一个地区经营的企业揭示的信息带来的麻烦更多,并且有关的信息通常还可以从其他渠道取得。另外,人们还普遍认为,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合并财务信息按分部作出分析,肯定能为使用者提供有用数据,从而使他们对企业过去的业绩和未来的前景作出更好的评价。 进行报告的分部

  9.企业应描述所报告的每一个行业分割的活动,并指出所报告的每一个地理区域的构成。

  10.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是按分部呈报经营的信息的常用基础。如果一个企业的经营同时适用这两种基础,那么就需要同时根据这两种基础提供信息。

  11.行业分部的信息通常是根据有关产品和劳务的一般类别或客户的类型呈报的。地区分部的信息,有时是根据企业经营的地点呈报的,有时则是根据市场呈报的,还有时是根据这两者呈报的。企业的国内经营通常也作为一个单独的地区分部。有些国家还要求企业单独揭示关于国内经营的出口销售情况。

  12.为报告的目的,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可用多种方法加以确定。管理当局有责任作出判断,确定企业活动应该怎样归类,以便按分部作出报告。在作出这种决定时,管理当局通常要考虑许多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企业的各种产品和活动的相似或不同之处;在这些产品和活动的获利能力、风险和发展前景方面的相似或不同之处;以及在营业和销售地区和这些地区在整个企业内部的相对重要性方面,有何相似或不同之处。诸如金融业和保险业之类的行业,存在着特殊的规章要求和特有的行业特点,在确定需要予以报告的分部时,可能需要考虑一些额外因素。

  13.组织结构上的分组,诸如部门、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等,通常是根据企业的管理要求作出的。这些分组通常和企业内可以确定的分部相一致,从而便于作出分部的报告。如果不是这样,分部报告就可能需要将数据进行重新分类。

  14.与此有关的是,需要考虑企业各种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例如,将企业活动中密不可分或相互依赖的各部分作为单独的行业分部来报告,就有可能会引起误解。但是,在确定需要报告的地区分部时,就不需要再作出这种考虑。

  15.有人认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繁杂,需要提供一定的标准,以便于确定一个分部达到怎样的重要程度才应单独予以报告,以及如何将这些分部限制到合理的数目。这方面的标准可以是合并收入、营业利润,或资产总额的10%,不过,这些数量方面的标准并不是确定予以报告的分部的唯一因素。

  所报告的信息

  16.对每一个予以报告的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来说,下列财务信息应予以揭示:

  (1)销售收入或其他经营收入(应区分来自企业外部客户的收入和来自企业内部其他分部的收入);

  (2)分部的成果;

  (3)所使用的分部的资产(以货币金额表示或以占合并总数的百分比来表示)。

  (4)分部之间定价的基础。

  分部的成果

  17.一个分部获利能力的大小,应作为该分部的成果予以揭示。

  分部的成果是分部的收入和分部的费用之间的差额,一般反映为经营利润,尽管有时会发现其他的基础可能更为恰当。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通常不包括在分部成果之中,除非分部的经营活动主要是金融性质的。同样,所得税、少数股权和非常项目通常也木包括在分部的成果之中。

  18.当收入和费用不能直接归属某个分部,但存在着一种合理的分配基础时,它们可以按这一基础进行分配。然而,在许多企业中,诸如总公司费用之类的共同项目是不能分配给各个分部的,因为这些项目是各个分部所共同享有的,无论在各个分部之间作如何分配,都不能使人认为是有用处的。

  分部的资产

  19.对分部的资产进行揭示,可以指出在产生分部的经营成果时所使用的资源情况。这些资产包括能为某一特定分部使用的全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部分享的资产,如果存在合理的分配基础,可以在这些分部之间进行分配。负债一般不作分配,这是因为它们被认为与企业整体有关,或者被看作可以产生财务成果而不是营业成果。

  分部之间的定价

  20.分部之间的销售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不能总是可以在公平的基础上予以确定。因此,揭示这些收入的数额并说明分部之间的定价基础(例如公允市价、成本或市价减折扣)是有用处的。

  对照

  21.一企业应提供各个分部的信息的合计数与财务报表中的汇总信息之间的对照。

  22.各个分部的信息的合计数与财务报表中汇总信息之间的关系,应通过提供对照的方式解释清楚。

  23.揭示其他的信息,如依照权益法计算的每个分部的投资收益的金额,其少数股权或非常项目等,也是有用的。对每一个予以报告的分部,有时还要揭示本期的折旧、摊销、研究和开发费用以及资本支出等。有时还需揭示每一个予以报告的分部的非财务资料,如职工人数等。

  所报告的信息的变更

  24.分部划分上的变更和在报告分部信息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只要对分部信息具有重要的影响,均应加以揭示。这样的揭示应包括对变良性质的说明和对变更理由的历再,并且如果有能合理确定的资料还应说明这种交叉的影响。

  过渡性规定

  25.在采用本号准则的第一个会计期间内,如果得不到现成的比较数字,可以不提供这些资料。

  生效日期

  26.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83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但是,为了在某一特定国家内的统一使用,对证券没有公开上市的附属公司来说,可持本号准则所提要求在其所有重要的方面组已成为该国经济上重要的国内单位的公认实务时,本号准则才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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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会计准则第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
国际会计准则第15号

  
  (1981年11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

  范围

  1.在确定一个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时需要作出计量,本号准则适用于反映价格变动对这种计量的影响

  2.本号国际会计准则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6号价格变动在会计上的反映.

  3.本号准则适用于收入、利润、资产或职工人数水平在所经营的经济环境中是重要的企业。

  当母公司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一起呈报时,本号准则所要求的信息只需在合并信息的基础上予以呈报

  4.如果母公司已在本号准则所要求的基础上呈报了合并的信息,则在母公司所在国中经营的附属公司不再需要呈报本号准则所要求的信息。对于不在母公司所在国中经营的附属公司来说,只有当该国中经济上重要的企业呈报类似的信息已是一种公认的做法时,才需提供呈报准则所要求的信息。

  5.为了使财务报告能够提供更多的信息,应鼓励其他单位也呈报反映价格变动的影响的信息。

  说明

  6.作为各种个别的或一般的经济和社会力量造成的结果,物价随着时间发生变动。个别的力量,如供求关系的变化和工艺技术的改变,会造成个别物价显著的和各自独立的升降。此外,一般力量会导致一般物价水平的变动,从而导致货币一般购买力的变动。

  7.在多数国家中,财务报表是按历史成本的会计基础加以编制的,除了那些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可能已重新估价,或者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的价值减低至可变现净值以外,并不考虑一般物价水平的变动,也不考虑所持有资产的个别价格的变动。本号准则所要求提供的信息,其目的是为了使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能够意识到价格变动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但是,不论是按照历史成本法还是按照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方法编制,财务报表都不打算直接表明整个企业的价值。

  对价格变动的反映

  8.适用本号准则的企业,应使用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会计方法,呈报能够揭示第21一23段所述项目的信息。

  9.作为用来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财务信息,可以由很多种方法来编制。一种方法是用一般购买力来反映财务信息;另一种方法是确认资产的个别价格变动,用现行成本代替历史成本;第三种方法是结合上述两种方法的特点。

  10.构成上述反映方法的基础,是两种确定收益的基本方法。

  一种方法是在保持企业股东权益的一般购买力的情况下来确认收益;

  另一种方法是在保持企业的一定经营能力的情况下来确认收益,它可能包括也可能不包括一般物价水平的调整。

  一般购买力法

  11.一般购买力法涉及到按照一般物价水平的变动重新申报财务报表中的一些项目或者所有项目。这种方法主要强调,一般购买力的重新申报,改变的只是计算的单位,并不改变其所依据的计量基础。在这种方法下,通过采用适当的指数,收益通常能反映一般物价水平变动对折旧、销售成本和净货币性项目的影响,并且是在保持了企业股东权益的一般购买力后才报告的。

  现行成本法

  12.现行成本法体现在许多不同的方法中。一般来说,这些方法是用重置成本作为主要的计量基础。但是,如果重置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和现值,则通常以可变现净值和现值中较高者作为计量基础。

  13.一项特定资产的重置成本,通常是根据一项新的或旧的类似资产,或一项具有类似生产能力或使用潜力的资产的现行购置成本求得的。可变现净值通常是指资产的现行净销售价格。现值是指资产的未来净收入经适当的贴现计算后的现行估计价值。

  14.个别物价指数,经常用来作为计算某些项目的现行成本的手段,特别是当最近没有涉及这些项目的交易发生,没有价目表可查,或者价目表已不切实际时。

  15.现行成本法一般需要确认个别物价的变动对企业折旧和销售成本的特殊影响。这些方法大多还需要应用某些形式的调整,这些调整一般认为价格变动和企业财务之间有相互影响。但是,正像第16-18段所讨论的那样,对这些调整应采用何种形式,却存在着分歧。

  16.有些现行成本法要求作出调整,以便反映价格变动对包括长期负债在内的所有净货币性项目的影响。这样,当物价上升时,持有净货币性资产应反映损失,持有净货币性负债则应反映收益,当物价下降时,情况则正好相反。

  另外一些方法则将这种调整制。目点眼目项特;于包括在企业营运资本中这两种类型的调整都确认,均是企业经营能力的重要,就是要在保持企业的经营的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的项无论是非货币性资产还是货币性因素。

  上述现行成本法的一个正常能力后再来确认收益。

  17.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资产是用借款提供资金,在损益表中就不需要确认资产所增加的重置成本。根据这种意见采用的方法,就是在保持由股东提供资金的企业的那部分经营能力后,再报告收益。例如,可以按借入资金占借款和权益资本的合计数的比例,通过减少对折旧、销售成本的调整总额,并且根据调整方法的要求减少对货币性营运资本的调整总额来达到这个目的。

  18.有些现行成本法采用一般物价指数来调整股东权益的金额。当资产的重置成本在本期内的增加小于股东权益的购买力在同一期以内的减少时,这种方法表示企业中的股东权益已按照一般购买力得到了保持。有时,对这种计算作出注释,仅仅是为了能对按一般购买力计算的资产净值和按现行成本计算的资产净值作出比较。在其他方法下,即在保持企业股东权益的一般购买力后再确认收益的情况下,两种净资产数字的差额可以作为应归股东的利得或损失加以处理。

  目前状况

  19.尽管有时在主要的或补充的财务报表中,需要用上述各种反映价格变动的方法来提供财务信息,但对这个问题,国际上尚无一致的意见。因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在考虑要求企业采用一项全面而统一的反映价格变动的制度来编制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前,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试验。同时,如果按历史成本呈报主要财务报表的企业还提供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补充信息,将会有助于解决这个问题。

  20.对这种信息应包括哪些项目,有很多不同的建议。这些建议包括从注明损益表的几个项目,一直到广泛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揭示。这就需要有一个国际上确立的应包括在这种信息中的项目的最小数目。

  最低限度的揭示

  21.应揭示的项目是:

  (1)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折旧的调整全额或已调鳖的金额;

  (2)对销售成本的调整金额或已调整的金额;

  (3)与货币性项目有关的调整(在按所采用的会计方法确定收益时,如果已对这类调整进行了考虑,则应揭示借款或股东权益的影响);

  (4)上述第(1)条、第(2)条和某些情况下第(3)条,以及按所采用的会计方法予以报告的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任何其他项目的调整结果的全面影响。

  22.在采用现行成本法时,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以及存货的现行成本应予以揭示。

  23.企业应表述计算第24-25段所要求的资料所采用的方法,包括所采用的任何指数的性质。

  24.第21-23段所要求的信息应作为补充信息予以提供,除非这种信息已在主要财务报表中进行了呈报。

  25.在大多数国家,这种信息是对主要财务报表的补充,但不是作为财务报表的一部分。本号准则不适用于企业在编制其主要财务报表时需要使用的会计和报告政策,除非那些财务报表是按反映价格变动的影响的基础加以呈报的。

  其他的揭示

  26.应鼓励企业提供附加的揭示,特别是在企业的具体情况下对这种信息的重要性的讨论,对纳税准备或纳税余额的任何调整的揭示通常是有用的。

  生效日期

  27.本号国际会计准则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6号价格变动在会计上的反映,并对从1983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湖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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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3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

  (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本号准则的目的是规定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处理。

  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的基本问题是资产确认的时间、其帐面金额的确定、与它们有关的需确认的折旧费用,以及对帐面金额的其他损耗的确定和会计处理。

  本号准则要求一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在其满足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对一项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标准时确认为资产。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处理,除非有另外的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81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

  本号准则还替代1976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中有关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折旧部分。本号准则所包含的原则的应用可能也适合像长期无形资产那样的其他资产,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仍然适用于这样的资产。

  3.本号准则不适用于:

  (1)森林及类似的再生性自然资源。

  (2)矿产权,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的非再生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然而,对于在发展或保持上述第(l)或第(2)条所包含的活动或资产时使用的,但又能与这些活动或资产分开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适用本号准则。

  4.在某些情况下,国际会计准则允许使用与本号准则所规定的不同的方法,来决定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帐面金额的初始确认。例如,根据对负商誉的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要求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最初用公允价值计量,即使它大于成本。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些资产的会计处理的所有其他方面,包括折旧,均应按本号准则的要求予以确定。

  5.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允许企业将投资物业作为不动产处理,以符合本号准则的要求,或作为长期投资处理,以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的要求。

  6.本号准则不涉及对完整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制度的应用(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但是,采用这种制度的企业需要遵循本号准则的所有方面,只有涉及到初始确认后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计量方面的部分可以除外。

  定义

  7.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动产、厂房和设备,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形资产:

  (1)企业为了在生产或供应商品或劳务时使用、出租给其他人,或为了管理的目的而持有;并且

  (2)预期能在不止一个的期间内使用。

  折旧,是指将一项资产的可折旧金额在其使用年限内作有规则的分配。

  可折旧金额,是指一项资产的成本,或在财务报表中替代成本的其他金额,减去它的残值。

  使用年限,是指:

  (1)一项资产预期为企业所使用的时间期限;或

  (2)企业预期从这项资产中获得的产品数量或类似的单位。

  成本,是指在购置或建造一项资产时,为获得该项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给予的其他价款的公允价值。

  残值,是指企业期望在一项资产的使用年限结束时获得的,除去它的预期清理费用后的净额。

  公允价值,是指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由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双方能将一项资产进行交换的金额。

  帐面金额,是指一项资产在减去它的任何累计折旧以后计入资产负债表内的金额。

  可收回的金额,是指企业预期从一项资产的未来使用中可收回的金额,包括此项资产在清理时的残值。

  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确认

  8.一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在以下条件下应确认为一项资产:

  (1)与核资产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和

  (2)该资产对企业的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9.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通常是一个企业总资产中一个主要部分,因而在企业财务状况的呈报中极为重要。而且,确定一项支出是代表一项资产还是代表一项费用,对一个企业的经营成果的报告有着重要影响。

  10.在判断一个项目是否满足确认的第一个标准时,企业需要根据在初始确认时可以获得的证据,来评估未来经济利益流动的程度。如果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存在足够的确定性,就必须保证企业能获得该资产的报酬,并能承担相应的风险。只有当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给企业时,这种保证才具有效应。在这种保证成立之前,获得这项资产的交易通常可以取消并且不需要巨额罚金,因此,该项资产未被确认。

  11.确认的第二个标准通常容易满足,因为证明资产购置行为的交换凭证,确定了资产的成本。对于一项自己营建的资产来说,资产成本的可靠计量,可以从与企业外部的团体就该项资产营建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人工和其他投入的购买而进行的交易中得到。

  12.在确定什么构成了单独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时,如果需要将定义中标准应用于特殊情况或特殊类型的企业,需要进行判断。比较适当的做法是分别合计不重要的项目,如模具、工具和冲模,并对合计值运用这些标准。大多数零部件和维修设备,通常视为存货并在其消费后被确认为费用。然而,当企业期望在不止一个的期间内使用主要配件和备用设备时,这些主要配件和备用设备就符合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条件。类似的,如果零配件和维修设备只能与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结合使用,并且预期其使用是不规则的,那么,它们也可以作为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予以核算,并在不超过有关资产的使用年限的期限内进行折旧。

  13.在某些情况下,比较适当的做法是把花费在某项资产上的总支出分配给该资产的各个组成部分,并分别对每个组成部分进行核算。当各组成部分的资产具有不同的使用年限,或以不同的方式给企业带来利益,从而必须使用不同的折旧率和折旧方法时,就是这种情况。例如,如果一架飞机和它的发动机有不同的使用年限,它们应视为独立的折旧性资产。

  14.企业可能会因为安全或环境原因购置一些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企业为了能从其他资产中获得未来经济利益。其购置可能是必须的虽然它们不直接增加任何特定的现存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未来经济利益。处于这种情况时,这种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购置可被视为资产加以确认,此时,这种购置能使企业从有关资产中获得超过它们没有购置时所能获得的未来经济利益。然而,这些资产只能在以下的程度上被确认,即这种资产及其有关资产所产生的帐面金额不能超过它们的可收回总额。例如,一个化学制品生产厂可能不得不安装一道新的化学处理工序,以便于在生产和贮藏化学危险品时符合环保要求;有关工厂的改进措施可以在可收回金额的程度上被确认为一项资产,因为没有这些措施,企业就不能制造和销售化学品。

  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初始计量

  15.符合确认为资产条件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最初应按其成本进行计量。

  成本的构成

  16.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成本,应由其购买价格,包括进口税和不能退回的购买税,以及任何使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的直接可归属成本所组成。在计算购买价格时,应减去任何有关的商业折扣和回扣。直接可归属成本的内容如下:

  (1)场地整理费用;

  (2)首次运输和装卸费用;

  (3)安装费用;

  (4)专业人员(例如建筑师、工程师等)的服务费用。

  17.当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延期付款超过了一般的信用期限时,它的成本就是现金价格的等价物。这一金额与付款总额之间的差额被确认为信用期间的利息支出,除非此差额已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中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进行了资本化处理。

  18.管理和其他一般间接费用不属于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成本的组成部分,除非它们是能直接归属于资产的购买或使资产达到其工作状态的成本。类似的,开办费和类似的生产前准备费用也不形成一项资产的成本,除非它们是使资产达到其工作状态所必需的。在资产达到预期操作情况之前所发生的初期操作损失应确认为费用。

  19.通过使用与购置资产相同的原则,可以确定一项自己营建的资产的成本。如果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为销售而制造了类似的资产,这种资产的成本一般与生产待售的资产的成本相同(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因此,在计算这种成本时,应消除任何内部利润。类似的,在生产自己营建的资产时所发生的,由报废的材料、人工,或其他资源引起的异常金额的成本,不应包括在资产的成本之中。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对利息费用被确认为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成本的组成部分,制定了必须满足的一些标准。

  20.在融资租赁下由承租人持有的资产的成本,应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租赁会计中所确定的原则来确定。

  21.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帐面金额,可能由于适当的政府补助金而降低。关于这一点,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对政府援助的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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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3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资产的交换

  22.一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可能是在交换或部分交换一项不同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或其他资产时获得的。这一项目的成本应按所收到的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它相当于所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经过所转移的任何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调整以后的金额。

  23.一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可能是在交换一项类似的资产时获得的。这种类似的资产在相同的商业行业具有类似的用途,并且具有类似的公允价值。一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也可能出售,以换取在一项类似的资产中的权益。在这两种情况下,因为获利过程是不完整的,因此,在交易中也不确认任何利得或损失。相反,新的资产的成本就是所放弃的资产的帐面金额。但是,所收到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提供了所放弃的资产发生了损耗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所放弃的资产应减记价值,并且这些减记价值应分配给新的资产。交换类似的资产的例子包括飞机、旅馆、服务中心和其他不动产的交换。如果其他的像现金之类的资产作为这种交易的一部分而被包括,这就表明所交换的项目并没有类似的价值。 后续支出

  24.当超过原先确定的现在资产的业绩标准的未来经济利益有可能流入企业的,与某项已被确认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有突的后续支出,应增加该资产的帐面金额。而所有其他的后续支出,应在其发生的期间确认为费用。

  25.用于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后续支出,只有当它能改善资的状况,并超过其原先确定的业绩标准时,才能被确认为一项资。能导致未来经济利益增加的改良措施,举例如下:改良一座厂房,以延长其使用年限,包括增加其生产能力;改进机器部件,以大大改善产品质量;和采用新的生产工序,以大大降低原先确定的生产成本。

  26.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维修或维护方面的支出,是用来恢复维持一个企业预期从原先确定的资产的业绩标准中获得的来经济利益的。因此,它通常在发生时被确认为费用。举例来说,于厂房和设备的维修或检修费用通常被确认为是费用,因为它是恢复而不是增加原先确定的业绩标准。

  27.对于在购入一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以后发生的支出进适当的会计处理,取决于在初始计量和确认有关的不动产、厂房设备项目时所考虑的情况,以及该后续支出是否可以收回。

  例如,当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帐面金额已经考虑了经济利益的失时,用来恢复该资产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的后续支出可以予资本化,其条件是帐面金额不能超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当一项产的购买价格已经反映了企业在未来的发生支出的义务时(该支出是使资产达到工作状态所必需的),也是这种情况。像这样例子可能是一幢待装修的楼房的购置。在这种情况下,后续开支在它能从该资产的未来使用中可收回的限度内增加该资产的帐金额。

  28.某些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主要组成部分可能需要期进行重置。例如,一个炉子在使用了特定的小时数以后,可能要更换衬里,或者飞机的座位和门廊等内部设施,在机体的寿命报内可能需要更换多次。这些组成部分应按单项资产予以核算,为它们具有与它们相关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使用年限不同使用年限。因此,只要第8段的确认标准被满足,在重置或更新该组成部分时发生的支出应作为一项单独的资产的购置来核算并且被重置的资产应予以核销。 初始确认以后的计量基准处理方法

  29.当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已被初始确认为一项资产以后,它们应按其成本减去任何累计拆旧后的金额入帐,并应根据第56段的要求将资产的价值减记到其可收回的金额。

  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

  30.当不动产、厂房和设备被初始确认为一项资产以后,它们应按价值重估后的金额予以入帐,即按其在重估日公允价值祛去任何时随后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入帐。应经常有效则地进行价值重估工作,以便使帐面金额与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确定的金额之间不会发生太大的差别。 价值重估

  31.土地和建筑物的公允价值通常是指它的现有用途的市场价值。这种现有用途的市场价值是以该资产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业活动中将被继续使用为先决条件的。该价值通常是由合格的专业评估人员进行的评估来决定。

  32.厂房和设备的公允价值通常是经评估后确定的市场价值。当因为厂房和设备的特殊性质和因为除了作为连续商业活动的一部分外,它们很少出售,从而没有市场价值的依据时,它们可以按照折旧后的重置成本进行估价。

  33.在确定公允价值时,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应按它的现有用途的基础进行估价。然而,当某种资产有可能在用途上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与它具有相同使用、目的的类似资产的基础进行估价。例如,一方面按其使用中的价值对工厂和工厂内的设备进行估价,另一方面却按重建为商业中心的土地的公开市场价值对工厂厂址进行估价,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

  34.价值重估的频率取决于被重估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公允价值的变动。当一项已被重估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它的帐面金额相差很大时,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价值重估。一些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公允价值可能会发生重大的和不稳定的变动,这就需要每年进行价值量估工作。对于公允价值变动不显著的一些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来说,不需进行频繁的价值重估。相反,每隔三年或五年进行一次价值重估就已经足够了。

  35.当对某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进行价值重估时,在重估日的任何累计折旧可按如下一种方法处理:

  (1)按照该资产帐面总额的变动按比例地重新表述累计折旧,以便使重估后的资产的帐面金额等于它的重估金额。当一项资产通过对折旧后的重置成本以指数调整的方式进行价值重估时,经常使用这种方法;

  (2)从该资产的帐面总额中冲销累计折旧,并按该资产价值重估后的金额重新表述净值。例如,当建筑物按其市场价值进行价值重估时,就经常使用这种方法。由于对累计折旧的重新表述或冲销而引起的调整金额形成了帐面金额的增加或减少,这将在第39段和第40段中涉及。

  36.当对一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进行价值重估时,该技产所属的鳖类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告应进行价值重估。

  37.一种类型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是指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具有类似的性质和用途的一组资产。以下是各种单独的类型的例子:

  (1)土地;

  (2)土地和建筑物;

  (3)机器;

  (4)船只;

  (5)飞机;

  (6)汽车;

  (7)家具用品;和

  (8)办公设备。

  38.属于同一种类型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中的项目应同时进行价值重估,以避免资产的选择性重估,以及在财务报表中将不同日期的成本和价值的混合体的金额作出报告。然而,只要一种类型的资产的价值重估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并且重估价始终保持最新,一种类型的资产就可以在滚动的基础上进行价值重估。

  39.当作为价值重估的结果而使一项资产的帐南金额但拥阳,这个增加的金额应直接贷记以价值重估盈余为标思的扶滋中。汉商,当价值重估的增加额被用来转回以前被确认为挽用的同一项资产的价值重估的降低额时,在这一程度内,它应确认为一项收益。

  40.当作为价值重估的结果而使一项资产的帐面金额降胁时,这个降低的金额应确认为一项费用。钱而当价值重估的降低额并未超过为同一项资产所保持的价值重估盈余时,在这一程度内,该降低额应直接从任何的相类价值重估盈余中扣除。

  41.包括在权益中的价值重估盈余在其实现时,可以直接转入保留盈余中。整个盈余可在资产报废或处置时实现。然而,某些盈余可在企业使用该资产时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所实现的盈余额,就是以重估后资产帐面金额为基础的折旧额与以资产原始成本为基础的折旧额之间的差额。从价值重估盈余到保留盈余之间的转帐并不经过损益表。

  42.由于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进行价值重估而产生的对所得税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进行处理。

  折旧

  43.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可折旧金额应在其使用年限内,按系统的基础进行分配。所采用的折旧方法应反映企业消费该资产的经济利益的模式。每一期间的折旧费用应确认为费用,除非它能包括在另一项资产的帐面金额中。

  44.当体现在一项资产中的经济利益被企业消费时,该资产的帐面金额应减少以反映这种消费,通常是计算一项折旧费用。即使资产的价值超过它的帐面金额,仍应计算折旧费用。

  45.体现在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中的经济利益,主要是通过对资产的使用被企业消费的。但是,当资产闲置时诸如技术陈旧和磨损之类的其他因素经常可以导致原本期望从这项资产中得到的经济利益的减少。因此,在决定一项资产的使用年限时,需要考虑以下所有的因素:

  (1)企业的资产的预期用途。用途可参考该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际产量加以评估;

  (2)预计物理磨损。它取决于各种经营因素,例如该资产被使用的轮班次数、企业的修理和维护计划,以及资产闲置时的管理和维护;

  (3)由生产的变化或改进,或者由市场对该资产所生产的产品或所提供的劳务的需求的变化而引起技术陈旧;

  (4)对资产使用的法律或类似的限制,例如有关租赁的到期日期。

  46.一项资产的使用年限是根据该资产对企业的预期效用来确定的。企业的资产管理政策可能涉及到在一段特定的时间以后,或在消费了体现在该资产的部分经济利益以后对资产的处理。因此,一项资产的使用年限可能会短于它的经济寿命。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使用年限的估计实际上是一种判断,这种判断是以企业对类似资产的经验为依据的。

  47.土地和建筑物是可区分的资产,并且为了会计上的目的可以单独地加以处理,即使它们是一起购置的。土地通常具有无限寿命,因此,不提取折旧。建筑物具有有限的寿命,因此,是折旧性资产。一块建有建筑物的土地的升值并不会影响该建筑物的使用年限的确定。

  48.在减去一项资产的残值后,就能确定该项资产的可折旧金额。实际上,一项资产的残值往往是不重要的,因此,它在可折旧金额的计算中也是不重要的。当采用基准处理方法并且残值可能很重要时,应在购置日对残值作出估计。残值并不随着以后的价格变化而有所提高。然而,当采用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时,在随后的任一资产重估日均要进行新的估计。这种估计是根据在估计日的类似资产的当时的残值作出的,这些类似资产已经达到使用年限的末期,并且是在与将要使用的资产类似的环境中进行操作的。

  49.当一项资产的购买使企业在该资产使用年限结束时需花费重要的折卸、搬运或重组费用时,这些费用应在资产的使用年限技如下一种方法确认为费用。

  (1)在确定该资产的残值时减去估计的上述费用,从而提高每年的折旧费。由此产生的任何负的帐面金额应确认为一项负债;或者

  (2)当在确定残值时,如果没有减去估计费用,可将这种费用在资产使用年限内确认为一项单独的费用,从而可以在该资产使用年限结束时,已为这些费用提足了负债准备金。

  50.许多折旧方法可以按系统的基础,在资产的使用年限内,用来对该资产的可折旧金额进行分配。这些方法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单位合计法。直线折旧法在资产的使用年限内可以产生一个不变的费用。余额递减法则在资产的使用年限内产生不断减少的费用。单位合计法则以资产的预期使用或产量为基础产生费用。一项资产所选择使用的方法,应以经济利益的预期模式为基础,并且应在各期之间一致地应用,除非该资产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模式发生了变化。

  51.某一期间的折旧费通常应确认为一项费用。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体现在一项资产中的经济利益被企业在制造其他资产时吸收,并不产生一项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折旧费用构成了其他资产的成本的一部分,并且应包含在其帐面金额中。   例如,生产厂房和设备的折旧就应包括在存货的加工成本中(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类似的,用于开发活动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折旧,可以包括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与开发费用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本化的开发费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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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年限的复审

  52.应该定期地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等项目的使用年限进行复审,并且,如果预计值与以前的估计有很大的不同,就应该调整当期和以后期间的折旧费。

  53.在一项资产的使用年限内,对使用年限估计的不恰当可能越来越明显。例如,为改善资产的状态使其超过原定的业绩标准而花费在该资产上的后续支出可能会延长该资产的使用年限。相反的,技术上的变化或市场对产品需求的转变可能会缩短该资产的使用年限。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年限,从而当期和以后期间的折旧率,都要加以调整。

  54.企业的修理和维护政策也可能影响一项资产的使用年限。这种政策可能会导致该资产使用年限的延长,或是它的残值的提高。但是,采用这样的政策并不否定提取折旧费用。

  折旧方法的复审

  55.用于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折旧方法应定期地复审。并且,如果那些资产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模式有很大变化,折旧方法应有所改变以反映这种模式的变化。这种变化应作为会计估计的变化予以核算,并且对当期和以后期间的折旧费加以调整。

  帐面金额的收回

  损耗

  56.一项成一组相同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帐面金额应定期地加以复审,以便确定可收回金额是否已降低到帐面金额以下。当发生这样的下降现象时,帐面金额应减少到可收回金额。所减少的金额应立即确认为一项费用,除非它与以前的价值重估结果相反,在这种情况下它应按第40段的要求从权益中冲销。

  57.一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成本或重估价值一般是按系统的基础在该资产的使用年限中加以回收的。如果一项或一组相同的资产的有用性减少了,例如由于损毁或技术陈旧或其他的经济因素,可收回金额可能会低于该资产的帐面金额。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资产进行冲减。当一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在其使用年限中闲置了很长一段时间,那么,资产的冲减可能也是必要的。

  58.单项资产或一组相同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以单独地予以确定,并且可以单项资产或一组相同的资产为基础将帐面金额减少至可收回金额。但是,有可能存在不能用这种基础来估计可收回金额的情况,例如,当一家工厂中的所有厂房和设备都用于同一目的时,每一项相关资产的帐面金额,应按最小一组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的总减少金额作按比例的减少。这组最小的资产小组是指有可能确定可收回金额的小组。在确定可收回金额时,本号准则并不要求或排除现金流量的贴现。

  可收回金额的随后增值

  基准处理方法

  59.一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的随后增值,如果已根据第29段的基准处理方法作了处理。那么,当导致冲减或冲销的情况和事件不再存在并且有足够证据表明新的情况和事件将会持续很长的一段时间时,它们应该被转回。转回的金额应减去如果冲减或冲销设有发生本应确认为折旧的金额。

  可收回金额的随后增值

  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

  60.一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的随后增值,如果已按照第30段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作了处理,那么,应根据第39段的要求进行核算。

  报废和处置

  61.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在处置时,或者当该资产永久性不再使用并且预期从它的处置中不能得到未来经济利益时,应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

  62.由一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报废或处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确认为估计的处置净收入与资产的帐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并且应在损益表中确认为收益或费用。

  63.当一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在第23段所叙述的情况下与类似的资产进行交换时,所购置的资产的成本应等于处置的资产的帐面金额,并且不产生利得或损失。

  64.售后租回交易,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的要求予以核算。

  65.退出积极使用并等待处置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应按它的帐面金额和可变现净值两者中较低的一个金额入帐。

  揭示

  66.财务报表应按照每种类型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揭示如下内容:

  (1)为确定帐面总额而使用的计量基础。当不止一种基础被使用财,应指示每一种基础下每类资产的帐面总额;

  (2)所使用的折旧方法;

  (3)使用年限或所使用的折旧率;

  (4)期初和周末的帐面总额和累计折旧额;

  (5)期初和期末帐面金额的比较:

  增加;

  处置;

  由企业合并产生的购置;

  按第30、39、40、60段的要求进行价值重估而引起的增加或减少;

  第56段中所叙述的帐面金额的减少;

  第59段中所想述的转回;

  折旧;

  67.财务报表还应提示:

  (1)在确定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等项目的可收回金额时,预期的未来现金流量是否已贴现成现值;

  (2)有关产权方面的限制的存在和金额以及作为负债抵押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3)与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有关的重建费用的会计政策;

  (4)在营建过程中,由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引起的支出金额;

  (5)为购置不动产、厂房和设备而承诺的金额。

  68.折旧方法的选择和资产使用年限的估计,是判断的问题。因此,对所采用的折旧方法和所估计的使用年限或折旧率的揭示,可以给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一种有用的信息,使他们可以重新考察由管理当局所选用的各种政策,并能与其他企业进行比较。由于同样的原因,还有必要揭示在某一期间所分配的折旧额,以及在这一期末的累计折旧额。

  69.企业应揭示这些会计估计的变化的本质和影响,如果它们在当期具有重大的影响或者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预计对随后的期间具有重大的影响。这种揭示可能会来自与以下内容有关的估计的变化:

  (1)残值;

  (2)拆卸、搬运或重组费用;

  (3)使用年限;

  (4)折旧方法。

  70.当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按重估价值入帐时,应揭示以下内容:

  (1)对资产进行价值重估所采用的基础;

  (2)价值重估的有效日期。

  (3)是否有独立的评估人员参加;

  (4)用来确定重置成本的任何指数的性质;

  (5)如果资产按成本征去折旧后的金额入帐,本应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每一种类型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帐面金额;

  (6)价值重估盈余,应指出本期的空前情况以及将该余额分配给股东的任何限制。

  71.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还会发现下列信息也与他们的需要有关:

  (1)暂时闲置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帐面金额;

  (2)任何已提完折旧但仍在使用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帐面金额;

  (3)已退出积极使用并待处理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帐面金额;

  (4)当使用基准处理方法时,与帐面金额相差很大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公允价值。因此,一般都鼓励企业揭示这些金额。

  生效日期

  72.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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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20:3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


  (1982年9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

  2.本号准则不涉及以下特殊类型的租赁:

  (1)开采或利用诸如石油、天然气、木材、金属以及其他矿产权之类的自钱资源的租赁协议;和

  (2)涉及诸如电影、录像、戏剧、文稿、专利权和著作权之类的项目的特许使用协议。

  定义

  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租约,是指出租人在约定现限内,将一项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以换取租金作为回报的协议。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将与一项资产的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的租赁。该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经营租赁,是指融资租赁以外的租赁。

  不可取消的租约,是指仅在以下情况下方可取消的租赁协议:

  (1)发生了某些极为偶然的意外事件;

  (2)得到出租人的许可;

  (3)承租人与出租人就同一资产或等同的资产达成了一项新的租赁协议;

  (4)承租人支付了一笔额外款项,该款项在租赁开始时就足以使人可以合理地肯定租赁将会延续下去。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生效日期与租赁双方就协议的主要条款承担义务的日期两者中较早的一个日期租赁期,是指承租人签约租用资产的不可取消的期限,如承租人有权选择继续租用核资产,无论续租是否需另行支付费用,只要在租赁开始日可以合理地肯定承租人将行使该权利,则续租期间也应包括在内。   租赁最低付款,是指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内应当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由出租人发付的并可以收回的劳务费和税金),以及:

  (1)就承租人而言,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一方担保的任何金额;

  (2)就出租人而言,由承租人或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或具备担保能力的独立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残值。但是,如果承租人具有购买资产的选择权,其购买价格预计将显著低于行使该选择权之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肯定承租人将行使该购买权,则租赁最低付款应包括在整个租赁期内最低应付的租金以及为行使该选择权而盟支付的费用。

  公允价值,是指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由熟悉有关情况并自愿交易的买卖双方能将一项资产加以交换的金额。

  使用年限,是指:

  (1)一项折旧性资产预计将为企业所使用的时间;或

  (2)企业预计将从一项资产中获取的产量或类似数量。未予担保的残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预计的)租赁资产的一部分钱值,出租人对该残值的变现未得到保证或仅由与出租方有关的一方予以担保。

  租赁投资总额,从出租人的立场看,是指融资租赁的租赁最低付款以及应归出租人所有,但未予担保的资产残值。

  未实现财务收益,是指出租人的租赁投资总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

  租赁投资净额,是指租赁投资总额减去未实现财务收益后的余额。

  现金投资净额,是指与租赁有关的现金流出与现金流入之间的差额,不包括应向承租人收回的保险、维护及类似费用等的有关现金流量。现金流出包括取得资产的付款、税款和第三者提供资金的利息与本全现金流人包括因租赁而发生的税金收入、资产残值收入、补助全、税款减免及其他税款结余或退还。

  租赁的内含利率,是指这样一种贴现率,这种贴现率在租赁开始日,就能导致以下两个项目的合计数的现值,等于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出租人应收到的任何补助金利税款减免后的净额:

  (1)就出租人而言的租赁最低付款;和

  (2)未予担保的资产残值。

  承租人另行借款的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的租赁中可能需支付的利率,或当利率不确定时,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假如为购买该资产借入了具有类似条件和担保情况的资金而可能发生的利率。

  或有租金,是指数额不固定但可以根据其他因素(如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物价指数、市场利率等)而不仅是时间因素确定的租金。

  4.就其定义而言,租赁还包括这样一种租用资产的合同,此合同规定承租人在满足一些商定的条件后,有权购买资产的所有权。这些合同在某些国家称为分期付款购买合同。在其他一些国家,对具有租赁性质的协议还使用一些不同的称呼(例如空船租约)。

  租赁的分类

  5.本号准则所采用的租赁的分类,以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程度为依据的。风险包括由于生产能力的闲置、技术陈旧等因素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经济条件发生变化而可能导致的收入的变动。报酬是指在资产的经济使用年限中预期将得到的经营获利,以及通过资产的升值或残值的变现而获得的利益。

  6.由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交易是以一项双方同意的租赁协议为基础的,因此应当采用一致的定义。通常双方采用相同的方式对租赁进行分类。但是,在将这些定义应用于双方所处的不同场合时,有时可能会导致双方对同一租赁作出不同的分类。

  7.一项租赁是否为融资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在一项租赁中,如果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与报酬实质上已发生转移,该项租赁应归类为融资租赁。这类租赁通常不能取消,但可以保证出租人收回其资本支出并另外获取一笔投资收益。如果与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与报酬并未发生实质上的转移,则该项租赁应归类为经营租赁。

  8.下列情况下的租赁通常应归类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满时将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承租人具有购买资产的选择权,其购买价格预计将显著低于行使该选择权之日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肯定承租人将行使该购买权;

  (3)租赁期占了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时间。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能发生转移,也可能不发生转移;以及

  (4)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最低付款的现值实际上大于或等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出租人应收到的各种补助金和税款减免后的净额。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能发生转移,也可能不发生转移。 土地与建筑物

  9.土地与建筑物的租赁,应按与其他租赁相同的方法进行分类。但是,土地的特征是它通常具有不确定的使用年限,如果租赁期满时,所有权预计不会转移给承租人的话,承租人实际上并没有得到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与报酬。因此,这类租赁应适当地归类为经营租赁。为获取该类租赁权而支付的金额,应作为预付租金在租赁期内分期摊销。

  10.许多被出租的建筑物,其使用年限预计远远超出租赁期。而且,对建筑物的长期租赁通常包括特定的条款,规定定期根据市场利率对租金进行调整。如果所有权预计不会发生转移,或租金将根据市场利率作定期调整,则出租人仍然保留了与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因此,这类租赁通常应归类为经营租赁。

  在承租人财务报表中的租赁融资租赁

  11.融资租赁应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其数额应等于租赁开始日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出租人应收到的各种补助金和税款减免后的净额;如果租赁最低付款的现值较低,则应采用此数额。在计算租赁最低付款的现值时,所采用的贴现率应为租赁的内含利率;如果此利率不能确定,则可使用承租人另行借款的利率。

  12.交易和其他事项,应依据它们的实质和财务现实,而不是仅按其法律形式来进行会计处理和呈报。虽然一份租赁协议的法律形式可能并未表明承租人获得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但在融资租赁的情形下,其实质和财务现实是承租人在该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时间内,获得了因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同时,作为取得这项权利的代价,承租人要负责支付相当于该资产公允价值的金额以及有关的财务费用。

  13.如果这类租赁交易不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予以反映,企业的经济资源和债务水平将得不到充分反映,并且由此歪曲了企业的财务比率。因此,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将一项融资租赁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支付本来租金的负债是恰当的。在租赁开始日,这项资产和这项支付未来租金的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按相同的金额予以确认。

  14.租金应作为财务费用和未清偿债务的减少进行分摊。财务费用应分摊于租赁期内的各个会计期间,以便使每个会计期间的负债余额能有一个固定的定期利率。对此可采用某种近似计算法。

  15.租赁期内需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总额与最初确认的负债金额之间的差额,代表了财务费用。此费用应分摊于租赁期内的各个会计期间,以便对每个会计期间的负债余额产生一个固定的定期利率。在实务上,为方便核算,有时可采用某种近似计算法。

  16.一项融资租赁的每个会计期间均会发生一定的资产折旧费用和财务费用。租赁资产的折旧政策应与自有折旧性资产的折旧政策一致,并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名号折旧会计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所作的规定计算折旧额。如果不能肯定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时将获得资产的所有权,则租赁资产应在租赁期和该资产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一个期限内全部摊完折旧。

  17.租赁资产在预计的使用期间内,应采用与自有的折旧性资产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并有规则地分摊于每个会计期间。如果能充分肯定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时能获得资产所有权,则预计的使用期间应是资产的使用年限;否则资产应根据租赁期和资产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一个期限内计算折旧。

  18.租赁资产在某个会计期间的折旧费用与财务费用的合计数通常与当期的应付租金数额不等,因此简单地将应付租金冲减当期收益是木恰当的。同样,在租赁开始日之后,租赁资产及其相应的负债在金额上通常不一定相等。

  经营租赁

  19.在经营租赁中,冲减收益的开支应记作会计期间的租赁费用,并按使用者受益的时间有规则地予以确认。

  20.就经营租赁而言,租赁费用(不包括诸如保险和维护之类的劳务费用)应按使用者受益的时间有规则地予以确认,即使租金的支付不按照这个基础。

  揭示

  21.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属于融资租赁的资产的金额应予以揭示。与这些租赁资产有关的负债应与其他负债分开反映,并划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22.承租人应在财务报表中单独确认属于融资租赁的资产的金额。按每一种主要类别的资产来提供这种揭示,通常也是有用的。有关负债的合计数可以用租赁最低付款分别扣减未来的财务费用来列示,也可以用负债的净现值来列示,并以摘要的形式揭示用来作为贴现率的利率。在财务报表中,不宜将为租赁资产而发生的负债列为租赁资产的减项。

  23.经营租赁中的租金支出,有时需要在每一个会计期间的损益表中予以揭示,其目的在于表明企业对自有资产之外的租赁资产的依赖程度。

  24.对融资租赁和一年以上不可取消的经营租赁所承担的最低租赁付款的义务,应以摘要形式揭示其金额和付款的到期日。

  25.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要求对距离到期日在一年以上的贷款揭示其还款条件和利率。就融资租赁而言,以摘要形式揭示其未来应付的金额和到期时间的作法可能更为简便(例如,对以后五年中的每一年以及在这五年期后的每五年的情况加以揭示)。同样,为了反映企业的义务,对一年以上不可取消的经营租赁,以摘要形式揭示其未来的应付租金和到期的时间的作法也是恰当的(例如,对以后五年中的每一年以及在这五年期后的每五年的情况加以揭示)。

  26.对因租赁而产生的重大的财务限制、续租或购买选择权、或有租金和其他或有事项,均应予以揭示。

  27.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再作某些其他的揭示也是恰当的,例如:任何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租金调整条款的性质;租赁协议规定的财务限制,诸如对另行借贷或另行租赁的限制;任何或有租金的性质,例如按使用量和销售量确定的租金;与租赁期满预计发生的成本有关的或有负债的性质。在出租人财务报表中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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