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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本章分值应在10-15分之间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
(1)税务管理
(2)税款征收
(3)其他权利等
二、开业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注销税务登记
先税务注销后办理工商注销
四、“15天”
(1)设置账簿时间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天内设备账簿
(2)将财务、会计制度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时间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天
五、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六、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七、发票的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人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八、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九、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十、税款征收方式
(1)税款的确定方式
①查账征收。
②查定征收。
③查验征收。
④定期定额征收。
十一、税款的缴纳方式
(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
(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
(3)代扣代缴
(4)代收代缴
(5)委托代征
十二、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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