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60+行业真账实操,视频+实操+答疑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课程
免费会计考试题库 花10天的工资,换10年的高薪! 2021年税务师考试课程会计通,专业的财务咨询平台
楼主: dxz4020

·精华集锦·实务中的纳税问题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允许抵扣的运费应当符合五个条件

  近日,一些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咨询,说他们不知道哪些运费允许抵扣,哪些运费不能抵扣,在申报纳税时时常出现该抵扣的没有抵扣,不该抵扣的反而抵扣了,以致于经常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鉴于此,笔者提醒广大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运费才能计算进项税额并进行抵扣。
  一是运输发票必须合法。《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28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运费,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二是运输发票上注明的扣除必须符合规定。《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如京九费、快件费等等。""但是国税发[2000]14号文又再次明确,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目:运输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运费)。
  三是货运发票内容填写必须齐全且与购货发票内容相符。准予计算扣除进项税额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种类、货物数量、运输单位、运输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知。
    四是运输费用价格要合理。《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规定: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五是准予抵扣运费进项税额时间必须符合规定。《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文)第二条第1款、第2款规定: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知。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何区分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请问除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外,业务宣传费还包括哪些内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应如何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具备的条件中,如果缺少部分条件该如何处理?
  答: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广告费则是企业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者的区别显而易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3个条件:一是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不具备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税务机关将不允许作为广告费予以税前扣除。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临时工应按哪个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如果单位与临时工签有劳动合同,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税款。如果单位与临时工是劳务合同关系,应按照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业务招待费中的礼品费是否缴纳个税

--------------------------------------------------------------------------------

    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再次复习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年计算分月预缴 细解年薪制如何缴个税

据报道,今年北京市要在国有企业中实施年薪制试点工作。年薪如何领取,其个人所得税又如何扣缴?记者日前从宣武地税局了解了相关情况。

    据了解,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指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给企业经营者年薪的一种分配方式,由“基础薪金+效益薪金(或称风险收入)”为主要构成模式。

    对于个人年薪的衡量一般都是以年度的指标,如企业资产保值率、利润增长率等作为依据,平时按月发放基础薪金部分,按一定制度规定核定剩余部分年薪并在当年年底或次年“补齐”。

    记者从税务机关了解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例说:

    北京市某公司业务经理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基本收入为3000元,年终取得的效益收入为120000元,该公司应为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每月应预缴税款=(3000-1200)×10%-25=155(元);

    全年已预缴税款=155×12=1860(元);

    全年收入=3000×12+120000=156000(元);

    月平均应纳税额=(156000/12-1200)×20%-375=1985(元);

    全年应纳税额=1985×12=23820(元);

    全年应补缴税款=23820-1860=21960






采用年薪制 个税可筹划



  企业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这里面是否有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的方法呢?

  其实,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若某经理采取工资薪金加年终奖金的方式,假设其每月的工资薪金是5000元,年终的奖金是60000元,则该经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假设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是800元):

  (1)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800) ×15%-125=505元:

  (2)年终发奖金时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x30%—3375=14625元;

  全年共缴纳个人所得税505×12+14625=20685元。

  如果采用年薪制,每月领取基本收入5000元,年终领取效益收入60000元,该经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

  (1)每月预缴个人所得税(5000—800) ×15%-125=505元;

  (2)年终发奖金时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0+5000×12) +12—800] ×20%-375}×12=17580元;

  (3)年终时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7580—505×12=11520元。

  两种方案比较,采用年薪制该经理可少纳个人所得税20685—17580=3105元。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采用年薪制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的企事业单位应经中央有关部委办、总公司、省市人民政府及其部委办、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企事业单位自行实行各种形式的年薪制工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按一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办法处理。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2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业务招待费的列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义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据实扣除。该办法同时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和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对第一部分的规定,纳税人应该已经熟悉了。而对第二部分的规定,尤其是如何理解“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和资料”,以及税务机关对此又有哪些相关的具体规定,大多数纳税人却知之甚少。

  业务招待费扣除的总原则是企业申报扣除的项目,除非税法另有规定,凡是证明不真实的项目不仅不能扣除,还要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偷税行为,具体来说即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该规定虽然没有定量指标,但一般参考商业常规来具体执行。比如企业对某客户业务员的支出应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相吻合;再如企业向无业务关系,特定范围内的人员赠送礼品不得扣除等。

  由于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而商业招待与个人娱乐的界限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例如,证明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真实销售业务而与其他企业进行商谈时所发生的费用。在证明中,通常应当有大量足够证明企业与业务招待费相关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企业还需要特别注意,当纳税人可以证明费用已经真实发生,但无法证明具体费用金额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24:2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2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警惕“业务招待费”成逃税黑洞

  南京市地税局日前在对该市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发现,吃喝、礼品等“业务招待费”已成为企业所得税流失的巨大黑洞。

  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鼓楼稽查分局注册税务师金长莉介绍:2000年以前,该区约有30%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标,但从2000年以后,“业务招待费”超标的企业迅速增多,目前该比例已高达60%,超标数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而且单笔招待费用达到数千元、上万元的现象屡见不鲜。

  以往,在发生“业务招待费”超标的企业中,赢利企业、私营企业占的比例比较大,而近年来,这一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面上。不光是账上有赢利的企业超标,亏损企业也超标;不光是私营企业超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同样超标。南京市鼓楼区粮食局下属的一家国有企业,连续几年亏损,大量职工下岗,在职职工的工资都发不出来,然而其“业务招待费”却连年超标。该企业对税务稽查人员做出的解释是:正是因为企业亏损,所以要想方设法联系业务、千方百计促销,因此发生大量招待费用在所难免。

  然而税务部门的调查发现,“业务招待费”超标严重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很多企业利用这一科目当“掩体”,以跑项目、联系业务、招揽生意为名,把“不好入账”的礼品、礼金、娱乐、补助、个人消费等违规支出列入其中,放大经营成本,减少账面利润,偷逃国家税收。

  金长莉说,利用“业务招待费”逃税的黑洞“五花八门”,效益好的国有、集体企业,令员工自己买东西,开成餐费、住宿、办公用品等业务费发票报销,暗中流失“个人所得税”;还有的企业串开发票,把舞厅、桑拿、卡拉OK、烟酒食品、游山玩水等不符合标准的招待费,开成咨询费、服务费、差旅费等。

  据有关专家反映,目前税务部门对“业务招待费”列支混乱的状况尚无有效的治理办法。“业务招待费”是企业活动中常见的一项费用支出,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该项费用的列支范围和列支标准规定得过于含糊和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据实扣除。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证明资料,企业就必须提供有效的凭证和资料,证明其真实性。但现实情况是,业务招待与个人消费、娱乐和福利费用开支的界限不好掌握。至于每笔费用的真实性如何,税务部门很难判断,也不可能一笔一笔查证核实。此外,由于餐饮娱乐企业普遍存在串开发票的现象,纳税人很容易找到空子可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稽查中曾发现,该市一家娱乐企业内的大量娱乐消费,居然都开具了餐饮发票,后经查明,原来该企业的老板还同时注册了一家酒店,当客人表示娱乐发票不好入账时,就为客人开具餐饮招待发票。

  另外,税法虽然明确规定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其营业收入5‰,然而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该项费用发生超支,税务部门只能要求其调账,对超额部分不予冲抵成本,法律却没有赋予税务部门以行政处罚的权力。由于行政处罚手段有限,税务部门面对这种情况往往束手无策。






  

---------------------------------------------------------------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2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实物奖品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某中外合资企业,对个人为公司作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运动用品的奖励(价值约600-800元,以福利支出)。 请问:1.以上实物奖励是否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税发(1995)115号文件规定,是否指价值较大的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3.如果以上实物奖励要扣缴个人所得税,请提供相关法规依据。

    答:1.以上实物奖励应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国税发[1995]115号文件精神,个人取得实物福利均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但是考虑到个人取得实物价值较高,例如: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经研究,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2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付技术顾问费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随着科技的发展,许多高新技术企业从外面聘请了一些高级技术人员作为企业顾问,定期为企业提供技术辅导,企业则每月付给其技术顾问费,但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从而造成税款流失。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这些顾问费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由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少扣缴个人所得税将会受到少扣税款0.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技术顾问费时应及时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免被罚。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会计|关于我们|联系方式|站务合作|友情链接|帮助中心|会计社区 ( 京ICP备12013966号 )

GMT+8, 2025-11-28 18:25

Discuz! X3.5

萨恩课堂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