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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精华集锦·实务中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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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5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印刷企业适用何种增值税税率

问:近期,在对某印刷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按受委托印刷图书部分取得的收入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此,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图书、报纸、杂志的税率为13%,因此印刷企业印刷图书也应适用13%的税率;另一种观点认为,出版图书按13%的税率纳税,而印刷图书则应按加工纳税,税率为17%。请问:印刷和出版图书是否均适用13%的税率,还是印刷图书适用17%的税率,出版图书适用13%的税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图书、报纸、杂志,税率为13%。根据这一规定,出版社、报刊社出版发行图书、报纸、杂志,适用13%的税率。印刷企业采用印刷工艺,将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制成图书、报刊成品,它接受出版单位提供纸张、稿样承印的印刷品所收取的加工费,应按“加工”项目依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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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59:58 | 显示全部楼层

购买用于经营或维修的汽油所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问:我公司是一家贸易兼维修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因我公司有两台公车,加油量大,所以我公司用取得的加油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去抵扣税款,可税务局以我公司所购汽油是自行消耗,不是用于生产或销售、不予抵扣。请问,税务局的说法合理吗?
    答: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购进货物用于生产经营的,除明确规定不予抵扣的项目外,可凭取得的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申报抵扣。你公司作为贸易兼维修的一般纳税人,所属2辆车辆,如确实是为经营或维修业务服务加油取得的加油站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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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房产公司代收的水电安装入户费应缴纳营业税吗?

  问:县地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福建省某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经调取该公司1999年~2002年度的账簿凭证、合同及其有关资料,以及查阅、核对有关合同及往来票据,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发现,该公司于1999年起从事旧城改造,并于2002年完成旧城改造并新建两个花园小区。4年来该公司共销售不动产房产400套,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6000万元。另外,根据与购房户的合同约定,向购房户代收每套5000元的水电安装入户费,并将代收的水电安装入户费共计200万元挂在公司的往来账户,不开具发票入账。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向购房户代收的水电安装入户费未入账,逃避纳税义务,已构成偷税,并据此对公司作出追缴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0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偷税税款1倍的罚款的决定。对此,该公司老板和财务人员颇为不解。他们认为:向购房户收取水电安装入户费系代办行为,况且公司没有取得实质收入,为什么要缴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不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因此,该房地产公司收取的上述费用应当并入销售额申报缴纳营业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公司向购房户代收的水电安装入户费未入账,构成偷税,税务机关据此做出相应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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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偿赠与也需缴增值税吗?

  问:前一段时期,某地一摩托车修理修配企业为开展促销活动,在销售应税劳务的同时,给接受应税劳务的客户赠送摩托车机油,并在开具发票时,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反映了应税劳务收入与折扣额(机油价款),并以应税劳务收入与机油价款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计提增值税。对该企业赠送机油的行为,税务机关认为属于视同销售,应征增值税,该企业对此表示不理解。请问:无偿赠与也需缴增值税吗?

  答:该企业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该企业的财务处理方式完全符合税法规定,应属于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其实,该企业的认识有误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企业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征增值税。如果税法所指的“折扣”包括实物折扣,并可以抵减销售额,那么就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相抵触,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属于行政规章,有较优的效力。

  据此推定折扣销售仅限于对货物的价格折扣,而不包括实物折扣,因此该企业赠送机油不应视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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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转为一般纳税人后,会计上如何核算应交增值税?

问:我是一个小企业的财务人员。本企业原为小规模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认定本月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税率为17%。请问我应该怎样核算每月应交增值税?与原来有什么不同?

    答:小规模纳税企业与一般纳税企业在增值税核算上是不同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只需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采用三栏式账户。计算出应交纳的增值税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核算比较简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并按规定进行核算。如果贵企业有出口的业务,还要设置有关出口退税专栏。下面我们介绍一下一般的操作方法:

    假定你单位本月购进生产用原材料1404,000元,增值税发票上注明货款1,200,000元,增值税204,000元。本月销售2,500,000元,应交增值税425,000元。

    购进时:    借:原材料                           1,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00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           1,404,000

    销售商品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        2,92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000

    本月进项税额经税务机关认证后,计算出本月应交增值税为221,000元(425,000-204,000)

    如果在当月交纳: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21,000

                           贷:银行存款      221,000

    如果本月应交的增值税在下月交纳,则应在月末将应交未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21,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21,000

    下月初交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21,000

                        贷:银行存款           221,000

    当月未交纳的增值税转至“未交增值税”,可以清晰反映每月应该交纳的增值税,明确纳税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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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支付货款进项税额能抵扣吗?

  问:我们是一家经营煤炭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4月9日,我公司从一矿业集团公司购进4万吨优质煤,取得了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24.80万元。2003年5月13日,当我们向市国税局征收分局申报认证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该分局认为我公司未向销货方支付货款,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故拒绝对该份发票进行认证。请问:未支付货款的购进货物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对于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自1995年1月1日以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尚未付款的,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但是,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的下发,这一规定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该《通知》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包括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付款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那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何时申请抵扣进项税额呢?

  17号文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付款已不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条件。

  所以,你市国税局征收分局认为你公司因购进货物未付款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从而拒绝给予认证是错误的,你们完全可以申请认证,并依据认证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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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取得受托著作权转让费如何缴税?

  问:某人一家报社的财务人员,去年8月份,一位知名作家委托其报社转让其作品的著作权,该报社以报社的名义转让了该作品著作权,并取得转让费收入。此报社在支付这位作家转让费时,已代扣代缴了营业税,但税务部门告知该单位补缴取得全部转让费收入应纳的营业税。请问,税务部门的这种做法正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有关政策规定,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受托方)承担,对“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得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税务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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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卖空调配送微波炉要缴税吗?

问:我是一空调销售商,在购进一品牌空调时,厂家无偿配送微波炉(一台空调配一台微波炉,发票只开空调部分,微波炉不收款不开票),我们在销售空调时,也一台空调赠送一台微波炉,发票只开空调部分,微波炉不收款不开票。税务机关发现后,指出要对赠送给顾客的微波炉征收增值税,请问赠送厂家配送的微波炉要缴税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所以空调生产商对空调销售商出售一台空调配送一台微波炉的行为,要对其配送的微波炉征收增值税,同样空调销售商对顾客出售一台空调赠送一台微波炉的行为,也要对其配送的微波炉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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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拆价售楼如何缴税?

  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去年11月2日销售给某公司商品房10套,价值450万元,并向对方开具了正式发票。后来由于多种原因,给予了对方45万元的折扣,并于11月23日开具了折扣红字发票。请问,该公司应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根据这一规定,你公司给予对方的45万元折扣属于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所以应就450万元的营业额全额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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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5: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租收入应缴营业税吗?

问:近日,江苏省某市地税机关对一家企业进行了纳税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2002年将承租的设备又转租给另一家企业,取得的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人员要求企业对这笔转租收入缴纳营业税。企业表示难以理解,他们认为,对于转租收入是否征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给予明确规定。请问,转租收入应缴营业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因此,该企业的设备转租收入应按“租赁业”项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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