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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9 14: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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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计算分月预缴 细解年薪制如何缴个税
据报道,今年北京市要在国有企业中实施年薪制试点工作。年薪如何领取,其个人所得税又如何扣缴?记者日前从宣武地税局了解了相关情况。
据了解,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指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给企业经营者年薪的一种分配方式,由“基础薪金+效益薪金(或称风险收入)”为主要构成模式。
对于个人年薪的衡量一般都是以年度的指标,如企业资产保值率、利润增长率等作为依据,平时按月发放基础薪金部分,按一定制度规定核定剩余部分年薪并在当年年底或次年“补齐”。
记者从税务机关了解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例说:
北京市某公司业务经理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基本收入为3000元,年终取得的效益收入为120000元,该公司应为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每月应预缴税款=(3000-1200)×10%-25=155(元);
全年已预缴税款=155×12=1860(元);
全年收入=3000×12+120000=156000(元);
月平均应纳税额=(156000/12-1200)×20%-375=1985(元);
全年应纳税额=1985×12=23820(元);
全年应补缴税款=23820-1860=21960
采用年薪制 个税可筹划
企业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这里面是否有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的方法呢?
其实,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若某经理采取工资薪金加年终奖金的方式,假设其每月的工资薪金是5000元,年终的奖金是60000元,则该经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假设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是800元):
(1)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800) ×15%-125=505元:
(2)年终发奖金时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x30%—3375=14625元;
全年共缴纳个人所得税505×12+14625=20685元。
如果采用年薪制,每月领取基本收入5000元,年终领取效益收入60000元,该经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
(1)每月预缴个人所得税(5000—800) ×15%-125=505元;
(2)年终发奖金时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0+5000×12) +12—800] ×20%-375}×12=17580元;
(3)年终时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7580—505×12=11520元。
两种方案比较,采用年薪制该经理可少纳个人所得税20685—17580=3105元。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采用年薪制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的企事业单位应经中央有关部委办、总公司、省市人民政府及其部委办、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企事业单位自行实行各种形式的年薪制工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按一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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