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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精华集锦·实务中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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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4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时哪些情况不能办理不得直接办理清税、退税手续?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情况不能办理清税退税:
     (一)纳税人办理清税时,报送的《审计报告》内容不规范,退回《审计报告》重报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纳税人办理清税时,应退税款额度占已预缴税款50%以上的或退税额度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按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属于预缴税款范围,但未预缴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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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4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哪些项目不得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9)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45号)第六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①贿赂等非法支出;
     ②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③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④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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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42:57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企业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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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发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标    题:转发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有效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企[1995]218号
发布日期:95-04-08
实施日期:
主 题 词:财政, 税收, 通知


   
转发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京财会(1995)177号

市属各有关局(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文《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5)21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1995)177号《转发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八日

    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74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现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帐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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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44:18 | 显示全部楼层

税款缴纳的方式

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缴纳税款。

(一)自核自缴。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一贯依法纳税的企业,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审核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写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解缴应纳税款,并按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

(二)申报核实缴纳。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基本健全,帐册、凭证完整,会计核算较准确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并填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三)申报查定缴纳。即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帐簿凭证不完备的固定业户,应当如实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其生产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等,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四)定额申报缴纳。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帐能力或者帐证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固定业户,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销售)额和征收率,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实际营业(销售)额与核定额相比升降幅度在20%以内的,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对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上升幅度超过20%的,按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下降幅度超过20%的,当期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其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需要调整定额的,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调升或调降定额。但是对定额的调整规定不适用实行起点定额或保本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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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44:38 | 显示全部楼层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一)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设置帐簿的;

(二)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三)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核的;

(四)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五)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和跨县(市)经营的纳税人,逾期未进行纳税清算的;

(六)合资企业的合作者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分得产品的;

(七)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为某项权益的;

(八)应缴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的申报收入额,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的,应当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审查意见,依照核定的收入额或者费用发生额核算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九)外商承包工程作业或对有关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服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如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应纳税款。

(十)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额的,应当按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合理调整后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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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4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延期缴纳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除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外,还应从滞纳款之日起,按日计算缴纳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二)在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延期纳税审批表,说明原因,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在批准的延期内缓缴税款;未经核准的,仍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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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扣缴、代征税款

(一)除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税务机关委托代征零星分散的税收,应当予以配合,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委托代征证书。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必须依照税法或者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扣缴或者代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者代征人代征税款时,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或者应故不能扣缴、代征税款的,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处理。

(四)扣缴义务人或者代征人的手续费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按规定比例提取发给,不得从代扣代收或者代征税款中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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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45:26 | 显示全部楼层

税款补缴与退还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内的,自税款所属期起三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自税款所属期起在十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因国家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自税款所属期起三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但不缴滞纳金。

(二)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税款书面申请报告,经国家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还。

(三)纳税人享受出口退税及其他退税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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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3 13:45:46 | 显示全部楼层

纳税担保

(一)下列纳税人必须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
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跨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纳税人。


(二)纳税担保的形式
纳税人提供的并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作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必须是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
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
纳税人预缴纳保证金。


(三)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纳税担保书,按照纳税担保书的内容,写出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分别签字盖章,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纳税担保人。


(四)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签字后方为有效。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其纳税担保人负责缴纳,或者以其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或者由国家税务机关拍卖其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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