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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经典一百篇*纳税筹划及财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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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1:26:51 | 显示全部楼层

12、营业费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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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费用是指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商品流通企业可不单独设置“管理费用”科目,或将其核算的内容并入营业费用,其发生额期末应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因此,营业费用将直接影响企业当年的所得税额。在实际操作中,应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检查:运输费的检查对运输费的检查应注意下列问题:1?将购买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输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从而达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目的;2?工业企业外购存货中发生的外地运输费不计入存货价值,从而达到抵减本年利润的目的;3?将客运发票和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混入可抵扣发票中,从而作为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依据;4?检查货运发票的相关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准确、清楚,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相关项目是否相符。并审查其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对虚假的运输支出,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扣除;5?自2003年1月1日起,检查纳税人提取的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是否遵守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以及相关政策,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不予抵扣。对上述问题的查证,检查人员应通过“营业费用”明细账,调阅反映运输费项目发生额的原始凭证,审查其列支内容是否合法。
  装卸费的检查在操作中,货物运输发票不仅反映运费的数额,而且还设置了“其他收费”栏,专门反映装卸费等杂费,运费和装卸费等杂费的合计金额反映在发票上的“运杂费小计”栏内。对装卸费的检查,主要是检查其金额是否合理、真实。检查时,应将支付装卸费所反映的装卸货物的重量或件数等有关明细事项与货运发票上的相同项目相核对,从而查明装卸费发生额的真实性。另外,还要查明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是否混同运费计算扣除了进项税额。
  广告费的检查常见的错误是:企业实际列支的广告费支出超过了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标准,超过部分未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此,检查人员应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正确的累计数为基数,计算出准予税前列支的广告费支出金额,对照“营业费用”明细账的年度广告费实际支出额,即可查出企业列支的广告费是否超支。
  视同销售行为的检查检查企业将本企业的商品、产品作为样品用于展览,是否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各税。检查时,应以“营业费用”明细账为依据,结合会计凭证,核实对应账户,如对应账户只有贷记“产成品”科目,而没有同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则属异常对应关系,可证实其自产自用的产品未纳相关流转税,有舞弊行为。检查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看其视同销售行为是否作了调增应纳税额处理。   其他费用的检查主要是检查是否存在虚报、虚列营业费用的情况。如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奖金计入营业费用,从而隐匿超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违法经营的罚款支出列入营业费用,从而达到不作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的目的。上述问题,应通过“营业费用”明细账,并调阅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认真进行证证核对,从而查实问题。 中国税务报 刘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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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1:31:23 | 显示全部楼层

13、接受实物捐赠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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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嵇:我公司(一般纳税人)今年3月接受外单位捐赠电脑10台,公允价值4000元/台。其中,有4台电脑被仓库领用,6台销售,售价3500元/台(不含税),我公司的会计处理为:接受捐赠时:借:库存商品40000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26800递延税款13200.处理时:借:银行存款24570固定资产16000其他业务成本24000贷:其他业务收入21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570库存商品40000.同时: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268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6800.4月份注册税务师对我公司的账务进行审查时,要求我公司对这笔业务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3.7万元。我们认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注册税务师要求我公司这样处理对吗?   徐会计徐会计:注册税务师的处理是正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犤2003犦45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根据这一规定,你公司这笔接受捐赠的电脑设备,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3.7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21万元(假设所得税税率为33%)。调整额的计算方法为:用电脑的公允价值4万元,加上6台电脑的销售额2.1万元,减去销售的6台电脑应该结转的成本2.4万元。因你公司领用的4台电脑是在仓库使用,故可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计提折旧,且折旧额可在税前扣除。如是用于职工医院等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其折旧额则不得税前扣除。账务调整为:借:递延税款132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221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990.假如你公司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确实有困难,税法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即可以分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税务报 小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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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1:32:06 | 显示全部楼层

14、实施税收筹划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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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增进了国家税收的透明度,社会各界和纳税人都希望缴纳明白税,特别是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对负担的税收都希望有预见性和计划性。对此,税收筹划成了税务代理机构着力研究的热门课题。如何运作税收筹划,我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应当重视。

  一、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市场空间

  当前我国正逐步进入法制社会,依法纳税已成为每个企业和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同时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自我发展过程中、都必然要努力减轻税收自担、实施自弃利益最大化,因而在不违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以降低纳税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税收筹划应运而生。企业对实施税收筹划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目前我国纳税人的税费负担较重、在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短时间内不可能有所改变的情况下,纳税人只有三条路可以选择:

  (1)逃税(偷税),即通过违法行为实现规避税负的目的。逃税的违法性、注定7这种行为只能是一条“死胡同”。

  (2)纳税人产生逆向选择行为,消极对待高税负。如压缩经济活动规模,这种做法最终会被市场竞争所淘汰。

  (3)进行税收筹划,实现成轻税负,是企业的唯一选择。这才是企业迎接市场挑战,依法纳税的必由之路,是顺应目前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智之举。

  2、中国加入WTO后,中外企业在一个更加开放、公平的环境下竞争,取胜的关键之一在于能否降低企业的成本支出,增加盈利。国内企业务想与国外企业同台竞争,就应该把策略重点放在企业财务成本的控制上。而作为财务成本很大一块是税收支出,如何通过税收筹划予以控制,对企业来说就显得相当关键。

  5、实施税收筹划是企业产权明晰化的要求。长期以来,我国一些企业在纳税上往往想走“关系税”、“人情税”之路,逃税之风盛行。在当前国内企业市场化改革、股份制改造深化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一旦作为独立的个体,就必然要构造明晰的产权机制和强大的动力机制,参与市场竞争。由于上缴国家的税收属企业的成本支出,因此企业需要通过深入研究税收筹划予以控制。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4、从现代企业的财务机制上看,作为企业外部成本的税收支出更应当加以控制。目前企业存在一种错误想法,认为要控制成本,就是控制内部成本,而对于企业的税收,则视为无法避免的,不去加以控制。其实企业对内部成本的控制已经相当严格、如果过份压缩内部成本则可能造成目工积极性受损等不良后果,影响企业的发展。因此,在控制内部成本的同时,应力图控制企业的外部成本,做到内部、外部成本龙制双管齐下,共同压缩。

  二、运作税收藏划业务的前提条件

  1、充分掌握国家政策精神

  掌握国家政策精神,是一项重要的税收筹划前期工作。税务代理人员(或税务顾问)在着手进行税收筹划之前,首先应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的政策精神,争取税务机关的支持和帮助。对于受托的税收筹划业务,代理人目都应有针对性地了解、熟悉所涉及的税收规定的细节。

  2、了解税务机关对纳税活动“合理和合法”的界定

  法律条文的权威性不容置疑,税法的执法实践也对纳税人的纳税有着切实的引导作用。全面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纳税的法律解释和执法实践,是另一项重要的税收筹划前期工作。税收筹划要合理合法性地帮助企业节税。就我国税法执法环境来看,目前尚无税法总原则,各税种之间在操作上、衔接上也有欠缺,因而税务机关存在一定的“自由量裁权’。在我国熟悉税法的执法环境非常重要。

  要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的纳税解释,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方面,从宪法和现行法律规定中弄清什么是“合理和合法”。税务机关的征税和司法机关对税务案件的审理,都必须以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现行法律为依据。因此,对“合理和合法”、首先要从宪法和法律规定上去理解。亨务所如果聘请了法律顾问应经常和他们沟通,听取他们的建议或意见。

  另一方面,从税务机关组织和管理税收活动以及司法机关受理和审判税务案件中;具体f解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合理和合法”的界定。因此,税务筹划人目应从税法执行中仔细了解有代表性的案例来把握执法界限,并将其用于税收筹划的实施过程中。

  5、熟悉税法和征税方法

  税务筹划人员应该对国家税法和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具体方法和程序有深刻的了解和研究,在税收征管程序上早找有可能帮助纳税人的地方”

  4、纳税人应具有经济实力

  被筹划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收入规模,值得进行税收筹划并且能支付筹划费用。如果纳税人经营规模较小,缴纳税种单一,对其筹划可能会增加纳税人的费用支出,尽管筹划人员花费了时间和精力,但却达不到双赢效果。因此,委托进行税收筹划的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并且要有筹划的必要性。

  三:税收筹划的基本条件

  1、掌握和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了解企业基本情况,这是税收筹划前对企业财务和税务的健康检查。主要有:

  (1)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其税务待遇也不同。了解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对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税收筹划方案。

  (2)财务情况企业税收筹划是要合理合法地节减税收,只有全面详细地7解企业的真实财务情况、才能制定出合理合法的企业税收筹划计划。

  (3)版资意向: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投资额往往与企业的规模——注册资本、销售收入、利润总额有很大关系。税收筹划对企业投资的影响至关重要。

  (4)企业纳税情况了解企业以前和目前纳税情况,尤其是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情况,对企业的税收筹划会有很大帮助。

  2、了解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了解不能够涉及私人领域,但对其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开拓精神、风险态度等方面的了解,可以知晓企业今后的发展方向以及市场占有等方面的情况,这对企业税收筹划很有必要.

  此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了解也有助于对其筹划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事宜。

  3、了解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要求

  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要求应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投资、经营管理、企业清算等事先筹划和安排,减轻税负,取得节税收益。在筹划节税这一点上,不同纳税人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这也是必须了解的。

  (1)要求增加所得还是资本增值

  纳税人对财务利益的要求大致有三种:

  一种是要求最大限度地增加每年的所得;另一种是要求若干年后纳税人资本有最大的增值;第三种是既要求增加所得,又要求资本增值。对纳税人不同的要求,其税收筹划是不同的。

  (2)投资要求

  有些纳税人有几种投资意向或有取得更大财务收益的要求。税收筹划时可以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筹划,提出各种投资建议。有时有的纳税人对投资已经有了明确的意向,包括投资项目、投资地点、投资期限等、这时筹划人目就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要求进行税收筹划。

  四、税收簿划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税收筹划主要靠筹划人员去实现,而筹划人员必须要了解税法、会计法、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也要了解国际惯例。要有娴熟的会计处理技巧和丰富的税务经验,懂得如何用好用活税收政策.

  税务筹划人员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纪守法、诚信自律、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或制裁。因此,税务筹划人员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心全意地为企业提供完整的税收筹划服务。只有这样,税收筹划的代理面才会越来越大。

  五、成就税收筹划的充分条件

  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在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方方面面的协调配合.税收筹划的成功与否,受到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和制约。但总括来讲,不外乎三个方面,即“天时、地利、人和”。

  “天时”是指税收政策为税收筹划创造的空间。

  “地利”是指所在地方的税收政策和税收观念对税收筹划提供的环境支持。

  “人和”是指纳税人及相关人目的税收政策水平和内外相关人员关系的协调对“天时”和“地利”资源的充分利用。

  对筹划人员来说,需要具备良好的综合能力。包括上下沟通能力,即获得领导和同事支持的能力;左右协调能力,即各部门合作和配合的能力;八方交友能力,既要有与税务部门、财经管理等部门沟通能力,又要有与其他企业同行密切交流获取信息经验的能力。

  总之、税收筹划不是单纯的一个用计算方法术解决的课题、而是一个综合课题,仅有专业知识(书本知识)是不够的。重要的是如何发现企业的筹划需求(或发现筹划业务空间)。关键是筹划的成果如何被税务机关认可。当前税务代理要从劳务性的服务向高智能服务转变,就必须向税收筹划、税务查证、税务鉴证、纳税信用评估、所得税汇算等方面发展。这就给税务代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税务代理人员应努力挖掘并解决企业需求,从而达到为企业提供最优服务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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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1:32:49 | 显示全部楼层

15、不涨工资搞培训 公司个人双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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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海是记者的同学,目前在某大企业任职。春节小聚,杨海兴奋地告诉我,他现在在某名牌大学读进修班,如果一切顺利,明年就可以拿到硕士学位了。 

  我问他:“考这所大学的研究生很难吧?” 
  杨海说:“很容易,我读的进修班不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只是象征性地参加一个水平测试。”
   我又问:“那得花不少钱吧?我听说参加拿学位的进修班很贵的,看来你收入不错呀!” 
  杨海说:“是得花不少钱,光学费每年就10000多元,如果加上教材费、论文答辩费等,全部算下来得30000元左右。不过没关系,这钱不用自己出,单位埋单。去年我们公司有50人享受了这种实惠。” 
  我感叹:“你们单位真不错,上学拿学位单位还给掏钱。许多人虽然收入不错,可想上学得自己花钱。”  
杨海说:“我们单位这么做是请高人指点的。以前很多职工上学也是自己出钱,可从2002年起公司改变了做法。我们公司所处的行业竞争非常激烈,为了保持现有优势,必须不断培养、引进和留住人才。公司2002年前的做法是给优秀职工发高薪,月收入能达到6000元。不少职工为了保住现有职位、谋取更高职位,需要不断参加学习,拿下更高的学位。可是学习需要花费很多钱,职工算了一笔账:月收入6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633元(当地免征额为960元),自己月纯收入为5300多元,年收入为63600元。参加学习后,每年花费15000元,自己可支配的收入就不到50000元了。这些职工把收入同其他类似企业员工的收入相比后,觉得自己挣的少了,于是联名要求公司加薪,否则就走人。” 
  据杨海介绍,公司面对这些职工的要求陷入两难境地:不加薪,几十位成熟的人才就会流失,使企业现有技术、营销优势损失殆尽;加薪吧,每人加薪15000元,需要750000多元。公司拿出这笔钱没有太大困难,但问题在于加薪后,公司和个人的税负都会增加。原因在于,现在该公司受计税工资标准限制,无论给员工发多少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每人每月只能扣除960元,原有工资标准已超标,现在再增加750000元,公司会多纳企业所得税近25万元。对于员工而言,原来工资6000元,每月增加1250元后,月收入达到7250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883元,税负增加250元,实际税后收入仅增加1000元。 
 面对这种局面该怎么办呢? 
  公司请来了纳税筹划专家。专家在仔细分析公司财务收支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健全公司人才培养、培训计划,把职工参加学习、进修的任务由个人行为改变为公司行为,由公司负担费用。这样处理可使公司、个人双得利。 
  筹划专家给出的具体方案如下:公司根据长远发展规划,提出人才需求,制定具体的人才培养计划。首先,人才需求是:5年内需要培养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技术人才40名,财务、法律、市场营销人才30名。其次,制定具体的培养条件,员工需要在公司担任部门主管以上职务、工作年限5年以上、为公司发展作出显著贡献才能入围公司培养计划。符合条件的员工,由公司联系进修学校,统一办理入学手续。第三,公司制订财务支出方案,员工培训的费用由公司负担,但不发给个人,在员工入学时由公司财务人员向学校缴纳费用。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技术开发费中列支。第四,修改参加培训员工的聘用合同,规定他们必须在本公司服务满一定期限才能辞职,否则需要退回所花费的培训费用。 
  杨海说,公司采纳了纳税筹划专家开出的方案,从2002年起开始实施。2002年有20人享受了这种待遇,2003年有30人又参加了培训。据财务部门透露的情况,实施此方案为公司、员工节约了50多万元的税款。具体数字是这样测算的:2002年为20名参加培训的员工支出费用30万元,这笔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公司现有员工近1000名,计税工资限额为1152万元(按每人每月960元计算),按1.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172800元;按2%计提工会经费23万元,两项合计40多万元。此外,由于参加培训的部分员工承担了技术开发任务,从技术开发费中又列支了部分培训费用。通过这样处理,公司并没有为20名员工多发工资3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99000元,节约支出近40万元;员工因没有增加收入,少缴个人所得税60000元(与加薪相比)。2003年参加培训的员工达到50名,公司按相同的方法处理,公司少发工资750000,少缴企业所得税247500元,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150000元。两年合计,公司和员工仅税款就节约了556500元。公司没有增加多少支出,员工不用自己掏钱就能参加学习,双方都很高兴。 
  听完杨海的介绍,我问:“你们公司这样处理符合税法规定吗?”
  杨海回答:“据财务人员说,这样处理并没有受到税务机关的质疑,2002年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顺利通过的。” 
  记者就该公司的做法咨询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税务专家,该专家作了如下评价:该公司的做法是很聪明的,既没有明显违法的地方,又为公司和个人获得了实惠。该公司制订了合理的员工培训规划,并从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中列支费用,为费用税前扣除提供了合理的理由。要是存在一定风险的话,就是从技术开发费中列支培训费用,很难说是否合法。从员工角度看,因为工薪收入没有增加,从目前的征管现状看,也不会存在风险。  
专家并没有给出非常肯定的结论,如果纳税人要效仿,最好事先征求当地税务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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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1:33:15 | 显示全部楼层

16、已用固定资产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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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筹划原理

我国增值税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已使用过的摩托车、游艇、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但“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若不具备以上条件,应依照4%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在此项规定的前提下,由于企业具有确定固定资产价格的自主权。因此也具备了税收筹划的可能。

二、案例分析

1.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案例1]

某工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某机床一台,原值20万元,已提折旧5万元。

我们从以下几种情况来进行分析比较:

清理固定资产及支付有关清理费用的账务处理如下:

清理固定资产时,以现金支付有关清理费用1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贷:现金 10000

(1)假设按原值出售该项固定资产。根据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则出售该项固定资产的净收益为:

20-15-l=4(万元)

(2)销售价格高于其原值。假设以20.5万元(含税价)出售该项固定资产。根据规定需征4%的增值税,则应缴纳增值税:

20.5÷(1十4%)×4%=0.7885(万元)

则以高于原值5000元出售该项固定资产,净收益为:

20.5-15-l-0.7885=3.7115(万元)

(此处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假设以低于原值的价格19.5万元出售。按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净收益为:

19.5-15-l=3.5(万元)

(4)假设以21.5万元的价格出售。按规定应缴纳4%的增值税,应缴纳增值税:

21.5÷(1十4%)×4%=0.8269(万元)

则以高于原值1.5万元的价格出售该项固定资产,净收益为:

21.5-15-1-0.8269=4.6731(万元)

比较上述四种情况,可以看出:

①销售旧固定资产的价格,当以等于或低于原值价格出售时,以等于原值的价格出售,净收益最大;

②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净收益未必比以等于或低于原值的价格出售要高,这时需考虑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我们可以从以下方程式中计算出平衡点:

X-15-1-4%×X÷1.04=20-15-l

求出X=20.79(万元)

即,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价格必须大于20.79万元,净收益才会比以原值价格出售多(此处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费)。

2.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率节税点E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当以高于固定资产原值的价格出售时,净收益未必比以等于或低于原值的价格出售要高。也就是说存在着某一个平衡点,使得以高价出售的净收益等于以原值出售的净效益。我们假定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原值为P,使用过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为S,使用过固定资产销售价格高于原值时的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4%,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率为D,那么:

由于当S/104%>P时:

企业最大实际销售收入为=S-S/104%×4%

而当S/104%≤P时:

企业最大实际销售收入=P

二式综合,得出:

P=S-S/104%x 4%

(S-P)/P=3.85%=E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价格超过原值但没超过原值3.85%的增值率免税节税点,那应尽量使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始价格, 这时免税的节税效应会带来更大的收入;

如果价格可以超过原始价 格3.85%的增值率免税节税点,那表明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可以带来更大的收入。

[案例2]

某公司是一机器制造企业,打算出售一套使用了2年的进口生 产线设备,该生产线的原始成本为600万元,有企业愿意以630万元购买,该公司应如何决策?

(S-P)/P=(630-600)/600=5%〉3.85%

该公司的这套600万元买来的设备可以以630万元出售,尽管要缴纳4%的增值税,但它的增值率超过了3.85%的增值率免税节税点,所以应该放弃免税,接受对方提出的价格:

企业实际销售收入=630-630/104%×4%=630-24.23=6050.77(万元)

如果该公司要免税,那该设备的销售价格最高只能为600万元:

企业实际销售收入=S=P=600(万元)

如果该公司要免增值税,那该公司该资产的销售价格最高只能定为600万元,该公司的实际销售收入要减少5.77万元(605.77-600)。

[案例3]

如果该公司这套设备的销售价格能超过原值,比如610万元,但增值率小于3.85%的增值率免税节税点,那尽管价格超过原值,但由于要缴纳4%的增值税,它的实际收入还是要小于按600万元的价格出售:

企业实际销售收入=S-S/104%x 4%=6lo-610/104%x 4%=586.54(万元)

如果该公司按600万元出售,可以免税:

企业实际销售收入=S=P=600(万元)

该公司按超过原值的价格出售,但实际收入反而要减少13.46万元(600-586.54),主要是因为资产的增值没有超过免税的节税效应。所以,该公司应选择免税销售,降低售价,按600万元原值出售。

3.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综合税收筹划

如果上述公司根据增值税固定资产的增值率节税点分析,以630万元的含税价格销售了该资产,该公司的实际收入会比按600万元销售增加5.77万元。但是,随之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即财产转让所得,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呈现的是一种负相关关系,这就需要综合税收筹划。

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定价如果在资产原值以下,不出现财产转让所得,不用考虑企业所得税问题;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上,可以定在资产原值以上,但不能定在固定资产增值率节税点以上,出于节税考虑,企业会把价格定在资产原值的水平,这样也不产生财产转让所得,也不用考虑企业所得税问题。

如果企业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可以定在固定资产增值率以上,固定资产增值率分析显示价格将比节税带来更大的收入时,就需要进行包括考虑企业所得税在内的综合税收筹划。

如果企业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可以定在固定资产增值率以上,企业以高于资产原值的价格销售,但不含税销售收入减去处理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允许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小于资产原值,即没有应税所得,则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增值率分析结果也不会产生影响。如果企业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可以定在固定资产增值率以上,企业以高于资产原值的价格销售,而且不含税销售收入减去处理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允许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大于资产原值,发生应税所得,则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增值率分析结果会产生影响。

我们假定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S,固定资产的原值为P.资产增值比增值税免税多增加收入,多增加的收入为X,处理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允许扣除费用为Z,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t.这时,因资产增值而比免税多增加的收入Y(Y为资产增值比免税多取得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收益)要减少到:

Y=X-(S-P-Z)×t

[案例4]

某公司按630万元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他情况如案例9-10,处理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允许扣除费用如果为4万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

Y=X-(S-P-Z)×t=5.77-(605.77-600-4)×33%=5.77-0.58=5.19(万元)

由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该公司因资产增值而比增值税免税多增加的收入要减少0.58万元,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收益还是增加了5.19万元。(5.77-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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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1:33:41 | 显示全部楼层

17、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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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筹划原理

在市场商品日趋饱和的今天,许多厂家和商家都有如何销售其商品或保持其商品的市场份额的问题,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是一些企业解决上述问题所惯用的手段。降价销售是指卖方通过调低商品销售价格来销售其商品,它具有相对的长期性、普遍性和稳定性折扣销售是卖方在特定情况下给予买方价格优惠来销售其商品。往往是相对短期的、有特殊条件的和临时性的,比如季节折扣批量折扣、一次性清仓折扣等。

纳税人降价销售其商品,同样销售量的销售额会随之下降,流转税会相应地减少,随着销售收入的减少,所得税也会相应地减少。也就是降价销售一方面会产生减少利润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又会产生促销和节税的正面效应。按照我国税法,折扣销售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也可以产生与降价销售同样的效应。所以,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可能减少厂家和商家的利润,但由于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可以节税,实际减少的利润比人们想像的要少。

二、案例分析

[案例1]

新华商厦于2000年3月和9月,分别推出冬末和夏末大减价,商厦的所有商品在活动期间七折销售,商厦在这两个月中分别取得了287万元和308万元销售额(含税)的好成绩。该商厦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试分析折扣销售产生的节税效应对弥补该商夏让利损失的作用。

该商厦名义共让利=(287+308)/0.7×0.3=255(万元)

不让利应纳增值税税额=[(287+308)/0.7]/117%×17%=123.50(万元)

折扣销售后应纳增值税税额=(287+308)/117%×17%=86.45(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增值税=123.50-86.45=37.05(万元)

折扣销售后共节减企业所得税=[[(287+308)/0.7]/117%-(287+308)/117%]×33%
=[726.50-508.55]×33%=71.92(万元)

该商厦实际让利=255-37.05-71.92=146.03(万元)

新华商厦3月和9月的折扣销售,可以节减增值税37.05万元,节减企业所得71.92万元,节减的税收可以减少该商厦折扣销售利润损失。

[案例2]

甲企业为促进产品销售,规定凡购买其产品1000件以上的,给予价格折扣20%。该产品单价为10元,则折扣后价格为8元。

折扣前应纳增值税额=1000×10×17%=1700(元)

折扣后应纳增值税额=1000×8×17%=1360(元)

折扣前后应纳增值税的差异为:

1700-1360=340(元)

就这笔业务而言,税法为纳税人提供了340元的节税空间。

三、结论与启示

折扣销售可能会给商厦带来其所期望的营业额增加,即薄利多销效应,但随着薄利多销效应的逐渐增强会逐渐抵消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的节税效应。就上例而言,当企业提供的折扣或折让在340元以下时,企业就会享受到税收筹划的好处。而如果企业提供的折扣或折让超过了340元时,企业的节税数额被折扣额抵消。因此,企业在做出折扣销售或折让的时候,应注意将折扣数额限制在节税数额之内,以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节税空间。

此外,应注意对于折扣销售,税法有严格的界定。只有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纳税人才能按折扣余额作为销售额: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贷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待遇。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而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实物折扣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

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此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后,由于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贷款作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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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1:34:01 | 显示全部楼层

18、增值税筹划:售价高未必收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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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机公司从意大利引进两条生产线,价格800万元。由于盲目引进先进技术而不考虑适用性,引进后,公司对其利用效率不高,于是准备出售。经寻找后准备卖给另一配件公司,该公司非常需要该生产线。于是,经协商,两条生产线售价820万元。这是否是最佳售价呢?

分析: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①属于固定资产目录所列举的固定资产;②企业使用过,并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③售价不高于原价”,则对于销售固定资产收入额免征增值税。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可见,如果该公司以820万元价格出售该固定资产,则要对其出售收入全额征收增值税820×6%=49.2(万元),税收收益820-49.2=770.8(万元),显然,以这个价格销售固定资产是不明智的。按照第三章中关于固定资产销售临界价格的介绍,在这里我们可以很容易判断出该公司应该以低于原值的价格出售该固定资产才能获得更大的税后收益。但是,这样做虽然虽然提高了税后收益,但毕竟少于820万元的期望收益。其实,企业可以通过另外一种变通的做法既达到避税的目的,又使自身实际收益增加:该公司通过修改与购买生产线的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将生产线的出售价格定为790万元,剩余的30万元分几次用对方的货物相抵,并开具专用发票。这样,购买方的增值税税负并没有变化,而出售方实际则得到了820万元的收益,更获得了30×17%=5.1(万元)的进项税额抵扣,实际收益大大增加。

点评: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更新设备、工具或为了使企业资金运转流畅,减少闲置资产,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情况时有发生。这时,固定资产出售价格的确定就是一个关键的问题。一些纳税人对出售固定资产的相关优惠规定不清楚,总以为出售价格越高越好,其实不尽然。因此,出售固定资产时需要很好地测算一下市场价格、原值以及税后收益,确定能够使自身收益最大的销售价格。这一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既能享受免税优惠,又能使期望收益不变的一种操作方法,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不过,这需要购买方的配合,出售方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可以给予购买方一点价格优惠,以便协议能够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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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1:34:41 | 显示全部楼层

19、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建筑材料购买方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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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估算,其应纳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依据这项规定,可作出相应的筹划安排。用改变原材料购买方的办法,可以出现不同的营业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

施工企业甲为建设单位乙建造一座房屋,总承包价为500万元。工程所需的材料由建设单位乙来购买,价款为300万元。价款结清后,施工企业甲应纳营业税为:

(500+300)×3%=24(万元)

如果甲企业进行筹划,不让乙企业购买建筑材料,甲就可利用自己在建材市场上的优势(熟悉建材市场能以低价买到质优的材料),以200万元的价款买到所需建材。

这样,总承包价就成了700万元,此时甲企业应纳营业税为:

700×3%=21(万元)

与筹划前相比,甲少缴纳3万元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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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1: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20、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境外子公司进行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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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税发[1994]214号文件规定:外商除设计开始前派人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无疑,这一规定有助于税收筹划的进行。

[案例]

B公司拟进行一项工程建设,它先委托国内建筑企业A为其设计图纸。双方就此事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取得收入后,A应纳的营业税为:100×3%=3(万元)。

若A进行税收筹划,在香港设立一规模较小的子公司C,然后,让C与B签订设计合同。终了之后,B付给C设计费100万元。依据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C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于是,通过筹划,可少缴纳3万元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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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1: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21、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工程承包合同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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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公司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将适用不同的税率。具体说,若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若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由于适用税率的不同,这就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下面来分析一个案例。

[案例]

甲单位发包一建设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协助下,施工单位丙最后中标,于是甲与丙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1 100万元。乙公司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丙支付乙公司服务费用100万元。

此时,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100×5%=5(万元)(城建税等附加暂不计算)

如果乙公司直接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 100万元。然后乙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分包款为1000万元。这样,乙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为:

(1100-1 000)×3%=3(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税收筹划,乙公司可少缴2万元的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进行工程承包合同的税收筹划关键是与工程相关的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同时,还要保持总包与分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除此而外,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业额包括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对建筑业规定了分包或者转包扣除。《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在签订分包或者转包合同时要注意此条款的应用。

对于外商承包工程可以依据财税字[1987]第134号《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准予从承包业务收入中适当扣除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为外国承包商进行代理筹划。

该规定是: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需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价款准予从其承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业务收入总额中扣除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收入总额中扣除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70%。条件是:

(1)双方签订有经过批准的代购代制合同,所代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全部用于本工程或劳务项目。

(2)开具有标明发包方抬头的原始发货票凭证并由发包方缴纳关税。

在实行新税制后,国家税务总局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国税发[1994]214号文件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的,在1994年后继续执行该优惠规定,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由此,给外国承包商进行筹划时,将原总承包合同中的机器、设备部分分离出来,单独签订一个分包合同,同时进行单独核算,这样就将承包设计为发包商的代理人,让其符合税收规定,从而使其代购机器、设备部分的收入从总承包收入中扣除,最终达到减少营业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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