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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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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3 17:3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简述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①        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人协议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②        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二次以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代理业务1年以上。
③        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除按第①条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④        注册税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⑤        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请有关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2、        简述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
(1)        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的一种,其代理人注册税务师享有民法所规定的权利。
①  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的范围,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代理事宜。
②        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③        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代理业务的需要,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经营现场的设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
④        注册会计师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收政策、法律和有关资料。
⑤        注册税务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委托,有权拒绝。
⑥        注册税务师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注册税务师应按其代理职责履行义务并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①        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时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订《税务代理协议书》,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擅自收费。
②        注册税务师有向被代理人、税务机关及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的义务,对其代理业务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        注册税务师有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④        注册税务师有恪守被代理人商业秘密的义务。
3、        简述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①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②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③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④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⑤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批准。
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4、        简述偷税的表现特征及主要处罚规定。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慝、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处罚规定:
①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不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④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        简述纳税人在何种情况下,不得评为A级。
①        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②        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③        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④        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⑤        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6、        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的鼓励有哪些?
①        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②        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③        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④        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⑤        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7、        简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操作要点。
①        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主要内容,注册税务师应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资料,如企业设立的合同、章程,企业申办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报表和证件,企业已实现销售的情况,会计、财务核算的原始资料等,注册税务师应针对企业可能实现或已经实现的年度应税销售额,企业会计、财务处理的方法和管理制度,企业财务人员的办税能力能否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等问题,写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的核查报告,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的附件,报送主管国税局。
②        对于税务机关审核后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注册税务师可将加盖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交企业存档,并告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税的要求。如果企业暂被认定为临时的一般纳税人,应指导企业准确核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待临时一般纳税人期满后,向税务机关提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申请。
8、        简述注销税务登记管理规程。
①        注销税务登记范围:纳税人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纳税人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第二,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第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③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④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⑤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9、        简述代理统印发票领购操作要点。
①        注册税务师应根据用票单位适用的发票领购方式,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在初次办理统印发票的领购时,应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经核准后,持《普通发票领购簿》单位公章、经办人印章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缴纳发票工本费,并取得收据。
②        发票领购以后,注册税务师应将其与《发票领购簿》记载的种类、数量、字轨号码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交给用票单位并履行签收手续。
③        对于再次领购发票的用票单位,注册税务师应按税务机关发票保管与使用的规定,认真审查发票存根联的各项内容,对于发现的问题应提示用票单位予以纠正以后,再按用票单位的购票方式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④        对于用票单位已经发生的发票丢失、发票使用不符合规范等问题,注册税务师应指导用票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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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3 17:32:49 | 显示全部楼层
10、        简述发票领购的范围和手续。
范围:①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申请领购发票,属于法定的发票领购对象。
②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③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在办理纳税担保的前提下,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手续:①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及财务印章、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等材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②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 ,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③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的开具。
④对于跨省、市、自治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纳发票。
11、        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固定资产设备退税的会计核算方法。
①        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尚未交付使用,则应冲减设备的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②        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经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③        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税务机关跨年度退还增值税,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12、        简述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①        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入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包装物销售应缴的消费税与因产品销售应缴的消费税应一同计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产品销售税金)
②        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记入“其他业务支出”。
③        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包装物逾期收不回来而将押金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部分押金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应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④        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冲抵,即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冲抵后“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13、        简述代理外资投资企业纳税申报操作要点的特殊规定。
①        核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所在地和生产经营范围属于生产性或非生产性行业,确定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于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企业,应具体计算各自的收入和所占比例,确定企业当期可否享受减免税的优惠。
②        核查企业近几年的财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确定其会计利润的计算和纳税调整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现行税法的规定。核查企业有关出口产值、先进技术、高新技术等特定生产经营项目定期减免税的资料,确定企业当期是否符合减免税或降低税率的规定。
③        核查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境内、境外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对于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要具体核查其投资经营地区和项目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按总分支机构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汇总申报纳税。对于中国境外的分支机构应核查在投资国所在地区缴纳的税款,以及依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限额。
④        核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筹办费等资产的税务处理,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⑤        核查企业有关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情况,确定企业当期应扣缴的预提所得税税额。
14、        简述代理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操作要点。
①        核查有关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结算账户,审核支付单位工薪支付明细表,奖金和补贴性收入发放明细表,劳务报酬支付明细表,福利性现金或实物支出,集资债券利息、股息、红利支出,确定应税项目和计税收入。
②        根据税法和地方税务机关有关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确定免于征税的所得,计算应税所得。
③        核查外籍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公司支付的收入,来源于中国境外由境内、境外公司支付的所得,根据有无住所或实际居住时间,以及在中国境内企业任职的实际情况,确认纳税义务。
④        核查税款负担方式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于每月7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所得税申报手续。
15、        某个人独资企业2004年发生下列费用:
(1)        企业部门经理、销售人员工资。
(2)        投资人居住房与办公房公用的电费、通讯费等难以划分的支出。
(3)        投资人购买的汽车,既用于公司业务又供全家人使用。
(4)        该企业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5)        投资者的个人工资。
简述上述费用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的税法规定。
答案:  (1)按当地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工资。
(2)不允许扣除。
(3)由当地税务部门根据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2%的部分据实扣除,超出部分可无限期在以后年度结转。
(5)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
16、        简述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国库券收益、非正常损失、应付未付款的征税规定。
①        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因此,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收入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从2000年1月1日起,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②        国库券收益,根据1992年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加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        非正常损失,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④        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税法二》相关内容。
17、        简述注册税务师对上一年度错误会计账目的调账方法。
(1)        对上一年度错账且对上年度税收发生影响的,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        如果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前发现的,可直接调整上年度账项,这样可以应用补充登记法等方法加以调整,对于影响利润的错账须一并调整“本年利润”科目核算的内容。
②        如果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之后发现的,一般不能应用补充登记法等方法,而按正常的会计核算对有关账户进行一一调整。这时需区别不同情况,按简便实用的原则进行调整:一是对于不影响上年利润的项目,可以直接进行调整;二是对于影响上年利润的项目,由于企业在会计年度内已结账,所有的损益账户在当期都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凡涉及调整会计利润的,不能用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本年利润”进行调整,而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
(2)        对上一年度错账且不影响上一年度的税收,但与本年度核算和税收有关的,可以根据上一年度账项的错漏金额影响本年度税项情况,相应调整本年度有关账项。
18、        简述营业税交通运输业审查要点。
①        将“运输收入”等收入明细账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的发票、收款单据等原始凭证核对,审查已实现的营运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纳税,有无收入不及时入账,漏报收入或以收抵支的现象。
②        有无将应税运营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
③        审查“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相应的原始凭证,看有无将已实现的运营收入长期挂账,不作收入处理的现象。
④        审查“运输支出”、“装卸支出”等支出类明细账,是否存在以收入直接冲减费用支出,少计收入的现象。
⑤        交通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可以全程运费扣除付给以后其他国际运输企业的客货运费后的实际运费收入为营业额;从事联运业务,可以全程运费扣除付给以后承运企业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有类似业务的运输企业,应重点审查税前扣除的依据,必须是对方填开的运输发票或税务机关认可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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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3 17:33:10 | 显示全部楼层
19、        消费税金银首饰计税依据的审查要点。
①        以旧换新,翻新改制的审查:主要审查要点:一是审查纳税人“商品销售收入”、“库存商品”、“其他业务收入”等明细账,并与金银首饰零售发票核对,审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二是审查纳税人“其他应付款”“经营费用”等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或借方红字发生额,审查纳税人是否将收取的加工费挂往来账或直接冲减费用未申报缴纳消费税。
②        带料加工业务的审查:主要审核要点:一是审查纳税人带料加工业务是否真实。将“原材料”、“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收入”等明细账下有关会计凭证相互对照检查,审查其是否符合带料加工的业务的条件。二是审查纳税人带料加工业务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对纳税人当期或最近时期的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 的有关资料或“产品销售收入——加工收入”明细账和委托加工合同进行检查,审查纳税人使用的计税价格或计算的组成计税价格是否正确。
③        用于视同销售审查:主要审核要点:一是审查纳税人的“产成品”、“库存商品”等明细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并与“应付工资”、“营业外支出”、“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明细账核对,审查纳税人用物馈赠、赞助、职工福利等方面的金银首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二是审查纳税人当期或最近时期的同类金银价格的有关资料或“生产成本”明细账,审查纳税人使用的计税价格或计算的组成计税价格是否正确。
④        成套销售的审查:主要审核要点:一是询问企业有关人员有无成套金银首饰的业务并深入到金银首饰专柜,查看和了解有无成套销售金银首饰的样品及情况;二是审查纳税人“商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及有关会计凭证,并与金银首饰销售发票核对,审查纳税人若有成套销售金银首饰业务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有无分解销售收入少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情况。
20、        简述外籍个人工资薪金收入的审查要点。
①        外籍俱情况比较复杂,在审查前,应了解外籍个人的工资、薪金的构成、聘任期限、职务、福利待遇,以及国籍、在华时间等情况。
②        外籍个人在境内担任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在障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在境内连续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是否对以前月份来源于中国境内而由境外支付的所得一并申报纳税。审查时,可根据外籍个人提供的派遣单位开据的原始明细工资单(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与“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相对照,审核申报收入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从入境第一日开始计算。
③        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应核查其是否分别就董事长身份取得董事费和以雇员身份取得工资薪金所提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以董事费名义和分红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划分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额,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④        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向外籍雇员提供的汽车、住房等个人消费品,应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纳税处理。注册税务师应核查所购房屋产权片和车辆发票,如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职员姓名,并满足一定条件后,房屋、车辆属于职员,这种情况应按规定申报纳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实物的当月,将实物折合为现金,在规定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按月平均计算纳税。
21、        简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审查要点。
①        采取按实征税方法应税所得的核查。
根据纳税人对外签订的合同,对照会计账簿及收支原始凭证,核查常驻代表机构的佣金,回扣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有无收入结算、支付地点地境外,或者直接支付给总机构而未计收入的情况。(目前规定对从事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税务等的代表机构,必须按实申报纳税)
②        采取按经费支出征税方法应税所得的核查。
根据纳税人的经费支出明细账,对照银行存款对账单,审查企业计税费用支出是否全部入账,有无应由纳税人负担但未在账面中反映的费用。如总机构直接支付给常驻代表机构雇员的工资可不入账,但属于该纳税人的经费支出。审查有无将发生的利息收入冲减经费支出的问题,有无属于纳税经费支出,如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等,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22、        简述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对何种情形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①        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②        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③        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④        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
⑤        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⑥        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
⑦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23、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哪几类?复议机关如何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①        证据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②        审查内容:
a、        证据形成的原因
b、        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c、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d、        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e、        影响生气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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