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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ulh888

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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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16: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5.4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对内又对外)

在中国境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各方按各自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
【例题•单选题】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纳税
B.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暂不缴纳税款
C.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按其使用面积纳税
D.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目前暂免征税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以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例题•判断题】我国目前只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做调整。
(注意其顺序是不能颠倒的)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分四个档次,每个档次20倍,最低0.6元,最高30元)。注意:
(1)对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
(2)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
财政部批准。

(二)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四、税收优惠(注意客观题与案例化)
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5.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特殊规定: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原则】看使用人性质,来判定是否纳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7.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

A.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食堂用地
B.名胜古迹场所设立的照相馆用地
C.公园内设立的影剧院用地
D.宗教寺庙人员的生活用地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选项B、C均为经营用地,不免税。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
A.盐矿的矿井用地
B.工业企业仓库用地
C.危险品仓库用地
D.机场场内道路用地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工业企业仓库用地应当正常纳税。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税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掌握)—— 以次月为主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2008年实际占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2008年4月该企业为扩大生产,根据有关部门的批准,新征用非耕地3000平方米。该企业所处地段适用年税额5元/平方米。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A.1万元
 

B.1.5万元
 

C.2万元 
D.2.5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00×5+3000×5×8÷12=20000(元)。
(二)纳税地点:一般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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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16: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5.3

第三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二、车船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车船税的计税依据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每 辆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 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3.船舶,按 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例题•单选题】根据车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载货汽车计税依据的是( )。
A.排气量  
B.自重吨位  
C.净吨位  
D.购置价格
『正确答案』B
(二)车船税的税率—— 车船税采用有幅度的定额税率。
(三)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 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 注
载客汽车
每辆
60元至660元
包括电车
摩托车
每辆
36元至180元
 
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按自重每吨
16元至12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包括客货两用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24元至120元
 
船舶
按净吨位每吨
3元至6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例题1•单选题】某小型运输公司拥有并使用以下车辆:从事运输用的自重吨位为2吨的挂车5辆;自重吨位为5吨载货卡车10辆。当地政府规定,载货汽车的车辆税额为60元/吨,该公司当年应纳车船税为( )。
A.3600元  
B.4020元  
C.4140元  
D.4260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车船税的计算。当年应纳车船税=2×60×5+5×10×60=3600(元)
【例题2•单选题】某航运公司2009年拥有机动船4艘 ,每艘净吨位为3000吨;拖船1艘,每艘净吨位为900吨。其所在省车船税计税标准为净吨位2000吨以下的,每吨4元;2001~10000吨的,每吨5元。该航运公司2009年应缴纳车船税( )。
A.60000元
B.61800元
C.63600元
D.65400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车船税的计算。当年应纳车船税=4×3000×5+900×4×50%=61800(元)。
三、税收优惠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登记时间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时间
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核定时间
【例题•计算题】张某2008年4月12日购小轿车1辆,到当年12月31日未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已知小轿车年单位税额480元。要求:计算张某2008年应缴纳车船税税额。
『解析』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计算张某4-12月份的车船税,应缴纳车船税=480×9÷12=360(元)。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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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16: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5.5


第五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印花税特点:兼有凭证税与行为税特征;税率低;征税范围广;纳税人自行完税。
一、印花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1.立合同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代理人),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如果一份合同由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共同签订,那么签订合同的各方都是纳税人。
【例题•单选题】下列与应税合同有关的印花税纳税人是(
)。

A.合同订立人
 

B.合同担保人
 

C.合同鉴定人
 

D.合同证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印花税的纳税人。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立合同人,即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2.立账簿人
3.立据人——如果书据由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则各方都是纳税人。
4.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6.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的当事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1.合同类
(1)购销合同。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例如订购单、订数单等。还包括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但是,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凭证。
(2)财产保险合同——农牧业合同免税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4)技术合同。
①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②技术咨询合同中,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的合同不贴印花。
(5)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与借款人
(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

2.书据类凭证
包括财产所有权,以及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产权转移书据。
3.账簿类凭证
(1)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反映生产经营单位资本金数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2)其它账簿是指除记载资金账簿以外的核算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
(3)【注意】特殊账簿的规定:纳入征税范围的营业账簿,不按立账簿人是否属于经济组织(工商企业单位、工商业户)来划定范围,而是按账簿的经济用途来确定征免界限。例如,一些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账簿就视同于企业账簿,应纳印花税;而一些企业单位内的职工食堂、工会组织以及自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设置的经费收支账簿,不反映生产经营活动,就不属于“营业账簿”税目的适用范围。
4.权利、许可证照
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二、印花税税率

1.比例税率:0.05‰、0.3‰、0.5‰、1‰。
2.定额税率。在印花税的13个税目中,“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它账簿,适用定额税率,均为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
三、印花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注意】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例题•计算题】永兴电厂与某水运公司签订了两份运输保管合同:第一份合同载明的金额合计50万元(运费和保管费并未分别记载);第二份合同中注明运费30万元、保管费10万元。分别计算永兴电厂第一份、第二份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税额。
『正确答案』
(1)第一份合同应缴纳印花税税额=500000× 1‰=500(元)
(2)第二份合同应缴纳印花税税额=300000×0.5‰+100000 ×1‰=250(元)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二)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5
3.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4.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例题1•多选题】根据印花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以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的有( )。
A.产权转移书据
 

B.借款合同 
C.财产租赁合同
 

D.工商营业执照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工商营业执照按件纳税。
【例题2•计算题】某公司2009年8月开业,领受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证各一件;与其他企业订立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载明W公司提供的原材料金额300万元,需要支付的加工承揽费为20万元;另订立财产保险合同一份,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保险费12万元。计算该公司2009年8月份应纳印花税税额。
『正确答案』
(1)有关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税额=200000×0.5‰+120000×1‰=220(元)
(2)有关权利、许可证照应缴纳的印花税税额=5×4=20(元)
(3)该公司2003年8月实际应缴纳的印花税总额=220+20=240(元)
【例题3•单选题】某建筑公司与甲企业签订—份建筑承包合同,合同金额6000万元。施工期间,该建筑公司又将其中价值800万元的安装工程转包给乙企业,并签订转包合同。该建筑公司此项业务应缴纳印花税(
)。

A.1.785万元
 

B.1.80万元
 

C.2.025万元
 

D.2.04万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印花税的计算。因为该公司此项业务签了两份合同,应缴纳印花税=(6000+800)×0.3‰=6800×0.3‰=2.04(万元)。
四、税收优惠
1.法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2.免税额。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
3.特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4.特定情形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印花税:
(1)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2)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规定贴花;
(3)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4)对企业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5)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
【例题•多选题】下列凭证中应贴印花税票的有(
)。

A.无息贷款合同
 

B.工商营业执照 
C.商标注册证
 

D.购销合同副本
『正确答案』BC
五、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时间——印花税应当在
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2.纳税地点——就地纳税
3.纳税方法
(1)自行贴花纳税法
【注意】自行计算、购花、贴花并注销或画销后,才算完整地履行了纳税义务。
对于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但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2)汇贴或汇缴纳税法
汇贴是指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时;
汇缴是指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3)委托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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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16:29:3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5.6

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资源税特点:
1.只对特定自然资源征税;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3.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1.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资源税。相应的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退(免)已纳的资源税。
2.而对已税产品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资源税。
3.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不仅包括符合规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以外)。
另外,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它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例题•多选题】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应缴纳资源税的有( )。
A.冶炼企业进口铁矿石
 

B.个体经营者开采煤矿
C.单位开采石油
D.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资源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1.原油。指天然原油,人造石油不征。(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的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收。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3.煤炭。指原煤;洗煤、选煤和其它煤炭制品不征税。
4.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例题•单选题】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是( )。
A.天然气
B.地下水
C.原油
D.液体盐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地下水不是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三)税率——定额税率
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3.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5.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例题•判断题】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相关规定。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非生产用)为课税数量。
特殊规定:
(1)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3)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例题1•单选题】某单位以原煤直接加工洗煤110万吨,对外销售90万吨,(洗煤与原煤的综合回收率为60% ,原煤3元/吨),则应纳资源税额( )万元。
A.270  
B.330  
C.450  
D.55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计算。外销洗煤应纳资源税=90/60%×3=450(万元)。
【例题2•单选题】某铜矿本月销售铜精矿4000吨(选矿比为20%),每吨不含税售价1500元,当地铜矿石资源税每吨1.2元,应纳资源税额为( )万元。
A.1.68
B. 2.4
C. 3.6
D.4.8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计算。应纳资源税=4000÷20%×1.2=24000(元)。
【例题3•单选题】某纳税人本期以自产液体盐50000吨和外购液体盐l000O吨(每吨已缴纳资源税5元)加工固体盐12000吨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600万元。已知固体盐税额为每吨30元,该纳税人本期应缴纳资源税( )万元。
A.36  
B.61  
C.25 
D.31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计算。应纳资源税=12000×30—10000×5=310000(元)。
三、税收优惠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3.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例题•计算题】某煤矿2009年10月份生产销售原煤15万吨,生产天然气500万立方米, 自用原煤加工洗煤3万吨,综合回收率为60%。已知:该煤矿煤炭适用的单位税额为1.5元/吨,天然气适用的单位税额为10元/千立方米。计算该煤矿10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正确答案』
(1)销售原煤应纳资源税税额=15×1.5=22.5(万元)
(2)自用原煤应纳资源税税额=3÷60%×1.5=7.5(万元)
(3)该煤矿10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22.5+7.5=30 (万元)
四、税收征管
(一)纳税义务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例题•多选题】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B.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C.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D.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的当天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二)资源税纳税地点——包括3个概念:生产地、开采地、收购地。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税收优惠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3.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例题•计算题】某煤矿2009年10月份生产销售原煤15万吨,生产天然气500万立方米, 自用原煤加工洗煤3万吨,综合回收率为60%。已知:该煤矿煤炭适用的单位税额为1.5元/吨,天然气适用的单位税额为10元/千立方米。计算该煤矿10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正确答案』
(1)销售原煤应纳资源税税额=15×1.5=22.5(万元)
(2)自用原煤应纳资源税税额=3÷60%×1.5=7.5(万元)
(3)该煤矿10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22.5+7.5=30 (万元)
四、税收征管
(一)纳税义务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例题•多选题】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B.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C.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D.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的当天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二)资源税纳税地点——包括3个概念:生产地、开采地、收购地。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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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16:32:3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5.7


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特点:
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以房地产转让实现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税范围比较广;实行超率累进税率;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重要)
①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有的
【注意】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也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
②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必须发生转让
③必须取得转让收入
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以及房地产出租、抵押等未转让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注意】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特殊规定】
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不征;
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征税。
2.出租
不征(无权属转移)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
3.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换房,属于有收入,征;
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不征。
4.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不征;
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征
5.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不征;建成后转让,征。
6.企业兼并房地产
暂免
7.代建房
不征
8.房地产重新评估
不征(无收入)
9.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应当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
1.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2.确定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第一种情况:转让新建房产可以扣除的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
它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具体情况:
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产地开发费用为: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纳税人不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产地开发费用为: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此外,利息支出要注意:一是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二是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7%、5%、1%),印花税0.5‰。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3%,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扣“两税一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三税一费”。
(5)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计算时注意分步骤列式计算:第一步,确定应税收入;第二步,确定扣除项目;第三步,计算土地增值额;第四步,计算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百分比,以便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第五步,计算应纳税额。
【例题1•计算题】2008年1月31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写字楼一栋,共取得转让收入5000万元,公司按税法规定缴纳了有关税金(营业税、城建税等)。已知该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为500万元;投入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5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20万元(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比按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多出10万元。另知公司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它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5%。
请计算该公司转让此写字楼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答案】
(1)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转让为5000万元。
(2)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5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500万元;
房地产的开发费用=(120-10)+(500+1500)×5%=110+100=210(万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000×5%+5000×5%×(7%+3%)=275(万元)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扣除金额=(500+1500)×20%=400(万元)
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500+1500+210+275+400=2885(万元)
(3)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5000-2885=2115(万元)
(4)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为2115÷2885=73.3%
(5)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为2115×40%-2885×5%=701.75(万元)
第二种情况: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①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或者: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于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够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③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例题2•多选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的项目有( )。
A.转让环节缴纳给国家的各项税费
B.经税务机关确认的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C.当期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
D.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
『正确答案』ABD
【特殊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征收土地增值税: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4.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四、税收优惠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 )。
A.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B.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C.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D.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2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选项D不属于该情形。
(二)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
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地点
(一)时间: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
(二)地点:——房地产所在地,即房地产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1.纳税人是法人时:转让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不一致的,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是自然人时:转让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的,应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不一致的,则应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例题•单选题】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法人的,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 )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A.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
 

B.机构所在地所管辖
C.经营所在地所管辖
D.房地产转让实现地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是法人的,转让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不一致的,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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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16:35:2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6.1


第 六 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考情评析】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计算分析题
综合题
合计
2009年
1分
2分
1分
—
—
4分
2008年
1分
2分
1分
—
4分
8分
2007年
2分
8分
1分
—
10分
21分
1.本章以税收管理的程序性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涉及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税收法律责任。
2.本章新增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删除了“纳税担保具体方式”。
3.本章在考试中以客观题题型为主,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估计在4分左右。
4.本章在近3年的考试中分数高低悬殊较大,2007年分值高达21分,其中唯一的一道综合题出自本章;2008年考试中综合题也涉及本章。
5.预计2010年的考试中以客观题为主,分值在5分左右。
【考试大纲】
本章分为6节: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
【注】掌握:第2、3节;
熟悉:第5、6节;
了解:第1、4节。
【考点精讲】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税收法律关系
1.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税收征纳主体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组成
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税收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即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①征税主体。
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代表国家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税务主管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以及财政机关等。
②纳税主体。
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纳税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提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权利义务不对等但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征税对象。
【例题1·单选题】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是指( )。
A.征税方
B.纳税方
C.征纳双方 
D.国家税务总局
『正确答案』C
【例题2·单选题】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纳税主体是指( )。
A.负税人
B.纳税义务人
C.纳税担保人
D.扣缴义务人
『正确答案』B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
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享有税务行政管理权。其主要权力有:
①法规起草拟订权。
拟订税收法律法规草案,提出税收政策建议,制定、发布关于税收征管的部门规章等。
②税务管理权。
包括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
③税款征收权。
这是税务机关拥有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力。税款征收权主要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等。
④税务检查权。
这是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职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⑤行政处罚权。
即对税收违法行为依照法定标准予以行政制裁的权力,如罚款等。
⑥其他权力及权利。
如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内,对纳税人的减、免、退、延期缴纳的申请予以审批的权力: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力;委托代征权;估税权;代位权与撤销权: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力;上诉权等。
(2)税务机关的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①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②保密义务。
③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
④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
⑤进行回避的义务。
⑥其他义务。如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义务:出示税务检查证明的义务;多征税款立即返还的义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等。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①知情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②要求保密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保守秘密。
③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
④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立即退还。
⑤陈述权、申辩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采用一定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对自己的行为作出陈述与辩护的权利。如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⑥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致使其合法利益遭受损失时,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进行赔偿。
⑦其他权利。
如: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有权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当税务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通知书时,被检查人有权拒绝税务检查的权利;
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等等。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①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②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使用、保管有关凭证的义务。
③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④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⑤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
⑦其他义务。
如:
滞纳税款须缴纳滞纳金的义务;
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例题1·多选题】我国现行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利包括( )。
A.向纳税人宣传税法
B.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C.经法院批准搜查纳税人住宅
D.对纳税人的账簿实施税务检查
『正确答案』BD
【例题2·多选题】我国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的权利包括( )。
A.申请延期纳税
B.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C.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D.提起诉讼权
『正确答案』ACD
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1.《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适用于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2.从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将国家开征的全部税种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
3.目前,我国的税收主要由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4.在省以下,税务系统按税种征管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形成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相对独立的税收管理组织体系。
5.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其中,税务管理是基础,税款征收是重点,税务检查是手段,法律责任是保障。
【例题·多选题】某大型超市缴纳的下列税种中,属于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有( )。
A.增值税
B.房产税
C.印花税
D.车船税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征收管理相关规定。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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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16:41:1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6.2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管理的概念
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
1.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
2.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二、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与范围
1.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
【注1】纳税事宜包括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注销、外出经营报验、停业复业以及生产经营情况等等。
【注2】法定手续
【注3】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2.税务登记范围、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税务登记范围
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企业;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个体工商户;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②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国家机关;
个人;
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例题1·单选题】下列需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包括( )。
A.个体户 
B.个人
C.国家机关
D.非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正确答案』A
【例题2·多选题】下列组织和人员中,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有( )。
A.国有企业
B.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C.出版社
D.在集贸市场流动卖菜的农村菜农
『正确答案』ABC
(2)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第一,内容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二,使用范围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
②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包括:
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④办理停业、歇业;
⑤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三,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第四,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五,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第六,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七,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例题·多选题】下列事项中,需提供或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的有( )。
A.开立银行账户 
B.领购发票
C.办理税务登记 
D.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
『正确答案』AB
3.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1)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2)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者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3)在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4)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的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5)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1.设立税务登记
设立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后,为确认其纳税人的身份、纳入国家税务管理体系而到税务机关进行的登记。
(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④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承包承租期;
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l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
⑦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都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及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4)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1)时限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3.停业、复业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因自身经营的需要暂停经营或者恢复经营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1)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临时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时,按规定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2)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
(3)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l80天。在同一地累计超过l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4)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5)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l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5.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由于出现法定情形终止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的管理。
(1)时限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l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l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例题·多选题】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有( )。
A.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
B.某商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C.某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户停业
D.某工业企业到外县进行临时生产经营活动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税务登记的情形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几种情形。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证照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2.非正常户处理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2)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三、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的设置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l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l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l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4.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例题1·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该期限为( )。
A.7日
B.15日
C.30日
D.45日
『正确答案』B
【例题2·判断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的30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
『正确答案』×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一般应当保存l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题·多选题】下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各项活动中,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的有( )。
A.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
B.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C.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D.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关设置账簿、凭证等的时间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C选项表述不正确。
(四)发票管理
1.发票的概念与种类
(1)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2)种类:
发票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通常按照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划分为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三种。
普通发票是最常见的一种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由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开具的专业性很强的发票。
如: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
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
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专业发票由于很强的行业特点,通常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自行设计式样,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但也可以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纳入统一发票管理。
2.普通发票的管理
普通发票的管理主要包括发票的种类和样式;发票的印制、领购;发票的开具、使用和保管;发票的检查等内容。
(1)发票的种类和样式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者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或者减少发票的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2)发票的印制
普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该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3)发票的领购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例题·判断题】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2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
『正确答案』×
(4)发票的开具、使用和保管
①发票的开具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
(如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②发票的使用
第一,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第二,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第四,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六,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八,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③发票的保管
第一,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三,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例题1·单选题】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的保存期限是( )。
A.3年
B.5年
C.10年
D.1 5年
『正确答案』B
【例题2·判断题】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的保存期限是10年。
(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账簿、凭证的保存期限。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
(5)发票的检查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调出发票查验;
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税务机关需要将己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
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
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与该县(市)税务机关联系,使用当地的发票换票证。
发票的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发还。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在接到税务机关“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后l5日内如实填写有关情况报回。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发票检查中有权采取的措施有( )。
A.调出发票查验
B.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C.向当事人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D.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可了解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但不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正确答案』ABC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
第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第三,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四、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法定手续。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税种、税目;
2.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
3.计税依据;
4.扣除项目及标准;
5.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
6.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
7.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
8.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依照规定到指定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形式。纳税申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行申报
2.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方式
是指以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由税务机关确定。
4.其他方式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申报纳税。
(四)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5.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结算的时候,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但是不支付利息;
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补征少缴的税款,但是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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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16:45:1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6.3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二、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形式和方法。包括确定(征收)方式和缴纳方式。
(一)税款的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
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
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4.定期定额征收
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简称定期定额户)。
【例题·单选题】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税款征收方式。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单位,适用的税款征收方式是( )。
A.查账征收
B.查定征收
C.查验征收
D.定期定额征收
『正确答案』B
(二)税款的缴纳方式
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
适用于纳税人在设有国库经收处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并且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纳税人。
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
适用于:
由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款;
临时发生纳税义务,需向税务机关直接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拍卖所得或变卖所得缴纳的税款。
3.代扣代缴
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其目的是对零星分期、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
4.代收代缴
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很难控制的领域,如受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5.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受委托的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的适当使用有利于控制税源,方便征纳双方,降低征收成本。
6.其他方式
利用网络、用IC卡纳税等,适用于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的纳税人。
邮寄纳税也是一种新的纳税方式,指纳税人通过邮局寄送的方式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主要适用于有能力按期纳税,但采用其他方式又不方便的纳税人。
三、税款征收措施
税款征收措施主要有核定调整应纳税额、责令缴纳并加收滞纳金、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及享有税收优先权、代位权与撤销权等。
(一)由税务机关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注1】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注2】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上述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有( )。
A.有偷税、骗税前科的
B.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C.按规定应设置账簿而未设置的
D.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正确答案』BCD
3.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1)关联企业的涵义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③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适用关联企业纳税调整的情形。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①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②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③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④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⑤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3)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的方法。
纳税人有上述所列情形时,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注】调整期限: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二)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依法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按照规定,应于2009年1月15日前缴纳应纳税款30万元,该企业却迟迟未交。当地税务局责令其于2月28日前缴纳,并加收滞纳金。但直到3月1 5日,该企业才缴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该企业应缴纳的滞纳金金额是( )元。
A.8850
B.8700
C.5220
D.75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滞纳金的计算。计算滞纳期:从1月16日至3月15日,共计l6+28+15=59天。计算滞纳金:300000元×59×0.5‰=8850(元)。
(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
(1)税款;
(2)滞纳金;
(3)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注1】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
【注2】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注3】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格估算,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其他财产是指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2)税务机关对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注1】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注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
A.暂扣纳税人税务登记证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拍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D.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
『正确答案』D
(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适用强制执行的情形及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注1】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注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注3】税务机关对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 抵税财物的拍卖与变卖
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1)适用拍卖、变卖的情形
①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②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
③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
④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的;
⑤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
⑥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
(2)拍卖、变卖执行原则与顺序
税务机关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
①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②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
③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
【注】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六)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例题·单选题】某酒店2009年12月取得餐饮收入5万元,客房出租收入l0万元,该酒店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该酒店采取的税款征收措施是( )。
A.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B.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C.税务人员到酒店直接征收税款
D.核定其应纳税额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款征收措施。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为保证税款的顺利征收,除税务机关根据法定情形可以实施的税款征收措施外,《税收征管法》还围绕税款征收作了一些其他规定。
(一)税收优先权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1.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以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2.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4.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四)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1.税款的退还
(1)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l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注1】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注2】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2.税款的追缴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有3种情形: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所谓“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述规定期限的限制,即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3.应退税款与欠缴税款的相互抵扣
《税收征管法》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例题1·单选题】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如在一定期限内发现其缴纳的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里的一定期限内是指( )。
A.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
B.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2年内
C.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
D.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4年内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款的追缴与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其实际缴纳的税款超过其应缴纳的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例题2·多选题】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各项税款中,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的有( )。
A.纳税人偷税的税款
B.纳税人抗税的税款
C.纳税人骗税的税款
D.因纳税人计算错误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限期追征的情形。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税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而选项D的最长追征期为5年。
来源:考试大-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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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16: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6.4

第四节 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与类型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
税务检查又称纳税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二)税务检查的类型
税务检查按目的、对象、来源和检查内容的范围可分为五种类型:
1.重点检查。
2.专项检查。
3.分类检查。
4.集中检查。
5.临时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形式与方法
(一)税务检查的形式
1.调账检查。
2.现场检查。
3.委托协查。
(二)税务检查的方法
1.全查法。
2.抽查法。
3.顺查法。
4.逆查法。
5.比较分析法。
6.控制计算法(逻辑推算法)。
7.审阅法。
8.核对法。
9.观察法。
10.外调法。
11.盘存法。
12.交叉稽核法。
三、税务检查的职责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享有下列权力: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查权。
(6)存款账户检查权。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3.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4.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检查纳税人会计资料
B.检查纳税人生活居住地
C.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的单据、凭证
D.经法定程序批准,查询纳税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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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16:52:3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6.5

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简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包括:
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例题·多选题】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
A.税务机关为其核定应纳税额
B.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C.税务机关关于具体贯彻落实税收法规的规定
D.税务机关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的情形。复议机关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换言之,即对抽象行政行为(规章、规定等)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时间: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必经复议(复议前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受案范围中第l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和第6项第(1)、
(2)、
(3)目所列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前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申请形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及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之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1.复议决定的形式: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2.复议决定的时间: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3.复议决定的效力: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来解决其与税务机关之间行政纠纷的活动。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l.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经复议)
具体来说包括: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2)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3)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不服的;
(4)对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的行为。
【注】对上述4项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复议或诉讼)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
A.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
B.税务机关作出税收保全措施
C.税务机关不予开具完税凭证的行为
D.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的行为
『正确答案』BCD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起诉时间
(1)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纳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4)纳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2.受理时间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2.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职权的;
⑤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5.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6.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目起l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l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7.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8.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例题·单选题】甲企业对乙地方税务局对其作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向丙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关于该案件审理过程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丙法院组成合议庭负责对该案件进行审判
B.丙法院对甲和乙进行调解
C.乙地方税务局决定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D.丙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判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但不适用调解。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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