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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3 17: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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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简述发票领购的范围和手续。
范围:①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申请领购发票,属于法定的发票领购对象。
②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③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在办理纳税担保的前提下,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手续:①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及财务印章、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等材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②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 ,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③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的开具。
④对于跨省、市、自治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纳发票。
11、 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固定资产设备退税的会计核算方法。
① 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尚未交付使用,则应冲减设备的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② 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经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③ 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税务机关跨年度退还增值税,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12、 简述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① 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入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包装物销售应缴的消费税与因产品销售应缴的消费税应一同计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产品销售税金)
② 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记入“其他业务支出”。
③ 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包装物逾期收不回来而将押金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部分押金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应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④ 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冲抵,即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冲抵后“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13、 简述代理外资投资企业纳税申报操作要点的特殊规定。
① 核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所在地和生产经营范围属于生产性或非生产性行业,确定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于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企业,应具体计算各自的收入和所占比例,确定企业当期可否享受减免税的优惠。
② 核查企业近几年的财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确定其会计利润的计算和纳税调整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现行税法的规定。核查企业有关出口产值、先进技术、高新技术等特定生产经营项目定期减免税的资料,确定企业当期是否符合减免税或降低税率的规定。
③ 核查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境内、境外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对于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要具体核查其投资经营地区和项目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按总分支机构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汇总申报纳税。对于中国境外的分支机构应核查在投资国所在地区缴纳的税款,以及依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限额。
④ 核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筹办费等资产的税务处理,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⑤ 核查企业有关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情况,确定企业当期应扣缴的预提所得税税额。
14、 简述代理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操作要点。
① 核查有关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结算账户,审核支付单位工薪支付明细表,奖金和补贴性收入发放明细表,劳务报酬支付明细表,福利性现金或实物支出,集资债券利息、股息、红利支出,确定应税项目和计税收入。
② 根据税法和地方税务机关有关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确定免于征税的所得,计算应税所得。
③ 核查外籍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公司支付的收入,来源于中国境外由境内、境外公司支付的所得,根据有无住所或实际居住时间,以及在中国境内企业任职的实际情况,确认纳税义务。
④ 核查税款负担方式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于每月7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所得税申报手续。
15、 某个人独资企业2004年发生下列费用:
(1) 企业部门经理、销售人员工资。
(2) 投资人居住房与办公房公用的电费、通讯费等难以划分的支出。
(3) 投资人购买的汽车,既用于公司业务又供全家人使用。
(4) 该企业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5) 投资者的个人工资。
简述上述费用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的税法规定。
答案: (1)按当地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工资。
(2)不允许扣除。
(3)由当地税务部门根据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2%的部分据实扣除,超出部分可无限期在以后年度结转。
(5)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
16、 简述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国库券收益、非正常损失、应付未付款的征税规定。
① 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因此,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收入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从2000年1月1日起,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② 国库券收益,根据1992年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加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 非正常损失,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④ 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税法二》相关内容。
17、 简述注册税务师对上一年度错误会计账目的调账方法。
(1) 对上一年度错账且对上年度税收发生影响的,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 如果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前发现的,可直接调整上年度账项,这样可以应用补充登记法等方法加以调整,对于影响利润的错账须一并调整“本年利润”科目核算的内容。
② 如果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之后发现的,一般不能应用补充登记法等方法,而按正常的会计核算对有关账户进行一一调整。这时需区别不同情况,按简便实用的原则进行调整:一是对于不影响上年利润的项目,可以直接进行调整;二是对于影响上年利润的项目,由于企业在会计年度内已结账,所有的损益账户在当期都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凡涉及调整会计利润的,不能用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本年利润”进行调整,而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
(2) 对上一年度错账且不影响上一年度的税收,但与本年度核算和税收有关的,可以根据上一年度账项的错漏金额影响本年度税项情况,相应调整本年度有关账项。
18、 简述营业税交通运输业审查要点。
① 将“运输收入”等收入明细账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的发票、收款单据等原始凭证核对,审查已实现的营运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纳税,有无收入不及时入账,漏报收入或以收抵支的现象。
② 有无将应税运营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
③ 审查“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相应的原始凭证,看有无将已实现的运营收入长期挂账,不作收入处理的现象。
④ 审查“运输支出”、“装卸支出”等支出类明细账,是否存在以收入直接冲减费用支出,少计收入的现象。
⑤ 交通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可以全程运费扣除付给以后其他国际运输企业的客货运费后的实际运费收入为营业额;从事联运业务,可以全程运费扣除付给以后承运企业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有类似业务的运输企业,应重点审查税前扣除的依据,必须是对方填开的运输发票或税务机关认可的抵扣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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