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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凉风伊人

“问税·说税”学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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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4 16:42:14 | 显示全部楼层
【营业税】(自建楼房销售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我们是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前些年为一企业建厂房,对方一直没有支付工程款,后经法院裁定将该企业的一块空闲地皮作价抵顶拖欠我们的工程款。考虑到地块临街,我们想建一栋楼房,一、二层作为店面,三层以上为商品房,均对外出售。请问,我们应该如何缴税?
  答:自建并销售建筑物,涉及两种应税行为,即自建行为和销售行为,要相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或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销售自建建筑物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自建建筑物计税价格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不包括设备和使用自产货物的价款。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自建楼房一栋,耗用外购建筑材料2700万元,其中电梯等设备价款600万元,支付工人工资及运输费用等900万元,支付征地(含拆迁费)800万元,销售后取得收入6500万元。自建行为的营业额=6500÷(2700+900+800)×(2700+900+800—600)=5613.64(万元),应纳营业税=5613.64×3%+6500×5%=493.41(万元)。

【企业所得税】(单方面违约的赔偿金能否税前列支?)
  问: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的钢材购买合同因2008年市场价格大幅下滑而单方面违约,根据合同应赔偿对方1亿元,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最后达成一致赔给对方6000万元。现在这笔赔偿金税务局说要有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但这笔赔偿金根本不可能开出发票来它既不符合开据增值税发票的要求也不符合开据营业税发票的要求,现在对方只给我们开据了收据,我们可以提供协议还有银行的付款记录。请问这样这笔赔偿金能否税前列支?
  答: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同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在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致的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贵公司可依违约金收款收据、相关合同协议及银行的付款凭据在税前列支。


【个人所得税】(境外缴纳个税国内还要缴纳吗?)
  问国内某公司的中国籍员工,从境外取得收入并已经在支付地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请问是否还要在国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从境外取得的已在所得支付地国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仍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这里所说的应纳税额,是指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的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但补扣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土地增值税】(归还土地取得收入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个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收入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行为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按照规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或是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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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4 16: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值税】(转让网吧怎样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最近,我将自己经营的一家网吧转让给另一位经营者,连同电脑和门面一共转让了8万元。在办理转让手续时,我被告之转让网吧的电脑应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请问,我该怎样计算这笔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转让网吧而涉及的电脑转让,应视同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将销售额按2%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因此,上述网吧转让者应将电脑转让收入单独核算,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将按全部转让收入计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道路拓宽费能否在当期全额税前扣除?)
  问我厂因为原来道路较窄,为使车辆行驶顺畅,现将道路两侧人行道路缩窄,拓宽道路共发生工程施工费12万,此支出能否在当期全额税前列支?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你厂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厂区道路拓宽费,属于其他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应分期摊销税前扣除,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

【资源税】(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如何计算资源税?)
  问:我企业外购液体盐800吨,加工固体盐700吨全部售出,请问我如何计算资源税?
  答:国税发[1994]1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提示: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土地增值税】(以自开发房屋投资,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开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房屋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到一家餐饮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需要缴纳怎么确认转让收入额?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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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4 16: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节假日回国如何计算在华天数?)
  问:如果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1年以上,请问,十一及春节休假时回日本的天数,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要扣除,回国述职的天数是否需要扣除?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机构、企业任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包括在中国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在中国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职务或者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
  因此,在中国境内机构、企业任职、受雇的外籍个人在计算工作天数时,不能扣除在境内外休假的天数和回国述职的天数

【营业税】(新条例下委托贷款营业税如何缴纳?)
  问:根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银行对委托贷款营业税是否已无代扣代缴的义务。是不是意味着委托企业可以选择由银行代扣代缴或自行缴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删除了原条例中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相应地也删除了第十一条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函》(国税函[1997]74号)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所以,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规定,银行对委托代款业务不再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实务中,企业在支付给个人贷款利息时,应取得个人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环节,税务机关会收取这部分利息应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投资者因出资额不足而产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明确,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1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1个计算期,每个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公式为:企业每个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1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个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租用村集体用地怎样缴纳土地使用税?)
  问:某企业向村委会租用村集体用地,请问,土地使用税是否由该企业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企业租用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村集体用地,应由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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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4 16: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数额如何确定?)
  问:我单位火灾烧毁成品账面成本140万元,对应进项税额15万元,保险公司赔款98万元,请问此业务我单位税前可扣除多少?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你单位此笔损失应按规定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税前扣除。
  确认损失金额:依据你单位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种类不同,确认方法不同,损失具体种类建议参阅88号文件进行具体确认

【房产税】(无偿使用办公楼缴纳房产税吗?)
  问:从今年12月份起,我公司无偿使用一家客户的两层办公楼。请问,我公司应如何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上述公司应比照规定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购置职工食堂用具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企业购置的职工食堂用具能否进行进项税抵扣?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你企业购入的职工食堂用具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返还增值税时能否同时退还城建税?)
  问:我公司是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先按17%的税率征收,后按14%的税率返还的优惠。请问,我们取得增值税返还时,能否同时返还已随增值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的规定,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因此,你公司按规定取得增值税返还时,对已随增值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能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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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4 16:4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值税】(汽车清洗业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问:汽车清洗是否属于服务业,从事这个行业应该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交通部关于对<关于明确车辆清洗业管理职能的请示>的复函》(交函公路[1998]484号)规定,汽车清洗业是汽车维修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明确规定汽车清洗是进行车身清洗、除尘、除垢、打蜡、抛光等作业的统称,是汽车维修专项修理业务的主要作业项目之一。依据该规定,汽车清洗属于汽车维修业,应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自产品作为福利发给员工是否视同销售?)
  问:企业将自产品作为福利发给本企业员工,请问这部分产品是否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个人所得税】(转租房屋取得的收入缴个税吗?)
  问李先生以年租金2万元的价格租了一套房屋,装修花费2000元。最近,李先生又以年租金3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转租给他人。请问,李先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应该缴纳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可以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调整了扣除的次序: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因此,李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20000-2000)×(1-20%)×10%=640(元)

【土地使用税】(住宅楼和商用楼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问: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既有住宅楼也有商业用房,请问:1、该房地产企业预售前、预售后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2、售后是否将土地分解?商用楼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不因住宅楼还是商品楼在缴纳土地使用税上而有区别,其应该在受让合同中规定的交付土地的次月缴纳,在将商品售出后,即因为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时,终止缴纳土地使用税。所以贵地产公司应该对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商品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做以详细的备案,以便详细核算和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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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4 16:44:17 | 显示全部楼层
【营业税】(高校向学生收取的住宿费要缴纳营业税吗?)
  大学生每年缴纳住宿费时,高校的这笔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
“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企业所得税】(未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我单位2007年符合2.5%比例计提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10万元,是否能够税前扣除?是否需要纳税调增?是否符合国税函〔2009〕98号文件中的可以冲减的未使用余额?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你单位2007年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计提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增,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分未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属于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五条所规定的可以冲减的未使用余额。

【个人所得税】(员工报销的生育医疗费是否需要扣个税?)
  问因员工缴纳的生育保险不足1年,保险机构不予支付,只能由我单位负担生育医疗费,我单位在支付员工生育医疗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可以享受免个税的生育医疗应仅限于上述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所支出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保险类。
  因而,对于贵企业为该员工支付的生育医疗费,不属于财税[2008]8号文所规定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贵公司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房产税】(无偿使用办公楼缴纳房产税吗?)
  问:从今年12月份起,我公司无偿使用一家客户的两层办公楼。请问,我公司应如何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上述公司应比照规定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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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4 16:4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消费税】(同时生产销售两种汽油如何缴纳消费税?)
  问:对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企业,消费税的征收管理规定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规定,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营业税】(农户收到的养殖代养费是否缴营业税?)

  问:农户与某公司签订代养猪业务,公司提供种猪和饲料由农户代为养殖,公司付给该农-户代养费,待猪长成后由公司回购。请问农户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因此上述情况,农户属于利用场所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劳务。对农户而言,如果其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免征营业税。如果达到起征点,按照税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服务业营业税及附加税


【企业所得税】(通过妇联进行的捐赠能否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通过妇女联合会进行的捐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不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各级妇女联合会是群团组织,其性质既不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也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而且也未列入《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公布的69户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因此纳税人通过妇女联合会进行的捐赠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印花税】(与劳务输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是否缴印花税?)
  问:某公司与其他劳务输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请问该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对于上述公司所签订的劳务输出合同应属于服务性合同,在税目、税率表中并未列举该类合同,因此不用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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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4 16:4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值税】(外购熟料生产水泥可退增值税吗?)
  问:我厂是一家外购水泥熟料,利用研磨工艺加工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请问,我厂产品可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吗?       
  答:可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销售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自产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后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规定:“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销售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因此,外购水泥熟料进行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如果掺兑废渣比例符合文件规定的标准,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营业税】(分期培训开发票应何时缴纳营业税?)

  问:一家培训机构为某单位提供员工职业技术培训,于2009年9月全额收取了培训费,由于参训人员较多,决定于2009年9月~2010年1月期间分期进行培训,双方协商待培训全部结束后再开发票。请问,这笔培训收入应于何时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因此,上述培训机构应于2009年9月就培训收入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存款利息是否缴所得税?)
  问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与IMF签订优惠贷款合同需缴印花税吗?)
  问:某公司与其他劳务输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请问该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缴印花税。
  可见,只有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接受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优惠贷款合同才可以免征印花税。由于上述公司不属于国家金融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因此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签订的贷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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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4 16: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值税】(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损失需作进项税转出吗?)
  问: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消费税】(果啤征收不征收消费税?)

  问:市场上有一种介于啤酒与饮料之间的产品,果啤。请问果啤征收不征收消费税
  答:果啤是一种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主要成份为啤酒和果汁。尽管果啤在口味和成份上与普通啤酒有所区别,但无论是从产品名称,还是从产品含啤酒的本质上看,果啤均属于啤酒,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营业税】(委托第三方运输按什么税目缴营业税?)
  问我公司系一家物流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主营为货运代理和普通货运,无运输工具,开展全程包干货运服务(运费全程结算),与委托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受托方无运输工具而委托第三方来完成全程运输,是按代理业还是按交通运输业来缴纳营业税?是否可以差额征税?
  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代理业应按实际取得的报酬征收营业税。你公司从事的上述无运输工具而委托第三方来完成全程运输业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货运代理企业代客户支付的费用可以扣除。

【个人所得税】(退保和担保取得报酬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保险退保和担保取得报酬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文件的规定:(一) 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二) 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年终奖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公司发放的年终奖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应单独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应缴税额:
  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当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以后的余额,按照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以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年终双薪合并到发放当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离退休人员取得的过节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离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征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离退休人员当月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各项生活补贴、奖金、实物等,在减除费用扣除额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消费税】(生产销售无水乙醇是否缴纳消费税?)
  
问:我公司生产销售无水乙醇,请问是否缴纳消费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68号)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规定,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对于以外购酒精为原料、经蒸馏脱水处理后生产的无水乙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车购税】(买二手车的车购税完税证明如何办理?)
  问购买二手车,车购税的完税证明如何办理?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增值税】(出租地下车位使用权收入是否缴土地增值税?)
  问: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会计,我公司将地下车位使用权以收取使用费的方式,出租给部分业主,并签订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15年,使用费分次按年收取。请问这笔收入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款。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转移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地下车位的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不得扣除。

【增值税】销售废炉渣是否要交增值税?)
  问:我公司生产后产生的炉渣出售给别人生产环保产品,我公司是否要交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法规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货物。”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销售炉渣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属于税率为13%的范围,因此,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基金分红收益是否免税?)
  
问:企业投资于基金公司购买基金,在持有期间获得的分红收益,企业取得的该分红收益(持有该基金长于12个月),是否为免税收益?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权益性投资,主要是指股权投资,强调的是直接投资;基金投资不是股权投资,从实质上看,是一种间接投资,是基金管理人用募集基金购买股票、债券、或作其他投资,应该不属于分回股息红利性免税收入。
  但是,向基金公司购买基金可以使用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明确,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和银行签订的贴息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问我公司向银行借了1500万元的贴息贷款,请问,签订的贴息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凭证免缴印花税: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你公司向银行借的是贴息贷款,符合免税规定,因此不用缴纳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退保和担保取得报酬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保险退保和担保取得报酬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文件的规定:
  (一) 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二) 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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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4 16:4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值税】自用设备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营机械设备。2008年购入的机械设备没有销售,2009年12月,我公司将2008年购入的机械设备中的一台设备留作自用,但是该设备在2008年已作进项税额抵扣。请问,我公司留作自用的机械设备,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您是2008年购入的设备,因此,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营业税】(向国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扣除营业税?)
  
问:向国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是否可以扣除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因此,向国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不能扣除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超出核定税额是否补缴税款?)
  问我公司向银行借了1500万元的贴息贷款,请问,签订的贴息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凭证免缴印花税: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你公司向银行借的是贴息贷款,符合免税规定,因此不用缴纳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出租地下车位使用权收入是否缴土地增值税?)
  问:保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会计,我公司将地下车位使用权以收取使用费的方式,出租给部分业主,并签订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15年,使用费分次按年收取。请问这笔收入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款。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转移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地下车位的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不得扣除


【增值税】(收取电费保证金逾期未退是否缴增值税?)
  问:我是一家供电企业的财务人员。近日,公司有一笔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请问,这笔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是否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应并入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三条规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新办企业的开办费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问:新办企业的开办费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开办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具体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对于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个人所得税】取得稿费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取得稿费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稿酬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车船税】(如何补缴未缴纳车船税的过户车辆?)
  问:我于2009年5月买了一辆二手车,车辆过户后发现原车主没有缴纳2009年度的车船税。请问,我是否需要补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规定,在1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因此,上述个人作为当前车船所有人需要补缴2009年度的车船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为世博会捐款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问:企业为世博会捐款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为汶川**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营业税】(自购建材请人施工需缴纳营业税吗?)
  
问:我是江苏省南京市一家副食品生产企业的会计,我公司于2009年6月进行了厂房扩建,与建筑施工方签订包工不包料合同,即由我方自行购买所有建筑材料,建筑施工方仅提供应税建筑工程劳务。近日,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要求我公司就购买的建筑材料款缴纳营业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对吗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
因此,上述副食品公司在缴纳营业税时,应包括所购买的建筑材料款,税务机关的做法正确。

【契税】全资子公司承受的投资土地是否应缴纳契税?)
  全资子公司承受的投资土地是否应缴纳契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个人所得税】(因绩效考核而扣除的部分是否缴纳个税?)
  问:单位按照绩效考核办法发放工资,因绩效考核而扣除的部分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应就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单位实行绩效考核办法发放工资时,因绩效考核而扣除的部分,在个人当期实际上没有取得该部分收入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自购建材请人施工需缴纳营业税吗?)
  问:我公司于2009年6月进行了厂房扩建,与建筑施工方签订包工不包料合同,即由我方自行购买所有建筑材料,建筑施工方仅提供应税建筑工程劳务。近日,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要求我公司就购买的建筑材料款缴纳营业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对吗?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因此,上述副食品公司在缴纳营业税时,应包括所购买的建筑材料款,税务机关的做法正确

【增值税】(原材料因**损失需进项税转出吗?)
  
问:我们公司的原材料因为**而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需要进项税转出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自2009年1月1日起,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畴,因此,如果上述公司发生的损失确实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则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缴纳个税?)
  外籍人员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对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二是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人员,从发现该B股或者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外籍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外籍个人或者其委托扣缴义务人、代理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可按税收协定约定的优惠税率执行。

【企业所得税】(投资收益能否作为扣除限额基数?)
  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能否视为主营业务收入,并以此作为确定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答:根据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对附表一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的填报说明,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总局正在研究,拟同意其投资所得可视同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并以此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营业税】(将自建房屋用于对外投资缴营业税吗?)
  问:企业将自建房屋用于对外投资是否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和建筑业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建房屋用于对外投资,如果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可以不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销售下脚料所收取的现金应如何缴纳税款?)
  
问:我一般纳税人企业将下脚料销售给客户(都是个人),所收取的现金应如何缴纳税款?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法规外,税率为17%。据此,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下脚料收入,不论是卖给个人还是单位,都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于收取对方现金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印花税】(签订贴息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签订的贴息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凭证免缴印花税: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上述公司向银行借的是贴息贷款,符合免税规定,因此不用缴纳印花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停产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某企业从去年10月份开始停产,今后不打算再继续生产经营。那么,该企业现占用的土地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答: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中没有对停产企业占地的免税规定,上述企业虽然停产,但仍需要按所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收取电网维护费是否免征增值税?)
  部分地区的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农村电网维护费改为由电网公司或者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可以继续免征增值税?
  答:对于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免征增值税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中有如下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出现退货能否退还已缴的消费税?)
  
问: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出现退货后能否退还已缴的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印花税】(合并企业启用资金账簿时怎样缴纳印花税?)
  合并成立新企业,在启用资金账簿时,应该怎样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其资金账簿印花税适用以下政策: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文件中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文件中的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企业所得税】(收取的房租应如何确认收入?)
  问:我公司由于生产经营方式转变,近日打算将一栋位于县城繁华地段的七层楼房租赁给某私立学校。请问,收取的房租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此外,上述《通知》还规定,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共用水电无法取得发票时应如何处理?)
  问:个人将房产的部分出租给我企业,双方发生的水电费不能分别开具发票,请问我企业实际发生的水电费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便函[2009]33号文件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提示:可以根据合同或协议按比例分割后在税前扣除。

【消费税】(生产变压器绝缘油是否缴消费税?)
  
问:某公司公司研制开发出一种专供变压器散热用的绝缘油产品,请问,生产销售这种变压器绝缘油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规定,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15部分:N组(绝缘液体)》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所以,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注明了润滑油的定额税率为0.20元/升,因此,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变压器绝缘油应按0.20元/升的定额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营业税】转让后被退回的固定资产可退营业税?)
  问:我公司几年前转让给外单位一处固定资产(建筑物),并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由于质量原因,受让方现将该建筑物按原价退还给我公司,款物均已交付。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申请退回原来缴纳的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增值税】(分支机构注销增值税留抵额能否扣除)
  分支机构注销,其增值税留抵额能否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分支机构注销时,存货由分支移至总机构视同销售,留抵的税额作为分支机构进项税额在实现的销项税额中正常扣除,而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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