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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精华集锦·实务中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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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13: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印花税

只对13个税目征税:
    1.购销合同。包括以物易物合同等。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广告印刷、加工、定做等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有形的和不动产的租赁。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之间所签订的也按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无形资产转移。
  12.营业账簿。生产、经营用账册。
  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印花?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6.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是否贴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8.1988年10月1日开征印花税,以前签订的合同,10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是否补贴印花?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
   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10.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11.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
   12.什么是副本视同正本使用?
  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13.如何确定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
  对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应据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确定。适用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拨入的、企业税后利润补充的、其他单位投入以及集资入帐形成的流动资金。适用其他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上述原则具体确定。
   14.设置在其他部门、车间的明细分类帐,如何贴花?
  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帐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帐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帐,亦应按规定贴花。
  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帐等,不贴印花。
   15.对会计核算采用以表代帐的,应如何贴花?
  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帐的,在未形成帐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16.对记载资金的帐簿,启用新帐未增加资金的,是否按定额贴花?
  凡是记载资金的帐簿,启用新帐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17.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帐簿,应如何贴花?
  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
  其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按其他帐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
  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帐簿,应对记载资金的帐簿和其他帐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18.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帐簿应如何贴花?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帐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帐簿按核拨的帐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帐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帐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帐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19.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是否补贴印花?
  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20.对微利、亏损企业,可否减免税?
  对微利、亏损企业不能减免印花税。但是,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21.对营业帐簿,应在什么位置上贴花?
  在营业帐簿上贴印花税票,须在帐簿首页右上角粘贴,不准粘贴在帐夹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帐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
   税目税率当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帐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
   其他帐簿,是指除上述帐簿以外的帐簿,包括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
   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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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13: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如何扣缴?

根据京地税个[2003]618号文件规定,2004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驻京办事机构中外籍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其任职受雇的外国企业驻京办事机构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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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13: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是否有营业税减免税优惠?

以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征收营业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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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13: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出让金的核算问题

在实务工作中,土地出让金往往不是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权证也未必在土地出让金支付后立即取得,这就引出了该土地出让金如何核算的问题。我建议,土地出让金的核算可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已经取得。这时,实际上土地使用年限已经确定,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可以理解为欠付款,因此,可按土地使用权总价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总价与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差额部分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同时,土地成本按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期限作分期摊销。

    2.土地出让金已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因土地出让金已全部结清,所以列无形资产后,不会再变动(除了摊销),问题是权证未取得,土地面积有时可能会与土地使用权证有出入。资产是指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并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既然已列作无形资产,应当按一定的方法(一般是直线法)予以摊销。摊销年限可以按土地出让合同上规定的年限确定。届时,土地面积按照实际进行调整。

    3.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年限不能确定,款项亦未支付完毕,作挂账处理较妥;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权证未取得,但土地使用权已享用,比照在建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会计处理,应当暂估入账,并按暂估入账数及暂估的使用年限开始摊销,待权证取得后,再在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内作调整。这样处理,比较符合会计的真实性原则和稳健性原则。

    此外,受让土地的折扣(优惠)的会计处理,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有的企业在公司制改组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支持企业公司制改组(有的主要是为了公司上市),在企业受让土地时给予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对这部分折扣如何处理,目前有两种意见:

  一是将它视作土地管理部门(包括土地储备中心)给予企业的一种捐赠,列作资本公积。作此会计处理的前提就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该等土地的单价、折扣、净值等数额,并承诺该等折扣归企业所有,土地管理部门不再享有,以土地原值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并以实际付款数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两者差额(折扣)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二是将它视作一般交易中的销售折让。土地使用权按实际支付金额入账,不产生资本公积。作此会计处理的前提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并没有明确土地原值、折扣、净值等数字和土地管理部门的书面承诺,只列了折扣后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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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13: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又怎样入账?

  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时可能不花费任何代价,如企业所拥有的并未入账的土地使用权,这时就不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有时企业花费了较大代价取得土地使用权,这时就应予以资本化,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发生的一切支出,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计入无形资产账户。

    如企业原先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没入账核算,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作价入股和投资时,按规定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此时,企业应将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予以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入账核算。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可以取得一部分土地收益。对于这部分土地净收益(除另有规定者外),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照章征税。因改制土地估价如何入账,

    一是要看原来国有企业土地如何入账,第二要看改制时是否支付了土地使用权代价(费用)。如果支付了相应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就应该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土地出让金是否计入所建固定资产原值问题。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后,企业为新建办公楼等而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企业为房地产开发而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开发成本”科目核算。即记入到所建的固定资产价值之中,但不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入账。即记入到所建的固定资产价值之中,但不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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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13: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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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是目前企业较为常见的一项业务。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将债务重组分为五种方式,并规定不同债务重组方式的会计处理。200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对企业在债务重组中如何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作了相对应的规定。新准则和处理办法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或损失)、所涉及资产的计税成本、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等的确认存在较大差异,债权人与债务人在计算所得税时,应根据债务重组的实际情况进行纳税调整。

  一、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对债务人让步的纳税调整

    新准则规定,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对债务人让步不需要进行单独确认和核算,而是一并在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现金、非现金资产、股权等账面价值的差额中反映。这一差额,新准则规定,债务人计入“资本公积”,债权人根据不同重组方式进行处理。若收到的是现金,这一差额即为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应作为当期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若收到的是非现金资产或转为投资,则相应增加接受资产和对外投资的账面价值。处理办法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应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债权人和债务人应结合债务重组方式确定让步的金额,债务人应将计入“资本公积”中属于让步的部分调增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应根据收到资产进行分别处理,若收到的是现金,则不需进行纳税调整,若收到的是非现金资产或对外投资,则应将非现金资产或投资的账面价值中属于让步的部分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纳税调整

  (一)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纳税调整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处理办法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和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在进行纳税调整时,还应区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相同。这时,不存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只需要计算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的转让所得,并进行纳税调整。

    例1:甲公司欠乙公司234000元,经双方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A商品偿还,该商品账面价值190000元,公允价值200000元,增值税额为34000元。甲、乙两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债务重组中没有发生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234000
   贷:库存商品——A商品                 1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资本公积                           10000

    甲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确认转让商品的所得为10000元(200000-190000),债务重组所得为0(200000+34000-234000),企业计入“资本公积”的10000元应调增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这时,债务人在重组债务过程中存在债务重组损失,应分别计算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的转让所得和债务重组损失,并进行纳税调整。

    例2:若例1中A商品的公允价值为210000元,增值税额为3570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234000
   贷:库存商品——A商品                  1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700
     资本公积                             8300

    甲公司转让资产所得20000元(210000-190000),债务重组损失11700元(210000+35700-234000)。由于甲公司没有将转让资产所得与债务重组损失分别核算,而是一并在“资本公积”中反映,因此,转让资产所得应调增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债务重组损失应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1700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300元。

    3.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小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这时,债务重组过程中存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应分别计算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的转让所得和债务重组让步所得,并分别进行纳税调整。

    例3:若例1中A商品的公允价值为195000元,增值税额为33150元,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234000
     贷:库存商品——A商品                  1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3150
           资本公积                            10850

    甲公司转让资产所得5000元(195000-190000),债务重组所得5850元(234000-195000-33150),因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为10850元。

    从以上三种情况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纳税调整的总额与企业计入“资本公积”的数额一致。

  (二)债权人接受非现金资产进行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

    按照新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处理办法规定,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债权人在重组债务过程中,涉及到两方面的纳税调整:一是债权人“应收账款”提取的坏账准备,在重组债务之前已经按处理办法规定的比例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债权人接受的资产用途不同、计入成本的时间和方法不同,对企业纳税的影响也不一样,纳税调整也应区别对待。

    1.作为商品销售。在接受商品时,收到商品的计税成本对销售成本影响并未形成,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当该商品销售时,收到商品的计税成本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应当进行纳税调整。在进行纳税调整时,具体又分为三种情况:

    (1)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相同。这时,不存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只需要确定非现金资产的计税成本,并根据非现金资产的销售情况进行纳税调整。

    例4:若例1中乙公司计提坏账准备2000元,存货销售之前没有发生跌价的情况,其他条件不变,乙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A商品                   198850
        坏账准备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315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234000

    由于乙公司冲减了坏账准备,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已经在乙公司期末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中进行,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不需要进行调整,库存商品的计税成本为200000元。因此,在重组债务时,乙公司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当该批商品销售结转成本时,是按账面价值198000元结转,销售利润虚增了200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2000元。

    (2)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其差额为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收益。这时,应分别确定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收益和非现金资产的计税成本,并根据非现金资产的销售情况进行纳税调整。

    例5:若例2中乙公司计提坏账准备2000元,存货销售之前没有发生跌价的情况,其他条件不变,则乙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A商品                  196300
        坏账准备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7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234000

    在该项业务中,该商品的公允价值与税额之和为245700元(210000+35700),其重组债务为234000元,对债权人来说,形成了重组债务收益11700元,应调增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A商品的计税成本为210000元,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已经在乙公司期末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中进行,在该批商品销售结转成本时,企业是按A商品的账面价值193000元结转,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元(210000-200000)。

    (3)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小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其差额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权人将让步的金额一并在接受存货的账面价值中反映。因此,应分别确定让步的金额和非现金资产的计税成本,分别进行纳税调整。

    例6:若例3中乙公司计提坏账准备2000元,存货销售之前没有发生跌价的情况,其他条件不变,则乙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A商品                   198850
    坏账准备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315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234000

    在该项业务中,该批商品公允价值与税额之和为228150元(195000+33150),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为5850元(234000-228150),应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A商品的计税成本为195000元,当该商品作销售结转成本时,企业是按账面价值198850元结转,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3850元(198850-195000)。

    2.债权人收到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当债权人收到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处理与作为商品时相类似。只是在进行纳税调整时,因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是分期以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方式计入成本,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并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分期的。因此,先确定债权人在债务重组时债务重组收益或损失,调增或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或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平均,逐年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的纳税调整

    当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按照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处理办法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债务人未作任何处理,应当确定为应纳税所得额。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234000元,因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经双方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普通股抵偿该项债务。假设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甲公司以20000股抵偿该项债权,股票市价为每股10.2元,不考虑印花税和手续费。则甲企业确认计入资本公积的数额为214000元(234000-20000×1),按照处理办法规定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为30000元(234000-20000×10.2),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债权人在这一方式的债务重组过程中,新准则规定,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而处理办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两者的差异在于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和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确认,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应调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承上例,乙公司债务重组损失为30000元(234000-20000×10.2),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为204000元(20000×10.2)。在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204000的计税成本结转,确认股权处置所得。

  四、修改条件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

    当修改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对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金额的确认,新准则规定与处理办法规定相同,其区别在于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债务重组所得作为“资本公积”,而处理办法规定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债务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五、混合重组的纳税调整

    混合债务重组,按照新准则规定,又可具体分为三种类型,其账务处理的原则是按现金、非现金资产、修改条件的顺序分别确定各自的入账金额。因此,在进行纳税调整时,只需要按照相应的顺序对照前述的调整方法进行逐项调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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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13: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装修装饰企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费)?

一、什么是装饰装修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中,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体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二、涉及税种
    装饰装修企业主要涉及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
     (一)营业税
    1、装饰装修企业的适用税目税率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装饰装修企业适用建筑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计税依据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京税一[1994]45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工程服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总和,又称营业额。建筑企业以包工包料或包工代购料形式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在内。
    如果所属装饰装修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定,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3、装饰装修企业销售原材料的纳税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征收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规定,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4]217号)的规定,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发布)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提供工程作业的纳税人取得的工程收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 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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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13: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计算增值税时注会教材上说包括售价 和 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的代收款项,代垫款项

计算增值税时注会教材上说包括售价 和 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的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你能举个例子吗?
价外费用原本是指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其中的“代收款项、代垫款项”项目从字面上理解桑妮是认为应该向对方交纳和收取的一些费用,比如不同时符合上面条件的代垫运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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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13: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价外费用包括哪些内容,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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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13: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无法提供税务登记证号,运输发票应如何开具?

在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收款方填写个人名称,识别号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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