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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精华集锦·实务中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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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地税部门有相对应的发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凡纳税人取得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于纳税人发生的不属于经营性的业务往来,可以使用上级部门自制的划拨单据或企业自制的证明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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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些项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45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 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贷款担保
     (九)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十)除上述规定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1、贿赂等非法支出;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3、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4、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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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是多少?  
    根据京房改办字第[2004]089号文件规定,按照(2002)京房改办字第095号文件规定,200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2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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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纳税人补缴基本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1号)文件精神:
     纳税人补缴基本的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在不低于三年期间分期均匀扣除,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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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单位为个人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和车辆属个人产权的,如何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京地税个〔2002〕597号文件规定,对按单位规定取得该财产需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文件规定办理;无规定年限的,按个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按月分解(最高分解月份时间不能超过5年),计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纳税,计算方法如下: [( 实物财产价值 ÷分解月份数+当月工资薪金— 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分解月份数—[(当月工资薪金— 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分解月份数—1)
     ( 注:分解月份数≤6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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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使用税控装置填开发票的纳税人,在向消费者办理退还款项时,收款方凡不能够收回原已开具发票的, 应怎样处理?  
    发生退款重新开具发票时,收款方要在重新开具发票的“项目”栏中填开“退×××款项或退×××多收款项”,按照实际的退款金额数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收款方应将已重新开具的退款发票的记帐联和原已开具发票的复印件或原已开具发票的发票号码、密码、项目内容、填开金额等书面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经审核后在重新开具发票记帐联的背面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纳税人凭此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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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的企业发生业务时应如何开具发票?  
    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的企业,发生长期或短期包车业务,在结算款项时,凡只包车不提供运营人员的,一律使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折票或卷票;凡既提供包车又提供运营人员的,一律使用《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折票或卷票。提供临时散客运营方式的,凡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的,一律使用《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卷式发票);凡未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的,一律使用《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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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596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出售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购买(包括从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税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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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京财税[1998]1234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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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房屋用于办公经营,房产税如何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北京地区一次30%。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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