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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ulh888

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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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16:57:3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6.6


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法律责任概述
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7类)两种。
二、征纳双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共9条)
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例题·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的措施是( )。
A.处以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B.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C.没收其经营所得
D.提请公安机关查封其财产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收法律责任。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时,税务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有( )。
A.追缴税款
B.加收滞纳金
C.处以罚款
D.处以罚金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务机关对偷税行为的处罚。根据规定,对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但是罚金是刑事机关处以的,不能由税务机关进行处罚。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偷税行为的有( )。
A.纳税人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B.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C.纳税人隐匿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D.纳税人伪造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正确答案』ABCD
4.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对抗税行为,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骗税行为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有骗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6.非法印制发票行为的法律责任
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3)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拒绝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l倍以下的罚款。
9.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2)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 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法律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4)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1.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5.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6.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7.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8.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0.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按《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2.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未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13.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另外,对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考试大-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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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16:59:3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7.1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情评析】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计算分析题
综合题
合计
2009
4
4
2
10
20
2008
4
8
2
14
2007
6
2
3
11
本章知识点相对比较多,也比较零散,在学习中应加强理解和记忆。
本章在考试中以客观题题型为主,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估计在15分左右。
本章在近3年的考试中分数高低悬殊较大,2009年分值高达20分,其中唯一的一道综合题出自本章。
预计2010年的考试中以客观题为主,分值在10分左右。
【考试大纲】
本章分为7节: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节 银行卡
第四节 结算方式
第五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第六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注:掌握:第3/4/5/6节;
熟悉:第2/7节;
了解:第1节。
【考点精讲】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1:结算方式: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
2:主要功能: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即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3: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下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支付工具
三票一卡
汇票
本票
支票
银行卡
结算方式
汇兑
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
票据和汇兑成为我国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付工具,被广大单位和个人广泛使用,并在大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
银行卡成为我国个人使用最频繁的支付工具,在小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
托收承付由于手续繁琐等原因,使用量越来越少。
【考点练习】
【例题.多选题】目前,成为我国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付工具,被广大单位和个人广泛使用,并在大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 )。
A.票据
B.汇兑
C.银行卡
D.托收承付
『正确答案』AB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考点练习】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循的原则有( )。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B.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C.公平合理原则
D.文明服务原则
『正确答案』AB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四)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关于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应当具有排他性,与全称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例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范化简称为银监会
2.关于出票日期。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
1l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lO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3.关于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考点练习】
【例题.多选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B.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若不一致,以较小的为准
C.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若某票据的出票日期为1l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D.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正确答案』CD
来源:考试大-初级会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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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17: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7.2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一) 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活期存款账户。
1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二) 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3:财政部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管理。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循存款人自主原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4.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5.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核准类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6.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7.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8.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9.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
10.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变化或改变。
根据账户管理的要求,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属于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1.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2.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序号
情形
时间
备注
1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2.银行得知存款人有第(1)、(2)条情形的,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2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l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4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4.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三、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开户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上述存款人如果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3.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二)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3.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考点练习】
【例题.多选题】2009119A企业的财务科长持有关证件到B银行营业部办理基本账户开立手续,B银行工作人员审查了其开户的证明文件,并留存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为其办理了开户手续。同日,该财务科长持以上证件和Y银行的贷款合同到Y银行开立了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则A企业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需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包括( )。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B.税务登记证
C.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D.借款合同
『正确答案』ABCD
(三)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适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下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3.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4.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备用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1.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同意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后通知代理银行。
2.代理银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并由财政部门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3.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4.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5.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五)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适用范围
1)设立临时机构,例如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细、摄制组等;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例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增资。
3.开户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注意:上述第(2)、(3)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考点练习】
【例题.单选题】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增资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正确答案』D
(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2.适用范围
下列2种情况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1定期借记是指由收款人定期对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发起的,委托付款人开户银行按照约定扣划付款人的款项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如保险公司委托银行每月(或每年)从存款人账户扣划保险费;
2定期贷记是指银行按照付款人的付款凭证,定期将款项划付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如银行按照单位的委托,每月向该单位员工发放工资等。
3.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可出具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或军事院校学员证。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6)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出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7)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银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可出具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8)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1)其他合法款项。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有关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七)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适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3.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2)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
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二)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
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三)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1.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
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
2.单位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
1)单位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
2)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3.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考点练习】
【例题·多选题】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E.零余额账户
『正确答案』ABCD
【例题·单选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个人银行卡账户可以出租、出借
B.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
C.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D.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个人银行卡账户属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范畴,因此也不能出租出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来源:考试大-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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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17: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7.3


第三节 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一)银行卡的概念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银行卡的分类
按不同标准,可以对银行卡作不同的分类。
序号
分类标准
分类内容
1
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
信用卡
贷记卡
准贷记卡
借记卡
转账卡(含储蓄卡)
专用卡
储值卡
2
按照币种不同
人民币卡
外币卡
3
按发行对象不同
单位卡(商务卡)
个人卡
4
按信息载体不同
磁条卡
芯片(IC)卡
1: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2: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
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1.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
2.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3.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4.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5.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6.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个人外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
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7.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8.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它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发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3.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
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l0万元(含等值外币)。
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5.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2)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3)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三、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一)计息。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1.免息还款期待遇。
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
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2.最低还款额待遇。
第一,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二,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第三,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第四,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五,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二)收费。
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持卡人在它行ATM机取款应向发卡行缴纳手续费,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
1.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人民币;
2.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元加取款金额的0.5-l%(由发卡行确定)。
【考点练习】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按照是否可以透支对银行卡进行分类的是( )。
A.借记卡与信用卡
B.贷记卡与准贷记卡
C.单位卡与个人卡
D.磁条卡与芯片卡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银行卡按照是否可以透支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其中信用卡按照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又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例题·多选题】持卡人持贷记卡办理刷卡消费等非现金交易享受的优惠是( )。
A.免息还款期待遇
B.免年费待遇
C.最低还款额待遇
D.免收账户维护费待遇
『正确答案』AC
『正确答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免年费待遇和免收账户维护费待遇只是部分发卡银行为争夺客户采取的措施,并不是一个普遍性的制度规定。故选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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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17: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7.4

第四节 结算方式
一、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2.种类
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
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
电汇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
信汇、电汇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信汇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收款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银行受理。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入处理。
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
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向银行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2.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概念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适用范围
第一,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万元。
第二,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千元。
第三,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第四,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第五,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六,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第七,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第八,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
(二)办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1.签发托收凭证。
签发托收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2.托收。
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1)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要求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
2)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
3.承付。
第一,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
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二,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l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第三,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第四,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
4.逾期付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5.拒绝付款。
对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6.重办托收。
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三、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概念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二)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签发托收凭证。
签发托收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2.委托。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3.付款。
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3)拒绝付款。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
四、国内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概念
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2.适用范围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二)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1.开证
1)开证申请。
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
2)受理开证。
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应认真审核。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
3.议付
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受益人可以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并填制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议付凭证,请求议付。
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后,同意议付的,办理议付。实付议付金额按议付金额扣除议付日至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议付利率比照贴现利率。
4.付款
受益人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开证行交单收款,应向开户银行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并出具单据和信用证正本。
开户银行收到凭证和单证审查齐全后,应及时为其向开证行办理交单和收款。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单据及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开户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信用证正本单据及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
无误后,对即期付款信用证,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受益人;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应向议付行或受益人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议付行或受益人。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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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17: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7.5

第五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的概念
(一)票据的含义和种类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
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1.概念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2.种类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
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1)出票人。
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银行;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2)收款人。
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
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票据的付款人有4种情形: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
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2.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承兑人。
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3)保证人。
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考点练习】
【例题·多选题】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 )。
A.出票人
B.保证人
C.收款人
D.背书人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保证人、背书人不是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对于本票,基本当事人付款人出票人合二为一,都是出票银行。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非基本当事人的包括( )。
A.出票人
B.保证人
C.承兑人
D.背书人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出票人属于基本当事人。
(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1.票据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即票据权利完全证券化,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融为一体、不可分离,也就是说,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转让和消灭都离不开票据。
2)票据是文义证券,即票据上的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根据,即使文义记载有错,也不得用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明方法变更或补充。
3)票据是无因证券,即票据如果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以票据文义请求履行票据权利。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即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而不是其他权利,则产权的内容是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钱而不是物品。
5)票据是要式证券,即票据的制作、形式、文义都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6)票据是流通证券,即票据可以流通转让,只有流通转让,票据的功能才能充分发挥,衔接企业的产供销活动,畅通经济金融运行,因此票据贵在流通。与一般财产权相比,票据权利的转让灵活简便,无需通知债务人,通过背书行为直接转让。
2.票据功能
1)支付功能。
即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
2)汇兑功能。
即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如果异地之间使用货币,需要运送或携带,不仅费事费力,而且也不安全。大额货币的运送更是如此。如果只拿着一张票据到异地支付,相对而言既安全又方便。
3)信用功能。
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例如,甲企业购买乙企业货物,甲企业暂时款项不足,便凭借自己的信誉签发了一张以乙企业为收款人、以自己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约定三个月后付款的票据给乙企业。此时,甲企业实际上是将三个月后才能筹足的款项用于现在使用。
4)结算功能。
即债务抵消功能。简单的结算是互有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各签发一张本票,待两张本票都到到期日可以相互抵消债务。若有差额,由一方以现金支付。
5)融资功能。
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考点练习】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属于票据的特征( )。
A.完全有价证券
B.流通证券
C.文义证券
D.信用证券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信用证券不属于票据的特征范畴。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属于票据的功能( )。
A.支付功能
B.融资功能
C.担保功能
D.汇兑功能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票据可以用于提供担保,但这不属于票据的固有功能。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分类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
1)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2)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3)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考点练习】
【例题·多选题】票据权利包括( )。
A.付款请求权 
B.利益返还请求权
C.追索权 
D.票据返还请求权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利益返还请求权和票据返还请求权属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所谓非票据权利是指基于《票据法》的规定产生的但不是由票据行为直接产生的权利,是票据价款之外的债权关系。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况下取得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 )。
A.张三明知李四偷来一张支票,李四向其转让,张三欣然接受
B.甲单位以支票形式向**灾区某小学捐款,该小学接受该支票
C.作为收款人,王五依法接受一张银行本票
D.作为最后持票人,刘六持有一张银行汇票且背书连续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A属于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的情形,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2.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
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大都又是票据权利的行使行为,所以一般票据法都将二者一并进行规定。
3.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
通常包括按期提示依法证明两种。
按期提示是指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包括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以及时保全或行使追索权。
依法证明是指持票人为了证明自己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遭拒绝或者根本无法行使票据权利而以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取得相关的证据.
4.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地点和时间
对于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地点和时间,我国《票据法》统一规定为,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己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具体程序为:
1)申请。
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3)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2)受理。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具体程序为:
1)申请。
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应填写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票面金额;(2)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3)申请的理由、事实;(4)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5)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
2)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3)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判决。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3.普通诉讼。
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练习】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先申请挂失止付
B.办理挂失止付应有确定的付款人,因此未填明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不得挂失止付
C.银行网点营业时间终止后,因为紧急情况可以到该银行网点负责人的家中提示付款
D.公示催告可以在当地晚报上刊发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挂失止付不是公示催告的必经程序,因此A说法错误;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故C不对;公示催告应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刊登,故D不正确。
(五)票据权利时效
1、概念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2、种类
《票据法》根据不同情况,将票据权利时效划分为2年、6个月、3个月。
3、具体规定:
1)票据权利时效2年的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票据权利时效6个月的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3)票据权利时效3个月的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考点练习】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票据权利时效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票据权利时效期间是指提示付款期间
B.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3个月
C.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D.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和提示付款期间是两个概念,不应混为一谈,故A不对;BD分别应为6个月。
(六)票据责任
概念: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情形: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1.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付款人付款。
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票据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3.拒绝付款。
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这就是所谓的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4.获得付款。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票据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5.相关银行的责任。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6.票据责任解除。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考点练习】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票据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B.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C.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D.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不必审查背书连续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A不对;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相关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能因此解除付款责任,故B也不对;付款银行付款,应按照规定审查背书连续,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因此D说法错误。
三、票据行为
概念: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种类: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考点练习】
【例题·多选题】
票据行为包括( )。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保证
E.付款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付款解除了票据责任,不发生票据债务,不属于票据行为。
(一)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
1)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
2)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这两者缺一不可。
2.出票的基本要求
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3.票据的记载事项
1)概念
所谓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的票据相关内容。
2)种类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
必须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记载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必须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例如:
出票时表明票据种类的事项,必须记明汇票本票支票,否则票据无效;
票据行为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相对记载事项
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例如:
《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这里的背书日期就属于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票据法》视同背书日期为到期日前
任意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例如:
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记载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是指除了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考点练习】
【例题·多选题】下列票据记载事项中,属于相对记载事项的有( )。
A.背书日期
B.承兑日期
C.保证日期
D.票据种类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以上事项在没有记载时,《票据法》均做出了推定。票据种类属于必须记载事项。
4.出票的效力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二)背书
1.概念和种类。
1)概念
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种类
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非转让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考点练习】
【例题·多选题】下列票据背书中,属于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有( )。
A.质押背书
B.委托收款背书
C.贴现背书
D.转让背书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质押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不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是代理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贴现背书是转让背书的一种,只不过是企事业单位等向银行转让,不同于企事业单位之间转让票据。
2.背书记载事项。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
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3.背书连续及其效力。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考点练习】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票据背书连续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背书连续仅指票据转让背书连续
B.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C.在背书连续中,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D.在背书连续中,若加附粘单,则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不需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正确答案』ABC
4.不得进行的背书,包括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期后背书。
1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3限制背书是指记载了不得转让,此时票据不得转让,例如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期后背书是指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5.背书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承兑
1.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2.承兑程序。
包括提示承兑、受理承兑、记载承兑事项和承兑效力等。
1)提示承兑
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受理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记载承兑事项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4)承兑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四)保证
1.概念。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例外:2种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
2.保证的记载事项。
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
1: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3.保证责任的承担。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效力。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考点练习】
【例题·多选题】下列主体中,不能作为票据保证人的有( )。
A.国家机关
B.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C.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D.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正确答案』ACD
四、票据追索

(一)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
票据追索适用于两种情形,分别为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
1、到期后追索
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
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的内容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2)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2.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四)追索权的行使
1.获得有关证明。
第一,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第二,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三,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行使追索。
1)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2)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3)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4)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5)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6)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五)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考点练习】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票据追索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票据追索只能要求偿还票据金额
B.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C.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都有可能成为追索对象
D.发出追索通知没有时间要求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票据追索可以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利息和取得证明或发出通知的相关费用,故A不对;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因此发出追索通知有明确的时间要求,故D也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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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17: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7.6


第六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内容提要
一、银行汇票
二、商业汇票
三、银行本票
四、支票
一、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2、范围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出票
1.申请。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2.签发并交付。
第一,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第二,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三,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第四,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1)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2)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3)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4)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5)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大小写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6)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三)填写实际结算金额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四)银行汇票背书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按照收款人接受银行汇票进行相应的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1)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
2)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3)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1: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2: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五)银行汇票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做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六)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1、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
2、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
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
3、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要求退款的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
4、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5、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6、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考点练习】
【例题·多选题】关于银行汇票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且不得超过出票金额
B.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C.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D.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可以申请使用现金银行汇票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故D错。
二、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1、概念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种类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3、范围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出票人的资格条件。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出票人的确定。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3.出票的记载事项。
1)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2)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记载有三种形式:
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办理付款或拒绝付款
1)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
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
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2)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
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五)商业汇票的贴现
1.贴现的概念
贴现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通过贴现,贴现银行获得票据的所有权。
2.贴现的基本规定
1)贴现条件。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2)贴现利息的计算。
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3)贴现的收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
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考点练习】
【例题·多选题】关于商业汇票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自然人不得使用商业汇票
B.持票人持商业汇票申请贴现,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C.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出票日起10
D.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l0日。
三、银行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概念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即银行出票,银行付款。
2、范围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二)银行本票的出票
1.申请。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受理。
1)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
2)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3)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4)出票银行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3.交付。
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1)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2)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3)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4)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大小写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5)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进行上述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1)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2)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三)银行本票的付款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四)银行本票退款和丧失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
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考点练习】
【例题·多选题】关于银行本票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B.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可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C.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D.单位存款人向自己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
『正确答案』ACD
四、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1.概念。
支票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即存款人,是在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
2.种类。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支票上未印有现金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二)支票的出票
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本名,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并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
2.出票。
1)支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2)签发支票的注意事项。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支票付款
1.提示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l0日。
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付款。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考点练习】
【例题·多选题】关于支票,说法错误的有( )。
A.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
B.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C.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D.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签发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支票的出票日期,不可以授权补记,故C错;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而不是签发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故D错。
来源:考试大-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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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17: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7.7


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一、结算纪律
结算纪律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5、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6、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7、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8、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9、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10、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11、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12、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二、法律责任
银行、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要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于下列行为,应依法分别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1、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l000元的罚款;
2、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4、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空头支票的处罚主体,银行机构发现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积极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举报,并协助送达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二)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1、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按照规定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
2、银行机构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考点练习】
【例题·单选题】空头支票罚款的标准是( )。
A.票面金额5%但不高于1000
B.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
C.票面金额3%但不低于1000
D.票面金额3%但不高于100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空头支票罚款的标准为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故选B
(三)违反账户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属于非经营性存款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l000元的罚款;
属于经营性存款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1)至(5)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l000元罚款;
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1)至(5)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6)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3.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
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
属经营性的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练习】
【例题·多选题】关于账户违法行为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存款人出租、出借银行卡账户应承担法律责任
B.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的,均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D.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故不选C
(四)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表现形式
1)伪造、变造票据、托收凭证、汇款凭证、信用证,伪造信用卡等;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2、法律责任
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
1)伪造、变造票据、托收凭证、汇款凭证、信用证,伪造信用卡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具体情形包括: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情形包括: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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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0 17:28:43 | 显示全部楼层
辛苦,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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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4 22: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好了,支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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