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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5 19: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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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中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但版主发的关于“通过为员工购买该种商业保险可以实现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4%范围内)”我的理解是这样的。
这种行为应该不是指所得税法规定的所谓的商业保险吧,我认为应该是“在商业机构购买的一种叫做”补充医疗保险。税法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份准予税前扣险。超过规定的部份应作纳税调整!我是这样理解的,也不知对不对,大家也来参与讨论一下吧,希望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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