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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以来,专用发票的被盗、丢失情况从未中断过。截至2002年3月,仅在《中国税务报》刊登出的专用发票遗失作废声明就达540多期。除此之外,尚有部分省市选择在当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据初步计算,1994年以来,全国报失各类版式专用发票总量高达近百万份。
从目前税务机关对报失专用发票的管理现状看,对大批量被盗丢失案件,税务机关能够做到及时将被盗专用发票的字轨、起止号码,函至各省市税务机关实施协查。但在具体操作中,各协查税务机关多是将报失发票的相关信息,交由管理环节工作人员凭手工查验,不但效率低,而且可控程度差。对零散报失的专用发票,除要求在报刊刊登丢失声明外,对其后续监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具体措施,对这部分报失发票的后续管理,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尤其是各省市选择的刊载声明期刊,因其周转期较长(一般一个月以上),信息反馈慢,信息传递面受期刊征订数量的限制,监控程度就差。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尽快完善对报失专用发票的后续监管:
一、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全国报失专用发票统一在报刊上刊登声明。为加快相关信息的传递速度,统一传递渠道,缩短周转期,还应该规定在丢票的当天向主管国税机关报案,并将相关信息传递报社,由报社在三日内登载刊出,以保证相关信息采集的完整性和反馈的及时性,为对报失专用发票实施有效的后续监管创造必要条件。
二、统一研制开发对报失专用发票实施后续监管的软件。该软件能够纳入金税工程操作系统或进行独立操作,具备报失票的信息库、自动查验、自动识别、自动检索等项功能,以适应不同征管环境使用,并实现对申报抵扣环节的自动监控。
三、各地国税机关应指派专人负责对报失专用发票相关信息的录入,以及对日常申报环节的查验。对查验出已进入抵扣的,除全额追缴已抵扣税款外,还应根据规定对有关责任企业施以处罚。对申报环节截获的报失发票,要查清来源渠道,查证落实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四、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后,在启用前逐份分别加盖企业名称、税务代码和银行账号章,防范专用发票丢失后再使用。
刘广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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