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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1 22: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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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省心财税贴心问候:
你好!假如你的帐面一直存在"其他应收款"但这笔欠款已经不可能收回了.年末能否全部抵扣或部分抵扣"所得税"呢?帐目如何处理?
答: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二)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三)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符合相关要求,能够提供相关依据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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