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60+行业真账实操,视频+实操+答疑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课程
免费会计考试题库 花10天的工资,换10年的高薪! 2021年税务师考试课程会计通,专业的财务咨询平台
楼主: rxx169

做账必知的流程辅导---报税2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0-4-18 01: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范围及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财税[2009]27号文件把标准限定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例】某钢铁公司2008年为职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为1800万元,均系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该企业2008年均按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6%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即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108万元,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108万元。

  按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该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限额均为1800×5%=90(万元)。因此,该公司2008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8-90)+(108-90)=36(万元)。

  此外,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财税[2009]27号文件仅对支付给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作了规定,而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企业为投资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又该如何扣除未作规定。因此,对企业为投资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相关规定前,纳税人不可套用财税[2009]27号文件的规定。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0-4-18 01: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是否免税?

问:我单位在工资发放过程中,每月要代扣代缴数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向税务机关结缴税款后,税务机关按2%的比例向我单位结算支付扣缴手续费,单位将该手续费作为往来款项处理。几年来,我单位领取的代扣税款手续费达2万元,部分已经发给办税人员个人。前不久,税务人员对我单位进行检查后认为,这部分手续费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的意见正确吗?
  答:第一,营业税方面,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实际上是代理行为,只不过是法定代理,该项代理收入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显然,企业代扣代缴税款属于其中的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在现行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减免税的情况下,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第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既然此项收入是企业的一项业务收入,同样,在税法没有规定将其纳入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情况下,企业应将该收入纳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对于不征税收入中的财政拨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虽然扣缴税款手续费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发放给个人的部分,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下列所得,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上述手续费收入税收处理的理解,还可以与税法对金融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取得收入的税收处理规定进行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0-4-18 01: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注销企业怎么还有留抵税额?


 小王的某个朋友有一家公司,最近刚进行了注销登记,但还有部分期末留抵增值税款,对此,小王和朋友都不知该如何处理
  老师:期末留抵税款是怎么形成的?
  小王:增值税是按期计算的,同时按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纳税,一定程度上讲,增值税的留抵税额可视同时间性差异。
  老师:企业注销期末的留抵税额还是时间性差异?
  小王:一旦增值税链条断裂,这个留抵就形成了永久性差异,这也是我困惑的地方。按道理讲,注销时,企业应该进行增值税总汇算,如果期末是留抵,应该将前期缴纳的税款退还,但是我查了文件,并没有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老师:确实是这样的。如果从增值税原理及整个链条来看,注销时的留抵税款应该退还给企业,但现在并没有明文规定。企业不能苛求政策的变化,只有自己主动适应政策,即尽可能将整个商品贸易压缩在一个纳税期内。
  小王:我以前只关注会计的分期,没有关注税收上的“分期”。
  老师:税收也存在分期的概念,比如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增值税及营业税按期结算,当税款是按差额征收的话,我们就要注意时期的把握问题。
  小王:为什么国家税务总局不立法规定可以退税呢?
  老师:从税收原理上讲,税收有个观念即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因为国家并不参与企业税后利益的分配。从实践角度来看,真亏损和假亏损还需要一个鉴别的过程。从企业经营的目的来看,就是为了盈利,也就意味着企业应该有利可图。如果发现亏损,企业应该采用有效的方式来止亏。从增值税征收方式来看,由于其按月计算,其差异的修正速度会很快,所以注销处置完资产还有期末留抵并不是常态。
  小王:但现实中确实出现了留抵税款。
  老师: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其他相关科目进行分析,比如是否有应付账款无法支付,是否有期末存货长期不变现等。从实践来看,出现这种情况可能存在收入不入账和虚开发票的问题,有经验的税务人员肯定会沿着这条线索去分析,比如核实企业在注销时资产处置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应付账款做收入,是否有存续企业等情形。
  小王:感觉企业注销时,如果出现增值税留抵税款,相当于给自己挖坑,自己把问题暴露给了税务机关。
  老师:确实是这样,有经验的税务检查人员还会用“期末存货×适用税率”来比较增值税期末留抵税款,如果出现期末留抵数额较大的情况,就会被视为异常情况。
  小王:现在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后,这种情况很普遍啊。
  老师:2009年以后,上述比较方法中还需要剔除购进的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这个数据在申报表中很好获取。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0-4-18 01: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辅导期结束,如何申请转正?
问:公司现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月底辅导期结束,如何申请转正?
  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于期满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申请表》,办理一般纳税人转正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面审核,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0-4-18 01:28:30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资产损失扣除要提供哪些证据?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纸制品生产和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今年3月份,公司成品仓库发生火灾,烧毁各种成品纸500余吨,造成经济损失近300万元。那么,向税务部门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明确,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八)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十)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综上所述,贵公司发生火灾的情况,可对照上述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消防部门的火灾鉴定报告,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企业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等等。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0-4-18 01:29:33 | 显示全部楼层
30个营业税规范性文件废止和失效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8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1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1〕73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 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97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93号)。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号)。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54号)。
  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2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四条第二项、第十一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6]87号)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第一条有关营业税规定。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第一条第二、三项。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 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第二条。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第三项。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五条。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第二条第(三)项。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0-4-18 01:3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注销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降低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也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现就两种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注销要求,分析如下:
  两种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是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依据。
  1.销售额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上述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除上述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
  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
  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其应纳税额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会计核算标准
  《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这里所称的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核算。也就是说,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除外)。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自2004年8月1日起,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注销和划转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且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但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对于会计核算不健全或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即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或者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除其他个人和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都应按其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0-4-18 01: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是怎样规定的?


问: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是怎样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上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0-4-18 01:3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些情况不予受理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
  1、在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期限届满后提出的;
  2、同一项纳税申报,同意延期申报或报送的期限已有(或累计已有)3个月的;
  3、不能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对不予受理的延期申报或报送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记录备案,将申请资料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说明不受理原因。对经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填写《受理回执》(一份)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时,对申请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应将其原件退还申请人。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0-4-18 01:34:11 | 显示全部楼层
纳税人如何申请延期申报?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办理延期申报或报送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按要求填列并附送以下资料:① 申请延期申报的书面报告;② 地方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 最近一期的纳税申报表;④ 相关证明资料(如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2)主管税务机关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困难程度,按有关规定批准其延期申报或报送的期限,延期的期限一般在一个申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
  (3)延期申报或报送申请受理并审批后,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凭《受理回执》领取延期申报批件。
  (4)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或报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会计|关于我们|联系方式|站务合作|友情链接|帮助中心|会计社区 ( 京ICP备12013966号 )

GMT+8, 2025-11-27 04:25

Discuz! X3.5

萨恩课堂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