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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ulh888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辅导: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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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4 08: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辅导:第二章(8)


第七节 减免税优惠
  一、免税项目——17项
  1、奖金。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债券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4、救济性款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
  5、保险赔款。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6、转业复员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安家费、离退休费用。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外交人员所得。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协议免税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11、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对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对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对2007年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7、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例题】(2007):下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有( )。
  A.军人的转业安置费
  B.财产转租收入
  C.外籍人员的探亲费
  D.职工加班补助费
  E.参加有奖销售获得的奖金
  【答案】AC
  二、暂免征税项目——19项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7、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个人举报、协查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9、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0、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2、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 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 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13、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其取得的工资、薪金免征个税。
  15、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2010年新增)
  (1)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免征个税
  (2)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税,但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申请免征个税。
  【例题】(2007/2008):个人取得下列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A.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8000元
  B.职工领取的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30000元
  C.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取得劳务报酬1500元
  D.职工超过退休年龄每月取得的工资4000元
  【答案】C
  【例题】(2008):下列各项中,免征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
  A.个人取得的保险赔款
  B.军人的转业安置费
  C.国家金融债券利息收入
  D.外籍个人以现金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伙食补贴
  E.破产国有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
  【答案】ABCE
  【例题】(2006):以下不完全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可能征税的有( )。
  A.外籍个人从我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
  B.内部退养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
  C.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D.个人转让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
  【答案】ABD
  三、减税项目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级政府规定: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例题】(2009):残疾人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
  A.偶然所得
  B.财产转让所得
  C.其他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答案】D
  免征与暂免征收不同,属于一种法定免税,考生要注意区分,此外还要注意减税项目,一般以多选题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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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4 08: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辅导:第二章(9)


第八节 申报和缴纳
  一、自行申报
  1、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报纳税地点
  申报纳税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税务机关。但是,纳税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例题】(2009):关干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应向收入来源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从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应向境内经常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的,应向所得来源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发工资、薪金的外籍个人,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集中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在中国境内几地工作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规定的申报纳税日期为准,在某一地区达到申报纳税日期的,即在该地申报纳税
  【答案】ADE
  3、申报纳税期限
  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4、申报纳税方式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方式主要有3种,即由本人直接申报纳税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纳税,以及采用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纳税。其中,采取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考点是自行申报办法,关注自行申报纳税适用对象和纳税地点规定,一般以多选题形式出现。
  二、代扣代缴
  1、扣缴义务人和代扣代缴的范围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2、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
  扣缴义务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应根据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由扣缴义务人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例题】(2007):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外国驻华机构包括外国驻华使馆也可以是扣缴义务人
  B.个人扣缴义务人办理代缴手续取得的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C.扣缴义务人拒绝税务机关检查且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D.纳税人为持有完税凭证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E.扣缴义务人违反有关代扣代缴规定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答案】BCDE
  3、代扣代期限——应当在次月7日内。
  【例题】(2007):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缴人国库的期限是( )。
  A.次月1~5 日内
  B.次月l~7 日内
  C.次月1~10 日内
  D.次月1—15 日内
  【答案】B
  考点是扣缴办法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考生要结合税法对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一般以多选题形式出现。
  三、对高收入者的征税规定(略)
  四、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律师从其分成收人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5、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6、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考点是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所得适用哪个税目征税,计税依据如何计算,一般以多项选择题和计算题形式出现。
  五、医疗机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根据财税[2003] 109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医疗机构有关征免个人所 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 42 号)规定的对非营利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仅指机构自身的各项税收,不包括个人从医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在医疗机构任职的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01号)的规定执行。
  3.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依据《个人所 得税法》规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点是医疗机构个人所得适用哪个税目征税,一般以多项选择题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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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4 08: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辅导:第二章(10)


 第九节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一、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4、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二、税率——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税率
  三、征收办法——查帐征收;核定征收
  (一)查帐征收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某些扣除项目的规定如下(略)。
  (1)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技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比例确定各个技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2008):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缴纳所得税时,下列各项应作为生产经营所得的有( )。
  A.独资企业当年留存的利润
  B.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来的股息
  C.投资者个人从独资企业领取的工资
  D.独资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
  E.独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
  【答案】ACDE
  (3)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4)企业为个人家庭成员的消费性支出或出借资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参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生要注意关注对所得构成和费用等主要扣除项目的规定,一般以选择题和计算题形式出现。
  (二)核定征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①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②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③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例题】(2008):某个人独资企业2006年度发生直接成本85万元、其他费用20万元,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假定该个人独资企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为15%,该个人独资企业2006年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万元。
  A.4.84
  B.5.63
  C.5.74
  D.5.81
  【答案】D
  考点是核定征收适用范围,以及具体计算方法,一般以多选题和计算题形式出现,应税所得率不要求考生记。
  四、征收管理
  (一)缴纳期限
  1、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3、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纳税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考点是征收管理办法,主要是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的规定,一般以多选题形式出现。
  【例题】(2008):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方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
  B.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多业的,无沦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该根据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C.个人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分立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D.合伙企业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中报表》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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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4 09: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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