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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精华集锦·实务中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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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13: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关系解除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缴税?

问:我公司有部分为买断工龄而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款项支出,请问这项支出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1)根据财税[2001]157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地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超过规定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及苏地税函[2001]337号文的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在五年内年度均匀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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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13: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办商业企业有何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我公司是今年新开办的商业企业,请问企业所得税有何优惠政策??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1994]1号)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另外,根据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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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13: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因对外投资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应记入“长期投资”还是记入“财务费用”?

问:我公司今年因对外投资向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36900元,请问该笔费用应该资本化记入“长期投资”还是应记入“财务费用”?

答:对外投资发生的借款费用账务处理办法从2003年发生了变化。2003年1月1日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84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但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税前列支,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故,你公司的该笔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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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13: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分立后承受的房产要交契税吗?

问:我公司想进行改制,将原有的企业分立为两个公司,请问分立过程中转让房产要交契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只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问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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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13: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纳税调整与会计调帐的区别和联系

  在这里,首先要明确:纳税调整与帐务调整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具体实践中,我们根据纳税调整是否与帐务调整相关联,可以将纳税调整业务分为:需要调帐的即计算与调帐同时并存和不需要调帐即单纯只是计算的两大类。

  第一类:会计记帐科目使用正确,登记数字也无错误,只是按照税收规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所作的就仅是一个单纯地计算问题。这类业务在进行纳税调整的时候,是不涉及帐务调整的。对这类事项作出判断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处理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只要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就是 正确的,无论税收是怎样的规定,它本身是不存在帐务调整的问题。而税收计算则按照税法规定的原则处理,而不涉及帐务。我们可以把这一类业务的特点简明地归纳为:纳税申报按税法规定,会计帐务按会计制度。各走各的道,二者之间互不关联,互不干扰。

  以下,我们举实例来加以说明。

  以我们熟知的计税工资的 纳税调整为例。某企业全年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的数额是200万,按计税工资的要求,超出限额扣除标准20万。检查该企业与工资有关的各个帐户的 记录,发现无论会计科目的运用还是依据原始凭证计入的数字,都是正确无误的。在这种情况下,所作的纳税调整,就是把20万作为调增事项,填入申报表中的调增栏目中就行了。而对会计帐务来说,则没有任何调整的东西。它的前提就是:会计记录是正确无误的。

  第二类:在进行纳税调整的同时,还涉及到会计帐务的调整。这类业务之所以产生了会计调帐的需要,必然存在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在作纳税调整之前,会计记录就产生了一定的错误。或者是会计科目运用不当,或者是帐户记录数字有误。总之是在涉税项目的会计帐务处理时有错误存在。

  这样,它带来的后果就是两方面的。第一个方面,会计利润本身就不正确;第二个方面,必然影响正常的纳税调整。因为常规的纳税调整是首先建立在会计核算正确无误的基础之上的。

  在处理这类事项时,一定要帐务调整与纳税调整同时进行,(严格地说是先作帐务的调整,然后再进行正常的纳税调整。我们也把这一类业务的特点总结归纳为:会计记帐已有错,纳税调整必改错。

  仍以上例来作说明。

  假如在检查帐务时,发现该企业将6万元本该应计入工资总额之内的发放津贴没有计入“应付工资”帐户,而是记在了“应付款”帐下。(会计分录为:借:其他应付款 6万 贷:银行存款6万。原始凭证为:职工领取岗位津贴的签名表)这样,该会计处理就影响到了两个方面。

  第一、应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支出没有计入,年底的会计利润就虚增6万,造成会计报表数据不实;

  第二、纳税调整时,按计税工资的标准,实际上已超出限额26万而不是帐面上的20万。

  对此,应首先进行会计帐务的调整。调整分录如下:

  1、若决算前当月发现调整时:

  借:管理费用6万
      贷:其他应付款6万

    2、若决算前以后月份(或季)发现调整时:

  借:本年利润 6万
      贷:其他应付款6万

    3、若决算后调整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万
      贷:其他应付款6万

   (注: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当期未计提的成本费用,以后不能补提,就意味着:不存在退还所得税的问题。这里所作的是会计上的补提分录。请注意这两个“补提费用”之间的区别含义:一个是税收规定的不准再补提;一个是会计处理上的必须调帐补提)

  然后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计算,该企业全年实际超出计税工资标准为26万,应对这26万做纳税调整的调增处理。

  通过以上的实例分析,对“纳税调整与会计调帐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这个问题应该有一个清晰的思路了吧。总结它们的特点,其实也很简单。那就是:会计帐务记录有错才进行调帐处理,没有错误就不做任何调整,应不应该调帐是会计处理范围内的事;纳税调整只按税收规定进行处理,有些与调帐有联系,有些与调帐没联系。而无论有没有联系,都不能影响纳税调整的正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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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13: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常见的纳税调整项目及其计算

  纳税项目调整,是所得税会计的重要内容,只有通过合理的纳税项目调整,才能正确的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正确的计算企业的所得税。以下列举了在企业中常见的纳税调整项目以及相应的计算方法。

  一、向非金融机构支付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

  计算方法:先将支付给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按借款单位、借款期限计算的利息分别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额比较,计算差异,然后将上述计算的正值差异相加,算出超过的利息支出

  二、超过计税工资的工资支出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为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扣除有关部门核定的工挂工资或的余额;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为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地方税务机关制定的计税工资月人均最高扣除限额后的余额。

  三、超过按计税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费,教育经费。

  计算方法同上。

  四、超过国家规定容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

  税法规定:对于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不准扣除。

  计算方法:第一步,把企业会计利润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调整金额包括以列“营业外支出”的全部捐赠;第二步,将调整后的金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准许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第三步,用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减去法定准许扣除额,如为正数,在加上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支出,两者合计即为超过准予扣除应予纳税调整的部分;如为负数,纳税调整部分即位非公益性、救济性的全部捐赠。

  五、业务招待费超支支出

  六、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产损失

  七、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八、各种赞助支出

  九、国债利息收入

  应调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十、会计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短于税法规定使用年限而产生的多提的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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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13: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违法行为有哪些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一)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
     (1)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项;
     (2) 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等;
     (3) 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
     (4) 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全部帐号;
     (5) 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资料;
     (6) 其他违反日常税收管理行为。
     (二)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
     偷税:采用各种方法和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缴税款。
     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纳税款。
     骗税: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逃避追缴欠税:以转移财产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
     拒不缴纳税款:逾期不缴或少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
     (三)妨害发票管理的行为:
     未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存放空白发票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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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13: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房产装修期间是否还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所以企业房产在装修期间也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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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13: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460号)文件的规定:
     (1)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 ,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2)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上述企业同时符合第(1)条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所称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3)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其中内资企业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应当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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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2 13: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分为: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和做案工具;
     (4)收缴未使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6)提请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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