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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纆縭

做账必知的流程辅导---报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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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23: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定期定额户:超过定额的收入要补税



  李先生是湖南省湘乡市的一位个人独资企业主,税务机关前段时间对他们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查补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款数万元。他不理解的是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而他也的确按月定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还要补税呢?

  李先生的疑惑之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内在含义是什么?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体经营者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

  李先生的疑惑之二:已经定期定额缴税的企业,为什么还要补税?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但超定额部分要在申报期限内据实申报并缴清税款。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虽按期缴纳了定额税款但未如实申报过去、当期经营额、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纳税人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度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所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还要自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

  虽然李先生的企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但如果所核定税额与其实际经营所得不相符,就要补税。并且每年年终,要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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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23: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营业执照的个人是否可以办理税务登记



  【问题】

  无营业执照的个人,是否可以办理税务登记,并领购普通发票?

  【解答】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无营业执照的个人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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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23: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汇算清缴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所得税汇算实际上是对单位全部纳税情况的一次全面检查。所得税检查既查纳税情况,又涉及公司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人们常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做好汇算清缴前的准备工作,在申报中有的放矢,才能事半功倍。

  一、全面了解单位的基本情况是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检查的基础。

  企业所得税汇算涉及单位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了解单位全貌将有助于全面掌握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了解单位的经营历史,经营状况、业务类型、经营现状、主要业务及主要的销货方、供货方,各类资产的形式、主要存放地,单位职工概况,总体文化程度,企业文化等。

  二、详细阅读研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财务说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与以前年度比对,是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的关键。

  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财务说明和单位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是对单位全年经营情况的总体反映,是单位经营成果的集中体现。要了解被查单位与税收相关的财务指标,重点了解一些重要的财务指标,既包括绝对数指标,也包括相对数指标,发现其中的差异,作为检查的重点,如:销售收入利润率(利润总额/销售收入净额×100%)、生产成本销售率(销售收入/生产成本×100%)、固定资产缴纳房产税率(已缴房产税/固定资产总额×100%)等涉税指标,将这些指标与单位历史数据、当期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如出现大起大落、或长期始终保持一个比较稳定的数值,则有深查的必要。

  三、对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财务会计知识的学习是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的重点。

  “磨刀不误砍柴工”。对涉及单位有关的税收政策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掌握,对单位应缴税种、适用的税目、税率,如何确定计税依据等,要做到政策清楚、条款熟悉,全面熟悉掌握涉及单位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针对单位的经营特点组织组成员学习相关的财务会计知识,以提高检查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如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由被查单位自行提取费用、税前弥补等。

  四、与单位的税务管理员、调阅单位的历史检查材料和审计报告、与财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作深入交流,是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的必经程序。

  通过与单位的税务管理员进行交流,可能发现问题,估计单位可能出现的问题。特别行业的有关税收共性问题,行业其他单位的税收理解。

  单位的历史检查资料较为全面地反映了税务机关在历年的税务检查中已发现的问题,了解单位历年查出的问题,从而确定单位目前仍然可能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稽查局稽查的结论,还应查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的审计报千,对上述资料应进行详细的阅读,上面载明了历年检查中的详细情况,而内审报告则从内审的角度说明单位本身存在的一些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则从更加专业、全面如实反映单位的资产、经营及结果的角度进行反映,从中发现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

  重点详细了解单位财务核算流程,从单位财务核流程中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了解单位的财务会计核办法,对在当年度有特殊财务处理或意外情况发生应重点向财务人员加以了解情况等。如:单位改制、折旧办法的改变、各类减值准备的计提以及各类税款的计税依据的确定、税种、税目、税率的适用等。

  根据单位经营规模的大小、经营业务的复杂状况、财务处理的复杂程度等来决定简化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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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23: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退税时是否可以要求加算利息



  【问题】

  某公司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多缴了15万元。请问,该公司在申请退税时,是否可以要求加算银行利息?

  【解答】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当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可见,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汇算清缴退税实质是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因此,企业所得税预缴退税不能加算银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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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23: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补缴的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问题】

  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小于实际应纳税额,对补缴的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解答】

  不加收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国税函〔2007〕75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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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23: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会受什么处罚



  【问题】

  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会受到什么处罚?承担什么责任?有没有明确的依据?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的规定如下: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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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23: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部分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2010年部分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顺延期限分别明确如下:

  一、2010年1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2日。

  二、2010年2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三、2010年4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2日。

  四、2010年5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2日。

  五、2010年6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7日;

  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7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7日。

  六、2010年10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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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23: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什么手续



  【问题】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申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什么手续,提供哪些资料?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属备案类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按规定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2、财务会计报表;3、各月职工工资表、社保缴交记录;4、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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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23: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应由哪里出具



  【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关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指的有效证明是总机构提供还是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一条的规定,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因此,应由总机构而不是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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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23: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关闭整顿期间所欠税款可以公告吗



  【问题】

  我们厂是一家化工厂,我们厂近期因环境污染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整顿两个月,期间欠缴税款35万元。于是,国税局对这笔欠税进行了公告。请问,企业在关闭整顿期间所欠的税款可以公告吗?

  【解答】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对纳税人以下四种情况的欠税,税务机关可以不公告:

  一是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是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是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是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同时,税务机关在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时,不能公告所欠税款的滞纳金及罚款。

  由于该企业只是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整顿两个月,并没有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也没有经法定清算,特别是税务部门没有进行税收清算,更没有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因此,不属于第九条可以不公告欠税的范围,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欠税公告是依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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