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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1: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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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深圳有一家自动化设备生产企业,自己研发了一套软件配置在设备上,产品的售价比同类产品高30%。企业也遇到了问题,那就是产品售价高,购进的材料并不多,这家企业的增值税负担非常重。企业老总和财务人员反复商量,也没想出好的办法。增值税是属于“掉脑袋”的税种,一旦出事,处罚十分严厉,很少企业敢在这方面做文章。
后来,他建议公司进行拆分,专门成立软件公司,将软件卖给这家公司再配套在设备上。这样在交易过程中,外购的软件就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软件公司单独交3%的税,这样,公司既没违反税法规定又无形当中多抵了14个百分点的增值税
本人菜鸟请教 新拆分出的成立软件公司销售软件可以让购货方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那可以说软件公司一定是一般纳税人(要是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只能提供货物销售普通发票不能抵扣或者到税务局**只能抵扣3%),软件公司既然是一般纳税人怎么可以单独交3%的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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