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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5 23: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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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由3个自然人股东组成,注册资本1000万元(假设注册资本等于净资产),3个自然人股东对外转让70%股份给B公司,转让价格为3000万元,其中3自然人股东收到1000万元,另2000万元由B公司直接付给A公司所在的银行偿还了其债务。3自然人现已交个人所得税(1000-1000*70%)*20%=60万元。
请问,现3自然人还应补交个人所得税吗?A公司需交企业所得税吗?
这种情况,如何操作可以合理避税呢?比如说,能不能分两步走,一步先收到转让款1000万后,B公司就成为了A公司的股东,然后B公司再投入2000万元,可不可以作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这样的话是不是这部分就不交税了呢?这种方法是否可行?
请各位老师帮忙分析一下,在此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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