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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xx169

做账必知的流程辅导---报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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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8 00:41: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与起征点的区别

目前将个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以“起征点”进行介绍、解释、宣传的仍然很多。这是不正确的,因为起征点和费用扣除标准有着根本的区别。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课税对象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的,按全部数额征税。显然,某税种法定起征点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该税种征税范围的大小、纳税人的多少。我国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中都有起征点的规定,目的在于将销售额或营业额过少的纳税人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给予其税收优惠。比如,营业税的起征点幅度原来规定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元~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在上述规定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2003年将上述起征点修订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这一政策调整使得从事小额经营的纳税人得到了实惠,帮助众多个体经营者渡过了难关。
  费用扣除标准则是指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课税对象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标准数额,即对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数额中固定免予征税的部分。凡是规定有费用扣除标准的,对费用扣除标准以内部分不征税,仅就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部分征税。比如,个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2006年1月1日起为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为2000元。如果某人每月取得工资收入2000元,2006年时应以400元(2000元-1600元)乘以5%计算纳税,2008年3月1日起则不纳税。
  可见,费用扣除标准与起征点不同。从范畴看,费用扣除标准属于费用,不是所得,不属于征税范围。起征点则是应税收入,属于征税范围。规定费用扣除标准,是指无论课税对象的数额实际达到多高的水平,费用扣除标准以内部分都不会被列入课税对象的应税数额,而仅就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部分计算缴纳税款。费用扣除标准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某税种的计税范围、计税金额的大小。规定起征点,则是指当课税对象的数额实际达到起征点标准时,连同起征点在内的全部课税对象数额都应该依法计算纳税。
  把费用扣除标准说成是起征点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容易误导税收政策意图。起征点是对一部分人的特殊照顾,而费用扣除标准则是一种普遍性的优惠措施。起征点体现国家对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特殊照顾,费用扣除标准则体现国家对纳税人的基本需要的照顾。把个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说成起征点,把本属于纳税人普遍享受的税收政策说成是一部分纳税人享受的税收政策,不利于税收政策意图的实现。另一方面,给税收政策的落实形成障碍。假如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按照起征点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就会多扣纳税人的税款,而不明就里的纳税人则会遭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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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8 00: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正常户是如何认定的?

问:税务管理中所称的非正常户是如何认定的?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人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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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8 00: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教育费附加应当怎样确定计费依据?


问:我公司由于资金困难暂时欠缴增值税,但同时发生教育附加,是否需要到地税申报缴纳?
  答:《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提示: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确定计费依据计算缴纳,对于欠缴增值税的,应补交时同时补交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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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8 00:4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办理汇总申报应提供哪些证件资料?

问:办理汇总申报应该提供哪些证件资料?
  答:办理汇总申报应该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总机构、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总机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
  3、分支机构所属国税机关开具的统一格式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汇总申报调查表”;
  4、设立分支机构的章程或批文、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
  5、总机构汇总申报申请表;
  6、填写汇总申报审批表。写明申请理由以及分支机构意见并有总机构、分支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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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8 00: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需哪些资料?

问: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需哪些资料?
  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应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申请报告:说明开具证明的具体内容以及有关事项;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以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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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8 00: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主动补缴税款还加收滞纳金吗?


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的情况,那么,主动补缴税款还要不要承担一些责任呢?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除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下同)主动补缴少申报的税款外,其他主动补缴税款的行为要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如果纳税人是在申报期过后自己发现(含自查发现)少缴了税款,并且主动申报补缴,那么,税务机关要按照纳税人占用税款的天数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如果纳税人是在稽查局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后又主动补缴的税款,那么,只能视为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除加收滞纳金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如: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要视情节轻重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要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等。
  (三)如果关联企业是在税务机关对其与关联方的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并发现问题后又补缴自己在汇算清缴期内应该调整而未进行调整的税款,那么税务机关还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补缴的税款自汇算清缴期过后的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的利息,而且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企业、关联方及其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能够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时,可以只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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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8 00:47: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大流转税(增、消、营)的比较


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是流转税里最主要的三种税种,其区别如下:
  1、从征税对象看
  ⑴ 流转税的课税对象既包括商品销售额,也包括非商品销售额;
  ⑵ 增值税、消费税以商品销售额为主要课税对象,营业税以非商品销售额为主要课税对象;
  ⑶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相互排斥的:
   ①营业税的应税资产是有形动产(征增值税)之外的其他资产,即有形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②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除加工、修理修配(征增值税)之外的所有劳务。
  总之,对于一种货物或劳务,要么征增值税,要么征营业税,二者互补但不交叉。
  2、从税目和税率设计来看
  ⑴ 增值税、消费税通常按不同商品设置不同税目和税率,营业税则按不同行业设置税目和税率;
  ⑵ 这一方面是因为各个行业之间的盈利水平、负税能力不同,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保持各行业内部税负公平前提下,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利用税收进行产业调整、促进产业升级。
  3、从纳税人计算纳税和税务机关征管来看
  增值税、消费税在不同程度上都要计算抵税,而营业税通常以营业收入全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简便,征管成本相对较低。
  4、从税负转嫁程度来看
  ⑴ 增值税、消费税主要以商品销售额作为课税对象,税负转嫁程度高;
  ⑵ 营业税通常以营业收入作为课税对象,具有了一定直接税的特征,税负相对难于转嫁。
  对比,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不过是从营业收入中扣除了成本、费用的利润总额。
  5、从税收优惠来看
  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收优惠相对较少,营业税的税收优惠相对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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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8 00: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包装物押金超过一年的应纳税


咨询:湖南省永州市某液化气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2月该公司收取某加工厂的钢瓶押金10万元,合同约定2008年2月归还,但到期该加工厂仍未归还。税收管理员告诉液化气公司,企业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液化气公司却认为,这10万元押金是某加工厂使用液化气期间向液化气公司借用钢瓶的押金,钢瓶一直在循环使用期间,液化气钢瓶并没有损失,用户销户时,液化气公司还要归还押金。因此,该押金不属于公司资产,不应作为收入申报缴税。
  解答:[/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取消后,为了加强管理,对包装物押金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因此,该公司向用户收取的,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故该液化气公司收取的10万钢瓶押金应作为”逾期未返还“包装物押金,按所包装货物13%的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10÷(1+13%)×13%=1.15(万元)。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税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该液化气公司向用户收取的“逾期未返还包装物押金”应自逾期之日起,作“其他收入”处理,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适用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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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8 00:5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园门票能否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问:企业组织员工旅游或集体活动,只能取得公园的门票,公园不会另外开具发票。企业取得公园门票能否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
  答:一、税务机关监制的公园门票属于合法有效票据
  公园门票虽然不像一般的发票,但公园门票一般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有套印发票监制章,或者监制批准文号。这类门票属于发票的范畴,可以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相关支出可以按规定在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开具或取得的发票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二、相关支出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公司取得公园门票,一般是因为组织员工旅游,或其他集体活动,相关支出属于福利费支出,应计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3 号文第三条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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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8 00:5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税款怎样缴纳?


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所得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请问,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的地税部门还是国税部门缴纳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因此,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国税局缴纳。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地税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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