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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凉风伊人

“问税·说税”学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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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4 16: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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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出租用固定资产出售如何缴增值税?)

  问:2009年度购买一设备(主要用于出租),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进项税额转出,现在假设两年后该固定资产出售是按照17%交税并且按照净值抵扣进项税额还是按照4%减半征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2009年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出租,且未抵扣进项税,再销售时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新条例下私营医院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以前年度收入缴纳营业税的私营医院,在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后是否不再缴纳?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这里所指的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不分营利和非营利医疗机构。因此,在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后,私营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印花税】农民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缴印花税吗?)
  问:我是一个农民,以种植烟叶为生。近日,我与县烟草部门签订了一份收购烟叶农副产品合同。请问,这份合同是否要缴印花税?
  :不需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1.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4.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5.无息、贴息贷款合同;6.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因此,农民个人与县烟草部门签订的合同属于农副产品收购合同,不必缴纳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政府给的搬迁收入如何计算所得税?)
  公司有劳务工工资及临时工工资,是否可以据以计算福利费的列支限额?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劳务工不属于与你公司有任职或受雇关系的员工,劳务费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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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4 16: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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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生产和销售农药时的税率是多少?)

  问:生产农药税率是多少?销售农药税率是多少?有没有文件具体规定农药范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

【营业税】(自然博物馆的门票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
  
问:自然博物馆的门票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科普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企业所得税】小规模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怎样扣除?)
  问:小规模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按多少扣?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土地增值税】(土地闲置费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纳税人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是否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对于企业因违约而承受的处罚性开支,如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等,不属于按税法规定正常开支的成本费用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税金的范畴,不能作为扣除的项目金额。因此,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作为正常的成本费用支出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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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4 16: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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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橄榄油按多少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问:橄榄油应该按照多少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44号)文件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消费税】(购进燃料油的消费税能否抵扣?)
  
问:
企业购进的燃料油生产润滑油,问购进燃料油的消费税能否抵扣       
  :根据《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规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企业所得税】以溢价转增股本缴企业所得税吗?)
  问:我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近日,经股东大会决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请问,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个人名下的不动产无偿赠送缴营业税吗?)
  对个人将名下的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对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应该缴纳营业税。即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对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需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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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4 16:49: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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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运钞车押运业务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一单位为银行提供运钞车押运钞票业务,车辆为该单位车辆。请问,营业税的缴纳按交通运输业还是服务业?
  答:为银行提供运钞车押运钞票业务不是简单的运输劳务,而主要是提供护卫、护送等服务,应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缴纳所得税?)
  
问:
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第三条中的股权成本价是否包括实物出资额和2008年以前年度用未分配利润与提取的基金转增的资本金?      
  国税函[2009]698号文第三条股权成本价应包括非货币财产出资,但应持有相关部门的批件或定价证明。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明显偏高的而无合理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用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形成的未分配利润与提取的基金转增的资本金,可作为股权成本价。用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形成用未分配利润与提取的基金转增的资本金,应先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余额可作为股权成本价。

【个人所得税】平价转让股权无可信理由要缴个税吗?)
  问:近日,原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其在外地与他人共同投资的生意急需资金,迫不得已将他在有限公司中的股份平价转让给一个朋友。他问,这种情况是否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如果平价转让股权没有确实可信的理由,地税部门就可以依照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土地使用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免税期如何规定?)
  条例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那么,免税期如何规定?如我单位2000年未经法定部门批准而填海并投入使用,直至2008年补办齐手续,并取得证书。请问免税期是否为2008年至2017年(暂定免缴期为10年)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根据上述规定,上述公司2000年未经法定部门批准而填海并投入使用,直至2008年补办齐手续并取得证书,那么就应从2008年补办齐手续的月份起开始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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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4 16: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值税】小规模**超标准是否转一般纳税人?
  问:某从事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底开业,前两个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达80多万,请问是否必须要转为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因此,该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营业税】国际快递运输服务是否免征营业税?
  我司是一家从事国际快递运输服务的企业,按照财税[2010]8号中的描述,属于国际运输劳务的情况包括“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那么,快递服务也是将境内的货物运送至境外,应属于享受营业税免征待遇的范围。企业是否可以向当地地税部门申请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关于适用税目问题的规定:“(二)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从事国际快递服务的企业,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计缴营业税。其不适用财税[2010]8号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员工报销个人医药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企业给员工报销个人的医药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如果您企业未参加医疗统筹,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您企业已参加医疗统筹,在缴纳医疗保险费之外又给员工报销医疗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职工食堂的货币化补贴交个税吗?
  
问:
对于职工食堂的货币化补贴,能否列支在福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只规范了企业的会计核算口径,不影响个人所得税处理。即,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作为福利费核算。这里的补贴含问题中提到的货币化补贴。
个人所得税处理时,职工食堂的补贴个人没有受益之前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只有对职工实际受益的利益金额确定时,才需要在受益当月,作为职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房企与个人订立购房合同是否贴花?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个人订立的购房合同,暂免贴花吗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所签订的合同应该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目前没有暂免贴花的规定。对于个人2008年11月1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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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4 16: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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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购进成品油取得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我公司日常购进的成品油主要用于办公用车消耗。请问,所购进的成品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因此,上述公司购进的成品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前的筹办费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问:我公司是股份制生产企业,刚刚投入生产经营。请问,在生产经营之前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即: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个人所得税】员工取得单位奖励如何缴纳个税?
  
问:公司给工人的一些工程施工完成的奖励,以及公司演讲比赛等奖励,怎样做会计处理?按什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员工在本单位取得的各项奖金,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发放所述两项奖金时,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房产税】租房发生装修费需要缴房产税吗?
  
问:我公司最近租了两层写字楼,发生装修费300万元,请问,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中,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对于租入新房屋的装修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精神,如由承租人承担有关装修费用,应作为承租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没有计入出租方的房屋原值,所发生的装修支出不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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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4 16:50: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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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注销税务登记后库存商品是否视同销售?

  问: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对企业的库存商品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因此,企业注销时将库存商品分配给投资者,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非法挪用资金造成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问:因企业员工非法挪用单位资金造成的损失(该员工被判刑),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营业税转让在建工程能否差额缴纳营业税?
  
问:转让在建工程应如何缴纳营业税?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已实际发生并已对外支付的工程款是否可在转让收入中扣除?
  
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该文件第三条第(二十)项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转让在建工程不属于购置或受让而来的,不能按差额缴纳营业税。

房产税融资租赁的房屋是否缴纳房产税?
  问:
融资租赁的房屋是否需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三条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因此,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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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4 16:5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凉风§羽 于 2010-7-24 16:52 编辑


增值税多用途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通常我们对于用途难以划分的货物,采用应税产品销售额的方式来划分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专门用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或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允许抵扣。因此,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企业所得税三级分支机构需要季度预缴所得税吗?
  问:某保险公司为三级分支机构,是否还需要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九条规定: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因此,三级分支机构只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需要季度预缴。

营业税企业取得的赞助款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问:企业取得的赞助款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主要看是否发生了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收入属无偿取得,不需缴纳营业税。反之,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属于有偿取得,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个人所得业务员销售提成应如何缴纳个税?
  问:
销售业务员除按月领取工资外,还取得部分销售提成,应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按9级累进税率缴纳?
  
答: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因此,销售业务员取得除工资外的销售提成,是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该以全部收入减除2000后的余额,按5%~45%的9级累进税率查找对应税率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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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汽车美容及洗车服务需缴纳增值税吗?

  问:我是湖南的一个创业青年,我在我们县城开了一家一百多平方米的汽车美容及洗车的店,想咨询一下像我这样的店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目前汽车服务店的服务项目很多。主要包括汽车改装、装潢、汽车修理、汽车美容等项目,其中包括汽车改装、装潢、汽车修理,比如为汽车用户提供更换机油、更换机油格、更换刹车皮、补充电池液、补充雪种等服务属于货物销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应缴纳增值税;而包括从事清洗、打蜡、抛光、车内吸尘以及对汽车进行全套清洁保养等等的汽车美容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应税项目,应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经营时,以上两类业务往往会同时提供,建议在会计核算时分别核算,按各自的营业额分别申报,以避免纳税风险。若仅从事汽车美容及洗车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外企代表机构能否采取据实申报方式?
  问:某保险公司为三级分支机构,是否还需要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规定,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或按收入总额核定征收,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能够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调整采取据实申报方式。

营业税驾驶员培训适用的营业税税率是多少?
  
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适用的营业税税率是多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五条关于文化体育业的规定:“3.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因此,机动车驾驶培训应按“文化体育业”计缴营业税,税率为3%。

【个人所得年中辞职的员工12万个税申报在哪里?
  问:
本公司某员工,2009年1-6月在本公司领工资,之后辞职转入其他单位。目前他已经在现所在的工作地的税务机关进行了年薪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请问是否还需在本公司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
  
答: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根据上述规定,12万以上自行申报地点应为任职或者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而问题所述的情况,该员工实际从2009年7月份就已经不再属于贵企业的员工了,应该算其他单位的员工,因而该员工应向其现任职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不需要再向原公司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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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4 16: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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