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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集锦]实务区问答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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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外双方合作建房如何缴纳所得税?
  问:中外双方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开发项目,合同约定建成后分配房产,应该如何缴纳所得税?

  答:凡按照合同规定投资各方分配房产的,企业应首先归集房产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费用)后,在根据合同规定的房产分配办法,划分双方房产的成本、费用,双方各自销售房产时各自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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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虚增值税发票购进的货物是否可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问:我们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03年7月购进材料一批,取得供货方增值税发票1份,票面注明价21300元、增值税额3621元,对存货领用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成本,在账务处理时,先后将支付的价款及增值税额记入当期产品成本,并已全部结转销售成本。最近,国税局对我公司进行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上述增值税发票是供货方虚开(已转税务稽查局立案查处),遂对我公司接受虚开发票购进材料成本24921元从产品销售成本中剔除,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合计8223.93元。我们认为,企业购进货物业务真实,其购进材料价款和增值税额实际增加了企业产品的成本,在税前扣除合情合理,国税局为何要剔除计税?



  答: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2号)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企业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账依据。因此,如果企业不能依照规定取得合法购货发票,无法确定其支付货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又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字[1993]83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查补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因此,国税局对你公司作出剔除计税,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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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49:38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机关在企业税收优惠期内审增的利润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正处于“两免三减”优惠期,税务机关对审增的利润将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
  (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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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4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境外缴纳的超出抵扣限额的税款能否税前列支?
  问:我们是一家总机构设在中国大陆的外商投资企业,对我们的境外分支机构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我们想在中国申请所得税抵免。但由于该境外地区税率高于国内,造成实际境外已缴纳的税额超过了国内能够抵扣的部分,请问我们能否对该部分进行列支?

  答:对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在汇总缴纳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款中扣除。但扣除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扣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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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外购买资产所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作税前扣除的凭证?
  问: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最近公司有几位业务人员出差到国外,在国外用现金买了一台手提电脑和一台投影仪,在机场也未进行报关(机场海关规定可以携带电脑、投影仪不报关)。 到公司财务报销时出具的是国外的发票,请问这样的单据是否为合法凭证?固定资产产生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类似这种情况是否一定要取得报关单才可以税前扣除?

  答:如果根据海关监管的相关规定,上述携带进口的物品不需要报关,那么只要该设备确实系在国外购买,并且你公司能够提供国外正式发票的,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之规定,该办法强调的是真实、合法,至于凭证系国内取得还是国外取得,只要符合真实、合法的要求,即可以作为适当地凭据入帐。因此,该设备可以在税前扣除,并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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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请问我公司为对外投资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还是应该记入投资成本?

  答: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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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50: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请问我公司为对外投资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还是应该记入投资成本?

  答: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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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5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临时出租的待售商品房可以提取折旧吗?
  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一些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对外临时出租,请问对这些房屋可以提取折旧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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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方式房产该如何缴纳所得税?
  问: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方式房产该如何缴纳所得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销售成本,计算出已实现的利润(或亏损)额,经纳税调整后再计算出其与该项开发产品全部预计营业利润额之间的差额,再将此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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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1: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调增的应纳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问:对审核评税或稽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以当年优惠税率(如减半征收)计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在纳税检查中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在减免税期间查出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免税企业、单位可作罚款处理;对减税企业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如当年为减半征收且属于盈利年度,则按减半征收计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以及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给予补税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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