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11-12-21 20: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zythinkanddo 发表于 2011-12-21 09:52 
好的,谢谢,按实际我们是混合销售,但对方只要我们的建安票,可以算作兼营,做其他业务收入,最主要是国税 ...
楼主啊,你发问的时候请将问题讲清楚,不要像挤牙膏那样挤一挤出一点,不但别人无法正确理解你的发问,还会给出错误的回复。你提到混合销售,我就想要问问清楚了,你公司的建安业务是单独提供的呢还是跟着销售货物才发生的?如果是前者,则是兼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来处理;如果是后者,就属于典型的混合销售,而且你必须区分这货物是否你公司自产的,如果是外购的,而不属于兼营非应税劳务,应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来处理,你想要单独分出来,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国税当然是不会同意的。
如果是货物自产的,在销售的同时提供安装业务,则可以将安装部分收入区分出来申报营业税,这是合法的,国税也没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