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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9 1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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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月20日,甲公司销售部与E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E公司销售CD型手机芯片1 000块,每块销售价格为300元。
12月20日,甲公司销售部又与E公司就该批CD型手机芯片签订补充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2009年4月20日前以每块303元的价格将CD型手机芯片全部购回。
甲公司在2008年度就销售CD型手机芯片确认收入30万元,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分析提示】
事项(3):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本事项中,甲公司向E公司销售CD型手机芯片,同时约定在以后期间以固定价格重新购回,属于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对于这种销售商品方式,其实质通常是以商品为抵押进行融资,因此,收到的款项应当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当在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本事项中,甲公司向E公司销售商品的同时约定以固定价格购回,因此,收到的款项不应确认为收入,而应确认为一项负债,回购价格30.3万元与原售价30万元之间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12月9日,甲公司收到F公司来函,要求对当年11月2日所购商品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甲公司在该批商品售出时,已确认销售收入160万元,并收到款项)。经查核,该批商品外观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同意了F公司提出的折让要求。同日,收到F公司交来的税务机关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支付折让款项。甲公司将发生的销售折让冲减了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和税金。
【分析提示】
事项(4):会计处理正确。
理由:非日后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冲减发生销售折让当期的销售收入和税金。
(5)12月15日,与H公司签订一项设备维修合同,该合同规定,该设备维修总价款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于维修任务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一次结清。12月31日,该设备维修任务完成并经H公司验收合格。12月31日,鉴于H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困难,甲公司预计很可能收到的维修款为46.8万元(含增值税额)。甲公司确认了提供劳务收入100万元。
【分析提示】
事项(5):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时,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故甲公司应确认的劳务收入=46.8/(1+17%)=40(万元)。
(6)甲公司2008年12月30日售出大型设备一套,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2009年起,分5年分期收款,每年1 000万元,于每年年末收取,合计5 000万元,成本为3 0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假定销货方在销售成立日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为4 000万元。甲公司在2008年未确认收入,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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