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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
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是指长期债券投资以外的长期债权投资。
其他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原则和方法与长期债券投资基本相同。
六、长期债权投资的处置
(一)到期收回或未到期提前处置的债券投资,实际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包括账面摊
余价值、计提的减值准备)及已计入应收项目的债券利息的差额,确认为收到或处置当期的
收益或损失。
(二)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部分处置某项长期债权投资
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并按相应比例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
备。
七、委托贷款的核算
委托贷款视同投资核算,但在具体核算时又有别于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委托贷款
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原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时,应停止计提委托贷款
利息,并将原已计提的利息冲销。其后,已冲销的利息又收回时,应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委
托贷款已计提的利息不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会计期末,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计提的减值准备
冲减投资收益。
在资产负债表中,委托贷款按长短期性质,分别在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项目中反映。
第四节 长期股权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一)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
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的,按
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第十二章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
确定。
(三)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第十三章非货币性交易"的有
关规定确定。
(四)取得股权投资后,由于增加被投资单位股份,而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
法核算,则按追溯调整后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含股权投资差额)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
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
(一)成本法的概念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
本计价;其后,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
应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
利润的分配额。
(二)成本法的适用
1.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表决权资本,通常表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重
大影响。
2.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时,长
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成本法的运用
1.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或追加投资后的初
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
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
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
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1)如果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部分是来自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的
盈余分配,则该部分应作为投资企业投资年度的投资收益。在具体计算时,如能分清投资前
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则应分别投资前和投资后计算确认属于投资收益和冲减
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否则,应按以下公式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
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全年月份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如果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投资企业该年
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应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
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或小于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则不需要
计算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应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全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
利
-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
-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
额
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
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果投资后
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或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
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由投资企业享有的部
分,应于当期全部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如果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股利,又由投资
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未分配利润弥补,应将原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以后又由被投资单位实现
的未分配的净利润弥补的部分予以转回,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法
(一)权益法的概念
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
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二)权益法的适用
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
法核算。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中止
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这些情况包括:
(1)投资企业由于减少投资而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但仍
部分或全部保留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
(2)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或依法律程序进行清理整顿;
(3)原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的资金转移能力等并未受到限制,但其后因故使被
投资单位处于严格的限制性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
(三)权益法的运用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投资后,随着
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1.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
(1)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
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金额。股权投资差额,即股权投资借方差额。
(2)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摊销
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平均摊销,摊销金额计入摊销当期的损益。摊销年
限的确定依据如下原则: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
的,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
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在取得投资时应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3)追加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
①初次投资时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追加投资时也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根据初次
投资、追加投资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分别按规定的摊销年限摊销。如果追加投资时形
成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金额较小,可并入原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按剩余年限一并摊销。
初次投资时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追加投资时为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追加投资时产生
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超过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
资准备)。
如果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小于或等于初次投资时产生的尚未摊销完毕
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以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为限冲减尚未摊销完毕
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未冲减完毕的部分按规定年限继续摊销。
②初次投资时为股权投资贷方差额,追加投资时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以初次投资
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为限冲减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不足冲减的借方
差额部分,再按规定的年限分期摊销。
如果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小于或等于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
差额,应按追加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冲减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贷方差额。
2.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处理
(1)属于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持股
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分得利润
或现金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明细科目);但如投资后被投资单位
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属于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投资企业应按持股
比例计算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明细科目)。
(3)属于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的净亏损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持股
比例计算应分担的份额,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3.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处理
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应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
的变动而变动。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变动除了实现的净损益会影响净资产外,还包括接受捐
赠资产价值、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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