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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纆縭

做账必知的流程辅导---报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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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00: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终止经营莫忘注销税务登记



  【问题】

  我以前开过一家公司,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每个月应纳税额1800元,于2007年2月倒闭,当月注销了工商营业执照,却忘记注销税务登记。最近我想开家新店,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被告知欠税76360元。可是,这两年我没有做生意,怎么会产生欠税呢?

  【解答】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果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以依《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相应的罚款。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要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

  你先前的公司由于没有及时注销税务登记,仍然需要每个月按核定的税额纳税,两年多共累计欠税57600元,累计拖欠滞纳金18760元,欠税合计数是76360元。

  企业终止经营后,切莫忘记及时注销税务登记,否则不但纳税人个人利益受损,还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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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00: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主动补缴税款可否按照自查免予处罚


  【问题】

  我单位在税务稽查局下达检查通知书未正式检果前,开展了自查并补缴了为数不少的税款,请问是否可以按照自查免予处罚?

  【解答】

  在这里我们引用一个文件,即国税办函[2007]513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前纳税人自我纠正属补报补缴少缴的税款,不能证明纳税人存在主观的偷税故意,而税收征管法的偷税具备主观故意、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因此不应定性为偷税。

  那么税务机关尽管未正式进入企业实施检查,但由于检查通知书已下达,应认定为税务机关已实施检查,此后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不能证明其无偷税意向。只能在处理时给予从减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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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00:2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延期申报预缴的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问题】

  我公司经批准延期申报而预缴的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其政策依据是什么?

  【解答】

  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的税款滞纳金问题,比如某企业经批准延期申报而预缴的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国税函[2007]7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规定:

  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但纳税人要注意,因为预缴时具体申报数字并未出来,只能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税额预缴,但可能存在一种情况,即本期预计纳税额将远远大于上期实际缴纳税额,则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税额预缴纳则可能造成利用延期申报而迟滞国家大笔税款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核定税额,而纳税人最好也应预估较接近数字预缴税款,以免产生税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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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15:39:56 | 显示全部楼层
代开普通发票需要带什么资料



  【问题】

  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需要带什么资料?

  【解答】

  (一)必须提供的证明资料:

  1、《**申请表》(表格由税务机关提供,申请人填写);

  2、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经办人、个人(收款方)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或接受劳务服务的项目)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入在2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除外)。书面证明必须载明收款方经营行为(或劳务服务)发生的地点、货物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数量、金额以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付款方为个人的,以签章确认)。

  (二)视不同情况提供的证明资料:

  1、自产自销的免税农产品,须提供农产品产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自产自销证明”必须载明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品种、面积、数量、金额等内容。

  2、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较大的,每次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应提供进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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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15:4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具备什么资格才可以代开普通发票



  【问题】

  具备什么资格才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解答】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领购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临时取得超出已领购普通发票使用范围或者开具限额的经营(业务)收入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者停止发售普通发票期间取得经营(业务)收入的。

  (二)正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至税务登记证发证之日止所取得的经营(业务)收入,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三)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至税务登记证发证之日止所取得的经营(业务)收入,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业务)收入,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五)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确因业务量小、开票次数少的,可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业务数量和开票次数的具体标准,以及跨县的处理问题,均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制定公示。

  (六)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农产品产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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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15:4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3)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4)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5)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6)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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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15: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次申请领购发票应提供哪些资料


  【问题】

  首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购买发票申请,办理税务行政许可,应提供哪些资料?

  【解答】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发票领购申请表2份;

  (3)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印模;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仅限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6)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7)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8)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请携带原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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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15:4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些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

  (四)涂改发票;

  (五)转借、转让、**;

  (六)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九)开具作废发票;

  (十)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十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十二)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十三)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十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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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23: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利息税已免征为何去银行取钱还被扣税


  【问题】

  国家已经免征利息税,为什么有人去银行取钱还被扣税呢?

  【解答】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自1999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以来,先后经过两次政策调整。第一次是自2007年8月15日起减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第二次是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但是利息税的税收征管一直实行分时段计算征免,即居民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利息税,1999年11月1日~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收利息税。2007年8月15日~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2008年10月9日起孳生的利息实行暂免征收利息税的规定。也就是说,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并不意味着个人从2008年10月9日后取得的利息全部免税,只要存款利息中有来自于2008年10月8前孳生的利息,就要按照税法规定征收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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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23: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抵扣期限延至180日三大事项需注意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下称《通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称“三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下称“一书”)等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延长到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并就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

  原有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目前现行的“90日内先认证、再抵扣”、“当月认证、当月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方法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

  第一,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纳税人取得抵扣凭证后往往不能够按照规定期限到税务局进行认证和申报,也就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款,这无疑增加了这些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实际工作中,有些购货方未及时将货款支付给销货方,而销货方为防止收不到货款,就暂将已开出的发票扣留,待购货方付款收票的时候,可能已经超过90日的认证时限了。另外,购货方的采购人员或者财务人员由于疏忽,未能将收到的发票及时拿到税务机关认证,也往往会超过“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的认证时限。

  第二,逾期无法认证的发票造成金税系统中的滞留票数量增加,加重了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根据规定,抵扣凭证电子数据需要进行交叉稽核比对,即要把抵扣凭证的开具信息和认证(申报)抵扣信息在系统中联系起来,形成链条,互相稽核,以起到“以票控税”的目的,有效避免开票方开出发票而未申报纳税或者抵扣方以虚假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的发生。其中,滞留票是稽核的重点之一。而纳税人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如不及时认证抵扣,就会形成滞留票。这些滞留票虽属正常原因形成的滞留票,但基层税务机关也同样要进行检查核实,势必增加基层税务人员的工作压力。

  第三,有关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规定比较散乱,不利于纳税人了解和掌握。以往有关三票一书抵扣期限及相关问题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文件规定中,这就给纳税人全面了解和掌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不难看出,《通知》的出台将使上述3个问题迎刃而解,既有利于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

  政策要点需要准确把握

  根据《通知》,以下政策要点需要纳税人准确把握:

  一是延长了三票一书的抵扣期限。《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三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在一书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此管理办法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二是强调了对三票一书抵扣超时的税务处理。《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三票一书,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在已明确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抵扣期限已延长至180日的前提下,《通知》进一步强调,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的期限办理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申报等抵扣事宜,则相应的进项税款不能抵扣,而应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所造成增值税税收负担的增加将由企业自行负担。

  三是再次明确了对部分抵扣凭证丢失的处理方法。《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丢失一书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将一书电子数据审核并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抵扣。

  三大事项需要密切注意

  综合《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以下三大事项需要纳税人密切注意。

  第一,牢记180日的抵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和申报。企业的财务及相关人员应牢记“180日”这一抵扣期限,对于纳税人取得的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三票一书,应在180日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认证、申报等抵扣工作,避免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和申报抵扣,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还是按照原来的规定在90日期限内进行认证并抵扣。

  第三,个别抵扣凭证丢失的纳税人,应在180日内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如果发生丢失三票一书的情况,可在18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得到批准后,则相应的税款仍被允许抵扣,企业的财务人员应按照这一时间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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