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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常春藤

系列专题(一)会计新手学办税必知的流程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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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5 23:42:57 | 显示全部楼层
2、如何划分国税与地税征收管理的范围?

我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他的征收管理的范围是不一样的。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外贸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征收的各项税收和对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按税种分别入库),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按规定分别入库),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矿区使用费。

  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地方国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簇席税,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地方税附加。

  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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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5 23:47:53 | 显示全部楼层
3、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流程
抄税是国家通过金税工程来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之一。如果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都必须购买税控电脑,在申请成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后,须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购买金税卡及IC卡(用于开具发票及抄税、购买增值税发票使用)。而抄税就是把上月开出的发票全部记入发票 IC卡,然后报税务部门读入服务器,以此作为企业计算税额的依据。一般情况下,只有进行了抄税才能报税,而且只有抄过税后才能开具本月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是通过增值税开票系统进行的。纳税单位经过税务机关的认证,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就可以安装增值税防伪开票系统。防伪开票系统由金税卡、系统软件、IC卡及读卡器、实物发票、打印机组成。
系统安装完必后,第一步是到税务机关购买增值税发票,此时要带上IC卡,税务机关出售发票后会将发票的电子信息读到 IC卡上,如发票号、版本、开票限额等,这些信息与同时购买的纸质发票一致。
购买发票后,回到企业,将IC卡插入本单位开票系统读卡器,此时,发票的电子信息将被读入开票系统。
有了发票之后,就可以开具发票了,此时要注意,系统开具的发票是顺号的,在打印实物发票之前必须将系统开具发票的号码与从税务机关购得的实物发票号码核对一致。
发票打印出以后,加具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就可以将发票送给购货单位了。如果发票有错,则需要作废,此时在作废实物发票的同时,也要作废系统发票。
有时可能由于销货退回、折扣与折让等原因,需要开具经字发票,开票系统提供了这一功能,这时只要输入原蓝字发票,就可以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但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之前一定要取得购货单位到税务局办理的销售退回或折扣与折让证明单。


(2)、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认证。
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认证在税务机关的认证系统进行。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以后,就可以到税务机关大厅进行增值税发票的认证,认证的目的是确认增值税发票的真假,只有通过认证的发票才能抵扣。认证的过程很简单,只需要将发票准备好,拿到国税申报大厅,由税务工作人员将发票信息扫入系统,由系统自动进行比对,就可以确认发票的真假。对于开展了网上认证的地区,纳税人可以在自己单位将发票通过扫描仪扫入,将数据文件传给税务机关就可以完成认证。增值税发票认证的期限为从开票之日起三个月,目前当月认证的发票必须在当月抵扣。


(3)、抄报税。
抄报税指的是将防伪开票系统开具发票的信息报送税务机关。这个过程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到月底,在开票系统进行抄税处理,将本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读入IC卡(抄税完成后本月不允许再开具发票),第二步就是将IC卡拿到税务机关,由税务人员将IC卡的信息读入税务机关的金税系统,整个过程就完成了。
经过抄税,税务机关确保了所有开具的销项发票到进入到了金税系统,经过报税,税务机关确保了所有抵扣的进项发票都进入了金税系统,就可以在系统内由系统进行自动进行比对,确保仍何一张抵扣的进项发票都有销项发票与其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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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6 00: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4、怎样理解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与免征额是税收要素减免税中相关的两个概念,都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但在实际操作中二者经常被混用,其实两者并不是一回事。

  (一)起征点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征税的起点,即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贯彻税收负担合理的税收政策。

  起征点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达到起征点时,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

  起征点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应用比较多,主要是针对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个人。如,增值税中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在2000元~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劳务收入额在1500元~3000元。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以在幅度中选择具体的数额。

  (二)免征额

    免征额又称“费用扣除额”,是指《税法》规定的在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即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允许从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生活、教育等的最低需要。

  免征额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低于免征额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高于免征额时,则从课税对象总额中减去免征额后,对余额部分征税。

  免征额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用比较多,如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16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免征额为定额800元或定率为收入的20%等。

  (三)起征点和免征额的比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二者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1.两者的相同点

    (1)二者均属于减免税范围。

  (2)一般都是针对于个人。

  (3)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二者都不予以征税。

  (4)二者都是针对课税对象而言,而不是针对税额而言的,如关税中一票的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免征关税,此处的50元不是免征额。这一点是特别重要的。

  2.两者的不同点

    (1)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2)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例】假设有甲、乙、丙3人,其当月的收入分别是 999元、1000元和1001元。

  现在规定1000元为征税的起征点,并规定税率为10%。

    那么,这3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因为没有达到起征点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000×10%=100(元)

  丙的收入已经超过起征点,也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001×10%=100.1(元)

  假设其他条件不变,规定1000元为免征额,税率依然为10%。

    这时,3人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均在免征额之内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属于免征额的部分,也不需要纳税;

  丙的收入比免征额的数额要多,则需要纳税,但应该是收入中扣除免征额部分的余额部分纳税,应纳税额=(1001-1000)×10%=0.1(元)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同样的数额规定为起征点和规定为免征额,对那些收入在规定数额以下的人来说,似乎看不出有什么差别,但对于收入超过规定数额的纳税人而言,其影响就截然不同了。乙和丙在两种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所纳的税额均相差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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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6 00: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5、税款缴纳的方式有哪些?
(1)自核自缴方式。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一贯依法纳税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写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解缴应纳税款,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

  (2)申报核实缴纳方式。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基本健全,账册、凭证完整,会计核算较准确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填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3)申报查验缴纳方式。对于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账簿凭证不完备的经营场所固定的业户,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其生产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凭证,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4)定额申报的缴纳方式。对于生产规模较小,确无建账能力或者账证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经营场所固定的业户,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和征收率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采取何种方式缴纳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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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6 00: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6、纳税人,不要忽视“零申报”
纳税人办理“零”申报,因为迟报而受到税务处罚,他们表示出极不理解,难以接受,认为没有应税收入,没有应交税金,没有拖欠国家税款,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害,只不过迟申报,税务机关不应对其进行税务处罚。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它纳税资料。据此,在纳税期限内,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和所得,均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如实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此外,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其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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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6 00:03:46 | 显示全部楼层
7、纳税人受罚之后不可忽视的时间
在现实中,一些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之后,往往出于个人私利考虑,耗费大量时间四处找关系为自己开脱,殊不知这种忽视时间概念的做法,不仅不会给纳税人减轻处罚,反而会使纳税人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由此可见,纳税人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该及时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时间要求办理相关事宜。那么纳税人在受到处罚之后,应该注意哪些时间,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15日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0日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另外《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个月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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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7 11: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有宝藏喽!
俺要努力学习!
谢谢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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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7 11: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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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7 11: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的太详细了,要好好学习一下,谢谢楼主,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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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7 11: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藤子辛苦了,我来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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