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60+行业真账实操,视频+实操+答疑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课程
免费会计考试题库 花10天的工资,换10年的高薪! 2021年税务师考试课程会计通,专业的财务咨询平台
楼主: dxz4020

·精华集锦·实务中的纳税问题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30:45 | 显示全部楼层
税收筹划成功的关键


合法原则

    即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和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财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这不但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而且我国税法也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必须遵守。

经济原则

    对纳税人有关交易行为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一定要达到预期的经济目的,同时优化税收,节约税款。这就要求决策者具有税收筹划意识,对日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安排保持机敏的判断。

    另外,经济原则还要求所进行的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匹配,不是为了筹划而筹划,当税收目标与企业目的发生冲突时,应以企业目的作为首要选择,这样也易于被税务主管部门所认可。

    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因此,决策者在选择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协作原则

    在实践中,常常出现税收筹划主体不明确的现象。比较而言,会计人员负责税收筹划的优势是具有扎实的会计专业功底,不足是对税法了解甚少,同时也难以参与企业的高层决策。会计工作往往是对企业经济活动事后的核算和监督,而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决策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策划,这基本超出了会计的工作职责和决策权力。企业的管理层负有使企业发展增值的主要责任,同时具有最高的决策权。但若是由企业管理层充当税收筹划的执行主体,因为他们对会计业务无法有透彻的了解,而且也很难及时全面收集到相关的信息,同样对税法也缺乏专业知识,做税收筹划既缺乏能力,又没有太多的精力。税务律师作为中介机构,具有较强的专业业务能力,广泛的信息渠道,独立公正的中介身份等优点,充当税收筹划的主体较为合适,但要充分了解企业的业务流程、经营特点、发展方向等关键性信息,仍需企业会计、管理者充分配合。因此,协作原则是成功的税收筹划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扩张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扩张,不可避免地需要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但其中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性质的不同,将决定公司所得税的缴纳方式,又会进一步影响到公司的整体税负水平。

    根据税收法规规定,公司分支机构所得税的缴纳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纳税;另一种是分支机构集中到总公司汇总纳税。

    采用何种形式纳税关键取决于公司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义务人。这样,受公司分支机构可能存在的盈亏不均、地区税率差别及资金控制等因素影响,不同缴纳方式会使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整体税负水平产生较大的差异。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又对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认定作了具体规定,即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核算三项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在此项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了选择分支机构独立性的可能,也具备了筹划所得税纳税方式的空间。

    一般而言,汇总纳税优于独立纳税。在税收筹划中,为降低分支机构的独立性,汇总纳税由于往往会统一使用总部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这样非常有利于总公司调度和控制各类资金,保持财务制度的统一性。

    另外,若总公司适用较低所得税税率,而其分支机构计划设立在较高税率地区,汇总纳税会绝对减少公司所得税税负。但如果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适用优惠税率的话,独立纳税所带来的税负减轻就会更有效果。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董事领取报酬可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征收方式,区分不同的收入类别而适用不同的纳税方法。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而劳务报酬则按比例税率计算征收(加成征税),并且其费用扣除标准也不一致,因此,同样数额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与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是有差别的。正是利用这种征税方式的差异,结合现行相关税法的规定,公司董事可以对自己每月领取的劳动报酬进行筹划,以使个人所得税额达到最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3-31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6-11-21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二项或者二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系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同项目,即使公司董事同时从同一公司分别取得上述两项所得的,该两项所得应当分别按照其所适用的征税方式计算纳税,即分别抵扣各自的减除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因此,对于公司董事同时又作为公司雇员的,其作为公司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按税法“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可以抵扣800元的减除费用,如果超过4000元的,则减除20%的费用,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而其作为公司雇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则按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可以扣除1000元(若为外籍人士,则可以抵扣4000元)的减除费用,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实践中,同时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而成为公司雇员的公司董事,(若仅仅担任董事,而未成为公司雇员,则可以通过建立合法劳动关系而同时成为公司的雇员和董事),在每月领取劳动报酬收入时,可将其收入(目前一般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分解成两部分,一部分作为董事费收入,另一部分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可以节约相当部分税收。举例说明如下:

    假定某内资公司董事每月领取的收入为18,000元,则:

    1、若全额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则其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8,000-1,000)*0.2-375= 3,025元;

         2、若全额作为“劳动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则其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8,000*(1-20%)*0.2=2,880元

         3、若将其分解成两部分,一部分作为董事费,一部分作为工资,各发放9,000元,则:

   (1)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9,000*(1-20%)*0.2= 1,440元;

   (2)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9,000- 1000) *0.2-375=1,225元;

    两者合计,公司董事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440+1,225=2,665元

    通过简单的加减关系可以知道,第三种方法与第一种方法相比,每月可以节约个人所得税款为:3,025-2,665=360元,每年可节约的税额为:360*12=4,320元;而第三种方法与第二种方法相比,每月可以节约个人所得税款为:2,880-2,665 =215元,每年可节约的税额为:215*12=2,580元。

    通过进一步研究可知,若将每月发放的工资收入确定为6,000元,而将董事费收入确定为12,000元,则其每月应纳税的个人所得税款为:(6,000-1,000)*0.15 -125+12,000*(1-20%)*0.2=625+1,920=2,545元,比各按9,000元发放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又减少了120元。因为此时工资收入适用的最高税率由20%下降为15%,而劳务报酬的适用税率保持20%不变,将工资收入9,000元改为按6,000元发放时,相应的工资收入转为劳务报酬所得,并获得了20%的额外扣除费用,即(9,000-6,000)*0.2=600元,则其获得的相应税收利益为:600*0.2=120元,即为减少的应纳税额120元。事实上,通过分析以及测算可知,按工资收入6,000元及董事费所得12,000元发放时,公司董事的个人所得税税赋是最少的。

    因此,充分利用现行分类制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不同征税方法的规定,以及公司董事可分别领取董事费和工资收入的特殊政策,对公司董事的个人所得税加以合理筹划,可在不增加任何个人税收成本,也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为公司董事获取较高的税收利益,而且一般情况下收入越高,获益越大。当然,如何分配董事费收入与工资、薪金收入的具体比例,以使公司董事的个人所得税税赋达到最轻,则需要结合公司董事每月实际领取的收入数额、董事费与工资、薪金合理的比例结构等情况综合考虑并测算后得出,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比例标准。

    而且,据笔者测算,收入越高,如何确定合理的比例结构就越复杂,尤其在收入的提高使得“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同时相应提高(超额累进从而适用更高一级税率)的情况下,合理的比例结构更难确定。而笔者所列举的例子,因只涉及“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的变动,“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则始终保持不变(收入本身未超过20,000元,不管如何分解,董事费收入适用的税率均为20%),在确定合理的比例结构时是最简单方便的,可以比较容易的得出分别按董事费收入12,000元,工资收入6,000元发放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最少的结论。但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比例的确定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当然,能否确定最合理的比例结构,只是获取的个人所得税利益的多寡问题,通过这种收入发放的巧妙安排,能够获得税收利益则是确定无疑的。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3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筹划

  企业为了融资方便,常常在关联方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税法对关联方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进行了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那么,关联方企业之间能否通过其他途径排除这一限制呢?回答是肯定的。
  企业筹资的渠道有多种,例如向金融部门借款,向其他单位或组织借款,吸收投资等。因此,排除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完全可以绕其道而行之。
  例如:甲公司(母公司)和乙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关联公司,乙公司于2000年1月1日向甲公司借款5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0%,乙公司于2000年12月31日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550万元。乙公司实收资本总额600万元。已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8%,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8%,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按3%。
  乙公司当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甲公司利息5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600×50%×8%=24(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万元。假设乙公司2000年利润总额200万元,所得税税率33%,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乙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0+26)×33%=74.58(万元)。
  上述业务的结果是,乙公司支付利息50万元,甲公司得到利息50万元,由于是内部交易,对甲、乙公司整个利益集团来说,既无收益又无损失。但是,因为甲、乙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法对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限制,使乙公司额外支付了8.58万元(26×33%)的税款。而甲企业收取的50万元利息还须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8%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合计金额4.4万元[50×8%×(1+7%+3%)]。
  对整个集团企业来说,合计多纳税费=4.4×(1-33%)+8.58=11.53(万元)。
  下列三种方案可以节省上述税款。方案一:将甲公司借款500万元给乙公司,改成甲公司向乙公司增加投资500万元。这样,乙公司就无需向甲公司支付利息,如果甲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与乙公司相同,从乙公司分回的利息无需补缴税款。如果甲公司所得税税率高于乙公司,乙公司可以保留盈余不分配,这样甲公司也就无需补缴所得税。
  方案二:如果甲、乙公司存在购销关系,乙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甲公司的原材料,那么,当乙公司需要借款时,甲公司可以支付预付账款500万元给乙公司,让乙公司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排除了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
  方案三:如果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乙公司的原材料,那么,甲公司可以采取赊销方式销售产品,将乙公司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由甲公司作为"应收账款"挂账,这样乙公司同样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对于方案二和方案三,属于商业信用筹资。这是因为,关联企业双方按正常售价销售产品,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是否加收利息,可以由企业双方自愿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特别规定。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不收利息,对于投资者来说,并无任何损失。
  如果乙公司是甲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其情况又会怎样呢?甲公司为了考虑其自身的利益,会对销货款适当提高售价,实际上就是把应当由乙公司负担的利息转移到原材料成本。应当指出,如果关联方企业之间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在采用方案二和方案三进行筹划时应当谨慎行事。
  需要提醒读者的是,正确理解《办法》第36条的规定,还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一、对于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也不能资本化。
  二、对于集团母公司从金融机构统一取得的贷款,再转贷给子公司使用的,如能证明有关资金确系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可不作为关联方贷款对待。
  三、从严格意义上讲,属于同一法人的总分机构是同一个法人实体,不属于关联企业的范畴。但是,如果总分机构符合独立纳税人条件,总、分机构分别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总分机构之间发生的借贷款理应受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薪酬激励可筹划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越来越多的公司为了提高员工工作绩效,留住人才,纷纷制定了员工薪酬激励体系。尽管薪酬不是激励员工的惟一手段,但却是一种非常重要和有效的方法。可是,一些公司在设计员工薪酬激励体系时,往往忽视了纳税问题,致使公司虽然投入了大笔的资金,却没有达到激励员工的效果。
  比如,某公司为了奖励业绩显著的5名员工,决定年终每人一次性发放30万元奖金,并在公司广为宣传,称公司实行重奖制度,只要员工工作出色,都能获得重奖。这一招效果如何呢?笔者认为,从税收上考虑,对公司和员工都不划算。
  从企业方面看,如果发给每人30万元的奖金,远远超过计税工资标准(不实行计税工资标准的企业除外)。如果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按每人调增30万元计算,应多缴企业所得税9.9万元。因此,企业对每人发放的奖金虽然是30万元,实际支出却为39.9万元,5人就是199.5万元。
  从员工方面看,个人不一定能拿到全部的30万元奖金,因为,企业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万元的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19625元,那么,个人仅能得到180375元。由此可见,由于税收的调节,企业虽然作了不小的投入,却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员工因为没有拿到实际数额的奖金,往往心存抱怨而“跳槽”。所以,企业在制定薪酬激励方案时,必须注意税收问题,即薪酬激励也要注重纳税筹划。薪酬激励与纳税筹划相结合,才能实现薪酬效能的最大化,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下面所述企业的做法,就要聪明一些。
  某国有企业决定进行车辆使用改革。拟将现有车辆一次性出售给高中层领导,车辆所有权转为个人所有。高中层领导实行带车上岗,私车公用。单位根据岗位级别给予车辆折旧和运营费用补贴,一般月人均补贴42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该企业的本意是通过这一政策的实行,激励本企业的高层领导,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这一政策可以达到薪酬效能最大化的目的吗?该公司咨询了注册税务师的意见。
  注册税务师对此分析如下:第一,公司将车的所有权转归个人所有,车辆的费用及折旧就不能划入公司成本和费用,从而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第二,由于公司以现金的方式向个人发放车辆补贴,按照有关规定,该补贴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公司的这一操作会加重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对企业和个人来说都不划算。那么,这就需要进行筹划。
  较好的办法是,企业与员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该员工在企业工作到一定年限,比如5年,期满后,该车按较低的价格出售给该员工。这样做的好处是:期满前,车辆所有权仍然属于企业,可以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各项费用;5年后,企业将车卖给个人,个人获得所有权,从中可得到实惠。因为不发放现金车辆补贴,个人不用再为车辆补贴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操作方法既减轻了企业负担又留住了人才,使个人得到实惠,真是一举两得。
  目前,很多公司向招聘的职工出租住房,收取房租。如某企业招聘了50名临时工,因为这些临时工没有住房,企业向他们提供住房,每人每月收取200元的房租,同时每月支付给每位职工工资1000元。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公司取得的房租收入要缴纳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还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同时,因为职工工资1000元超过了80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要调增所得额200元缴纳企业所得税,职工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每月要缴纳营业税500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0元。因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公司还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3300元。而且,50名职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500元。公司和个人合计的税收负担每月为4350元(不含房产税)。大家从中不难发现,由于企业没有注意税收问题,致使企业和个人多负担了税款;员工虽然取得名义工资1000元,实际上只得到790元。如果企业有税收筹划意识,每月只为员工发放800元的工资,不再向员工收取住房租金,不但可以省掉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而且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由此可见,薪酬激励中的税收问题不可忽视。如果这些问题处理得好,对企业和个人都有利;处理得不好,企业和个人都会承受较重的税收负担。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员工薪酬激励与税收筹划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激励目的,为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31:59 | 显示全部楼层
私营经济税收筹划教你几招

  从事营业项目的经营活动,对于私营业主而言,既负有缴纳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又要负担企业所得税。作为投资者个人而言,还要就企业税后留利分配给个人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作为个人参与营业项目的生产经营者在如何选择合理的避税方式,尽可能节约成本、降低税负方面具有较为广阔的空间。
    合理避税的基本原则就是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使企业利润量化值达到最大,进而扩大企业分配给个人的分红利润基数。这里仅就个体私营经济如何选择对个人税收量产生影响的避税方式作一介绍。
    一、优惠政策不用浪费
    个体私营经济无论是从事建筑业、金融业、文化体育业还是服务业等,都可以通过经营项目的税收优惠达到合理降低税负的目的。比如:
    1、营业税优惠: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婚介等服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以及从事科技研究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等等,不缴营业税。此外,符合国家规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也可享受一定的免税、减税待遇。
    2.企业所得税优惠:
    现阶段可以享受一定减免税待遇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以废渣、废水、废气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新办的劳动服务就业企业,教育部门所属的学校办的工厂、农场,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生产企业,乡镇企业等等。
    3、个人所得税优惠:
    购买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等等。
    个体工商业者在选择经营项目时,完全可以考虑和利用这些优惠规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灵活地加以运用,取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
    二、“洋为中用”
    我国为吸收外资、引进技术、扩展国际经济的交往,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个体工商业主可通过洽谈合资、引资、改制、资产重组等一系列方式,实现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不失为一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办法。
    三、选个“风水宝地”
    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私营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
    四、用而不“费”
    私营业主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各类杂支是否列入产品成本,对租用自身场地经营的企业是采取收租还是以实物投资参与经营分红的方式等问题。合理的方案选择会对税负量产生积极的影响。
    1、以自有土地和住宅参与经营
    采取对承租方收取租金的方式,由于企业支付的租金和维修费用须计入经营成本,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和年终分红,从而使企业税负下降,私营业主的红利收入所负税额减少。而全部以实物作价投资参与经营的方式,企业可变成本减少,业主年终所取得的分红也将全额计税。因此,在与人合伙经营时,以收取房租的方式较以房抵资要明智一些。在租金额度的选择上,年租金所带来的个人所得边际税率的变化应以不超过企业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为准。比如:私营企业适用33%的比例税率,当租金收入和经营者月收入的增加幅度不跨越33%的税率档次时,采用收取租金方式更为有利。
    另一方面,在将自有房产作为经营场所时,还应区别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可用全部场所作为营业地,这样也可以少缴房产税。营业用房产税是按房产余值的1.2%按年征收,这里的房产余值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是按租金收入的12%按年征收。一般来讲,现值总大于原值,余值大约只相当于现行市价的30%左右,两种选择所带来的税负孰轻孰重显而易见。
    2、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
    私营业主在决定增加成本开支时,应该合理测算由于成本的增大带来的利润下降对业主收入和税收负担的影响程度,权衡利弊,选择最优化的避税方案。否则,也会得不偿失。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32:15 | 显示全部楼层
财产转移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案例]

    瑞昌市有两家中外合资企业,分别为“何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何兴公司’)”、“华兴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两企业中方及外方均为同一出资人,两企业中外方出资比例均为2:8.何兴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华兴公司注册资本40000万元。何兴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华兴公司主要经营商品流通、房产租赁、娱乐业等。

    为适应经营业务的需要,华兴公司于2000年8月,投资兴建一幢综合大楼。由于华兴公司没有建房资质,并以何兴公司的名义投资兴建。由华兴公司将所需资金转至何兴公司银行账户,两公司均作“往来”账处理。至2001年11月份,大厦已建成且装修完毕,并于当月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这里,由于何兴公司自己没有施工队伍,全部建筑工程均由其他建筑公司承建,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已由建筑公司和安装公司缴纳,何兴公司根据建筑安装业发票作为在建工程入账的原始凭证。截至工程竣工日止,何兴公司“在建工程—华兴大厦”总金额达20.5亿元。

    [存在问题]

    目前,何兴公司需要将在建工程转至华兴公司名下,但在税收上却遇到了难题:

    何兴公司和华兴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华兴大厦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何兴公司,如果要转移至华兴公司名下,需要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一道5%的营业税。按当地规定的成本利润率10%计算:

    应纳营业税=20.5×(1+10%)÷(1-5%)×5%≈1.19(亿元)

    [筹划分析]

    这是笔者在瑞昌市授课时,该公司财务人员向笔者反映的真实情况。

    现在,让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何兴公司和华兴公司的上述业务。

    如果,华兴公司委托何兴公司代建房,那么何兴公司就无需缴纳1.19亿元的营业税,而只需按照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即可。

    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符合“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对房屋开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其中所说的“其他代理业务”是指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筹划思路]

    华兴公司应当于2000年8月份与何兴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代建”合同,然后由华兴公司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将发票直接开给华兴公司,由何兴公司将发票转交给华兴公司。华兴公司据此作“在建工程”入账即可。

    可是,笔者在得知这一消息时,已是2001年12月中旬。现在还可以进行筹划吗?回答是肯定的。

    [操作方法]

    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何兴公司以该项不动产对华兴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则无需缴纳营业税。更何况,何兴公司与华兴公司的投资者均为同一出资人,根本无需进行股权转让。这样,何兴公司就可免除1.19亿元的营业税。

    何兴公司只需与华兴公司签订一份投资合同,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华兴公司    2050000000

       贷:固定资产——华兴大厦             2050000000

    以不动产投资的纳税筹划在实际操作中切实可行,纳税人应当运用这一政策精心筹划,以降低税负。站在完善税收政策的角度,笔者认为这一政策有失公允,亟需修改和完善。

    [特别提示]

    笔者认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其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纳税环节不应规定为股权转让时,而应确定为不动产所有权转让时。其理由如下:

    第一,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目的规定不符。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如对外投资)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转让,应当首先签订书面合同,然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转让。由此可见,单位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其实质是以不动产的所有权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方可以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股份享有权益或承担责任。投资后,被投资方享有房产的所有权,即享有该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项权利。从财务处理的角度来看,投资后,投资方账面的不动产即“消失”,而由被投资方按照“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确认该项固定资产,并可按规定提取折旧。由此可以得到结论,单位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有偿(获得股权,可以享有被投资方利润分配)转让不动产的行为,应在不动产转让时按照评估价计征营业税。

    第二,与捐赠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不符。

    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单位以不动产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

    以不动产对外投资和以不动产对外捐赠,都是有偿或视同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对后者征收营业税,而前者不征,有失公允。

    第三,与房产投资征收契税的规定不符。

    契税法[财农税字(1991)38号]规定,以房产作价投资或作股权转让的行为,应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缴纳契税。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由此可见,以房产作价投资应视同房屋买卖征收契税,却不视同房屋销售征收营业税。

    对同一性质的房产交易作出不同的税收规定,不符合情理。

    第四,与房产投资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符。

    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接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以不动产对外投资,在投资环节“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却不“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同是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两者自相矛盾。

    第五,对股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在操作上难以到位。

    首先,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除金融部门转让股票(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外,其他股权转让均不征收营业税。对不动产投资换取的股权在转让时征收营业税,没有相应的税目,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次,企业享有的股权由于共同承担风险,可能会由于被投资方企业的亏损而逐渐减少,甚至得不到被投资方的清算分配。股权转让价格高于、等于、低于房产投资时的评估价或者为零的情况均会存在,在股权转让环节征收营业税会导致税收流失;再次,股权转让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企业如果长期持有股权不转让,将导致营业税无法征收。

    在该政策尚未调整之前,纳税人可运用这一政策进行筹划。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使用权的税收筹划

    经营者盖工厂、房地产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都需要拥有土地使 用权。土地使用权是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近些年我国房地产开发、交易发展迅猛,但很多人并不清楚获取、使用土地使用权涉及哪些税收问题,也就忽略了土地使用权的税收筹划,其实对土地使用权的税收筹划是非常必要的。

    获取、使用土地使用权主要涉及房产税(涉外企业是房地产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个税种,都有进行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土地使用权房产税筹划要点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成本。可见,土地一旦开发,最终将不可避免的形成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企业只要适当地推迟土地开发时间,便可获得少缴房产税的好处。

    某公司购入一块土地,并开始建造厂房,支付转让价款240万元,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是10年。假设该地规定房产余值是按房产原值扣除30%计算,厂房完工后,该土地每年需缴纳房产税240×(1-30%)×1.2%=2.02万元。如果企业推迟一年建设,土地使用权要按规定摊销,每年摊销额为24万元,所以其转入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为216万元。厂房完工后,该土地每年需缴纳房产税1.81万元。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推迟一年开发,相应地滞后了土地使用权形成房屋原值的时间,可少缴房产税2.02万元;并且随着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的减少,该公司以后每年可少支出房产税款0.21万元。数额虽小,但考虑到房产税是纳税人一项长期的固定支出,其节税效果是不言而喻的。当然,如果企业只是一味地靠推后土地开发时间来减少税款支出也是不可取的。只有当企业开发土地预计其带来的利润小于滞后开发所获得的节税额时,这种筹划才有必要。

    土地使用权企业所得税筹划要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摊销。”而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土地是与建筑物一并列入固定资产入账,合在一块提折旧的。我国税法允许的房屋、建筑物最短折旧年限为20年,一般而言,纳税人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都会选择这一折旧年限。因此,当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低于20年,或者合同并没有规定土地使用期限(按税法规定,其摊销期限不得短于十年),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其从房屋、建筑物原值中剥离出来,单独摊销。那么在土地摊销期限内,可以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费用,纳税人获得了迟延缴纳税款的好处。

    例如某公司的厂房中有自购土地一块,该土地取得时的成本是200万元。房屋按20年提折旧,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是10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公司按照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土地每年可进入费用的折旧额是10万元。如果按税法的规定将该土地单独摊销进行纳税调整,每年可进入费用的摊销额是20万元。相对于前者,该公司在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内每年税前可多列支10万元,所以在前十年总计可少缴企业所得税33万元。在后十年,由于土地使用权已经摊销完毕,该公司为此总计应多缴企业所得税33万元。虽然从纳税总额上来看并没有减少,但是该纳税人成功地将应税所得额向后递延,推迟了纳税时间。因为资金存在时间价值,所以该公司无异于依法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是十分划算的。

    土地使用权营业税筹划要点

    相比前两个税种,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筹划更为复杂。因为土地在出租或转让时除了要缴纳营业税,可能还会涉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

    某公司有一闲置土地用于出租,账面价值为64万元,每年获得租金收入10万元。出租无形资产应该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0.5万元,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0.05万元,并按财产租赁合同征收千分之一的印花税0.01万元。那么每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租金收入为9.44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净收入为6.32万元。

    如果公司将该土地对外投资,按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参与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行为,免征营业税。假定该公司投资分回的利润不存在补税问题,那么从表面看,公司只要预计每年的投资收益大于6.32万元时,就可选择投资入股,而不出租,但事实上并不这么简单。原因在于:

    首先,出租的土地每年可以在出租方企业所得税前摊销,而对外投资的土地只能在被投资方摊销,因而选择投资则每年要多支出企业所得税。

    其次,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时,涉及的所得税问题有两方面。第一,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要就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土地投资时双方协议作价74万元,则该公司获得的转让收益为10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3万元。第二,公司将该项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时,同样需要对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公司再考虑到投资的风险因素,那么预计的年投资收益稍稍大于6.32万元时就选择投资,是不明智的。只有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后才能作出最后的决策。

    此外,相关税法对土地使用权的一些特殊经营行为也给予了一些政策倾斜,如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将农业土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等等。综上所述,利用土地使用权进行税收筹划是很必要的。纳税人应该充分利用有关政策,指导自己合理使用土地,选择最佳方案以获取最大的税后净收益。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3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利用货币时间价值进行税收筹划

    凯丰集团是一家专门从事机械产品研发与生产的企业集团。2000年3月,该集团拟扩展业务,欲投资6000万元研制生产某种型号的车床。经研究,共定出两套方案:

    第一套方案是设甲、乙、丙三个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彼此间存在着购销关系:甲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作为乙企业的原材料,而乙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提供给丙企业。

    经调查测算,甲企业提供的原材料市场价格每单位10000元(这里一单位是指生产一件最终产成品所需原材料数额),乙企业以每件15000元提供给丙企业,丙企业以 20000元价格向市场出售。预计甲企业生产每单位原材料会涉及850元进项税额,并预计年销售量为1000台(以上价格均不含税)。

    甲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额  10000×1000×17%-850×1000=850000(元)

    乙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额  15000×1000×17%-10000×1000×17%=850000(元)

    丙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额  20000×1000×17%-15000×1000×17%=850000(元)

    第二套方案是设立一综合性公司,公司设立甲、乙、丙三部门。基于上述市场调查材料,可以求出该企业大致年应纳增值税额为: 20000×1000×17%-850×1000=2550000(元)

    其数额和上一套方案完全一样,看似两方案对企业设立效果一样。其实不然,因为货币是有时间价值的,正是基于这方面考虑,凯丰集团最终采用了第二套方案。

    方案一中,甲企业生产出的原材料,在一定的时间内会出售给企业乙,这时要缴纳一定数量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如果采用方案二,则这笔业务是在企业内的甲部门转向乙部门,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当然这笔税款迟早要缴纳,而且数额也不会变化,但推迟纳税时间,相当于从税务机关获得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的资金流动,这对于资金比较紧张的企业来说更是如此。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3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转换筹划

  叶先生2002年4月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400元。叶先生同月为A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当月报酬为2400元,叶先生缴纳了320元的个人所得税。同收入差不多的其他人相比,叶先生觉得自己缴税太多,询问有没有办法少缴一点税?
  叶先生遇到的问题很常见,进行筹划可以降低税负。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因而,对其筹划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在现代经济中人们的收入形式多样化,为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也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由此可见,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同时,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又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时候将这两种收入合并就会节约个人所得税,因而对其进行合理的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要想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筹划,首先就得弄懂其各自的含义及相互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指的是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被雇佣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而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具体范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较为明确的界定。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实例分析
  案例之一:
  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
  如叶先生情况,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叶先生工资、薪金所得400元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800元,不用纳税。劳务报酬所得2400元应纳税额为:
  (2400-800)×20%=320(元)。
  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A企业支付的24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2400+400-800)×10%-25=175(元)。
  可见,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建立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其每月可以节税145元,一年可以节税145×12=1740(元)。
  这种节税方法原理在于应纳税所得额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可以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关键在于取得的收入必须属于工资、薪金收入,而划分的标准一般是个人和单位之间是否有稳定的雇佣关系,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
  案例之二:
  将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
  假定朱先生是一高级工程师,2000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62500元。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缴纳所得税额为:
  (62500-800)×35%-6375=15220(元)。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62500×(1-20%)]×30%-2000=13000(元)。
  因此,如果朱先生与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收2220元。
  案例之三:
  两项收入分别计算
  在两项收入都较大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能节税。
  如:刘小姐2000年7月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40000元。另外,该月刘小姐还获得某设计院的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应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
  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40000-800)×25%-1375=8425(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40000×(1-20%)×30%=9600(元)。
  刘小姐该月应纳税额为18025元。
  如果刘小姐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应纳税额为:
  (40000+40000-800)×35%-6375=21345(元)。
  如果刘小姐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应纳税额为:
  (40000+40000)×(1-20%)×40%-7000=18600(元)。
  可见,分开缴税比转化后缴税少。
  因此,个人所得如果涉及这两项收入的话,需要纳税人自行计算,考虑何种方式有利于合法减轻税负。但应注意,收入性质的转化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同时,因为个人所得税一般是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只有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收入情况下才自行申报缴纳,因此要考虑是否有可自行选择的空间。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会计|关于我们|联系方式|站务合作|友情链接|帮助中心|会计社区 ( 京ICP备12013966号 )

GMT+8, 2025-11-28 22:25

Discuz! X3.5

萨恩课堂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