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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纳税筹划再一篇(要求加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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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10、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节税方法

纳税人因承包、租赁经营企业而获得相应的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可能出现有的月份总收入过高,有的月份总收入过低等现象。

  这种收入额在不同的纳税期限内出现较大的波动现象,在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意味着个人既要在高收入的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较多的税款,同时在较低收入的月份里又不能享受税法为个人所提供的种种优惠,如法定的费用扣除、较低的税率征收等。因此,很多人为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便通过推迟或提前获得收入,或通过改变收入支付方式,如将一次付给改为多次付给,多次付给变为集中付给等,使自己的收入尽可能在各个纳税期限内保持均衡,这样不仅避免了在某些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重税,还能分享繁重月份税法所提供的费用扣除和费用宽免等优惠,从而在总体上达到了减轻纳税义务的节税效果。

  例如,某承包经营商(或租赁经营商),按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每年可以根据所承包承租单位的状况取得一定的承包经营所得(承租经营所得)。但由于受经济周期及其他因素的制约与影响,这个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这个承包商(承租商)的经营所得往往表现出一定的波动,有的年份经营状况很好,承包商(承租商)的经营所得相应提高,有的年份则比较糟糕,甚至发生亏损。这样,为避免在经营好、收入高的年份纳税过多,其他年份本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局面,这位承包(承租)经营商便通过合同以及其他方式,将自己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均匀地转移到各个年份。从而使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都降到较低税率的纳税级距内,以减轻应纳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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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05:31 | 显示全部楼层

11.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劳务报酬所得的节税方法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采用合并综合收入、采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按次或月计算。

  1.利用分次纳税节税。一般来讲,你的劳务报酬收入采取什么方式取得,直接影响你在一定时期的收入。税法规定,当某项活动带来的收入在1个月以上时期内,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计入各月计算,而间隔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应合并每次的收入额计算。那么当你在为他人提供劳务时,需要根据劳务合同书,合理安排纳税年度内每月收取劳务费的数量和实际支付的次数,即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某人是室内装饰工,他靠为他人装修房子取得收入,由于受季节限制,每年6、7、8三个月装修活较为集中,其他时间则相对较少,为了达到节税的目的,他与顾主在签订合同之时约定,他负责为其提供服务,而顾主根据他的要求,将其劳务报酬采取支付约定金、生活费和结算金的方式,分批分次支付。且规定各次支付的时间在不同月份,这样,他就在年度内,每月才能取得一定数量的现金收入,对于顾主来讲,因不用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而减轻了经济负担,而乐于执行。由于他在每个月取得的收入是全部收入的一部分,这样分次收取,减少了每个月的所得额,而并不减少他的全部收入,但是他的税收负担,却可以适用较低税率。

  2.采取由被服务方提供一定服务节税。比如,由被服务一方向提供劳务服务一方提供伙食、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就等于扩大了提供劳务方的费用开支,降低了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保持在较低的纳税水平上。由于对方所提供的伙食、交通等服务可能是提供劳务服务者的日常开支,若由其本人用收入购买往往不能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扣除,这样,虽然提供劳务报酬的所得因接受对方的服务而降低,但同时也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这比直接获得较高的劳务报酬但支付较多的税收有利,因为这样可使劳务报酬所得者在总体上保持更高的消费水平。

  例:王某系某机械厂电焊工,他为本市轴承厂某车间电焊框架,取得劳务报酬收入16060元。双方商定,轴承厂不直接支付16060元,而是通过替王某支付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从而减少了王某的现金收入,降低了王某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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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05:48 | 显示全部楼层

12、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与点评——已用物品销售有道

[案例]

  海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计算机配件的企业。该企业因临时资金紧张,欲出售从德国引进的一套生产线。这套生产线账面原值是800万元,由于刚使用仅一年多的时间估计现在市面价值略高于账面原值。

  针对该套生产线的出售,海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拟出以下两种方案:

  方案一:该套生产线以803万元价格出售。由于803万元超过其账面原值,因而需要缴纳增值税,其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803×4%=32.12(万元)

  因而其实际收益是:803-32.12=770.88(万元)

  方案二:该套生产线以799万元价格出售。由于799万元没有超过其账面原值,因而不用缴纳增值税。

  因而该种方案的实际收益为799万元。

  经上述计算,海峰科技开发公司选择了第二种方案。

  [分析]

  本案涉及到海峰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八款,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缴增值税。这里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是指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因此海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线属于免征增值税中销售自己使用过物品的情况。

  但是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时,并不是说只要不属于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就一定会免征增值税。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这些物品的销售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在本案中,由于海峰公司的生产线刚使用1年左右,其市面价值不在账面原值之下,因而存在决策的问题。如果销售的价款比原值多不了多少,则倒不如以稍低于原值的价格出售,以免价格超过账面原值使得新增增值税税款反而比增加的售价高,以致得不偿失。

  当然并不是所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出售时都应该使出售价格低于账面原值,这要依具体情况而定。

  设某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A,使用后的市面价格比原值增加了x%,则有如下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A(1+x%)×4%

  实际收益=A(1+x%)-A(1+x%)×4%

  如果实际收益大于账面原值,即

  A(1+x%)-A(1+x%)×4%>A

  事x%>4.2%

  则说明以高于账面原值4.2%的价格出售更有利可图,这时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便可以不拘于前面的分析。

  [点评]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一些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为了更新设备、工具,或为了使企业资金流畅减少闲置资产,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在科技高速发展、产品更新换代频繁的今天。在销售这些物品时到底如何定价,可能有很多经营者没有特别明确的认识,总以为售价越高,就越合算,其实不然。有些小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很多收入和支出不记账,在出售固定资产时更容易忽略这个问题,因为这些企业更多地只看到收益,看不到应缴税款。而等到税务稽查机关查账发现问题时,才发现补缴税款后,出售自己使用过物品所得的收益实际比账面原值低很多。

  因此,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市面价值低于账面原值时,按市面价值出售。

  二、在市面价值高于账面原值一定比例时,按市面价值出售。

  三、当市面价值高于账面原值不多时,不如将价格定在稍低于账面原值,使得买卖双方都可以受益,而这种良好关系也可以给企业以后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便利。

  四、当市面价值高于账面原值不少,但没有达到上述4.2%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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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13、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与点评——“平等:)”小心弄巧成拙

[案例]

  某科研人员拥有一项专利,该科研人员由于长期在科研机构工作,认为科研机构比较清苦,因此想凭借此项专利创办自己的公司,但又苦于没有资金,此时有一位私营企业主正想购买此项专利以用于企业发展,两人通过协商决定,科研人员向私营企业主提供专利使用权,按理应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2万元则以私营企业主向科研人员提供20万元无息贷款作为补偿,双方各得其所。

  [分析]

  从案例本身来看,科研人员已收到了特权使用费2万元,而私营企业主则从科研人员处获得了利息收入20万元,只不过他们没有以明确的金钱收付表现出来而已,但却以的方式进行了利益补偿,因此认定双方都应负有纳税义务,即科研人员应缴纳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0.32万元,即[2×(1-20%)]×2 0%,而私营企业则应缴纳利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即2×20%为0.4万元。因此双方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共计0.72万元。

  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过程中,由于个人所得税缺乏有效的证明、凭征,而又在会计账户上也比较随意,有的甚至就根本不用账户,这就为个人所得税的份漏提供了机会,特别是利用应税所得变相地换取货币以外的其他经济利益,以逃避纳税。

  [点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中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所以特权使用费所得是应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同样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就个人而言,了解税法是相当有必要的,诚然,对于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我们应该尽我们的纳税义务。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就应该不去了解税法,而只是一味地听从税务人员的安排。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掌握税法,利用税法中的有关免减税优惠,适当地减少自己的应纳税额,这是可取的,也是合法的,对于应该交纳的税金,应如数交纳,而不要偷漏税。

  案例中的双方都负有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那种所谓的“平等”方式,实质上是一种偷漏税的行为,而不是我们所说的税务筹划。两者是有根本性区别的,在前面的总述之中,我们已界定了税务筹划的含义。所以作为纳税人而言,进行税务筹划,以一种非违法的行为,实现自己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如果在了解税法的情况下进行偷漏税则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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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14、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与点评——下岗职工与税收优惠

[案例]

  孙某原系北京一国有大中型机械生产企业的正式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便一直在该企业工作,1999年4月,因企业响应国家减员增效号召进行企业结构调整而下岗。接下来的两个月内,孙某在企业里没有被安排上岗。因见国家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有优急政策,孙某遂于1999年6月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同月,孙某自已开办了一社区服务企业,专门从事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业务。

  该个体企业的经营效益很不错,第一个月的收入比在单位上班时多几倍。

  7月8日,当地税务机关通知孙某缴纳个人所得税,孙某不解,一再说明自己是下岗职工。在审查了孙某的各种证件后,税务机关认为孙某已经不属于下岗职工,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应该就其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

  本案涉及到下岗职工身份的确认及其享受的税收优惠问题。

  根据中发[1998]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职工是指下述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合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未满而下岗的人员。

  孙某原系一国有企业正式职工,而且是在实行劳动用工合同制以前便一直在该企业工作,本来可以符合下岗职工条件,经法定程序后便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由于孙某已与原工作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因而根据中发[1998]10号文件,不再属于下岗职工,故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发[1999]43号文《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者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根据中发[1998]10号文件,社区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包括以下8项内容: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5.养老服务;

  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7.避孕节育咨询;

  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总政策,必须持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上述优惠政策执行到2003年1 2月31日。

  本案中孙某开办的个人经营,其经营范围在中发[1998]10号文件规定的优惠行业之中。但是孙某既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又没有经过法定的申请程序,因而不能享受优惠政策也是合乎情理的。

  [点评]

  由于我国近年来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对国有企业实行战略性的改组改造,其减员增效的实行必然会导致大量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为了稳定经济及社会大局,对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产生良好的影响,国家给予下岗职工在择业时一定的优怠政策。

  但优总政策的实施要符合一定的主体和客体要求。因而国有企业下岗工人在具体运用这些优惠政策时,一定要注意分析,看看自己究竟是否在优惠之列,到底自己还是不是属于下岗工人。在符合主体要求的前提下,下岗工人可以在优惠行业中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向进行经营。

  符合优急条件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够获得优惠,下岗工人还应到规定部门凭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备案,没有经过这些法定的程序优总是不可能降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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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06:47 | 显示全部楼层

15、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与点评——个人收入投资技巧

[案例]

  朱先生是某房地产公司的股东,预计2000年年底的分红可以获得20万元收入。朱先生制定了如下几种投资方式:

  一、直接留在企业进行再投资,这样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二、将这笔钱存入银行。对储蓄的筹划可以采用“私款公存”筹划法和专项基金筹划法。

  三、可投资于国债,国债现在仍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四、炒票。如果具有一定的水平,其回报很高,但风险也大。

  朱先生详细地对各种投资方式的收益风险及可能的筹划进行了研究,展望了一下企业的发展趋势,决定仍然将这笔预期收入留在企业进行投资。

  [分析]

  本案涉及到个人取得收入如何进行投资的问题,这与人们的日常经济生活息息相关。

  个人进行投资时,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投资的净收益,如果一项投资收益的表面值很高,但要缴纳的税收和规费同样也很高,则净收益不一定能吸引人,相反,虽然某些投资的表面收益率不高,但实际收益效果很好,则这项投资也会吸引众多投资者。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如果该朱先生将这笔分红领取,就要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只会得到16万元。如果朱先生看好该企业的发展前景,觉得投资于此收益会很好,则会直接留存企业,不用支取,以免无益地缴纳税款。如果朱先生觉得该企业发展前程不好,则宜支取,然后用这笔分红进行其他投资。

  储蓄的优点就是安全,可靠,缺点就是利率太低。尤其是经过前后7次降息后,储蓄的投资收益率更是低得可怜。就目前而言,一年期个人储蓄存款利率为2.25%,而且还要就存款利息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实际利率仅为1.8%=2.25%×(1-20%)。活期存款的利率则更少,只有0.998%,扣除20%的个人所得税款,实际利率仅为0.79%。

  当然,对储蓄存款进行合理筹划可以减少部分或全部税款。

  第一种筹划是“私款公存”法。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征税的税种,其主体是个人,因此对企业资金账户的存款利息不予以征税,从而给存款利息所得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契机。现在的一般做法就是私款公存,即把个人的资金以企业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以逃避国家税收,运用这种筹划方法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即能够将个人资金存入企业账户,这对于民营企业的管理层人士比较实用,对国有企业的经理来说,则隐合着巨大的风险,因为一旦自己从权力位置上掉下来,这些资金就权有可能被充归国有。

  第二种筹划是专项基金筹划法。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专项基金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谓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专项储蓄。在我国中国工商银行是唯一一家开办教育储蓄业务的指定银行。教育储蓄分3年、6年期两种,其中3年期按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3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6年期按照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5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两者的实际利率都超过2.7%,但这种筹划有最高限额限制。

  根据财税字[1996]217号文件规定,明确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交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基金。因此这一块也值得注意。

  国债投资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投资方向,而又也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其相对于教育储蓄而言,票面利率更高,比如1999年第2期的3年期国债票面利率为3.02%,比教育储蓄的2.7%略高一点。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国债是一次性投入,而教育储蓄是分次投入的。

  当然水平略高的投资者也可以考虑投资股票,只要能保证投资回报率比其他投资高即可行。

  具有一定条件的投资者也可以考虑投资外汇,这种投资的回报率一般比国债高,但这种投资具有一定的身份限制,一般投资者很难进入。

  保险投资也是投资中应考虑的,虽然目前保险公司约定给付的复利水平大致在2.5%左右,而且计息基数只是投保人有权提起那部分返金。但投保的目的不在投资而在保险,因而在某些情况下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点评]

  本案分析中详细说明了在现在条件下的几种投资方式,相信也希望能对个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个人在投资过程中最好从以下几个角度思考:

  一、投资不要仅看表面收益率,而且要看实际收益效果。

  二、个人的具体情况大不相同,个人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不要跟随他人。

  三、应有综合统筹的观点。有些投资虽然利率高但有一定福利作用,比如保险投资:有些投资虽收益率不高,但稳定。因而个人进行投资决策应尽量分散决策,高收益的要投资,低收益的也要投资,这就如同持有多种股票以分散风险是一样的道理。

  四、投资于某些专项基金以保障自己及家人的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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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16、、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与点评——多处取得工资如何处理

[案例]

  小张是A市某国有企业职工。1999年1月被派遣到某外国公司任销售经理,根据聘任合同,该外国公司每月向小张支付薪金6000元;同时,小张每月还从其派遣单位取得工资收入2000元。今年4月,小张接到了A市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小张感到十分诧异,他提供了代扣代收税款凭征并拒绝接受文书,并向A市上一级B市税务机关申请复议。B市税务机关在核实、审查的基础上,决定维持A市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经过某税务专家的指导,小张恍然大悟。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小张既从某外国公司取得收入,又从其派遣单位取得工资,根据上述规定,小张应当自行申报纳税。在本案例中,一来小张不懂税法,不知道税法有此规定;二来则由于派遣单位也不懂税法,没有按规定代知代缴。

  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小张的派遣单位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不应该减除费用。应该由小张自行申报纳税。自行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纳税期限内,按税法规定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自行申报各应税项目及其收入额,自行计算或者由税务代理人计算费用扣除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纳税方式。采取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主要有: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另一种缴纳方式即代扣代缴税款,是指由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除并代为上缴国库的一种纳税方式。

  采用代扣代缴方式时,扣缴义务人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缴税款凭汪,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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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17、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与点评——奖金也应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

  李某系某卷烟厂一名技术员,在工作之余,李某经常去宏远机械学校向学生讲授卷烟机械初级原理。经过一段时间试用,1998年1月1日李某被正式聘为该校讲师,月薪金1000元。李某所在卷烟厂因近几年效益不太好,一直面临亏损的境地,故李某工资收入每月仅600元。1998年12月一次性取得奖金收入2500元。

  同月,因李某在去机械学校的途中遇到两个流氓无赖抢学生的钱包,李某与他们博斗,并最终把他们送进了公安局。该月,李某因此获得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奖金收入200元。年末,李某主动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该月,李某计算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1000-800+2500+200=2900

  应纳税额=500×5%+1500×10%+900×15%=535(元)

  税务人员在看了李某的纳税申报单后指出了他的错误。

  [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据此规定,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可经有关部门批准免税。具体规定为: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合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李某面对歹徒,临危不惧,与之搏斗,并将其扭送入公安局,因此,获得了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奖金。公安机关为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其发给李某的奖金应不纳税。但李某显然并不知晓这项规定,他将这笔钱放在该月收入一起纳税是不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所得税制的模式,因而其应纳税所得额是按各应税项目分别确定的,即以各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作为该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李某所取得的收入并不都与工资有关,故此处应分项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2.对于奖金收入有以下规定。

  1)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统称为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规定,对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的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一次性取得的数月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但是,如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时,应将奖金与当月收入合并后再减除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以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统称为奖金,不包括按月支付的奖金)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规定,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一次集中取得救月的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按照上述规定,李某是居民纳税人,且其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足800元,所以他应将奖金与当月收入合并后再减除费用,即

  [2500-(800-600)]×15%-125=220(元)

  3.《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法中的劳务报酬与工资收入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所得一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服务而获取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则是个人在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获取的报酬,属于非独立个人的劳动。李某独立提供劳务,因此应界定为劳务报酬收入,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0-800)×20%=40(元)

  所以李某该月共应纳个人所得税260(元)(=220+40)

  [点评]

  李某是一个具有较强纳税意识的公民。他知道获得收入且又没有代扣代缴的情况下他有纳税义务。然而,李某还不够深入了解税法知识,以致于多缴了税。其实,我们每个人的头脑中都应具有一定的节税意识。当我们纳税时,我们应该先问问自己,我是不是应该享受税收优惠?计税依据是什么?如果没有时间去查资料,可以到税务专家那里去咨询一下,这将利于帮助你认识税法,了解税法。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做到既要依法纳税,又不冤枉多缴税款,实现纳税利与义务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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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18、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与点评——巧发工资薪金

[案例]

  长兴纸业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各种纸张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该公司共有员工50人。1999年年终,公司经理贺某鉴于该年生产经营效益不错,决定给每位职工发放年终奖金15000元。并拟定以下两个方案。

  方案一:12月份一次性发放。

  方案二:12月、1月分两次发放,每人每次发7500元。

  方案三:12月、1月、2月分三次发放,每人每次发放5000元。

  经讨论研究,公司决定采用第二种方案。

  [分析]

  本案涉及到奖金的发放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因而本案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案,则全部奖金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纳税,其计算如下:

  每人应纳税额=15000×20%-375=2625(元)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累进税率,因此,如果工资、薪金所得较多,则合适用较高的税率。本案中如果该项奖金一次性发放,则职工会负担较多税款。这时,如果采用分摊筹划法,将这笔奖金分几个月发出去,则可能使职工获得更多的实际收益,带来更好的经济效果。

  但是本案是采用第二种方案还是第三种方案呢?

  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案,则每人应纳税额为:(15000/2×20%-375)×2=2250(元)

  如果采用第三种方案,则每人应纳税额为:(15000/3×20%-375)×3=1875(元)

  仅从应纳税额上看,第三种方案更加经济,但发放次数过多容易造成财务管理上的混乱,而互年终奖金主要是为春节准备,因而长兴公司选择了第二种方案,而不选择还在2月份发放(已过春节),即第三种方案。

  当然,如果企业能够将奖金在平时分散地发给职工,使每月收入相对均街,则可能会更节省税款。

  [点评]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着攀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会越大。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缴纳税收的比重就大得多。这个时候,对工资、薪金的筹划就可以采用平均分摊的方法。

  一般来说,这种分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奖金的分摊筹划。这在本案中已经说得很清楚。

  二、工资的分摊筹划。

    有些单位的工资发放是根据其经营绩效进行的,因而在某些经营变化较大的企业里,职工的工资会很不均匀。这时如果职工和单位进行一定的协调,将工资的发放相对平均化,则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三、利用政策的筹划。

  政策之一:特殊行业的纳税政策。为了照顾某些受季节或产量等方面因素影响的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行业,对于其职工工资收入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给予特殊的政策。对于这些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征收。属于该行业的职工就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收入平均化,相应减少应缴税额。

  政策之二:实行年薪制的纳税政策。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这种企业的职工不要忘了利用该项政策。

  进行这种筹划应考虑实际生活中的很多因素,比如案中企业采用第二种方案而不采用第三种方案。当然最重要的可能还是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即进行筹划到底有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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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4: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19、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与点评——巧省土地增值税

[案例]

  新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是A市一家以开发转让土地及房产为主要业务的中型公司。1996年7月初,公司按A市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了一座居住用建筑,并以市场价格销售给A市市民,共取得收入240万元,共发生如下费用: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00万元。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50万元。

  (三)其他扣除额为60万元。

  同月,公司转让另一房地产取得收入400万元,共发生以下费用: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0万元;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30万元。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16万元。

  (四)与房地产有关的税金24万元。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考虑到规模经济,同城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兴公司决定兼并新发房地产公司,以促进市场占有额的扩大。7月中旬,开兴房地产公司以4 00万元市场价格收购了新发房地产的标志性建筑大楼,并于7月底最终成立了开新房地产公司,兼并业务正式完成。新发房地产公司在建筑该楼时共发生费用100万元。该月公司共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270万元。

  [分析]

  该公司在面临兼并之际,全公司人员上下一片慌忙,其财务人员也不在例外。按照他的计算,公司应纳增值税270万元,其计算过程如下:

  1.7月份共发生了两次房地产转让,且两房地产处于同一片土地上,公司财务由于不可分别核算增值税,两次转让一起核算,两次房地产转让共取得收入640万元,扣除金额为300万元,增值额超过扣除额的100%,故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为340×50%-300×15%=125(万元)。

  2.7月底由于被兼并取得房地产收入400万,扣除额为100万元,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0%,故应纳增纳增值税税额为145万元。

  两项共计270万元。

  我们不难发现公司多交了不少税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在本案例中,新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按A市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了一座居住用建筑,属于暂行条例规定的第一种情况,且其增值额小于20%,而且,根据公司会计账户的核算,我们发现这个项目是可以与该公司同月发生的另一个项目区分开来,故该项目应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暂行条例第六条(一)、(二)项规定的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在此应特别指出的是,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纳税人不再适用。

  然而,新发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务人员并没有利用这一优惠条件,其两笔增值税应纳税额应为:

  增值额=400-[20+30+16+24+(20+30)×20%]=300(万元)

  增值额与4l除项目金额之比为:300/100=30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分别适用30%、40%、50%和60%四档税率,应纳税为145万元。

  3.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包括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即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新发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被兼并到开兴房地产公司中而发生的房地产转让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综合以上分析,新发房地产开发公司7月份应缴纳增值税额为145万元,而不是270万元,多交了125万元。

  [点评]

  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尽管土地增值税是小税,但其中还是有不少筹划技巧。其一,土地增值税的累进税率与所得税一样,土地增值税有四档税率,具有累进效果,故适当地使计税依据处于低一档税率无疑是有好处的。在上例中我们发现,如果不分别核算两笔房地产增值额,则应纳税额为125万元;而分别核算,由于累进税率的提高,故应缴纳税额为145万元,多交纳20万元。可见,适当的时候,我们可以选择不利用优惠政策,不分别核算增值额,这样,反而可能会合理地减少应纳税额。

  其二,在实际工作中,准确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可以减少应纳税额的。我们对以下所得征税: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存量房地产的买卖;房地产的抵押;以房地产进行投资和联营等。对房地产出租、继承,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房地产代建房行为等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应准确把握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并进行合理筹划,以减少自己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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