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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精华集锦·实务中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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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纳税人怎样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1)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或其指定的机构领取《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如实、全面填写此表,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填报项目不全,税务机关有权拒受。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表,同时附报以下资料:①《营业执照》副本;②《税务登记证》副本;③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④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⑤报告期《损益表》;⑥报告期《资产负债表》等。
除上述资料外,不同类型企业办理减免税还须分别附报以下资料:
a.新办三产企业需报送:各类经营项目和收入以及各项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明细表。
b.科研单位需附报:由省辖市以上科委出具的证明件。
c.社会福利企业需报送: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对举办企业的批复; 省民政厅签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申请免税的企业报送);省民政厅签发的《安置残疾人员企业证书》副本(申请减税的企业报送);省辖市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签署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复印件(年检报告书中必须包括“四残”职工的残疾鉴定证明)。
d.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需报送: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有地税局参与并签署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报告书》复印件;企业举办以来享受减免所得税的年度、金额、理由及审批机关一览表。
e.校办企业需报送: 校办企业证书副本(暂限于中、小学校办企业);与学校签署的有关投资、管理、收益分配的章程、协议或合同文书;经学校签章的工厂管理人员名单及职务。
f.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需报送: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受灾证明; 经主管部门或税务部门证明的财产损失清单;进行财产保险的企业要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赔款通知书。
g.利用“三废”企业需报送:权威部门出具的利用三废的名称、数量,在产品中所占的比例的证明材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的申请后,要责成经办人员认真审核,必要时要到纳税人实际经营所在地调查核实,弄清有关情况,确认其符合国家有关减免税规定后,在《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各级税务机关对上报的减免资料要严格审核把关,所签署的意见上要注明具体的减免金额或幅度。
(3)新办三产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省辖市权限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签署的审 批意见如果是“免征(或减半征收)某年所得税”,则必须同时加注“限×万元以内”字样。
(4)纳税人在减免税年度中间的税款,原则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分季或分月预缴,待减免税的申请批复后,再办理退库。但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工作,凡按政策规定能够享受减免税,按期纳税又确有困难且无偷税记录的企业,在报经市、县地税局批准后,可于报告期末或年终对其进行统一清算。
(5) 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对拒不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除不得给予减免税照顾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由于年终申报不实,被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规定缴税,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17号],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减免税金,对不按规定核算和使用减免税金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减税、免税资格,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相关税款。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减税、免税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55.怎样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1)利用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所得税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
坏账损失的财务处理方法,主要有直接冲销法和备抵法。直接冲销法又称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账时,作为损失计入期间费用,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抵项目。备抵法是指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账户,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坏账准备账户。
备抵法与直接冲销法相比,优点是:预计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在取得销售收入的当期及时计入费用,避免企业的明盈实亏,推迟了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时间,相当于企业从政府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2)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当企业的期初存货价值和本期购进存货的价值一定的情况下,企业期末存货和本期销货成本的大小恰好成反比,期末存货金额越大,本期销货成本就越小、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税负也会随之增加,对企业不利;反之,期末存货金额越小,销货成本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税负均随之减少,对企业有利。因此,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如果采用实际成本价对存货进行收发核算,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当物价持续上涨趋势时,企业宜采用后进先出法较有利,因为后进先出法对于发出的材料、商品等按存货中最后进货价格进行核算,销售成本较高;而期末结存存货价值反映的是早期进货的成本,期末存货成本较低,这样就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到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后进先出法较有利。因为采用此方法,期末存货成本较低,而销货成本则较高,同样可以将净利润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3)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所得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税务筹划是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内容。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大小的因素有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①利用折旧年限进行税务筹划。由于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本身是一个预计值,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也只规定了一个范围,使得折旧年限的确定容纳了一些人为的因素,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递延缴纳所得税。
②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常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时法、产量法和加速折旧法。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权。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汽车,大型设备,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运用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所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的折旧成本也存在差异,进而影响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总的来说,运用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开始的年份可以少纳税,把较多的税收延迟到以后的年份缴纳,相当于企业在初始的年份内从政府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在各种方法中,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的现值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即直线法、产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的现值最多。因此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有利于企业避税。
③利用资产评估进行税务筹划。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法定资产重估增值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资产评估增值要征收所得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后,可以增加折旧的提取额,减少当期利润,相应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若是企业亏损,因当年亏损可以用以后5年的税前利润弥补,因而对以后年度的所得税会产生更大的影响。
所以,企业可以利用产权交易、产权变动、清产核资带来的资产增值,增提折旧,减少利润,以达到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4)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税务筹划。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是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不管是按照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还是按纳税期的实际数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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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怎样认定关联企业?

我国税法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以上所述,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的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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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怎样调整关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对于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合理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其调整方法如下:
一是在商品交易价格方面,按下列顺序确定: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相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
(4)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二是在融资利息方面,若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利率超过或低于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三是在劳务费用方面,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四是在财产收益和所得方面,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
五是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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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变更税务登记?有何规定?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①改变纳税人名称;②法定代表人;③改变经济性质;④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⑤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办理注销登记);⑥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⑦增减注册资本;⑧改变隶属关系;⑨改变生产经营期限;⑩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11) 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当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应在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或以有关机关批准变更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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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变更税务登记管理规程有哪些?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有关证件、资料。
(2)在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应于7日内将填写完毕的“税务登记变更表”交税务机关审核。
(3)税务机关对变更税务登记内容要重新核定有关登记事项,并核发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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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有何规定?

纳税人发生停业、破产、解散、撤销以及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在申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包括:①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②企业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③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④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脱离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管辖区;⑤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⑥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况。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因住所、经营地址变动而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按时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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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办理停业登记?有何规定?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原因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必要时可实地审查),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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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办理复业登记?有何规定?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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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账簿和凭证的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这里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目前的管理体制,我国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涉外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主管;城镇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主管;个体工商户的财务处理规定及会计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具体确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账簿。但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人员有实际困难的,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等账簿。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但是应当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应当建立总账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5)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6)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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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同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有哪些不同的规定?

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分四种情况:
(1)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按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取得临时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3)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扣缴义务人作为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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