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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精华集锦·实务中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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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进行整体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

(1)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
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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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进行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税务处理?

(1)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的是,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之间进行的整体资产置换,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3)前款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交易双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具体方法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大价值占换人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原账面净值总额进行分配,据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讨价,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确定的基础。
上述所称公允价值指的是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和债务清偿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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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进行企业合并业务的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方法如下:
(1)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2)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①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②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但未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③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3)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普通股实现企业合并的,必须符合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否则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4)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
企业合并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B治区、直辖市)的,选择按照上述第(2)项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39.如何进行企业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根据分立的具体方式处理方法如下:
(1)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①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③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3)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企业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择按照上述第(2)项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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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以及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虽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但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1)应当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①房屋、建筑物;②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③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④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⑥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①土地;②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③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④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⑤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⑥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⑦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⑨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①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②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③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对极少数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对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商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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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哪些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体现国家政策,鼓励和扶持某些产业或企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自治的自治州、自治县。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所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减税或者免税。
税收优惠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作用,正确制定并运用这种措施,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地发展。

48.企业所得税的法定减免税优惠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减免税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一是设置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二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即:
①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
②对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③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其中信息业主要包括: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
④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⑤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⑥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所谓新办企业,一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二是指1994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对于1993年底以前建立的企业,其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尚未到期,而该项减免税优惠又属继续保留的,则其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执行到期为止。
(3)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优惠。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即:①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②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③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4)扶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优惠。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所得税。
(5)鼓励技术转让的优惠。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救助企业灾害的优惠。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另外,对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或者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所在国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较大的损失,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依法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对其境外所得给予1年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7)鼓励安置待业人员的优惠。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①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③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8)鼓励发展教育事业的优惠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内容包括:①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②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范围仅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和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以及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二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下列企业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一是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二是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三是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四是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五是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六是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9)支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③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④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⑤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⑥有严格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10)鼓励发展乡镇企业的优惠。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11)国务院1993年批准到香港发行股票的9家股份制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家企业是:上海石化、青岛啤酒、昆明机床、北人印刷、马鞍山钢铁、广船国际、仪征化纤、东方电机、渤海化工。
(12)对部分政府性基金的优惠。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13)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取得的所得,照章征税。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税。
(14)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部分收入的免税规定。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一部分收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①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②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③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④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⑤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⑦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⑧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⑨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15)境外减免税的规定。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成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税,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①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②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16)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后勤实体及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其他经济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的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17)新设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①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②前款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1999年10月1日以前已经转制、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也不包括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③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待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④转制的科研机构隶属关系如有变更,变更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归属、征收管理范围、欠税处理和税务变更手续,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两项或者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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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所得税的税额扣除有哪些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1)可扣除的外国税收范围。可扣除的外国税收,必须是纳税人就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了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以及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替承担的税款。
(2)税额扣除的限额。税额扣除有全额扣除与限额扣除,我国税法实行限额扣除,并且实行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3)抵免不足部分的处理。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若低于按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全部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若超过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列支,但可以抵扣以后纳税年度的税额,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税收定率抵扣法。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例计算扣除。
(5)对于联营企业税后利润的税额扣除。对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若投资方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已经缴纳的所得税;若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税。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司如下: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适用税率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扣除额
例:北京某国有饭店,1997年取得境内的应税所得为840万元,其在B国进行投资,取得年应税所得额为为350万元,已知B国所得税税率为30%,并给予了该项所得应纳税减半的优惠。已知B国与我国缔结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要求:请问该企业年终汇算时应纳企业所得税为多少?(以上所得均为人民币)
解:(1)在B国应纳所得税=350×30%=105(万元)(2)在B国实纳所得税=105×50%=52.5(万元)
(3)97年饭店应纳所得税=(840+350)×33%=392.7(万元)
(4)B国的扣除限额=392.7×350÷(840+350)=115.49(万元)
(5)饭店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392.7-105=287.7(万元)
若无此优惠规定,则要用实缴数52.5与抵扣限额115.49比较,只能抵扣实缴数5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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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是如何确定的?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若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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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具体如何实施?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予以核定。
(1)分月或分季预缴。。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所得税。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2)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后四个月内进行。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办理年终汇算清缴。少缴的税款,应在下一年度内补缴;多预缴的税款,可在下一年度抵缴。对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3)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额,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月份(季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下同)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份(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应就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金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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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在哪儿?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在地即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地。当企业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经营地为纳税地点。
(1)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实行先税后分原则,在其经营所在地纳税。
(2)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分别由铁道部、民航总局、邮电部于北京集中缴纳所得税。
(3)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分别由总行于北京集中缴纳。
(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别由总公司、省分公司于总、分公司所在地集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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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6: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些特殊的行业和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1)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含所属企业),由铁道部集中缴税;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除中国国际、中国东方、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独立缴税外),由民航总局集中缴税;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其他企业),由邮电部集中缴税。
(2)大型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纳税人;纳税人一律于所在地就地缴纳所得税。
(3)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系统,分别以独立核算的总行、分行为纳税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所得税,分别以独立核算的总公司、分公司为纳税人;地方银行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及城市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企业,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金融保险业的所得税统一执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33%的税率。
(4)联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一律先就地缴纳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得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计算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①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l-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②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③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④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上述公式①中所指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是指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已在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是企业适用的实际税率。
上述公式③中所指税收扣除额,是指联营企业投资方在联营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j
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单位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依法补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应当补税,是对由于地区间适用所得税税率存在差异问题的处理。如果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为了计算简便,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按上述计算公式补缴所得税。
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适用两档优惠税率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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