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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经典一百篇*纳税筹划及财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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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1:35:52 | 显示全部楼层

22、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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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涉及9个税目的不同行业、类别,因此了解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这些行业、类别来讲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根据有关资料及最新税收文件精神将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摘录整理如下。

下列项目可以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以内,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也可以免征营业税。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指第一道门票销售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电影发行单位从放映单位取得的发行收入。

8.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等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9.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

10.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和省级地方税务局核准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经过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核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

1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12.经过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

13.金融企业联行之间、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14.学校举办的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提供的应税劳务(不包括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

15.从事服务业(不包括广告业)的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

16.下岗职工、个体工商户和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可以定期免征营业税。

17.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的时候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的时候按照销售价格减去购入原价以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的住房,销售的时候免征营业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8.政府定价的住房租赁免征营业税,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个人住房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9.在中国境内经过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如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按照财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的会费,可以免征营业税。各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收取的党费、会费、团费等,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免征营业税。

20.个人纳税人的营业额没有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起征点的,可以免征营业税。现行规定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按照每次取得的销售收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在上述规定的幅度以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此外,农村信用社可以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的营业税可以先征后返,用于机场建设。

营业税的其他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如果纳税人兼营免征、减征营业税的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如果纳税人不单独核算其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税务机关将不予办理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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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1: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23、营业税纳税筹划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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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兼营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虽然税法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但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中,增值税应税的货物和营业税应税的劳务经常一起提供;即便是营业税的劳务项目,纳税人也经常兼业并提供不同税率项目的劳务,这就是税法上所说的兼营活动。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营业税应税劳务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或者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够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对营业税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是说,营业税税率高的项目的营业额,与营业税税率低的项目的营业额混合在一起时,按营业税税率高的项目适用税率计征营业税。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卡拉OK等娱乐业的,饮食业的适用税率为5%,娱乐业的适用税率为20%,如果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20%税率,全额计征营业税。

对此,我们必须十分清楚税法中有关的规定,准确地核算兼营的不同项目,以免从高适用税率,加重自己的税收负担。

二、应税项目定价的筹划案例

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与从事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的。营业税的征税项目以服务业为主,其价格大部分是明码标价的;而货物的销售,则多为经营双方面议价格。这样,就为营业税纳税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额、少缴营业税提供了可能。营业税应纳税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确定营业额是利用应税项目定价的营业税纳税筹划的关键所在。

例如:甲企业向乙企业出售旧设备一批,设备原值为2500万元,双方议定设备交易价为1500万元;同时进行专有技术转让,商定专有技术费为500万元。其应交纳的营业税为:

应纳税额=500×5%=25(万元)

纳税筹划的做法:将技术转让费隐藏在设备价款中,多收设备费,少收或不收技术转让费,这样就可不交或少交营业税,并且可少交纳印花税。

三、利用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的问题又涉及营业税问题,所以在营业税的缴纳中,也要注意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低于50%.

例如:某连锁超市商业公司销售空调器1000台,不含税销售额250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40万元;同时为客户提供上门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23.4万元。

按税法规定,销售空调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空调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企业,故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取得的安装费收入23.4万元,应并入空调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其应纳税额=[250+23.4÷(1+17%)]×17%-40=5.9万元;

纳税筹划做法: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把安装空调器的部门独立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这样,空调器的安装费就不再交纳增值税,改为交纳营业税。其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250×17%-40+23.4×3%=2.5+0.7=3.2(万元)

与不进行纳税筹划相比可少交税款=5.9-3.2=2.7(万元)

一般情况下,营业税的税收负担会轻一些,尤其是在混合销售中进项税额相对较少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应考虑税收因素,积极筹划,以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

四、合作建房的筹划案例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拥有土地,另一方拥有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在实际操作中两种方式;一是纯粹“以物易物”方式,二是“双方组建一个联营企业”方式。

两种方式因具体做法不同在税收法律关系上也不相同。下面通过例子来说明。

例如:A、B是两个依法成立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合作进行商品房开发。合同约定A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B企业提供资金,商品房建成后,经评估该建筑物价值6000万元,由双方平分。

第一种做法:A企业将土地所有权转让给B企业,由B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A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该房产的一半所有权,应以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计征营业税,应纳税额=3000×5%=150(万元)。

第二种做法: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出资、B企业以货币资金出资合股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合营企业C来进行房地产开发,房屋建成后,双方采用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现行营业税法规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A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这样A企业就可少缴150万元户税款。

五、建筑工程承包的筹划案例

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件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划归营业税两个不同的税目。建筑业适用的税率是3%,服务业适用的税率是5%.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则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等业务,则对工程公司的此项业务收入应按“服务业”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例如:乙单位有一工程项目需找施工单位承建,在甲工程公司的努力下,由丙建筑公司与乙单位签订承建合同,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另外乙单位付给甲公司劳务费50万元。

甲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50×5%=2.5(万元)

乙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5000×3%=150(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纳营业税税额=2.56+150=152.5(万元)

如果甲公司进行筹划,直接与乙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5050万元,然后再将工程以5000万元转包给丙公司,则:

甲公司应纳税额=(5050-5000)×3%=1.5(万元)

乙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5000×3%=150(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纳营业税税额=1.5+150=151.5(万元)

节税额=152.5-151.5=1(万元)

经过纳税筹划后,可以节约营业税额15000元,但却增加了应交印花税3000元的支出。因为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5000万元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双方都要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印花税税率为0.3‰,计算交纳印花税,其应纳印花税额合计3000元,实际节税额为7000元。

六、分解营业额的筹划案例

营业税的特点是,只要有取得营业收入,就要缴纳营业税,而不管其成本、费用的大小,即使没有利润,只要有了营业额,也要依法缴税。对此的纳税筹划做法是:通过减少纳税环节,分解应税营业额,达到合理节约税收的目的。现举例说明:例如:某展览公司为外地公司举办各种展览会。2003年3月份在广州市某展览馆成功举办一期出口产品展览会,吸引了300家客商参展,取得营业收入800万元,展览公司收入后,应还展览馆租金400万元。

展览公司的收入,属中介服务,按服务业计征营业税。其应纳营业税税额是:

应纳税额=800×5%=40(万元)

如果展览公司举办展览时,让客户分别缴费,展览公司按400万元给客户开票,展览馆按400万元给客户开票。分解后,展览公司应纳的营业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5%=20(万元)

通过纳税筹划,展览公司少交了营业税20万元,并且不会因此而增加其客户和展览馆的税收负担。

七、利用减免税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营业税的征税所涉及的行业较多,其减税、免税的规定也比较多,利用减免税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要充分了解减免税政策的基本内容,二是掌握获得减免税优惠必须具备的条件,三是企业的减免税做法要得到税务局的认可。

现行营业税的减税、免税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在实际的操作中,可以加以充分考虑利用: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八、对外投资的营业税筹划

营业税的又一个特点是,只要企业取得的收入,符合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就要缴纳营业税,而不管其是实际的经营收入,还是转让财产物资的收入,都要依法缴纳营业税。对此的纳税筹划做法是:通过变更收入项目,避开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达到合理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现举例说明:

例如:某内资企业准备与某外国企业联合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6000万元,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中方1200万元,占40%,外方1800万元,占60%.中方准备以自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1200万元和房屋建筑物1200万元投入,投入方式有两种:

1.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2.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上述两种方案看似字面上的,但事实上蕴含着丰富的税收内涵,最终结果也大相径庭。

方案一,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征增值税和相关税金及附加。但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产转让,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具体数据为:

营业税=1200×5%=60(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

契税=1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方案二,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可以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增值税。在方案二中,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征增值税。其最终的税收负担:

契税=1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结论:从上述两个方案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中方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虽然只改变了几个字,但由于改变了出资方式,最终使税收负担相差66万元。这只是投资筹划链条中的小小一环,对企业来说,投资是一项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纳税又是投资过程中必尽的义务,企业越早把投资与纳税结合起来规划,就越容易综合考虑税收负担,达到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因此,笔者建议企业从投资开始,把纳税筹划纳入企业总体规划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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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1:36:58 | 显示全部楼层

24、营销策划中的节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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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在现代企业经营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营销决定了企业的命运。

企业在营销策划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另一个重要的问题——税收。企业在营销策划的过程中如果税收筹划做到位,无疑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收益。倘若忽视了税收问题,即使是再好的营销策划方案,也实现不了营销的目标,达不到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以下案例就说明了这一点。

某电讯公司为了提高手机的销售额,策划了一个促销方案:推出“预交话费送手机”业务,即凡在该电讯公司交纳5000元的电话费,便可免费获得一部新手机(该种手机的市场销售价格为2500元)。这种促销方式使得公司的销售额激增。但如果仔细分析这一方案,就会发现该电讯公司因忽视税收筹划而多交了税。这是因为:

1.该电讯公司收取的5000元电话费要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税额为5000×3%=150元。

2.按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电信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的,应缴纳营业税。因此,对赠送的手机要视同销售,也要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税额为2500×3%=75元。

如果在营销策划时辅之以税收筹划,那么上述策划将更完美。税收筹划如下:该电讯公司如果将电话费和手机捆绑销售,即卖“手机+两年的电话费=5000元”,这样该电讯公司就可以按5000元来缴纳3%的营业税150元,每部手机可以节约营业税75元。假如该公司一年可以销售5万部手机,则每年可节省营业税375万元。

由此可见,营销策划过程中用好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税收利益。因此,企业在营销策划过程中要进行税收筹划,努力实现企业营销策划和税收筹划的有机结合,通过税收筹划来帮助企业降低营销成本,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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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1: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25、财产转移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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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瑞昌市有两家中外合资企业,分别为“何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何兴公司’)”、“华兴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两企业中方及外方均为同一出资人,两企业中外方出资比例均为2:8.何兴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华兴公司注册资本40000万元。何兴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华兴公司主要经营商品流通、房产租赁、娱乐业等。

为适应经营业务的需要,华兴公司于2000年8月,投资兴建一幢综合大楼。由于华兴公司没有建房资质,并以何兴公司的名义投资兴建。由华兴公司将所需资金转至何兴公司银行账户,两公司均作“往来”账处理。至2001年11月份,大厦已建成且装修完毕,并于当月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这里,由于何兴公司自己没有施工队伍,全部建筑工程均由其他建筑公司承建,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已由建筑公司和安装公司缴纳,何兴公司根据建筑安装业发票作为在建工程入账的原始凭证。截至工程竣工日止,何兴公司“在建工程——华兴大厦”总金额达20.5亿元。

[存在问题]

目前,何兴公司需要将在建工程转至华兴公司名下,但在税收上却遇到了难题:

何兴公司和华兴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华兴大厦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何兴公司,如果要转移至华兴公司名下,需要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一道5%的营业税。按当地规定的成本利润率10%计算:

应纳营业税=20.5×(1+10%)÷(1-5%)×5%≈1.19(亿元)

[筹划分析]

这是笔者在瑞昌市授课时,该公司财务人员向笔者反映的真实情况。

现在,让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何兴公司和华兴公司的上述业务。

如果,华兴公司委托何兴公司代建房,那么何兴公司就无需缴纳1.19亿元的营业税,而只需按照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即可。

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符合“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对房屋开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其中所说的“其他代理业务”是指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筹划思路]

华兴公司应当于2000年8月份与何兴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代建”合同,然后由华兴公司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将发票直接开给华兴公司,由何兴公司将发票转交给华兴公司。华兴公司据此作“在建工程”入账即可。

可是,笔者在得知这一消息时,已是2001年12月中旬。现在还可以进行筹划吗?回答是肯定的。

[操作方法]

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何兴公司以该项不动产对华兴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则无需缴纳营业税。更何况,何兴公司与华兴公司的投资者均为同一出资人,根本无需进行股权转让。这样,何兴公司就可免除1.19亿元的营业税。

何兴公司只需与华兴公司签订一份投资合同,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华兴公司 2050000000
贷:固定资产——华兴大厦 2050000000

以不动产投资的纳税筹划在实际操作中切实可行,纳税人应当运用这一政策精心筹划,以降低税负。站在完善税收政策的角度,笔者认为这一政策有失公允,亟需修改和完善。

[特别提示]

笔者认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其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纳税环节不应规定为股权转让时,而应确定为不动产所有权转让时。其理由如下:

第一,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目的规定不符。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如对外投资)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转让,应当首先签订书面合同,然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转让。由此可见,单位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其实质是以不动产的所有权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方可以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股份享有权益或承担责任。投资后,被投资方享有房产的所有权,即享有该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项权利。从财务处理的角度来看,投资后,投资方账面的不动产即“消失”,而由被投资方按照“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确认该项固定资产,并可按规定提取折旧。由此可以得到结论,单位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有偿(获得股权,可以享有被投资方利润分配)转让不动产的行为,应在不动产转让时按照评估价计征营业税。

第二,与捐赠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不符。

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单位以不动产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

以不动产对外投资和以不动产对外捐赠,都是有偿或视同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对后者征收营业税,而前者不征,有失公允。

第三,与房产投资征收契税的规定不符。

契税法[财农税字(1991)38号]规定,以房产作价投资或作股权转让的行为,应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缴纳契税。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由此可见,以房产作价投资应视同房屋买卖征收契税,却不视同房屋销售征收营业税。

对同一性质的房产交易作出不同的税收规定,不符合情理。

第四,与房产投资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符。

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接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以不动产对外投资,在投资环节“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却不“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同是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两者自相矛盾。

第五,对股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在操作上难以到位。

首先,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除金融部门转让股票(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外,其他股权转让均不征收营业税。对不动产投资换取的股权在转让时征收营业税,没有相应的税目,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次,企业享有的股权由于共同承担风险,可能会由于被投资方企业的亏损而逐渐减少,甚至得不到被投资方的清算分配。股权转让价格高于、等于、低于房产投资时的评估价或者为零的情况均会存在,在股权转让环节征收营业税会导致税收流失;再次,股权转让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企业如果长期持有股权不转让,将导致营业税无法征收。

在该政策尚未调整之前,纳税人可运用这一政策进行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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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1: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26、通过营业额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现行营业税有这样的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应纳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依据这项规定,可作出相应的筹划安排。用改变原材料购买方的办法,可以出现不同的营业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

南昌辉煌建筑公司为建设单位南昌汽车车架有限公司建造一座房屋,总承包价为300万元。工程所需的材料由建设单位南昌汽车车架有限公司来购买,价款为200万元。价款结清后,施工企业南昌辉煌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为:

(300万元+200万元)×3%=15万元。

[筹划分析] 若南昌辉煌建筑公司进行筹划,不让南昌汽车车架有限公司购买建筑材料,而由南昌辉煌建筑公司购买。这样,南昌辉煌建筑公司就可利用自己在建材市场上的优势(熟悉建材市场,能以低价买到质优的材料),以150万元的价款买到所需建材。

这样,总承包价就成了450万元,此时,南昌辉煌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为:

450万元×3%=13.5万元,

与筹划前相比,南昌辉煌建筑公司少缴了1.5万元税款。

从上例可以看出,营业税节税的关键在于营业额。一般说来,营业税各行业的税率比较单纯,节税余地不大,而营业额却极富弹性,因而节税余地较大。

因此,营业税的节税关键在于合法、正确地计算营业额,并使之缩小。

(1)掌握营业额确定的一般原则节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各种形式的价外费用。根据这一原则的特点,节税策略主要有两个:

一是采取不收费或低收费的策略,然后寻求其他途径获取补偿;

二是使收费收入“灰色化”。

(2)特殊情况下,各行业营业额确定时的节税方案:

①运输企业节税方案。

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载旅客或货物,在境外改为由其他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从企业节税角度考虑,应当要求对方承运时扩大运费以冲减总费用,寻求外方用其他方式回报高费用弥补带来的损失。

②旅游业节税方案。

旅游业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费用和交通费用、门票费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的,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或者组织旅游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样,各旅游团之间,通过配合就有了节税的可能,特别是收费项目上和门票费用上,旅游团及导游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回扣节税。

③建筑、安装业节税方案。

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行为的营业额,不论纳税人与对方如何核算,其工程用材料费用均应包括在营业额中。安装工程作业中的设备价款,如果该设备价款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中则应包括设备价款。因此,企业从节税角度看,常常通过降低材料费用和设备价款的方式降低营业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④转贷业务节税方案。

转贷业务是指将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将吸收的单位或个人的存款或自有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属于转贷业务)。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转贷业务节税的关键在于人为地增大借款利息,缩小贷款利息,从而缩小营业额,达到节税目的。

⑤娱乐业节税方案。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收费,以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种收费。这些项目的收费一般极易“灰色化”,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此外,通过征管者手中的弹性权力,寻找较低税率节税。

⑥利用税务机关对营业额确定机会节税。

纳税人通过与税务局建立良好的关系,利用征管者手中的弹性权力为自己节省税款服务。一般来说,当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的应税行为所产生营业额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确定营业额。另外,纳税人出售的自建建筑物行为的营业额和无偿赠与他人不动产行为的营业额也由税务机关确定。

税务机关确定营业额的程序和方法是:

Ⅰ.按纳税人当日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Ⅱ.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不动产平均价格确定。

Ⅲ.按下列公式确定: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利润率由国家统一确定,而非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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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1:38:53 | 显示全部楼层

27、通过合作建房进行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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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即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两种方式中又因具体情况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要认真筹划,就会取得很好的效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644号]规定,国内企业将土地三通一平后以土地与外商合作建商品房,双方成立合作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中方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合作公司,外方负责兴建商品房的一切资金并负责商品房在境外销售,双方采取分建筑面积,分销售收入,提取固定利润等分配形式。并对上述经营活动中涉及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如何计征营业税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关于中外双方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

中方将获得的土地与外方合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论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积,还是按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进行分配,均不符合现行政策关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的规定,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收入的当天。

同时,对销售商品房也应征税。如果采取分房(包括分面积)各自销房的,则对中外双方各自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统一销房再分配销售收入的,则就统一的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对中方支付固定利润方式的,则对外方销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2)关于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征税问题

外方提前支付给中方的前期工程的开发费用,视为中方以预收款方式取得的营业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该项已税的开发费用,在中外双方分配收入时如数从中方应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冲减中方当期的营业收入。

(3)对中方定期获取的固定利润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案例]

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深圳黄强电子有限公司两企业合作建房,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深圳黄强电子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深圳黄强电子有限公司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000万元,于是,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深圳黄强电子有限公司各分得500万元的房屋。

[筹划分析]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

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为500万元,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应纳的营业税为:

500万元×5%=25万元。若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则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操作方法]

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深圳黄强电子有限公司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

现行营业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提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向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无须缴纳营业税。

[筹划结果]

仅此一项,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就少缴了25万元的税款,从而取得了很好的筹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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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1: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28、分散经营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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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泰能有限公司是一家制药企业,该公司2001年度年应纳税所得为11万元(适用税率为33%)。应纳所得税额为:11万元×33%=3.63万元。

[筹划分析]

2002年初,公司董事会认为该公司在本年度的销售规模不会有太大的增长。而公司内部有两个部门,一个是为公司生产原材料的部门,200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另一个是制药产成品部门,200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元。由于原材料生产费用及药品价格在1998年度将不会有较大的改变,故董事会决定,2002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仍为2001年全年应纳税额,该公司财务经理对此提出异议,他认为有更好的办法可以使企业降低当年的应纳税额,减少税负。

公司董事会听取并采纳了他的意见。而且,在随后的税收稽查中,税务人员并没有发现任何逃避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

[分析说明]

这是一个规模不太大的企业,但其内部却具有两个互相联系的部门。

对于原材料部门而言,它具有前向联系作用,即它的产成品是作为制药部门的投入品。

该公司财务经理正是根据此种情况而将泰能有限公司设立为一个集团,其辖下分为A、B两个独立核算企业。A为原材料企业,B为制药产成品企业。两企业之间的产品按照市场的正常价格成交,从而避免了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嫌疑。所谓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是指两个有一定关联度的企业在相互之间的交易中,分别以有利于减轻自己税负、区别于市场正常价格的定价方式进行交易。对此种行为,税务人员在发现之后会对其进行税负调整。

在本案例中,泰能集团辖下的两个企业是以市场正常价格各自的产品,因此,它们的行为并不是转让定价行为。

[政策解读]

为了照顾到我国目前存在的大量小型企业,如果它们以33%的税率纳税,则税负较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接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以较优惠的税率征收,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27%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18%的税率征收。

[筹划结果]

根据这样的规定,该公司财务经理提出了分设两个企业以合理规避部分税负的建议。分立之后,A、B两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之和仍为11万元。其中A企业9万元,适用税率为27%,应纳所得税额=9万元×27%=2.43万元;B企业适用率为18%,应纳所得税额2万元×18%=0.36万元;A、B两企业税负合计为2.79万元,较分立前节税7400元。

[特别提示]

企业分立是将一个企业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企业分立并不是原企业的完全消失,它或者以解散企业来成立新企业的形式出现,或者以原有企业分出一部分成立新的企业,而原有企业仍继续存在的形式出现。

本案例中,泰能有限公司正是采取第二种方法分出一部分成立新的企业。总之,企业从本质上并没有消失,只是同原有企业相比,有了新的变化。也正是这种实质上的企业存续,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分立中的纳税筹划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从而使总体税负得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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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1:41:05 | 显示全部楼层

29、利用减免税项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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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营业税的减免税项目合理避税要作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充分了解免税优惠政策的基本内容;

二是掌握取得免税优惠所必须的条件;

三是争取税务局的认可。

这里将对涉及各行业的免税政策一一作介绍,以便纳税人掌握基本情况,从而着手进行合理避税筹划。

建筑业的免税政策

单位和人个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

“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

金融业的免税规定

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全部返还(先缴后退)。

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全部返还(先缴后退)。

保险业免税政策

农牧保险免税。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及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化体育业的免税政策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缴营业税。

2.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学举办文化、宗教活功销售门票的收入。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缴营业税。

4.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相关的技术培训,免缴营业税。

服务业的免税规定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

2.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

4.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

5.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

转让无形资产的免税政策

1.个人转让著作权,免缴营业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缴营业税。

3.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缴营业税。

4.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缴营业税。

工业企业的免税政策(含三资企业)

按照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企业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营业税的减免税项目包括: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二)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这里所说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三)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其中: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业务;排灌是指对农出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相关的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四)按照(94)财税字第002号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期在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普通人寿保险是指保险期在一年以上,以人的生存、死亡、伤残,为保险事故,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满期保险金、残废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的保险;养老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契约的约定年龄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契约约定的养老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健康保险是指以疾病、分娩及其所致伤残、死亡为保险事故,补偿因疾病或身体伤残所致损失的保险。各地保险公司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开办的、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险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批后,也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当向被保险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一张发票上的。

按照规定,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1)以图纸、资料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的价值明显偏低,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按照规定,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科技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以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六)按照财税字[1998]087号文件规定,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其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指世行项目投产后形成的服务收入部分,但不包括世行项目实施前原设计能力所形成的服务收入部分)营业税。世行项目单位在招标后应当及时向世行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本项目的具体承包商;

(2)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附承包合同的复印件);

(3)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地方税务局审查确认后办理有关免税事宜,并为承包商出具承包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免征营业税的证明。

(七)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凡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期满后,按8%征收营业税;对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这里所谓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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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1:41:38 | 显示全部楼层

30、企业延期纳税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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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一些具体项目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时采用的预收款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顶收款的当天。

这样规定是因为纳税人经常采用预收款(含定金)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为了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加强税收征管,在1994年税改中,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了特殊规定,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的确堵塞了房地产业中的税收漏洞,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

[案例1]

四川省成都市渝明实业公司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给新都技术发展公司,合计转让收入100万元。1999年7月12日,渝明实业公司收到新都技术发展公司支付的预收款40万元。1999年10月18日,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才发生纳税义务,避免了提前负担税赋的不利情况。

[筹划分析]

对于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以纳税人收到的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款项(如预收款、结算时收到的价款等)作为营业税计算缴纳依据,而不一定是只要纳税义务一发生,就要全额计税。但对转让方结算时应收的,而受托方拖欠的价款,根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的基本规定,应在结算时纳税。因此,当渝明实业公司和新都技术发展公司结算后,在渝明实业公司尚未收到新都技术发展公司支付的价款时,渝明实业公司就必须承担纳税义务,只要采取筹划措施,在收到支付单位的价款之前,不进行结算,就可避免过早承担纳税义务。

[特别提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行为,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

它不同于纳税期限,后者是指税收征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计算应纳税款的期限。

《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应在何时发生纳税义务,即只要具备了下面两个条件中的一个,纳税义务即告发生:

一是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

二是纳税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制定了一些特殊规定,如上述案例中所涉及到的对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因此,纳税人在对营业税进行筹划时,不仅可以从营业额方面进行考虑,也可以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进行考虑,在税法允许的范围之内,尽量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过时间上的延迟,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从而降低了税收负担。

[案例2]

明珠服装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服装设计、生产与销售的民营企业。

2002年3月8日,该公司发生一场火灾,损失惨重,致使企业营运资金紧张。3月12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来电话催促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接电话的是办公室秘书小吴。小吴因为陪同黄经理忙于处理灾后事务,忘记了告诉企业财务主管陈某。3月15日,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了《缴纳税款通知书》。同日经理黄刚电话告知税务机关,企业因发生火灾,资金周转不过来,希望能延期纳税。3月18日,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企业迅速缴纳税款及罚款1.5万元。经理黄刚再次电话告诉税务机关企业现在的处境,希望能延期纳税。3月28日,税务机关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对明珠公司起诉。人民法院经立案并成立经济法庭进行审理,认为税务机关所诉罪状不成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告知企业以后遇到经济困难需要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时,应经过法定程序。

[筹划分析]

明珠公司虽具有符合延期纳税的“特殊困难”,但没有经特定程序申请,而只是挂个电话,这样就导致税务机关没有任何凭证,事情过后便会忘记,这可能也是税务机关后来对明珠公司起诉的原因。

这里的特定程序是指,纳税人经申请并获税务机关的审查,纳税人应当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格式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基层征收单位对准予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注意见,报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延期纳税。而本案例中纳税人没有经过这些程序,挨罚是情理中的事。至于税务机关对明珠公司起诉,罪名是逃避追缴欠税罪,这是不正确的。纳税人有困难是实情,也不是有意违法,而且曾两次电话告知税务机关其经济困难。根据《刑法》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府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例中,明珠公司因特殊困难没有办法缴纳税款,虽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延期纳税申请,但并没有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纳税责任,因而不构成犯罪。认定是否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应当看其是否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逃避追缴欠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2.逃避追缴欠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欠缴应缴税款,并采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且数额较大。

3.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

4.其主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政策解读]

本案例涉及到企业延期申报、延期纳税及企业是否犯有逃避追缴欠税罪等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关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任何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这样,而是仅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等原因发生时才可以,而且必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本案例中,纳税人明珠服装公司因发生火灾导致财务状况拮据,属于税法中规定可以延期申报的条件,因而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但明珠公司仅以一电话告知其困难,而且也没有获得税务机关批准,因此应该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税收征管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特殊困难”是指:

1.水、火、风、雹、海潮、**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3.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影响。

4.短期货款拖欠。

[特别提示]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纳税人因不懂税法,没有严格按照税法的程序进行经济活动而丧失某些权利,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的情况。

其实有时有些要求很简单,比如保留和索要某些凭证以便证明,或经过某种申请等,但纳税人不知道,白白地多缴税款或是冤枉地受到处罚。由此可知,纳税人应利用自己的闲余时间多学点税法,弄懂税法各种情况在税法中的要求,以免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如果纳税人遇到实在不懂的地方,应多向税务机关进行咨询或是让税务代理机构帮助处理,不要自作主张,更不要不闻不问,而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配合税务机关工作。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多保留合法凭证是给纳税人的第三个忠告,保留一些合法凭证以证明某项经济活动比空口无凭要强上几十倍,这样可以使自己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受益。当然,税务机关提起诉讼,认为纳税人犯罪也说明其税法知识不过硬,因而税务工作人员也应大力加强业务训练,以便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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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2: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31、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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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经济活动当中,纳税人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局限在工某单一应税项目上,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

例如,有些宾馆、饭店,既搞展厅、客房,从事服务业,又搞卡拉OK舞厅,从事娱乐业。

又如,建筑公司既搞建筑安装,从事应纳营业税的建筑业,又搞建筑材料销售,从事应纳增值税的货物销售,等等。

对不同的经营行为应有不同的税务处理,这是贯彻执行营业税条例,正确处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的一个重点。作为纳税人,必须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准确界定什么是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才能避免从高适用税率,以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总额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总额50%。

我国现行税制规定,在混合销售行为中,判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标准是,纳税人年应税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公司,当其主要客户是不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终消费者时,可以通过并购特定工商企业的方式,从事一定的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业务,而就全部收入按照较低的税率交纳营业税。比如,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可以合并一家从事建材销售的企业,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提供劳务。只要其建材的销售额不超过其建筑施工的营业额,就仍然可以按较低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一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一般情况下,大家认为增值税税负肯定高于营业税税负,但实际上未必如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是,应纳税额等于企业经营的增值额乘以增值税税率,增值额和经营收入的比率称为增值率,所以应纳增值税税额也等于经营收入总额乘以增值率再乘以增值税税率;营业税应纳税额等于经营收入总额乘以营业税税率。

为比较二者税负高低,设经营收入总额为X,增值率为P,增值税税率为re,营业税税率为rt,则有:

应纳增值税税额=X×P×re

应纳营业税税额=X×rt

当二者税负相等时有:X×P×re=Y×t2,则P=rt÷re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P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

当实际增值率等于P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完全一样;当实际的增值率小于P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

实际增值率计算公式如下:

纳税人实际增值率=增值额÷经营收入总额=(经营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经营收入总额

上面分析了兼营和混合销售税收筹划的原理,纳税人在实际运用时,还受到税法对这两种经营行为征税规定的限制,下面结合有关征税规定,说明其原理的具体运用。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作出的,二者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混合销售是面向同一购买人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合并定价,二者不可能分开核算。

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办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低税负税种的目的。因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纳税人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能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缴纳增值税;反之,若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缴纳营业税。
[案例1]

新建伟建筑材料商店,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兼营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工程作业。该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本月对外发生一笔混合销售业务,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安装,这批建筑材料的购入价是100万元。该商店以115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为安装,营业税税率为3%。

[要求筹划]

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筹划分析]

企业实际增值率=(115-100)÷115×100%=13.04%,而P=3%÷17%×100%=17.6%。

企业实际增值率小于P,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为:

115×3%-(115×17%-100×17%)=0.9万元

也就是企业应当设法使货物的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案例2]

金鲁班建筑公司主营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同时也兼营建筑材料的批发。当年承接某单位的办公大楼建造工程,双方议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合并定价,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在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按市场价折算为1000万元,但该公司实际进价为800万元,工程建筑施工费为20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3%。

[要求筹划]

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分析]

建筑材料销售的实际增值率=(1000-800)/1000×100%=20%。

P=3%÷17%×100%=17.6%。

企业实际增值率大于P,应当筹划缴纳营业税。

即要使该公司当年总的营业额中应税劳务占50%以上,这样可以节税为:

(1200×17%-800×17%)-1200×3%=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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