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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纆縭

做账必知的流程辅导---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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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9 10:39:53 | 显示全部楼层
交强险怎么记账?



  问:某公司2009年4月23日取得一张保险业专用发票,内容:交纳车辆交强险1000元,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480元,总计1480元。如何做分录?
  解答:
  借:管理费用——保险费     1000
        ——车船税      480
    贷:库存现金             1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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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9 10:40:42 | 显示全部楼层
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分配
  (一)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通过将各项发生的费用的归集和分配,基本生产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已经集中反映在“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及其明细账的借方,并按成本项目予以反映。如果企业或车间月末没有在产品或不计算在产品成本,则这些费用就是完工产品的总成本。如果月末既有完工产品又有在产品,那么应由本月产品负担的费用(包括月初在产品成本加上本月发生的应由本月产品负担的生产费用),就要在本月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以求得本月完工产品成本。

  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的分配,在成本计算工作中是一个重要而又比较复杂的问题。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如月末结存在产品数量的多少,各月月末在产品结存数量变化的大小,月末结存在产品价值的大小,各项费用在成本中所占比重的轻重,以及企业定额管理基础工作的扎实与否等,结合企业的管理要求,选择既合理又简便的分配方法。通常有6种用于分配生产费用的方法,分别是:1.不计算在产品成本(即在产品成本为零),通常自来水生产企业、采掘企业等可采用此方法;2.在产品成本按年初数固定计算,例如,冶炼、化工企业的产品,由于高炉和化学反应装置的容积固定,其在产品成本就可采用这种方法;3.在产品成本按其所耗用的原材料费用计算,例如,纺织、造纸和酿酒等工业的产品,都可以采用这种分配方法;4.约当产量法,这种方法适用范围较广泛,特别是月末在产品结存数量较大,且各月月末在产品结存不稳定,变化比较大,其他分配方法受到限制,不宜采用时,尤为适合;5.在产品成本按定额成本计算;6.定额比例法,它适用于各项消耗定额比较健全、稳定,定额管理基础比较好的,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动较大的产品。

  (二)完工产品成本的核算

  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按照成本核算的要求,划清各种费用界限,即经过分类、归集和分配,其中应计入本月各种产品成本的各项费用,按照成本项目直接计入或分配计入了各种产品的成本;计入各种产品成本的生产费用,又经过在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之间的分配,从而求得月末在产品的成本和完工产品的成本。

  (三)产品成本计算的方法

  产品成本计算方法通常包括品种法、分批法和分步法等3种方法。

  1.品种法

  产品成本计算的品种法,是指以产品品种为成本核算对象,来归集生产费用,计算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其特点是:成本核算对象一般只是企业的最终完工产品;成本计算期与每月的会计报告期一致;生产费用全部由完工产品负担。它适用于单步骤的大量生产如发电、供水、采掘等企业,或者生产是按流水线组织的,管理上不要求按照生产步骤计算半成品成本的大批量、多步骤生产如糖果、饼干、水泥和造纸等企业,以及企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汽等辅助生产车间计算提供给基本生产车间和其他辅助生产车间使用的水、电、汽的劳务成本,都可以按品种法计算产品成本。

  2.分批法

  产品成本计算的分批法,是按照产品批别计算成本的一种方法。其特点是成本核算对象是工作所列的一件或一批产品;成本计算期是生产周期;一般不需要分配在产品成本。它主要适用于单件小批类型的生产,如造船业、重型机器制造业等。也可适用于一般工业企业中的新产品试制或试验的生产、在建工程和设备修理作业等以及不断更新产品的高档时装等企业。

  3.分步法

  产品成本计算的分步法,是按照产品的生产步骤计算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其特点是:成本核算对象是最终完工产品及其所经过的各个加工步骤,除了按品种计算结转产品成本外,还需要计算和结转产品的各步骤成本。这种方法适用于连续加工式生产的企业和车间,如冶金、纺织等。

  总之,产品成本计算是企业进行成本管理和控制的手段。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适用于本企业特点的成本计算方法。由于一个企业的各个车间、各种产品的生产类型和管理要求不一定相同,同一产品各个生产步骤和各成本项目的管理要求也不完全一致,因此,一个企业可能同时应用多种成本计算方法。为了利于企业对各期成本进行趋势分析,企业采用的成本计算方法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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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9 10:41:56 | 显示全部楼层
码头、堆场计入无形资产还是固定资产



  【问题】
  甲公司受让一片沿海的土地,经过两年地开发,形成了码头、堆场。码头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建筑物,可以按不低于20年的期限提取折旧,而堆场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需按50年的期限摊销(属工业用地)。以上理解是否正确?
  【解答】
  按照现行准则,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作为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是一项权利,在甲公司受让沿海的土地时,支付完购买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该种权利不需要再去开发,即形成了企业的可控无形资产,并按规定在取得当期,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开始摊销。
  而在受让的土地上开发的码头及堆场,我们理解应该都属于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而不属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企业开发期间,应该分别按照“在建工程——码头”和“在建工程——堆场”进行成本归集,码头与堆场达到预定用途时,再分别转入相应的固定资产科目,税法折旧的最低年限均应该按照建筑物20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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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9 10:5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如何确定公允价值


  限售股的存在是我国资本市场独有的一种特殊现象。我国企业持有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股权分置改革,第二是上市公司IPO(首次公开募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明确了股权分置改革中限售股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对于IPO过程中形成的限售股一直没有明确说法,导致不同企业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限售股,会计处理方法却明显不同。
  例如,对所持招商轮船的限售股,3家公司在2007年半年报中的会计处理方法各不相同:中海发展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中集集团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深圳华强则将其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如此乱象,曾引起市场广泛热议。
  限售股权重新分类。解释3号明确,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以外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既可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可以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我们注意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362页规定:“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这里,没有区分限售股是否由股权分置改革取得,而且分类的首选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综合上述规定,显然,本解释对限售股权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有所松动,其中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部分,其公允价值变动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解释3号之所以明确要将企业持有的对上市公司在重大影响以下的限售股权进行合理分类,是因为划分为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其会计处理不同,而不同的会计处理又会影响到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为企业管理层操纵利润提供可能性。
  例如,甲公司于2008年12月9日取得某上市公司在重大影响以下的限售股权,支付价款800万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10万元,该项限售股权投资2008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990万元。如果甲公司将取得的该项限售股权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其初始投资成本为810万元,其公允价值变动180万元不能直接计入2008年度损益,而只能计入2008年度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如果甲公司将取得的该项限售股权投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则其初始投资成本为800万元,支付的相关交易费用10万元应当计入当期投资损失,公允价值变动190万元计入2008年度损益,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90万元减去相关交易费用10万元后的净值180万 元计入2008年度损益。这样,企业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权,仅仅因为划分类别不同,从而对2008年度损益产生180万元的影响。
  因此,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取得对上市公司在重大影响以下的限售股权时对其正确进行分类,并不得随意变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分类情况,应当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决议、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予以记录,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目前实务中比较混乱,估值差额较大。归纳实务中的做法主要有以下4种:直接采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根据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进行调整;按照证监会2007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所提供的公式进行估值;采用其他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解释3号再次强调,企业必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url]》的规定确定限售股权的公允价值。解释3号还要求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我们认为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不需要追溯调整,但对部分上市公司2009年的业绩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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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9 10: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包装费如何记账?
  问:一次性支付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包装费要达到什么金额才计入长期待摊费用里?可以直接计入期间费用对吗?
  解答
  ( 1 ) 主要是看支付的费用受益期是否是一年以上,如果是一年以上的受益期,在发生的时候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 2 ) 如果收益期在一年以内,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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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9 10:5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分公司的费用、收入发票抬头如何填写?


  【问】: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发生的费用票、销售收入票台头应写总公司还是分公司?
  【解答】:相对于单独核算、独立核算而言是统一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所以总公司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果为同一个县区局管辖,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费用票、销售收入票抬头应写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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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9 10: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未开具发票的已销货物退回如何记账? 

 【问】:一商业企业委托他人(如个体户)代销商品,在收到代销清单时已作销售处理(会计,税务),仅以代销清单作为销售处理,但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若以后发生已销货物退回如何记账?
  【解答】:贵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时,虽未开具发票仅以代销清单作了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但发生已销货物退回时却必须取得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合法依据,才能合法抵减前期已确认的收入与税金。
  会计处理参照正常销售退回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如果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上述损益科目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替换,同时调整对所得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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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9 10: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职工福利费余额处理 


  一、职工福利费余额税务规定
  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0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第3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二、职工福利费余额财务规定
  根据《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规定:“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按照该规定,《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即先用补充养老保险冲抵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不再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对于上市公司以前年度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三、职工福利费余额财税差异协调及实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因此在处理职工福利费余额差异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税法和会计都有规定的,在纳税问题上会计服从税法,但不必改变会计记录,即“调表不调账”原则。
  (2)只要会计处理与税务规定不一致,就必须调整。
  (3)如果税务没有规定而会计有规定的,会计规定构成税法的组成部分。
  实务中,有些企业在2008年以前是按工资总额14%提取福利费,但年终汇算清缴时将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做了纳税调增。有企业认为,2008年1月1日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属于以前提取但又做了调增处理的这部分,不应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中。但笔者认为,对上述问题,应当按照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转化为税务核算处理,对于“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属于以前提取但又做了调增处理的部分,不能简单地认为这部分不应包括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中,而应根据最后计算出来的税法上的结余来处理,而不论会计上是如何计提的。即在2008年以前,实际会计处理是按工资总额计提的,汇算清缴时已做纳税调增,税务上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要与实际支出数比较。如果是允许扣除的多于实际支出的,则形成了结余,但该结余不是会计核算账户中“应付福利费”账户里的金额,而是作为2008年以后税务上职工福利费支出首先使用的金额。
  【例】兴达公司是2005年新成立的企业。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的税前扣除方式。相关数据如下:2005年计税工资500万元,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80万元,纳税调增金额为10万元(80-500×14%);实际使用了30Zr元。2006年计税工资600万元,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100万元,纳税调增金额为16万元(100-600×14%);实际使用50万元。2007年计税工资8007#元,新准则要求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全年实际使用福利费80万元。税法上税前可扣除的金额112万元(800×14%)。截止2007年12月31日,会计上职工福利费账户余额为20万元(80+100-30-50-80)。
  为进一步说明2008年的职工福利费后续处理,假设该企业2008年实际使用福利费120万元。2008年的工资总额为900万元。
  2007年企业税前可扣除的金额为112万元(800×14%)。企业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不在《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报说明中第三条第三款:“第3列第1—5行,填报纳税人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填列;企业应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中纳税调减112万元。
  2008年初税法上确认的“应付福利费”的余额为106万元[(500+600+800)×14%-30-50-80],不同于会计上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20万元。2008年税法上应确认的计入成本费用中职工福利费为14万元(120-106),而会计上计人成本费用中职工福利费为100万元(120-20)。2008年末,企业会计账上应付职工福利费为0万元,另外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为100万元(120-20),应做纳税调增86万元(1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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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9 11: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确定被投资单位的公允价值?



  【问题】
  被投资单位在投资时提供的的评估报告价值为用收益法计算得出的价值,日后与账面价值差异如何处理?请问评估价值就是公允价值吗?
   【解答】
  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有所不同。
  (1)不属于合并的一般投资,这种情况下,被投资单位不需要结束旧账,所以评估被投资单位价值所采用的方法与将来的账务处理没有直接的关系,而评估的主要目的是确认投资前后各方权益份额的依据,不涉及被投资公司账面价值差异的处理问题。
  (2)改制企业在改制同时吸收投资,一般来说,改制后企业建立新账时各项资产应该按公允价值入账,这种情况下如果仅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常常不能满足后续工作需要,所以,原理上通常是同时采用收益法与成本法进行评估,或者以收益法为主,但为了确定所有者权益价值,对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也予以列示,以便于确定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这样,建立新账是各资产、负债项目就可以按评估结果确定。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规定:
  ①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
  ②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母公司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公允价值列示,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③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自购买日起设置备查簿,登记其在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以后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基础资料。对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准则应用指南给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可以依据。
    至于评估价值是否公允价值,不能一概而论。在我国现行准则体系中,公允价值的应用一般分为三个级次:第一级次,资产或负债等存在活跃市场的,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第二级次,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或参照实质上相同或相似的其他资产或负债等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第三级次,不存在活跃市场,也不满足第二级次条件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确定公允价值。我们通常采用的评估就是估值技术的一种。所以评估的结论可以视为公允价值,但公允价值并不只能采用评估手段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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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9 11: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实物分红如何记账?


  【问题】
  企业实物分红,比如房地产公司以存货(房屋)分红,如何记账?
  【解答】
  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以实物分红从原理上可以参照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按《企业会计准则地12号——债务重组》及其应用指南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非现金资产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仍不能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参照上述规定,企业以开发产品(房地产)、外购货物或者自产产品分红的,应该将所涉及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与所确认的分红数额之间的差额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即转让损益,另一部分是确认的分红数额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即转让资产利得(或损失)。转让损益按照相关准则规定处理,如:
  ①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作为销售处理;
  ②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的,应视同固定资产处置处理;
  ③非现金资产为无形资产的,视同无形资产处置处理。转让资产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具体到问题所述:
  ①按确定的分红基数,借记“应付股利”;
  ②按开发产品、货物或自产产品账面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应计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
  ③按①与②之间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者贷记“营业外收入”;
  ④按存货账面价值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贷记“产成品”、“库存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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