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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0 16: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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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见,仅供讨论:
1.通过与其他单位合作建房等方式,以房换资金、换土地。不记收入,偷逃税款。【意见:现在建房要有报建、规划、验收等,还有销售清单、网签情况,企业有多少房税务机关都清楚,怎样走?】
2.以商品房或门面抵工程款,不记收入,偷逃税款。【意见:同上】
3.对代收各种“初装费”及基金不记收入,偷逃税款。【意见:现在谁都知道房产公司有代收费用,税务机关会不找你?】
4.通过土地评估增值虚增开发成本,偷逃税款。【意见:评估金额无发票入账,税务机关一看账、报表就知道,怎会让你过关?】
5.采取“假借款、真按揭”的办法偷逃税款。【意见:同1、2两点】
6.利用建安公司、销售公司等关联企业转移收入,调节利润,偷逃税款。【意见:关联企业不用缴税?走得多少?】
7.通过“预提费用”虚增成本,偷逃税款。【意见:“预提费用”是税务机关重点查的科目,而且一看账、报表就知道,怎样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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